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枪击案

时间:2024-07-10 13:02:34编辑:奇事君

5·2庆安火车站枪击事件的事件经过

2015年5月2日事发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农民徐纯合带着母亲和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出行,在庆安火车站与警察发生冲突,将自己女儿扔向警察,并抢夺警械枪支,被警察击毙。由此引发关于民警用枪的合理性的争议。2015年5月5日发放救济款从死者家属处获悉,当地铁路公安已以救助款的名义向家属发了一笔补偿,数额并非网传的10万元和30万元,而是介于二者之间。5月5日,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枪击事件。2015年5月7日家属表态徐纯合的家属表示,已经与政府达成了协议,老人和孩子得到安置,不再继续追究。 2015年5月9日新华社发文质疑新华社发文,追问该案件“既然事发在众目睽睽之下,现场也有监控录像,不妨公开完整的视频,邀请更权威中立的部门参与调查,以此赢获公信力”。2015年5月10日当地官方解释哈尔滨铁路公安处处长汪发林回应记者,表示不知情,仍在“等待统一口径”,记者多次致电绥化市委宣传部、庆安县委宣传部,均无人接听。2015年5月12日公安部回应 副县长停职 多名官员被举报公安部工作组和检察机关称,调取了事件现场全部视频资料,走访了数十名旅客和群众,获取了大量证人证言材料。相关调查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2015年5月12日从黑龙江省绥化市委纪检委得到证实,经纪检部门调查,庆安县委常委、副县长董国生因户籍年龄、学历造假以及妻子“吃空饷”等问题被停职。庆安检察院警察举报检察长,庆安县民办教师在网上发帖举报,该县大批官员涉嫌买卖教师编制,举报帖还列出了“官员买编卖编名单”。2015年5月12日调查结果公布

5·2庆安火车站枪击事件的事件结果

徐抢夺防暴棍,并拳击民警头部,把警帽打飞。民警使用拳脚还击,在连续出击五次后打翻徐纯合在地。因倒地的徐纯合握住防暴棍民警松开防暴棍,并掏出枪,徐趁机抢走防暴棍,抡打民警。民警取出佩枪,民警开枪将徐击中。车站派出所随即拨打120呼救,25分钟左右120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徐已死亡。调查认为,民警李乐斌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

白岩松事件到底说了什么话。是什么事情?

动车追尾事故发生后,央视在救援直播上的迟钝一度遭到网友诟病,但25日央视多个节目却播出主持人的犀利发言,与铁道部“口径”明显不一致。针对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中国高铁的技术是先进的,是合格的,我们仍然具有信心”的言论,央视名嘴白岩松在25日的《新闻1+1》节目犀利反驳:“我们形容一个人身体非常健康,他心脏功能40岁像20岁……但他弱智,你能说他健康吗?”这就是事件中所说的话了。楼主,我可是冒着危险给你回答的,要求加分!!!!


警察有什么特权?

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权力,指人民警察职权,指国家依法授予人民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而进行的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警察权力作为国家的一般权力,在世界各国是普遍现象,警察是国家的统治工具,任何国家的警察都具有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
我国人民警察的权力包括:国家机关关于警察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它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的权力。由于警察担负着这样特殊的职能,所以,国家赋予警察具有特殊权力的同时,为了保证警察在职务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力,对警察权力行使作出限制性了的规定,以划定警察权力的范围,由于警察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又称警察的权限。


警察在抓嫌疑人时不表明身份,嫌疑人反抗算正当防卫吗?

  警察在抓嫌疑人时不表明身份,嫌疑人反抗不算正当防卫,但是由于没有表明身份,嫌疑人反抗的,不应该加重处罚,也不应该承担反抗造成的后果。
  我国法律规定,警察办案时均需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有权拒绝配合。因此再没有表明身份时,嫌疑人反抗,不应该承担造成的后果。
  但是这种反抗,其性质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主体和行为均不是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收养法什么时候能改改

  A 收养法亟待修改完善  一、我国现行收养制度在实体上存在的不足  1、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收养权受限制  我国收养法规定除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除此之外,我国绝大部分的被收养人年龄都限定在14周岁以下,否则就算是孤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也不能被收养而只能呆在福利院、孤儿院或者流浪。  我国除了很少的收养例外,把被收养人的年龄基本限制在14周岁以下,这个年龄范围与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普遍规定为18周岁左右相比,显然比较狭窄的。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年龄在14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一般都在接受初、高中或职业学校的教育,没有基本的谋生技能,身体和思想正处于发育成长阶段,如果因天灾人祸丧失父母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话却又不能被收养,他们的处境之艰难是可以想象的。  2、收养模式上存在不足  1、我国《收养法》仅承认完全收养。而完全收养不适应我国再婚家庭日益增多的现状。  再婚家庭中继父(母)通过正式的收养程序收养继子女,可以使得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根据现有法律推知,双方间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养子女则与生父(母)消除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在计划生育国策下,我国很多公民一辈子只有一个孩子,况且,很多离异的家庭,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并非没有抚养教育孩子能力,而是因离婚导致孩子只能经常和一方居住,从而无奈的放弃与亲生子女共同生活。在这种现状下,让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孩子被继父母收养,简直是胡扯!缺乏现实意义。  (2)完全收养已不适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下的收养需求。  现实中,除收养孤儿和弃婴外,完全收养他人的子女已日益不可能。另,有的家庭因独生子女生病、发生车祸等意外,造成老年丧子情况已不为鲜见,而这样的家庭已失去了再生育的能力,也无精力去收养太过年幼的儿童,但他们考虑到血缘关系及有感情基础等因素,往往愿意收养兄弟姐妹的未成年子女,出现二个家庭共有一个孩子的情况。故完全收养制度已不能满足我国计划生育国策下的收养的需求。  3、在解除收养关系存在不足  因我国现在无关于收养后的监督机制,送养人不能及时发现收养人是否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人的行为,导致法律赋予的权利形同虚设。而我国现行《收养法》只赋予年满10周岁被收养人建立收养关系的同意权,未赋予其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权,有时不利于对未成年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故如果出现严重危害被收养人的情况,被收养人继续留在养家,将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此时,赋予年满10周岁未成年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权,将更符合收养立法保护儿童利益原则的要求。  4、保密义务规定不明确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该条仅对保守收养秘密做了笼统的规定,未明确保密义务人的范围及保密的方式。  在完全收养中,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使得养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而完全融入养父母的家庭。此外,我国社会传统中,存在着对不育女性歧视的态度,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公开收养会加大收养人的精神负担。另,存在对未婚生育母亲的谴责较多,公开收养,无疑会影响其社会地位。故为了稳定收养关系,应尽最大可能的对被收养儿童的出生线索加以掩盖,不公开其收养的情况,以达到营造一个幸福、安宁的家庭的目的。  我国收养法没有规定收养的保密人的范围、保密方式,也没有规定违反《收养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不具有可操作性,频频发生在户籍登记中将被收养人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养子”或“养女”等披露收养秘密的行为。另外,对那些故意泄漏收养秘密,蓄意破坏已建立起来的合法收养关系的人缺乏应有的法律制裁。  二、我国现行收养制度在程序上存在的不足  1、收养登记机关缺乏监督机制  我国收养关系成立的审查机关和审批机关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儿童福利院系被收养儿童的监护人,在收养关系中,儿童福利院系送养人。儿童福利院是隶属于民政部门的事业单位,严重违背相互制约的法制原则。民政部门指导儿童福利院工作,有着直接的行政关系,在收养儿童福利院的孤儿时,民政部门显然系自己送养、自己审查。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必然会造成权利的滥用。在实践中,发生过身体健康的儿童福利院儿童被民政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办理“人情登记”被收养。更有违法犯罪份子与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贩卖儿童福利院儿童的违反犯罪行为发生。故我国收养登记机关设置存在不足之处。  2、未规定收养登记采取实质审查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可知,国内收养审查的期限一般为30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审查期限为60日,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的审查期限只有7日。据调查,国内收养一般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办理收养登记,辖区人口约二百万人的区民政局,每年办理收养登记约三十多件,区民政部门一般配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收养登记工作。一年除去法定节假日之外,总共才有251个工作日。除去接受收养咨询、受理登记、整理档案等工作外,放在每件收养案件上的审查时间不足六个工作日,如果遇到收养人是异地的,工作人员需要异地出差,时间就会更加缩水,审查工作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书面审查,从而使得收养登记的行政监督流于形式。虽然该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如实出具证明及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收养登记的处罚,但对于被收养儿童来说,经历了一次收养风波,心理发育所受到的影响是不能顷刻间恢复的。  3、缺乏试养期的设置  收养不仅要符合法定条件,也应给收养当事人留出适当的收养磨合期即试养期。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性格、宗教信仰、餐饮习惯等能否互相融合及被尊重都会关系到收养能否成功。一个家庭有了孩子后,收养人必须花费时间和心思在抚养孩子上,会改变收养人生活方式、生活习惯等,对收养人来说,孩子的到来对其也是一种挑战和适应。而对于孩子而言,是否能适应新的家庭环境,能否适应新的生活方式,能否重获家庭的安全与幸福感,都需要有一个适应、磨合的过程。例如:回民夫妇收养汉族儿童,在回民夫妇的日常生活中一般是不吃猪肉的,而被收养的汉族儿童在收养前的餐饮方面长期形成吃猪肉的餐饮习惯,在收养后,该儿童是要彻底断绝吃猪肉还是收养人做出退步在饮食中尊重被收养人的习惯。所以给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一个试养期,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收养,相对于凭“一面之缘”便确立收养关系是大有好处的。  4、我国现行收养制度缺乏收养监督机制  我国现行《收养法》没有规定收养关系建立后的法律监督机制,不能保障收养法律度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因为在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是否能长久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是否存在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行为,我们都不得而知。  现实生活中,虐待养子女,剥夺养子女受教育权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发生过被收养人在收养后被当成了乞讨工具,此时,谁来帮助手无束鸡之力的他(她)解脱困境、维护权益呢?  如果建立了收养监督机制,在收养关系建立后,监督部门及时掌握被收养人的生活、学习情况,对收养人不利于被收养人的做法予以及时纠正,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将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上述这些存在的问题,都有待于日后收养立法之完善。收养之社会功能人们有目共睹,收养行为之法律规制不容懈怠!  

《收养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2]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这道题怎么做?写作文

一、题目

俗话说“题好一半文”,一个好题目,等于是一篇好作文的开端,题目要新颖,与众不同才能引人注目!

二、开头、结尾

文章的开头是龙头,结尾则是凤尾。开头多种多样,一旦想出好开头,笔头的文思就会源源流出。常见开头有以下几种:1、开门见山。2、提问引人关注。3、概括揭示。4、描写环境。5、倒叙,制造悬念。这样,才会制造一个好开头,才是一篇好文章的开端。

“编筐编篓,全在收口”。文章中的结尾也是其文章精华之处,有的结尾发人深思,有的结尾自然收笔,有的结尾刁钻古怪,耐人回味,还有的结尾,要挑选一种比较与文章相配的结尾来写,收笔也美观大方。


这道作文题怎么写,指导或说个大概,谢谢了,快!

真情是一轮暖阳,温暖你那颗潮湿的心;真情是股清泉,洗去你心头的不悦;真情是黑暗中的一把火,照亮你人生的道路。不久前发生的一件事让我领悟到真情的真谛,让我难以忘怀。记得那天语文考试,当我正准备拿出文具盒时,却发现它奇怪的不见了,这下可把我急坏了,吓出了一身冷汗。就在这时,开始考试了,心想:我可不能错过一分一秒,要抓紧时间借一支钢笔。我轻轻的拍了同桌一下,告诉他我没有带钢笔,可是他只带了一根。我又接连问了好几个同学,可是最终都以失败告终。就在我心急如焚的时候,刘畅看见我焦急的神情,就亲切的问:“吴雪滢,你这是怎么了,怎么不答题?”我仿佛看到了一线希望,迫不及待地说:“我忘记带钢笔了。”她一听,就毫不犹豫地把手中的钢笔递给了我。我急忙问:“你把钢笔借给了我,那你自己用什么?”没事,我这里还有一支呢!他爽快地回答。有了笔,我就仿佛是一个落水者抓到了救命草一样,心中无比兴奋。我拿起钢笔,开始认真的答题,心中的喜悦一下也涌上了心头,这支笔仿佛是我用过的最好用的一支笔。写着写着,我猛然间发现刘畅手中拿的钢笔竟然是一只破旧不堪的钢笔。再看一下自己手中的笔却是那样的崭新。我的眼睛湿润了。考完试后,我去还笔,看见她拿着那支笔还在艰难的写着,当我准备向她说“谢谢”的时候,喉咙却想被什么东西堵住了一样说不出话来,因为,此时此刻,“谢谢”这两个字已经无法表达出我对她深深的感激之情。这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体现出同学之间的友情,让我感受到了真情的温暖,真情是照亮人间的火把,少了它世界就会变得无比黑暗。愿人间处处充满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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