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公共物品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很多很多,举不胜举!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公共物品也可以这样分类:
(1)纯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如国防和灯塔等,通常采用免费提供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
(2)准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排他性。即超过一定的临界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就会消失,拥挤就会出现。准公共物品可以分为两类:
a.公益物品。如义务教育、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公园等
b 公共事业物品,也称自然垄断产品。如电信、电力、自来水、管道、煤气等。
另外也可以探讨一下,一般课本上讲,公共物品只有政府才能够提供,私人不提供。但根据平时的教学发现,私人也能提供公共物品的。关于这点我本人也很疑惑,也希望其他网友给予补充和探讨。
什么是公共物品,并阐述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性质
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
通常不具备排他性或(和)竞争性,一旦生产出来就不可能把某些人排除在外的商品称为(纯)公共物品。所谓商品的排他性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者购买者可以很容易地把他人排斥在获得该商品带来的利益之外;商品的竞争性是指消费商品的数量与生产这一数量的成本有关。
什么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
行政管理论文-农村税改设计的缺陷和出路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放松以至彻底解除各种不合理的管制政策 正在全国20个省区轰轰烈烈地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被很多人寄予厚望,甚至被称为继土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中国当代农村的第三次革命”。 此次税改的主要内容可以大致归纳为两点:第一,通过取消三提五统、各种杂费,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建立以税率提高的农业税以及农业税附加为主体的农村税制,即所谓“费改税”;第二,通过中央和各级政府配套财政转移支付填补地方财政缺口。 从目前的初步信息来看,由于改革力度大,试点地区的农民负担平均水平有明显降低,但新税制推行不久就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包括税负不均、局部地区财政困难、行政运作难以为继和转移支付缺口较大等等。 农村税改推行不久,就出现这么多的问题,可能意味着目前的改革在设计上存在一些根本性的缺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农民负担问题的本质进行更深入的考察。 从我们最近进行的跨省区大范围的实证研究来看,农民负担之所以成为问题,主要并不在于农民税费负担的平均水平增加过快,而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农村税率的累退性增加,即在农村地区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的情况下,传统农村税制没有进行相应调整,从而使农村内部不同收入组人群税负不均等,特别是收入较低的地区和人群承受了较高的税费比例。 其次,农民负担问题未必在于负担绝对水平的高低,而在于农税收入没有主要用于农村公共产品提供,因此无法提高农村生产力、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相反,农税收入主要用于执行上面各级政府的各类管制任务,比如粮食收购和计划生育等。一方面,这些管制任务本身可能就会扭曲资源配置,并带来低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各级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管制政策在基层具体执行的成本无法精确测算,下级政府可能会以执行中央任务的名义同上级政府讨价还价,并要求扩充编制和增加预算,从而导致税费增加有所谓“搭车收费”的性质。中央每加一分税,到了农民的头上往往就变成了十分;地方政府借口执行中央的政策层层加码,农民负担就日益加重了。目前农村税费改革遇到一些问题,以及历朝历代的税费改革之所以存在所谓“黄宗羲怪圈”,其表现形式虽有所不同,但根本症结就在于此。 目前推行的新农税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新的税制设计主要把农民负担问题看成是一个降低平均税负水平的问题,没有充分考虑、甚至是忽视了构成农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农民负担的累退性越来越强,从而在新农税设计中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这有可能恶化农民负担的累退性。 农村新税制在取消各种收费的同时,提高了农业税税率,但收入较低者在收入结构方面以农业收入为主,因此这部分农户更容易受新税制提高农业税率的负面影响,不仅无法减少累退性,甚至可能导致相反的结果。换句话说,即使农民平均负担由于取消各种收费而减少,最低或较低收入者的负担也未必减少,而减少这部分人群的税负水平恰恰应该是农税改革的基本目标。从目前情况来看,那些收入比较高的人群,税改后税负的降低对其收入水平影响并不大,即使是税改前较高的税费水平,他们也能承受。但税改却使地方财政吃紧,并增加了上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压力。财政转移支付并没有更多地落到应该接受补贴的收入较低者手中,这恰恰是税制设计和转移支付机制安排应该避免的问题。 第二,当前的税改在农业税税率的具体确定和征收办法上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相对统一的农业税税率忽视了根据纳税能力征税的基本原则。在一些工商业比较发达、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非农业税源的农村,原来就没有太多地方性收费,提高农业税率反而可能增加了农业和农民的税负水平。而即使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农业税税率在不同区位也未必要划一,比如一些城市郊区,人均土地面积比较少,但级差地租比较高,如果按照农业税计税土地以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农业税常常以过去几年的粮食作物平均产量核定),就必然导致税收降低过多,从而扩大了地方财政缺口。 第三,形式上,目前的农村税改希望通过建立新体制的办法来减少农民负担,但似乎并没有充分考虑基层财政的可持续性,所以,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看到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在转移支付方面的制度性和常规化安排。因此,最终可能仍然摆脱不了利用行政性措施来强行实施的办法。如果地方财政出现巨大压力,而上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又无法完全补足,那么上级政府要么背离原先不再收费的承诺,要么就不得不采取强制性行政措施,要求地方必须在不增加税费的前提下自行克服财政困难,而地方政府为了正常运转的需要,加上可能被已经存在的遗留债务问题捆住手脚,往往很难做到这一点。 第四,新税制改革忽视了上级政府管制的实施在农村税费问题上的关键作用。实施上级政府的各种管制构成地方政府的主要任务,但在不同级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上级政府永远不可能真正弄清执行这些管制到底需要多少经费和人员,也就不可能建立责、权、利明晰的制度化转移支付安排。地方政府总是有各种理由要求扩大转移支付。事实上,这一问题在农税改革刚刚开始后不久就已初露端倪,很多地方政府并不是努力去削减地方行政开支、裁减冗余人员,而是以各种理由去千方百计争取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这是上级政府要通过下级政府实施管制,但又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必然结果。由此看来,放松和解除不必要的管制构成了解决农民负担问题,乃至建构可持续农村新税制的关键环节。农村税改设计的缺陷和出路 第五,现有税改强调了减少税负的绝对水平,却没有充分考虑建立健全地方公共财政体系,并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建立充足、高效的融资渠道。在放松和解除上级政府管制后,基层政府的工作重点必须转移到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包括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教育等方向来。有效的公共品供给能够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生产力,并最终有利于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在合理利用财政支出的前提下,税负绝对水平的提高可能会伴随税负相对(于收入)水平的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讲,单纯强调减少农民税费的政策可能具有片面性。 总之,农村税费问题,乃至整个“三农”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依靠一两项改革措施,而是需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进。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放松以至彻底解除各种不合理的管制政策。但“放松管制”也绝非一个简单的问题。政府管制本身包括了很多内容,且其贯彻实施涉及政府组织结构、财政收支体制、地方公共品供给机制以及行业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关系,甚至和意识形态问题挂钩。每一个环节配合不当均可能使改革前功尽弃。农民的税收负担如何减低、税收的累退特性如何扭转等问题必须结合当前农村经济的整体形势和结构性特点来分析,不能就事论事,更不能将改革的目光单纯地局限在税收体制之内。 进一步说,中国农村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速生产要素的流转,改善产业结构,提高农民的收入和消费状况,提高就业水平和工业化、城镇化速度。税费改革必须结合这个背景展开,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具体的改革措施应当以取消“不合理管制政策”为核心,切实提高农民真实收入,并充分考虑到目前乡村财政的困境和民主制度建设的长期性,同时需要相关制度安排进行配合。在这个长期过程中,必须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不能一味依靠行政机制的干预。中央政府既要放弃“出政策,不出钱”的行为模式,又不能在农村问题上一言不发。 税费改革既要满足宏观经济调整的需要,又要结合对基层政府的组织结构改革;既要进一步明确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权责关系,又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对推进改革的积极性。 脱离地方政府利益的改革措施将无法推行,甚至将面对基层政府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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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处于严重的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状态,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因素。因此,通过分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及其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对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从而提高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农村经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内涵及特征 公共产品是用来满足社会公众的共同需要,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和服务的总称。 农村公共产品是用来满足农业、农村和农民生产、生活共同需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或服务的总称。比如农村的基础设施、医疗卫生、义务教育、环境保护都属于农村公共产品。相对于城市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除了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之外,还具有需求量大和供给困难的特征: 1.从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量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口众多且科学文化素质较低,农村地域广阔、农业生产规模小、生产方式落后,再加上有些公共产品是城市所没有的,如动物疫病防治、水利灌溉等等。这就决定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公共产品,特别是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基础建设,具有很大的需求量。 2.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难看。某些在城市中可以由私人提供的产品,如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等等,在农村则需要政府以公共产品的形式来提供。而政府作为主要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在有限财力约束的条件下,很难有效地满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二、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力比较落后,还是弱质产业,农业的发展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但是从1978~2003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虽然绝对额逐年增长,但是从相对额来看,则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国家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从1978年的13.43%下降到2003年的7.12%。正是由于国家财政支农比重的不足,导致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总量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实际需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据调查显示,全国仅13%的乡镇有供水站,83%的村不通自来水;13%的村不通公路;53%的村不通电话;95%的村虽通电,但电价普遍是城镇的2倍以上;93%的村接收的电视信号相当微弱;全国尚有207个县无公共图书馆,67.9%的乡镇没有文化站,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目标亦未能实现;交通网、能源网、信息网等基础设施严重滞后[1]。 (二)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 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自上而下的供给机制、地方财政财力不足等原因,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极其不合理,主要表现为: 1.农村急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家庭承包联户制使农民的生产分散化,各农户的生产对象和生产过程又存在着共性,决定了农民对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依赖性,比如:大型水利浇灌设施、大型农用固定资产以及良种的培育等等。 而随着我国财政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中央财政的事权向地方转移,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承担的农村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转向由县、乡级政府承担。但县、乡政府财政紧张,对农村大型的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显得无能为力,导致了农村急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 2.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这些公共产品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农民的医疗保障及农村的环境保护等。 (1)在农村教育方面,中央政府把农村义务教育留给地方政府。在地方政府财力的限制下,大部分农村的教育供给不足、质量低下,学校的数量和教师的质量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别是边远地区存在大量失学儿童。 (2)在农村医疗保障方面,农民成为最大的自费医疗群体,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逐年增多。加之政府对农村卫生防疫投入不足以及现行的医疗卫生防疫能力的限制,农民身体素质下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进步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虽然国家采取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一系列措施,但大部分农村地区仍缺乏政府保护环境的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造成土壤肥力减弱、水资源匮乏、旱涝灾害频繁等等。 3.某些公共产品供给相对过剩。在我国农村中,一方面存在着农村急需的大生产性公共产品及服务供给严重不足,但另一方面,与此相反的是一些农村不需要的或较少需求的公共产品供给相对过剩。比如:政府机构作为公共产品的一种,它的供给也应遵循效率原则。而我国现行的地方政府机构却是机构臃肿,人员繁多,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公共经费,而且办事效率较差。对农村来说,这样的公共产品供给显然过剩[2]。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资金使用不透明、管理混乱 1.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部门较多,资金渠道、部门政策也较多,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公共资金投人分散,政策之间相互制约的现象时有发生。 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间环节多,公共资金被层层“过滤”,大量支农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根本不到位,被挪作他用现象较为严重。 3.许多地方政府会计人员素质低下,没有建立完整的会计账簿,政府财政会计账证不全,不能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白条入账现象较为普遍。 4.许多地方政府没有建立村级政务公开制度,农民很难知道本村财务状况,导致公共资金使用透明度不高,暗箱操作,滥用、挪用甚至贪污现象较为严重。 (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不合理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仍沿用“自上而下”的模式,不是由乡、村社区内部的需求决定,而是上级政府部门的指令决定。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在有限财力地约束下,热衷于提供一些见效快、易出成绩的短期公共项目,比如:对上级考核的防洪防涝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交通道路建设等。 作为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主体的农民,由于文化素质和组织化程度低下而对自身所拥有的合法权益认识不足、由于缺乏对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有效表达机制,政府部门一般不了解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在农村公共产品的决策方面不能反映农民的真实需要。这种不合理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造成了公共资金的极大浪费。 三、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公共产品本身所具有的特征 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一方面,私人在提供公共产品时追求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公共产品的特征决定了私人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并不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为不能排除他人对该物品的无偿消费,这样私人对公共产品的提供就没有多大的兴趣。另一方面,如果能无偿消费公共产品,消费者也将尽可能隐藏自己的真实需求,通过“搭便车”的行为来无偿消费公共产品,从而使得公共产品供给的难度增大。正是由于公共产品本身的特征,使得私人不愿意或根本不会提供公共产品,再加上我国农村公共产品需求量大的特点,从而使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 (二)城乡二元结构发展模式 我国采取提取农业剩余支持工业资本积累和城市经济建设的非均衡发展模式,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形成了城市所需的公共产品多数由国家供给。而农村所需的公共产品国家提供并不多。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由县乡财政负责,国家并没有赋予县乡政府相应的财权,县乡政府的唯一选择只能是对农村准公共产品,说服农民分担大部分成本;对于农村纯公共产品,就只能停留在“等、靠、要”上。所以,如果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性质,那么农村公共产品的供求矛盾将长期存在。 (三)政府管理行为效率低 一是在现行财政管理模式下,财政支农资金实行分块管理,一个项目资金来源较多,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有限的资金不能形成整体合力。比如: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科研、农业生产和农业流通的财政资金分属不同的部门,各部门都有资金分配权,不利于资金的统筹安排和有效利用。二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时,缺乏动力去降低成本。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大多具有一定垄断性,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尽可能降低质量,提高价格,扩大生产规模,使所提供的数量与范围超过最优的生产水平,导致实际所支付的费用大大超过必须支付的成本。 四、解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一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公共财政体系,从根本上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体系,保证国家财政对农业总投入有较高的增长幅度,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起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机制。 二是进一步调整政府公共支出政策。增加国债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比重,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精确估计各地财政能力以决定各地应该得到的转移份额,将公共支出向县乡延伸,使其尽可能落实到乡镇。 (二)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其生产目的并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传统的理论中,通常认为私人供给公共产品往往是无效率或者是低效率的,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理所当然地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而受益范围主要是地方的公共产品,则由相应层次的地方政府提供。但是,基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需求量大和难以有效供给的特点,仅仅依靠政府提供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应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构建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政府要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机制,动员一切社会资源提供农村公共产品,使个人、企业和非营利性民间组织也成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 所以,政府应制定合理的规则并充当裁判,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资金筹措上,应在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运用市场化手段吸引投资,拓宽筹资渠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引进民间资本,为民间资本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按照“谁引进,谁收费”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政府与市场混合的方式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3]。 (三)建立科学、民主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 农民是农村公共产品最直接的使用者,农村公共产品是否符合广大农民的实际要求,是衡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有效性的重要标志。在决定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时,农民最具发言权,应该作为主要的决策者说了算。 但是,现行 “自上而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是导致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建立科学、民主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和供给决策机制,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转变。 1.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有效表达机制,健全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农民的意见得到充分反映,由全体农民或农民代表对本社区的公共产品供给进行投票表决。 2.乡镇政府领导人和村组织领导人都应由本辖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以便深入了解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实际需求,加强可行性分析,避免脱离当地农村实际情况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 3.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群体力量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有关决策活动和对公共事务的监督、管理活动,增强其参政议政能力。 (四)健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农民由于科学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在国家的资源配置中,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就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而言,要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需要法律的介入。应逐步加快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化、法制化的步伐,尽快制定并实施农村公共卫生条例、农村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有建立健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应有的权利,才能切实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有序供给,切实保障我国农民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