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互联网有哪些法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现在有多少部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啊??
中国信息产业部网站: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index.html
据我了解如果未经许可批准放了他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作品或者软件,应该是违反了知识产权。。。你可以参考一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www.sipo.gov.cn/sipo/flfg/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9号)
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1年12月20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条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第二十条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http://www.sipo.gov.cn/sipo/flfg/bq/fljxzfg/200704/t20070425_166397.htm
计 算 机 软 件 法 律 法 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4、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
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
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1992)
7、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1996)
8、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1996)
9、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1995)
10、 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11、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1994)
12、 国家版权局关于大陆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1988)
13、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征订台、港、澳作者的图书应出示合同审核登记号的通知(1989)
14、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9号)——指定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2002)
15、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1号)——指定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构(2002)
16、 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
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
18、 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
19、 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1)
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
21、 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国软件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2004)
22、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
23、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2000)
24、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2000)
25、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1)
26、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1)
27、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2000)
28、 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2001)
29、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1)
30、 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01)
31、 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试行)
32、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http://www.cnnic.net.cn/html/Dir/1997/05/20/06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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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电视台的频道
新闻综合频道是连云港市广电传媒集团(台)旗下的电视主频道,信号覆盖连云港全及盐城、徐州、临沂等周边地区,受众人口1600万,是苏北地区中唯一一家跨地域覆盖的地市级电视频道。频道现开设《新闻大观》、《人文360》、《连云港新闻》、《港城365》、《新闻夜班车》、《中国城市报道》等6档自办栏目。根据央视索福瑞收视调查,近年来年新闻综合频道收视份额和收视率在连云港地区37个落地频道中排名始终位居前三位。 新闻综合频道以“新闻+电视剧”为定位,与观众一起“看港城、观天下”。每晚6点开始,《新闻大观》、《连云港新闻》、《港城365》、《新闻夜班车》亮点接力,每天向全市人民准确传递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真实报道港城奋力跨越每个瞬间,真情面对百姓安危冷暖。 网罗天下热新闻《新闻大观》主打青春、时尚风格,平民化选材、娱乐化表达、专业化服务,将新闻触角从国内主流媒体、数百家城市电视台新闻精华,延伸至网络世界风云焦点,以百姓口味精选新闻食材,让健康的草根文化走上前台。最专业的新闻编排、最温情的新闻服务、最炫酷的新闻包装,为观众烹饪麻辣爽口的新闻快餐。每晚6点,与您相约。 感悟文化魅力传递人文精神电视文化周刊《人文360》是一档大众文化类栏目。宗旨是传递文化声音,传播文化精神,引导文化风尚。栏目立足连云港本土文化,挖掘连云港文化内涵,解读文化产业规划,展示优秀文化成果,传承历史人文精神,为观众打造一档清新、文艺、有内涵的文化周刊。首播时间:每周日18:15。 报道新港城时政新闻《连云港新闻》每晚6:30,与您准时见面。节目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唱响主旋律。注重权威性、公信力和服务力,实现政经高度、民生角度、新闻维度。社会中坚、年轻群体、家庭主妇,收视对象覆盖社会各个角落,立足“影响有影响力的人”,节目追求时政新闻的严谨性、经济新闻的生动性和社会新闻的思想性。 关注每一天江苏省十大优秀栏目《港城365》创办于2008年,是一档日播民生类新闻节目。《港城365》,每晚19:30,关注百姓冷暖,反映社情民意。为普通市民提供更新鲜的资讯、更有力度的舆论监督、更有效的帮忙服务。节目坚持主流民生新闻的定位,着眼于党委政府和群众共同关心的大事要事、着眼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进行采访报道。 纵观港城事《新闻夜班车》是新闻综合频道2013年重点打造推出的一档全新新闻集锦类节目,面向白领、公务员等有夜间收视习惯的人群。《新闻夜班车》荟萃全天港城最重要、最时鲜、最实用、最贴近民生的信息,追踪市民关心的热点话题,及时滚动当日全市新闻资讯,生动再现突发新闻第一现场,深入解读新闻背后的新闻,着力打造快节奏、高密度、大容量的港城夜间新闻资讯总汇。播出时间:每晚22:30。 最有温度的新闻----“在你身边,在我心间”。《在你身边》是一档方言混搭式播报的生活新闻。栏目“以生活的视角透视新闻,以人文的情怀关注百姓,以共同的责任报道民生”,用轻松幽默的方式和您聊家常,讲故事。 最有力度的评论----“七日谈,天天有观点。”新闻评论节目《新闻七日谈》是一档汇集域内外全媒体新闻资讯,追求“沉稳而不失锐利,冷峻却充满关怀”,以观点见长。 最暖心窝的帮忙----“帮女郎帮你忙 有事就找帮女郎”。《新闻女生帮》是一档帮忙服务节目。6位清新靓丽的帮女郎关注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您有需求,她们就会来到观众身边,帮助弱势群体投诉维权、调解纠纷,实施情感援助。依托节目开通连云港帮忙网,在群众中有着“有困难就找帮女郎”的美誉。 最实用的气象服务——《说天气 学养生》是一个围绕天气信息,提供实用生活服务知识的板块。 故事类节目全国大型故事类节目《知音人间》,从人物、情感、法制、文化等不同层面讲述老百姓自己的故事,讲述普通人命运和情感的跌宕。透过泪眼和笑颜,一起品镜头里的情与法,评故事里的事与非,让我们共同感悟人间这所有的一切。 少儿类栏目“红帆船,孩子们的乐园”。《红帆船》是连云港电视台面向全市少年儿童的少儿节目,该节目1999年11月开播,曾荣获江苏省优秀电视社教节目一等奖,并被评为省优秀栏目。主要面向4—12岁的少年儿童,反映孩子们的多彩生活,记录孩子们的成长历程。 一档全新日播的故事脱口秀栏目,由叶霖主持,每天晚上10:20准时播出。节目在人文情感、考古探秘、社会事件、法制案件等故事类型中,甄选最具悬念、最有现场、最有深度、最跌宕起伏的精彩故事,由主持人进行“创作性”地讲述。节目既有专题性节目的画面感,又有脱口秀节目绘声绘色的表演性,在轻松的语言氛围,精彩的悬念设置中,人们往往能在别人的故事中收获到属于自己的感动与感悟。
连云港电视台的介绍
连云港电视台成立于1985年5月1日,现已成为苏北鲁南地区的区域性强势媒体。电视台共有职工160多人,其中高中级以上技术人员100余人,全台设行政、宣传、技术、创收和三产共十五个部门。2010年,连云港电视台改版启用了新台标,并根据新闻综合频道、公共频道、影视综艺频道的不同定位,分别建立了蓝色、橙黄、玫红三个特色鲜明的频道视觉识别系统。全台每天累计播出时间约50小时,每天自制节目播出时间将长达7个多小时。
连云港电视台的相关报道
2012年两会期间,连云港广播电视总台赴京报道组的节目主持人李小婷出现在各大门户网站上,展现了主流媒体的风采。小婷告诉我们,这张照片拍摄的地点是人民大会堂门前的广场。当时她正在等待两会开幕式结束。那天北京的最低气温是零下8度,记者们5点半就起床了,在人民大会堂前一直等到上午十一点。在北京期间连天带夜的工作是记者们的家常便饭。徐磊是我们连云港电视台的骨干记者,也是赴京报道组的成员之一。两会报道,全国媒体四方云集,对地市级媒体而言,压力更大。徐磊说,对他来说每天最艰难的事情莫过于剪辑、传片。在这次两会报道中,连云港电视台发稿30多篇,同时还积极向省台、中央台发稿。不仅仅是电视台,电台、报社、网站的记者也付出了很大努力。全市各大媒体发稿100多篇,圆满完成了两会的报道任务。现在,两会的宣传报道工作已经结束,大家能够收听、收看到及时、快捷的新闻报道,与记者们付出的艰辛努力是分不开的。相信在今后的新闻报道中,他们一定会再接再厉、克服困难,争取取得更大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