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适用范围是指
法律解析: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 民事诉讼程序 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试行)》同时废止。 同时该法适用于合伙企业破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哪年实行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是在总结1998年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十年来的工作经验,特别是总结汶川8.0级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经济社会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全面修改和完善。扩展资料: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社会稳定,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防震减灾法(新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防震减灾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全面防震减灾能力,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更加有力的保障作用。参考资料来源:渭南市人民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