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8-05 18:28:57编辑:奇事君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雇员员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招聘普通雇员的, 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但应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所从事专业或所学专业与拟聘雇员岗位对口的,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一)应聘岗位属于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的;(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的;(三)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四)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为本市户籍人员配偶或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军人配偶的。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目录和具体应聘条件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条 招聘普通雇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且持有《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人员公开招聘。已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满1年以上且非因违法违纪解除雇用关系的人员,其自解除雇用关系之日起2年内视同持有《合格证》。前款规定人员确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面向未持有《合格证》的本市户籍及市外人员招聘。市外人员应聘普通雇员除应具备岗位要求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的,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亦可由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普通雇员招聘的组织实施。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普通雇员招聘的组织实施。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第三条 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用雇员。第四条 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其权利义务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雇员管理工作。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单位的雇员管理工作。
  政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人事主管部门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分类和配置第六条 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具体岗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第七条 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由市政府雇用;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由事业单位雇用,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自行解决。
  普通雇员由本机关、事业单位雇用。第八条 雇员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或者新增编制员额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下达编制员额的同时,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确定雇员的编制员额。
  高级雇员的具体数量,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第三章 雇用程序第九条 雇用雇员应当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雇员应聘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三)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高级雇员的应聘人应为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普通雇员岗位要求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业资格的,应聘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应聘工勤、辅助性岗位以外的其他普通雇员的岗位,应聘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高级雇员,应当拟定雇用方案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发布招聘公告,并会同雇用单位进行考核;拟雇用为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的,报市政府决定雇用;拟雇用为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由事业单位决定雇用。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雇用普通雇员应当拟订雇用计划;雇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招聘雇员的方式、理由、雇员人数、雇员的专业和条件、雇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和基本报酬。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从事工勤、辅助性工作的普通雇员,应当将拟订的雇用计划报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雇用单位组织公开招聘。
  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其他普通雇员,应当将拟订的雇用计划报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由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并分别参照公务员、职员录(聘)用的有关规定由人事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雇用单位组织笔试、面试和体检。第十四条 普通雇员由雇用单位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雇用人员并签定雇用合同。
  雇用单位应当将包括雇员基本情况在内的雇员名单分别报人事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第四章 雇用合同第十五条 雇用单位应当与拟雇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雇用合同。
  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由市政府授权行政机关与其签定雇用合同。第十六条 雇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雇员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或者雇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三)雇用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雇用单位和雇员约定的其他内容。
  雇用合同标准文本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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