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设施的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
一、 市、地“五个一”工程市、地级应建设一个综合体育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游泳馆、一个体育公园(简称市、地“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馆可合建为一体。(一)综合体育场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田径场、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跑道为周长400m的标准9道环形跑道及10道直道跑道,面层材料采用合成塑胶;田赛场地包括跳远和三级跳远、跳高、推铅球、掷铁饼和链球、撑杆跳高场地;足球运动场地尺寸为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不宜小于4000平方米。(二)综合体育馆要具备多种功能,能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同时可进行文艺演出、大型集会等文化活动。体育场地面积50m×25m,面层宜采用木地板。应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三)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场地设施不少于12项,如乒乓球室、多功能馆(篮球、排球、羽毛球综合)、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建筑面积8000-12000平方米,室内、外体育场地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场地设施宜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场地设施相对集中;运动场地面层可采用木地板、合成材料、人造天然草坪等环保材料。应当设置卫生间、淋浴室、更衣室、办公室、体测医务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四)游泳馆基本配置为一个标准室内游泳池和一个准备池。标准泳池为50m×25m,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有关要求。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五)体育公园建设类型包括郊野体育公园、城市体育公园、可新建,也可在原有公园基础上改造,添加体育设施。体育设施不少于8项,以户外运动项目为主。二、县(市、区)“五个一”工程应建设一个田径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室内游泳池、一个体育公园(或健身广场)(简称区、县“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池可合建为一体。(一)田径场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部分项目的田赛场地、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跑道周长为400m的标准8道环形跑道及100m的10道直道跑道,面层材料采用合成塑胶;田赛场地包括跳远、跳高、推铅球、掷铁饼和链球、撑杆跳高场地;足球运动场地尺寸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二)综合体育馆要具备多种功能,能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同时可进行文艺演出、大型集会等文化活动。体育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根据不同运动项目特点,体育场地面层可采用合成材料、木地板等材料。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三)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场地设施不少于8项,如乒乓球室、多功能馆(篮球、排球、羽毛球综合)、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建筑面积4000-8000平方米,室内、外体育场地面积约3500平方米。体育场地设施宜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运动场地面层可采用木地板、合成材料、人造天然草坪等环保材料。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淋浴室、更衣室、办公室、体测医务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四)室内游泳池基本配置包括一个标准室内游泳和一个儿童戏水池。标准泳池为50m×25m,儿童戏水池为10m×10m。应当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五)体育公园(健身广场)体育公园建设类型包括郊野体育公园、城市体育公园,可新建,也可在原有公园基础上改造,添加体育设施。体育设施不少于8项,以户外运动项目为主。健身广场要有一定数量的体育场地和健身器材。三、街道体育设施基本配置为一个室内体育场地为主的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其中体育设施不少于5项,包括乒乓球室、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其中室内、外体育场地面积不小于500-1000平方米。体育场地建设应考虑到当地群众喜好的体育活动,并与文化、卫生等设施相结合。四、乡镇体育设施基本配置为一个户外体育健身广场、一个带看台的灯光篮球场、一套健身器材,以及其他场地设施。体育场地建设应考虑到当地群众喜好的体育活动,并与文化、卫生等设施相结合。五、社区、行政村体育设施(一)社区基本配置为一个建有室外健身设施的多功能健身点,其中室外健身器材不少于10件;也可是一个配备健身器材设施的体育活动室。(二)行政村基本配置为一个室外篮球场、两个室外乒乓球台(或乒乓球活动室)。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公共体育设施应该对所有人开放,没有不得对一些人开放的相关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公共设施。根据我国《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建立各类体育专业院校、系、科,培养运动、训练、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以及从事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建立各类体育专业院校、系、科,培养运动、训练、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以及从事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举办体育专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