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伦伯格案的再审判决中,有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的诉讼原则?
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不容触犯的,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遵纪守法是作为良好公民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有些人却要触犯法律的底线,那么就只有接受后果,前段时间加拿大毒贩谢伦伯格被判处死刑,但是他本人不服要求上诉,我们也允许他上诉,那么谢伦伯格案的再审判决中,有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的诉讼原则?首先这并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因为发现了新的犯罪证据,所以才发回重新审理这个案件的,要知道这可以二百多千克的毒品,而且最新的证据是他参与国际贩毒,这个人还是主犯,和上诉不加刑没有冲突,这是基于中国法律给出的合理判决。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逐渐完善起来,从各个方面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惩罚那些罪犯,我们知道“黄赌毒”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目标,只要存在就要摧毁,因为近现代就是因为毒品才让中华民族遭受灾难,运送50克毒品最高可判处死刑,最近一个国际毒贩在中国被抓,对于他的判决社会上有一些争论,但是我们仔细去看之所以加刑那是因为他有新的犯罪记录被找到,这本来就是有法可依的判决,非要被一些无良媒体误导民众,要相信不管是对待中国罪犯还是外国罪犯法律都是“公平”的,都是一视同仁。在世界上有些国家,毒品猖獗,毒贩都可以控制政府,这可以想象民众生活在什么水深火热的地方,纵观历史,毒品对人类造成的伤害不计其数,那些种植毒品原料的地方局面生活更是苦不堪言,很多都被毒贩砍手砍脚,设置年纪轻轻就没有了生命,所以我们要为那些战斗在一些的缉毒战士崇高敬意。
谢伦伯格案的再审判决违背“上诉不加刑”的诉讼原则了吗?
对于很多国人来说,毒品是我们深恶痛绝的东西。无数次历史教训告诉我们,毒品会让一个国家陷入怎样的深渊。这也就导致了不管是贩毒制毒还是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罪行在我们国家都是会被处以重刑的。这样的态度也让很多外国人对中国的刑法有所了解,但即便是这样的强硬态度,仍然有很多外国人在我们国家进行贩毒制毒以及运毒的活动。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加拿大籍的男子谢伦伯格因为在我国境内进行了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被处以死刑,这则消息曾经引起大家的讨论。很多人的观点就在于为什么改名犯罪分子在第二次审判中获得的刑罚要比第一次严重很多,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件案子的审判有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的诉讼原则。依法审理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有关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发回重判的过程中没有发现新的罪行,那么法院是不可以在原先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刑罚的,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发回重审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犯有新的罪行,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在原有的量刑基础上再次增加对新的罪行的审判。所以,该案件的审判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咎由自取其实,中国对处置毒品犯罪的决心是非常大的,同时在国际上也是非常知名的。很多毒品肆虐的国家都知道绝对不能在中国的土地上从事与毒品相关的行业,因为得到的结果绝对是非常严重的。这样的纪律之下仍然选择在我们国家进行毒品犯罪,就一定要承担后果。远离毒品毒品摧毁的不仅仅是一个个体,毒品能够摧毁的也绝对不仅是一代人。很多人因为毒品的关系倾家荡产,甚至付出了难以想象的代价。远离毒品不仅仅是一句公益宣传语,更是我们平安健康生活的重要告诫。
加拿大为什么没有死刑
法律分析:西方一些国家认为,死刑是以暴易暴。杀人是邪恶的,以杀人来惩罚杀人者是同样邪恶的,所以没有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加拿大有死刑吗
可以判处死刑。法律依据如下:刑法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相关案例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凯姆、史蒂芬与“周先生”(均在逃)等人实施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控制着中国境内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的两个账户,为其毒品犯罪提供资金支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谢伦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赫兹伯格生平
赫茨伯格
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F.Herzberg)是美国心理学家,曾获得纽约市立学院的学士学位和匹兹堡大学的博士学位,以后在美国和其他三十多个国家从事管理教育和管理咨询工作,是犹他大学的特级管理教授。
他的主要著作有:《工作的激励因素》、《工作与人性》、《管理的选择:是更有效还是更有人性》。双因素理论是他最主要的成就,在工作丰富化方面,他也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
双因素理论是美国的行为科学家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提出来的。
赫茨伯格认为影响人们行为的因素主要有两类: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保健因素是指与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相关的因素,如公司的政策、管理和监督、人际关系、工作条件、地位安全等。保健因素处理不好,会引发对工作不满情绪的产生,处理得好,可以预防或消除这种不满。但这类因素并不能对员工起激励的作用,只能起到保持人的积极性、维持工作现状的作用。激励因素是指与工作内容紧密相连的因素,如工作富有挑战性、工作取得成就、才能得到赏识、增加工作责任的负担,获得成长和发展的机会等。与激励因素有关的工作处理得好,能够使人们产生满意情绪,如果处理不当,其不利效果大多只是没有满意情绪,而不会导致不满。双因素理论说明了要调动人的积极性,不仅要注意物质利益和工作条件等外部因素,更重要的是用一些内在因素来调动人的积极性。有些西方行为科学家对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的正确性表示怀疑。有人做了许多实验,也未能证实这个理论。赫茨伯格及其同事所做的试验,被有的行为科学家批评为是他们所采用方法本身的产物:人们总是把好的结果归结于自己的努力而把不好的结果归罪于客观条件或他人身上,问卷没有考虑这种一般的心理状态。另外,被调查对象的代表性也不够,事实上,不同职业和不同阶层的人,对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的反应是各不相同的。实践还证明,高度的工作满足不一定就产生高度的激励。许多行为科学家认为,不论是有关环境的因素或工作内容的因素,都可能产生激励,而不仅是使职工感到满足,这取决于环境和职工心理方面的许多条件。
但是,双因素理论促使企业管理人员注意工作内容方面因素的重要性,特别是他们同工作丰富化和工作满足的关系,因此是有积极意义的。赫茨伯格告诉我们,满足各种需要所引起的激励深度和效果是不一样的。物质需求的满足是必要的,没有它会导致不满,但是即使获得满足,它的作用往往是很有限的、不能持久的。要调动人的积极性,不仅要注意物质利益和工作条件等外部因素,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工作的安排,量才录用,各得其所,注意对人进行精神鼓励,给予表扬和认可,注意给人以成长、发展、晋升的机会。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这种内在激励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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