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时间:2024-10-31 16:21:52编辑:奇事君

上海生育补贴政策

2022年上海生育津贴消息,上海生育保险报销需要提供什么资料,2022年上海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2022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接下来跟我一起来看看最新相关资讯吧。 上海生育津贴领取地址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要求。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符合办理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上海生育保险享受标准 上海生育保险享受标准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两方面,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孕妇是否从业划分为两个发放标准。 1、生育生活津贴: (1)从业妇女 a、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保局要求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b、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c、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2)失业妇女: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保局要求的最低标准计发。 2、生育医疗补贴: 上海市生育医疗补贴标准为: 3、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时间限制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十二周之内去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拿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计生办会给个联系卡 2、拿此联系卡去地段医院进行初次产检领孕产妇保健手册(俗称小卡) 3、在16周内拿着小卡去你想生产的医院建大卡,产检。 4、生完宝宝后,到各区社保中心领取生育基金。 其中,产检是不能用医保卡的,但是生产时可以用医保卡。生育基金包括你产假时的工资即生育生活津贴(晚育顺产4个月,晚育剖产4个半月,工资以你交社保的基数为准,最低不低于上海市上年平均工资),加3000块医疗补贴。如果单位有另外帮你们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话,可以拿着医疗收费单去保销。 上海生育保险条件: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 上海生育保险包括两项待遇:一为生育生活津贴,二为生育医疗费补贴。本文为您提供上海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 生活津贴标准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 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低于人力资源社保局要求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医疗补贴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期限标准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上海发布新修订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规定

上海市政府印发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修订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和退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政策内容。
新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奖励,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此,新规明确,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上海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大部分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再需要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仅有一小部分夫妻再生育仍需要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因此,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新规定第五条对于退回《光荣证》的情形进行了调整。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一)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三)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效的《光荣证》,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新规定明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上海市户籍人员,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特别扶助金: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荣证》;二、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五、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新规指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一、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是一国政府在人口领域内对人口婚、育行为进行客观指导的具体措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宗旨是,使人们的婚、育行为纳人有计划的轨道。可以是鼓励生育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可以是控制生育的计划生育政策。一国究竟采取哪一种政策,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中国推行的是控制生育的计划生育政策。
二、计划生育最新的政策
我国目前已经开放三孩,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国家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就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调整生育政策等问题,会议作出部署。允许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上海市生育津贴标准2021

法律分析:2021年上海生育津贴政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如下,1、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2、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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