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基础分析】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建议】对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一定要及时进行了解,对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来说也是非常的严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以及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在生活中一定要了解相关的资产构成,只有这样才可以不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资产如何有效管理
导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物质保证。 国有资产如何有效管理一: (1)领导要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确保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职责到位,组织实施到位,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 (2)完美管理人员和资产使用人员责任制。管理人员责任制的实行对象是各单位负责资产管理的有关人员。通过签订资产管理责任制的方式明确资产管理和使用人的职责与奖惩标准,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完好率与资产责任人的工作业绩挂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如:与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一起对资产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对资产发生的盘亏盘盈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及时调帐,保证帐实相符,特别是对于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人员要按件建立技术档案,并负责向使用人交待有关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资产使用人员责任制的实行对象是具体使用资产的每一个人员,每个资产使用人员应与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签订有关资产的保管与安全使用的责任制,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做好有关资产的保管与安全使用工作,严格按规定用途和操作规程使用资产。 (3)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资产使用管理培训班,对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的业务水平,并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管理技能,对于负责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等管理的专项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应加强资产专业的操作方法、安全使用、基本保养等方面的培训,促使单位提高资产管理意识,自觉依法、依规管理各项资产。 国有资产如何有效管理二: (1)行政事业单位要实行内部固定资产登记建卡制度,建立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的入库验收、保管、分发、使用、检查、维护等制度和办法。通过清点,在弄清资产家底基础上,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的单位占用使用固定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审,该报废的`报废,该追回的追回,该转让的转让,同时,单位要对每一件固定资产按照名称、型号、购置调入时间、原值、使用去向等详细内容,建立资产档案,做到一物一卡,有物必有卡。凭着物卡,建立资产分类明细帐。做到物、卡、帐三统一,同时依据物卡落实使用人和保管者,做到环环相扣,使用人只有事先取得物卡,才具有使用固定资产的资格,同时也承担起保管好固定资产的职责,通过建卡,发挥卡的作用,以卡改变帐实不符,或有物没帐或有帐没有物的现象,切实做到有物必有帐、有帐必有卡、有卡必有物,达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2)行政事业单位要实行资产移交审计制度,在资产使用上,应坚持“随事不随人”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的人事调动较为频繁,而资产随着人事调动出现物随人去而化公为私的现象比比皆是,为此,必须建立移交制度,维护资产的完整性。对于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人员,要先撤销资产使用卡,收回个人占有使用的资产,然后再办理调转手续,对于单位领导岗位,将资产与资金同时纳入审计任职期间的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离职审计;依据资产和资金审计报告进行离职移交。对于本系统内的调动,按其工作需要使用原单位的资产,在征得原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变卡不移物的办法,由财务部门调整资产变动手续,绝不能物随人去,变成私有财产。 (3)对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环节是否在购置资产时,要加强监督,一要检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是否进行政府采购,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罚;二要收集政府采购信息及市场经济信息,评价资产购置效果,并及时将评价资料送交政府采购部门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同时建立政府采购定期报告制度,真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监管资产购置行为,根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配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复购置,另外还应重点监管是否有重复购置,超标准申请购置的现象。从监管方式来看,一是事前监管,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资产实行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购置报销;二是事后检查,通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工作,检查其是否有重复购置资产、超标准购置资产,以及购置后的资产是否有闲置浪费。 (4)严格监管资产处置,严防国有资产流失。首先,严格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规范利用资产从事经营性的活动,根据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使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需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为了落实上述规定,可重点关注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投资的信息披露及投资的风险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其次,着重强化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性活动取得的收入的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否被其他单位无偿占用,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采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多种方式,重点关注行政事业单位投资收入的流向,监督其是否严格执行投资收入管理的规定。 要落实好上述规定,应对行政事业的投资进行审批或备案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的投资进行审批或备案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被其他单位无偿占用,要勒令停业无偿占用,并仔细核实收益,将收益收归国库,通过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把职责切实落实到位,确保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资产所有权的综合管理权限真正得到执行,为强化资产监管营造良好的环境。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监管的内容是是什么?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包含很多具体的部门,比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内容也各不相同,有的监管税务,有的监管金融??(一)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布局、规划,国有资产的设置特别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本折股和国有股权的国资监管与财务控制设置,国有资产的增加和减少等。其中国有资产布局、规划管理主要是通过编制和执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来实现的。在进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投入将形成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在内的国有股权。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向新设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等向新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后者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其自己可支配的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随着国有经济实现形式的进一步多样化,国有股权管理的层次将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国有股权管理并不是仅仅管理国有股份,而是凭借股权对国有资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最有效地发挥国有资产的主导作用和竞争作用,是各层次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内容。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杠杆作用就是通过国有股权管理来实现的,其中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以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产权交易市场为媒介,通过国有股权或产权的购人与出售,实现国有资产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流动,以适应经济发展战略和资本经营效益最大化的需要。(二)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包括国有企业合并分立、对外投资、产权转让、国有资产质押担保、国有股减持、关闭破产等国有资产的变动管理,注重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建立国有资产的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调节控制功能。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应注重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调整国有资产总体布局,另一方面是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与国家出资人财务制度构建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前一方面的工作,应该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优势企业,通过重组上市、兼并收购等资本营运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集中,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对处于应该逐步退出的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应该探索国有资本退出的机制。对于后一方面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该分清国有资产流失的不同情形,进行认真核实、调查,追究,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目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以下一些情况:①资产评估时不按规定程序,人为故意压低国有资产评估价值;②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不按规定程序,将国有资产低价或无偿转让给他人;③违反有关规定,任意处置国有资产;④在国有企业承包或租赁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低价发包或出租;⑤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⑥在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或经营过程中,国有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中方出资人、合作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或对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⑦国有企业经营者内部控制,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⑧企业重组时,不依法定程序进行,擅自转移资产和逃避债务。当然,在看待国有资产流失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也不能绝对化,特别是不能以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价格的高低来判断是否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并不是只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就一定是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价格应该由市场供求决定。判断是否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关键是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程序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是否符合市场竟价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