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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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是什么意思

专属经济区(英语:ExclusiveEconomicZone,简称EEZ),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关于专属经济区,联合国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做出海洋法公约决议,有详细规定。该公约签署批准国已达16国。仅有美国、朝鲜、伊朗、泰国、利比亚等尚未批准。


专属经济区是什么意思?

“专属经济区”是什么意思
专属经济区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 *** 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可行使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 *** 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 *** 权利。沿海国有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
专属经济区的介绍
专属经济区(英语: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关于专属经济区,联合国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做出海洋法公约决议,有详细规定。该公约签署批准国已达160国。目前仅有美国、朝鲜、伊朗、泰国、利比亚等尚未批准。


大陆架经济专属区什么意思?
(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它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法 律教育网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 *** ,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 *** 权利。沿海国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 *** 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二、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一)大陆架的法律概念 沿海国的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线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因此,国际法中大陆架概念虽然源于地理上大陆架的概念并有联系,但与地理上概念区别很大。大陆架制度是二战以后形成的一项国际习惯法制度,并在《海洋法公约》中得到编纂和发展。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上,但是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 *** 权利。《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大陆架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 *** 权利。法律 教育网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都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其大陆架的活动。 2.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3、沿海国拥有在其大陆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 4.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5.沿海国权利行使不得对其他国家的航行和其他合法权利构成侵害或造成不当干扰。 6.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 7.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请问,中国以什么划定专属经济区? 20分
专属经济区,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XV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俯 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专属经济区的基本简介
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 *** 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 *** 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 *** 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 *** 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它可以规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养护措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得在区内捕鱼。有的国家立法对于在区内允许捕获的鱼的品种、数量以及可使用的网眼的大小,都详加规定,以便养护生物资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如果没有能力捕获全部可捕量,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特别是准许在同一区域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参加捕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一些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立法规定,在从其领海基线到与邻国之间的中间线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到中间线为止。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在其经济区和其他国家经济区相重叠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由有关国家协商决定。 沿海国建立200海里经济区的主张得到广泛支持后,法律地位的问题形成了以发展中国家包括部分发达国家为一方,以苏、美等海洋大国为一方的激烈争论的局面。前者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沿海国可以进行专属管辖;后者则认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只能行使管辖权而不是专属管辖权,并且强调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1957年《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中关于“公海”的定义中规定公海一词所指的海域不包括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理主张。尽管苏、美等国在后续的会议上仍然唱反调,要求经济区在主要方面保持公海性质,但是在各期案文中,都没有改变原来的提法。所以,较主导地位是看法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其地位是自成一类的。在《海洋法公约》第55条“专属经济区特定法律制度”中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制约,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的自由均受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 在海洋法公约出台之前,只有部分沿海国实行200海里国家管理海域。到1978年,所调查的130个国家中,有69个国家主张200海里国家管理海域,但名目各不相同。到1981年,对152个国家和独立领土统计,主张国家管辖海域超过12海里领海的有119个,其中90个国家主张200海里海洋管辖区域。其中,主张200海里领海的有14个,200海里渔区的22个,200......
专属经济区是个什么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海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 *** 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可行使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 *** 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 *** 权利。沿海国有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
领海、专属经济区是指什么?可否详细?
什么是领海?沿海国领海 *** 有哪些内容?

1、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为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最宽不得超过领海基线以外的十二海里。

领海基线包括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

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将在大陆海岸向外突出处和沿海外缘岛屿上所选基点依次相连所形成的一条折线。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2、沿海国领海 *** 的内容主要包括:

(1)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权利;

(2)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即未经沿海国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

(3绩沿海航运及贸易权;

(4)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水域保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权利;

(5)刑事、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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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该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拥有开发利用或准许它国利用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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