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具体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四个阶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必须遵循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有
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有: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包括
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包括(BCD)。A.了解食源性疾病的发病情况B.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品种C.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D.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E.了解食品中主要污染物的变化趋势拓展资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WTO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定(SPS)中规定,在“确定各国适当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保护水平”时,应以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为主要依据(SPS协定第5条),因此危险性评估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危害是指食品中或食品本身对健康有不良作用的生物性、化学性或物理性因素,其中包括有意加入或无意污染或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危险性是指由食品危害产生不良作用的可能性及其强度。危险性分析包括危险性评估、危险性管理和有关危险性的信息交流。危险性评估,是指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对健康已知或潜在的各种不良作用进行科学评价。步骤包括危害鉴定、危害特征的描述、暴露评估、危险性特征的描述等。评估的结果包括定量的危险性,以数量表示的危险性,定性的危险性和存在的不确定性。危险性管理(RiskManagement)是指权衡接受、减少或降低危险性,并选择和实施适当政策的过程。危险性评估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应用的主要方面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了生产规范和指南。无论是食品法典(CAC)标准或是国家标准的制定都必须基于危险性评估的结果。其次,危险性评估的应用还涉及进出口食品的监督检验,按照食品中危害的类别全面地分配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资源,评价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标准出台后的效果等方面。另外,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实施过程中体现着危险性分析的基本思路,可以称为危险性分析理论方法在现实卫生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
法律主观: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主要包括: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法律客观:《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