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源何平案另一高管方健是否应当逮捕和审判?
"许兰亭律师对ST中源何平案争议问题澄清说明指出: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的5名高管共同制定了《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并领取奖金。何平等4人被以职务侵占罪起诉、审判,而另一名高管方健却未被检方起诉。
方健未被逮捕和审判的原因是:基于对人大代表的特殊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方健是天津和平区政协副主席、市人大代表,对方健采取逮捕措施或追诉,必须经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基于某种原因,不许可对方健采取逮捕措施和追诉,是法院和公诉方无法控制的因素,并不违反有罪必究的法律规定。
另外,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不许可对方健采取逮捕措施和追诉,并不等于认定方健无罪,只是基于方健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对其特殊保护而已。在已经对同案犯何平等人宣判之后,若认定何平等人有罪,必然要追究方健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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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源何平利用职务侵占了哪些财产啊?
为了稳定和发展企业,李德福将62%的股权无偿地分配给了想留在公司继续发展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何平等个别聪明且短视者认为,永泰企业已经无法振作起来,用他自己的话说,李德福给的股权与废纸没什么两样,没有必要再为永泰陪葬。于是他放弃股权,选择享受公司内部退休和离职的补偿政策,拿上几十万元跑路了,去了南开大学。 何平万万没想到的是,三年以后留下来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同心同德,以领世郡项目为标志,使永泰公司又红火起来;让何平还没想到的是,他的亲弟弟赌博成性,竟然将其老爹老娘的家宅输光,何平在南开大学的那点微薄收入,已无法满足他家中的不断求助,更无法弥补如此的亏空。这是他再次出来兼职的重要原因。先是李德福无偿帮助送给何平三十万元,解决了他家中的燃眉之急,随后李德福、王勇又将他推荐到德源公司,作为德源公司的代表出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可是让所有人都无法理解的是,教育程度如此之高的何平,到上市公司不到两年的时间,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竟然肆无忌惮地私自定制,吃股民和国有资产的肉,喝股东和血研所的血,并且变本加厉地成立三四个自己入股并控制的企业,干出掏空上市公司、摧毁上市公司干细胞产业的勾当。这不仅是良心和责任被狗吃了,而且这是在公然违规违法,残害同仁和企业,侵害国家和股民的利益,真是有辱教授文人的清高和斯文!
ST中源何平案的律师许兰亭有人了解么???
"许兰亭简历:1963年生,1981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1985年大学毕业后在沈阳工作三年。1988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读研究生,1991年获得诉讼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后又取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调至法大律师所任专职律师,2000年受欧盟资助赴英国作访问学者半年。2002年被评为副教授并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002年调至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工作,后加入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许兰亭曾赴英、美、法、荷兰等国考察交流。现任职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2001—2008年)。美国国家刑事辩护委员会(NACDL)名誉会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英国Glamorgan大学访问学者。2003年刑辩委员会成功申办福特基金会资助项目“刑事辩护问题与对策研究”,2005年入选“中国十大风云律师”荣誉称号"
许兰亭律师对st中源何平案的争议问题澄清是什么?
ST中源原高管何平等人被控职务侵占罪一案自审判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由此引发了对何平等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及审判程序中种种问题的极大争议和讨论。对于此案,我发表下我的个人看法:一、何平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因此,何平等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即是何平等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协和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何平等人利用职务之便,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自立名目给自己发放高额的绩效工资,使原本属于公司的财产成为何平等人的私人财产,即侵犯了公司的该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尚且不论何平等人在已经领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巨额年终绩效奖励外该不该拿绩效工资,即使08、09年业绩异乎寻常地好,何平等4名高管情理从行业惯例上应在年终绩效奖励外另行多分配绩效奖金,但在公司没有依照规定程序将奖金给予何平等人之前,这些奖金只是何平等人的期待利益,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何平等人,而归属于公司。何平等人不能基于这些奖金将来可能归属于他们,就自行制作方案取走奖金,而不是依照公司规定由公司下发这些奖金。何平等人自行取走协和公司的钱款,即侵犯了协和公司对这些钱款应有的所有权,也即侵犯了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因此,何平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二、司法程序上问题的澄清1、对另一高管方健是否应当逮捕和审判的说明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的5名高管共同制定了《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并领取奖金。何平等4人被以职务侵占罪起诉、审判,而另一名高管方健却未被检方起诉。方健未被逮捕和审判的原因是:基于对人大代表的特殊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方健是天津和平区政协副主席、市人大代表,对方健采取逮捕措施或追诉,必须经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基于某种原因,不许可对方健采取逮捕措施和追诉,是法院和公诉方无法控制的因素,并不违反有罪必究的法律规定。另外,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不许可对方健采取逮捕措施和追诉,并不等于认定方健无罪,只是基于方健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对其特殊保护而已。在已经对同案犯何平等人宣判之后,若认定何平等人有罪,必然要追究方健的刑事责任。2、检察机关在开庭之前申请延期审理的合法性说明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受理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职务侵占一案,并在开庭审理之前,于2010年9月28日和2010年12月13日两次接受检察机关的申请,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诉案件后,案件即进入第一审审判程序。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此处的“法庭审判过程中”显然是指在第一审审判程序中,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庭之前,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法院延期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此案中,南开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于2010年9月28日和2010年12月13日两次接受检察机关的申请,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的审限问题说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受理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职务侵占一案,并两次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期限为自2010年9月28日至2010年10月27日和自2010年12月13日至2011年1月12日,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法院于延期审理结束后重新计算审限。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何平等人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因开庭前以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延期两次、以案情复杂重大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一次、因何平辩护人申请重新司法鉴定延期一次、因叶新辩护人要求补充侦查延期一次等原因重新计算和延长期限,综合各种因素,何平等人案件仍在第一审审判期限之内。3、犯罪嫌疑人笔录认罪部分文字雷同问题的说明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笔录认罪部分文字出现雷同,只是证据有所瑕疵而已,并不意味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不能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