农村的自留山与责任山有什么不同,如何在林权证上区分?
自留山与责任山属于过去的概念,现在的新农人已经逐渐淡忘,尤其是年轻人根本不关心这些了。
但是,自留山与责任山的确是有所不同的,尽管很多地方都实行了“两山并一山”,在本质上它们还是有区别的,从新版林权证也可以轻松界定,下面,基层林业带您一起了解这方面知识。
自留山与责任山有何不同自留山与责任山的概念主要源于1981年的“林业三定”(其实自留山与责任山的产生更早,这里不再赘述)。
1981年,随着田地包产到户的全面实施,山区的山场也参照田地的做法,实行联产承包。
根据当时的政策,集体所有的山场,按照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荒山等大概分类,以村民组农户当时人口为基数,预留5%左右的集体山场,全部平均分配承包给本组农户,并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职责,核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约定承包年限为50年,这类山场就是后来统称的“责任山”。
而此前一直分配给农户经营管理,植树、种茶,以及种植旱粮及其它经济作物,用以补贴家用的自留山,继续维持以前的政策,生产收获的农林产品全部归农户所有,免征税收,且再次明确经营期限为永久,可继承转让,核发县政府制作的自留山证。
当然,在一些政策相对保守的地方,以前未曾区划过自留山的,自留山划分是从这时候开始的,这类山场就是后来统称的“自留山”。
自留山与责任山在林权证上怎么区分在以前,自留山与责任山很好区分,因为它们核发的权属证明不一样。自留山是县政府统一印制的自留山证,是一张盖有政府大印的“纸”;而责任山是各村自行印制的承包合同书,是一本册状“书”,一目了然。
2008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农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统一填写至新版林权证上,核发了新版林权证,也就是所谓的“两山并一山”,统称为农民承包经营的山场。
看似没有什么区别了,但是,内行人一眼就能辨识它们的不同。
在新核发的林权证上,众多因子如权利人、地名、林种等,都没有什么区别,但在经营期限上它们之间是有明显不同的。
自留山是组集体划分给集体组织成员长期使用的林地,因此,林改时延续当时规定,经营期限一律填写“长期”;而责任山约定经营期50年,经营期限一律填写“2050年12月31日”。
这就是自留山与责任山的不同与如何区分。不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责任山的承包期在到期以后毫无疑问地再次延长,这样,自留山与责任山的差异基本被消化了,责任山也相当于自留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