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第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第六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第七条 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第八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应当依据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定时期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大部署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特定领域,或者重要矿种、重点区域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对国家或者本地区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应当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中推广应用空间数据库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法。第十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第二章 编制第二章 编制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第十五条 编制涉及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自然资源部同意。编制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六条 承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相应的工作业绩或者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过矿产资源规划业务培训。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第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第六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第七条 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第八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应当依据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定时期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大部署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特定领域,或者重要矿种、重点区域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对国家或者本地区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应当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中推广应用空间数据库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法。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第二章 编 制第二章 编 制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第十五条 编制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国土资源部同意。编制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六条 承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相应的工作业绩或者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过矿产资源规划业务培训。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一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特点
,要把握好规划编制的几个重点:一是明确各级规划定位。全国规划突出国家战略意图和政策导向作用,着力解决资源安全保障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为各级规划落实国家战略提供遵循。省级规划突出承上启下和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布局安排和准入要求,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指导地方矿业发展。二是强化资源安全保障。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科学研判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需求,提出保证资源充足、稳定、可持续供应的路径与举措。结合资源供需特点,从找矿增储、合理布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资源配置、节约利用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提升政策统筹协调和综合保障力度,加强矿业国际合作,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构建多元保障体系。三是优化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与结构。结合环境承载能力、资源禀赋和区域产业布局等因素,科学划分各类规划区,明确时序安排和管理措施。建设能源资源基地,确保资源稳定供给。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明确管控要求,引导要素聚集,实现增储上产。四是推进资源高效利用。坚持节约优先,加快科技创新,推动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完善资源高效利用和管理制度,合理调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要求,提升矿业集中度。五是加快矿业绿色发展。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研究完善激励政策,推动矿业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矿区生态保护,健全矿区生态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引导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照规划编制进度和报批程序,2020年6月底前,形成全国规划草案。2020年12月底前,完善规划文本,组织规划论证。2021年3月底前,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上报国务院审批。省级规划与全国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摘要】
第一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特点【提问】
,要把握好规划编制的几个重点:一是明确各级规划定位。全国规划突出国家战略意图和政策导向作用,着力解决资源安全保障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为各级规划落实国家战略提供遵循。省级规划突出承上启下和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布局安排和准入要求,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指导地方矿业发展。二是强化资源安全保障。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科学研判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需求,提出保证资源充足、稳定、可持续供应的路径与举措。结合资源供需特点,从找矿增储、合理布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资源配置、节约利用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提升政策统筹协调和综合保障力度,加强矿业国际合作,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构建多元保障体系。三是优化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与结构。结合环境承载能力、资源禀赋和区域产业布局等因素,科学划分各类规划区,明确时序安排和管理措施。建设能源资源基地,确保资源稳定供给。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明确管控要求,引导要素聚集,实现增储上产。四是推进资源高效利用。坚持节约优先,加快科技创新,推动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完善资源高效利用和管理制度,合理调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要求,提升矿业集中度。五是加快矿业绿色发展。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研究完善激励政策,推动矿业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矿区生态保护,健全矿区生态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引导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照规划编制进度和报批程序,2020年6月底前,形成全国规划草案。2020年12月底前,完善规划文本,组织规划论证。2021年3月底前,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上报国务院审批。省级规划与全国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回答】
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应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是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贯彻“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及其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实施宏观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是指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行业性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行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报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与合理利用及利用国(区)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基本原则和矿种与区域重点,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优化、效率提高的政策措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兼顾当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利益,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①编制规划的依据;②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和问题;③矿产资源及矿产品市场供需形势分析;④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⑤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⑥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⑧保证规划实施的措施。【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专项矿产资源规划的内容应突出重点,有较强的针对性,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得力,注重实效。【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合理部署,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的需求;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政策导向和规划意见,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有序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地区布局、结构调整、保护与合理利用等进行统筹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符合市场需求的矿产资源,提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调控措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的“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与土地保护利用、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等进行统筹规划,并保障实施的措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是指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条件、建设条件、技术经济现状等特点,统筹兼顾,综合安排,用以指导矿产资源中长期的勘查计划。【矿产资源勘查中长期规划】矿产资源勘查长期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的远景规划,为期10年或者10年以上,具有战略性意义。矿产资源勘查中期规划为期5年或者5年以上、10年以下,中期勘查规划提出具体的矿产资源勘查指标。矿产资源勘查的长期和中期规划由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的年度勘查计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的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目的在于促进矿业发展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统筹安排矿山企业的建设布局,保障各类矿山协调发展。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包括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为有关矿种编制的包括本行业矿业发展方向、矿山企业布局、资源总体配置和建设安排的规划。【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制定的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统筹安排,合理划定区域内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人民政府掌握的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区域内各类矿山企业的布局、矿产资源分配和矿山建设、生产的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