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时间:2024-11-07 20:20:52编辑:奇事君

奖扶政策是什么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 1、严肃政策,把握重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生育行为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统一政策,严格掌握。对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界定,在符合国家大政策的前提下,以我省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市、县(区)自定政策严于或宽于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以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3、条件同备,不可或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确定。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年满60周岁。 本省规定的条件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规定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本人及配偶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成建制农转非人员,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对整体村改居的村民,参照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执行,经市级政府认定,并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4、非转农人员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参照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和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执行,即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5、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6、本年度迁移落户为当地农业户口,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7、1972年8月15日冀革〔1972〕91号文件是我省最早制定的明确提出“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的政策性文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2年8月15日前结婚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界定,以此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也以此文件为依据。 8、1979年7月7日至1989年3月19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以当时各阶段省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9、1989年3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育政策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10、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生育两个女孩的,不考虑间隔。 1、对在有关早婚早育规定前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生育年龄比法定婚龄提前的时间相应推迟享受奖励。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该条件包括以下情况: 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3、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4、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5、符合政策生育的前一个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前一个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6、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7、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数。 8、婚后生育的子女死亡,离婚、丧偶后单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9、送养的子女计入其父母的曾生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四)年满60周岁 20、按本人出生年月,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夫妻。 1、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年龄条件的,只将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2、根据国家的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五)关于省规定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3、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按本人出生年月,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年满55周岁界定。 4、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从年满55周岁起纳入的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不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四、终止奖励扶助的规定 享受奖励扶助的农业人口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1、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本人或配偶违反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的。 3、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4、再婚后,合并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5、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地的。 6、审批错误。 7、其它。 五、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1、户籍证明2、身份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6、其他有关证明。 六、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后户口在一起;(2)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3)有十人以上群众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缺失婚姻证明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户籍卡及户口底册以确认婚姻状况。 缺失生育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独生子女光荣证》丢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奖扶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奖扶政策是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扶持的政策2.主要受益群众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哪些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如下: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扶) 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2011年开始,一方为农业一方城镇户口的,农业户口一方可以享受;2、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3、年满60周岁。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直至亡故。二、 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基本条件: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夫妻;2、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奖励标准为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3000元。三、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国家特扶)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农村和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不管男方年龄(初婚、复婚家庭);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450元(一年5400元),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350元(一年4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有哪些

对男年龄45周岁以下、女年龄40周岁以下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合同后,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15年保险期限内按比例给予补助。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父母,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全额承担。一、国家统一计划生育的补助标准,各地区将执行国家执行的计划生育补助和社会保障津贴的基础标准:1、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重点的补助对象是农村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双女户。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主要的补助对象是独生子女出现伤亡或者残疾的计划生育家庭,同样的,目前来说,不同地区关于此项特别扶助的发放金额也并未统一,大多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而定。3、计划生育少生快”工程二、我国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措施是什么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适应家庭与社会的要求。2、在人口发展速度超过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时,应采取节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素质。3、针对我国的国情,计划生育不仅是对人口数量上的控制,而且是为提高人口素质把关。提高人口素质人口实体的各种素质,如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等等,是计划生育的更高层次上的要求。为了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应采取如下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积极提倡优生;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扩大集体福利,保障妇幼健康,同时对青年加强优生、卫生、婚姻生育观和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三、生育津贴怎么领取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保,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生育的当月和补缴生育保险费用的月份不计算入内。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申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须当月有生育保险缴纳记录;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法律依据:《2021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分配标准》第二条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24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按8:2比例负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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