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秀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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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的知名校友

全先国——1985年~1989年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建筑系学生 现任九三宝山区委委员、上海开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桂林—— 1988年毕业于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现安徽建工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刘家静——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杭星——现挂职任定远县委常委、副县长。 钱岩松——1982.09-1984.07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分校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学习,现任铜陵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 吴涛——1993-1997年在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建筑工程CAD专业学习,获工学学士;现任长安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副院长。吴福胜——1989年毕业于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给水排水专业,现任皖维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钱毅——1985年毕业于安徽建工学院城规专业。2004年至今,担任雨润控股集团副总裁,雨润地产集团副董事长、总裁,南京市人大代表。江海东——1986年毕业于安徽建工学院,2002年任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2009年创建安徽地平线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任董事长至今。左玉琅——1982年毕业于安徽建工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专业,1998年起任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2012年起任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尹万云——就职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吴桂和——1982年9月至1986年7月于安徽省建筑工业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系学习。 现任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梦生——1984年7月参加工作,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工民建专业毕业。现任铜陵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丁民——毕业于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安徽建筑大学芜湖校友会会长)现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芜湖市支会会长、党组成员。宋直刚——现任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王小斌——1983年7月—1987年7月进入安徽省建筑工业学院建筑系攻读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北方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教师。学术兼职安徽建筑大学徽派建筑研究所名誉所长。陈昌虎——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毕业。现任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副院长。 唐厚明——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城市规划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工学学士学位,现任安庆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 张同德——现任阜阳建工集团董事长 王坤——1995毕业于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工民建专业。 现任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安徽晨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佑斌——安徽建筑大学阜阳校友分会副会长。现任阜阳市规划局局长。高峰——安徽建筑大学阜阳校友会副会长。现任阜阳市发改委主任。蒋祥国——安徽建筑大学阜阳校友会副会长。现任阜阳市建设工程质检局局长。康硕华 ——安徽建筑大学阜阳校友会会长。现任阜阳市建委副主任。

北京大学建筑学研究中心的知名校友

2000陆翔 黄源 张帅(同济) 2001黄燚 韩彦 钟鹏 2002国夫 倪建辉 何慧珊王欣 冯果川 李静晖胡罡 2003李宁 刘文豹 臧峰仇玉骙 周俭 苏立恒 2004吴洪德 王鹏 赵小雨陈贵平 2005王宝珍 李敏 黄晔北吴附儒 李楠 覃池泉唐勇 2006周磊 苏杭 张翼悦洁 郑晓 2007黄晓 杨兆凯 王磊马磊 任丛丛 刘星 2008 程艳春 石磊袁涛 黄元炤 邢璐曹伟 2009宋可 高雅琪 薛喆张杨 刘培爽 丁晨韩德泉 张良钊 杨远帆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什么级别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是NGO,相当于副省级别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简称中国食协,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NFIA。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1年10月29日成立的全国食品工业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主要职能和任务综合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服务。多年来,中国食协密切联系食品工业企业,在推动我国食品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名单:
会长:石-秀-诗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会长石-秀-诗
石-秀-诗,男,中共党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2010年9月26日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会长 石秀诗
起任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会长。


中国中药协会的理事成员

中国中药协会会长 房书亭中国中药协会常务副会长 吴宪(中国药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国中药协会名誉会长张洪魁中国中药协会执行副会长王瑛中国中药协会副会长张世臣闫希军(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梅群(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超(山东步长制药有限公司总裁)郝非非(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江(神威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楚源(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萧伟(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兴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相君(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修涞贵(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中药协会高级顾问闫洪礼王永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名誉院长)陈可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肖培根(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名誉所长)李连达(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张伯礼(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李大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康莱特集团董事长)吴以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金世元(北京中医药学院客座教授)

军事术语有哪些

反斜面阵地示意图,在最近大火的某款射击求生游戏中,这个词经常被用到。那么,反斜面是什么意思呢?反斜面是军事地形学上的一个专业术语,意指背向敌方,面向我方的一侧山坡(也可是废墟,建筑物或其它类似的地形)。反斜面在军事上有重要意义,因为它通常地处敌方的火力死角,可以利用它保存有生力量,抵消敌人的有生力量。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去了解一下上甘岭战役,那就是一次经典的反斜面作战。迂回作战的定义相当广泛,在战场上的实际应用也非常复杂。最简单的迂回是指不正面接触,采用绕行的方法来与敌方作战,简单来说就是——绕过去,断它后路,包围它,这是迂回包抄;绕过去,从侧面打击敌人,这是迂回打击、骚扰;还有就是避开敌人锋芒,寻找攻击机会或干脆溜之大吉,这是迂回撤退。总之这是一种机动且动态的作战态势,要看实际的应用场景。射程这个词大家都了解,不就是武器能打多远的一个指标嘛。但实际上,射程也分很多种,军事上的射程是指可控的射程,因为不可控的射程是没有战术意义的。拿我们最常见的AK-47步枪为例,它的有效射程是400米,在这个距离上子弹的威力和精准度是可控的,再远就要靠运气了。但截至目前,AK-47的最远伤人记录是一千多米,但那纯属是枪支走火误伤,子弹是飘过去砸到人的。时钟方位就是电视上经常会说的“敌人在我几点钟方向”。它的实际用法其实非常简单,就是以己方为中心(参考时钟表盘),正前方为12点钟,正后方为6点钟,正左右方分别为9点钟和3点钟。用时钟方位可以确定己方和目标方的方位,但这种方位不是固态的,因为只要自己的朝向一发生变化,方位也跟着变化了。制空权在现代战争里太重要了,许多战争和战役的第一步就是夺取制空权。所谓制空权就是夺取战场区域上空的控制权,首先要做的就是肃清空域,保证己方部队不受敌方飞行器的监视和威胁。在现代战争中,夺取制空权并不完全是空军的任务,有时候也需要地面部队的协助和配合。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协会概况

协会吸纳会员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中聚集了全国饭店业中知名度高、影响力大、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星级饭店,国际著名饭店集团在内地管理的饭店基本上都已成为协会会员。会员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共有会员1600余家、理事422人、常务理事179人。会长:张润钢。 会长张润钢 男,首都旅游集团副总裁、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会长王 宁 男,山西省政协副主席、民建山西省委主委、晋祠宾馆总经理。王济明 男,上海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董事长。王锦军 男,凯莱国际集团总裁。乐志明 男,浙江宁波南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冯 劲 男,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广州花园酒店、中国大酒店董事长。刘庆军 男,辽宁瑞心酒店集团董事长,东北大厦总经理。刘绍君 男,重庆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庄辰超 男,去哪儿网首席执行官。成尔骏 男,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万达酒店及度假村有限公司总裁。汤文俭 男,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许慕韩 男,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香港中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董事长。封丽婷 女,北京希尔顿酒店董事副总经理、中国饭店协会国际交流部主任。吴晓燕 女,北京天伦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吴健敏 女,厦门京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吴莉萍 女,湖南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南华天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会发 男, 海南宝华海景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张京文 男,北京香格里拉饭店董事、副总经理。杜文彬 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巡视员(正厅级),山东省政协委员,山东大厦总经理,党委书记。杨卫民 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邹 敏 女,岷山集团副总经理,岷山饭店集团常务副总经理。陈少川 男,中国中信集团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酒店投资总监,中信北京国泰饭店董事长兼总经理,中信地产南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灿荣 男,开元旅业集团总裁。季 琦 男,汉庭酒店连锁(目前已更名为华住酒店集团)执行董事长兼CEO。莫浩棠 男,广东三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钱 进 男,喜达屋酒店及度假酒店集团大中华区营运高级副总裁。高松涛 男,中瑞酒店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院长。黄德利 男,信德集团大中华区总裁。赛 娜 女,内蒙古饭店董事长、总经理。黎 洁 女,新纪元大酒店总经理。魏华江 男,新疆瑞豪国际酒店董事长、总经理。秘书长许京生 男,国家旅游局副巡视员。副秘书长马伟萍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周喜顺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

中国旅游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本会名称为中国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CTA)。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中国旅游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国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第三条 宗旨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会员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促进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旅游局的领导、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任务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一、 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二、 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的基础资料并调研有关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建议,协助推动待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三、 开展旅游市场的调研和预测,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规范市场行为,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四、 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建立旅游经济信息网络,进行有关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五、 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和报送反馈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六、 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旅游行业的市场秩序;七、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开展规划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八、 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市场容量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调整提出建议;九、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对其他专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十、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开展职工培训,举办展览、抽样调查、安全检查等;十一、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十二、以中国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十三、编辑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出版发行协会刊物;十四、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为增强本会的经济实力,可适当管理和创办经济实体;十五、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接收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现时条件;(一) 承认和遵守本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1、 旅游行业全国性专业协会和组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行业协会和组织;3、 旅游行业的外围组织和与旅游业相关的其他行业(民航、交通、海关、文物、文化、景区等)的协会和组织;4、 旅游院校、各综合性大学的旅游系和旅游科研机构;5、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其他相关组织。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 提交入会申请书;2、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3、 办理会员登记手续;4、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给公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3、 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4、 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2、 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 按规定缴纳会费;5、 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6、 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2、 选举、罢免理事;3、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4、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5、 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问题;6、 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要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 选举与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 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和行约;4、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5、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6、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7、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8、 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总人数人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公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3、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4、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5、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7、 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事处罚的;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公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分管秘书行政、财务管理、协会事务、学术活动、对外联络等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一人、名誉顾问及顾问若干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第二十八条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分别进行有关的专业活动。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成立后在本会的统一领导下和本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分会和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1、 会费;2、 捐赠;3、 政府资助;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 利息;6、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二〇〇〇年一月十四日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国阅[1999]33号文件内容

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
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国阅[1999]33号 1999年5月1日)
1999年4月10日,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在辽宁省辽阳市主持会议,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或破产有关问题。国务院副秘书长石秀诗,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国研室、煤炭局、有色金属局、工商银行及辽宁省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国家经贸委主任盛华仁、辽宁省省长张国光就贯彻落实《关于辽宁省部分有色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秘函[1999]1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情况作了汇报和说明。
 会议认为,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实施半闭或破产工作,涉及面较广,需安置的人员较多,难度较大。在落实《意见》过程中,辽宁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还有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研究解决。会议经过研究,议定以下意见:
 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费标准问题
 (一)对1986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规定,一次性发放相当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安置费。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问题
 (一)对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在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前属于行业社会保险机构拖欠的,经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核实,用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财政专户结余解决;在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后拖欠的,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解决。
 (二)关于辽宁省提出的全省煤炭、有色金属行业统筹下放后形成的养老金缺口问题。鉴于煤炭企业提取的养老保险基金已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列入成本,企业由此出现的亏损已在煤炭企业下放时由中央财政核定了亏损补贴基数,因此,中央财政给予的亏损补贴应首先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有色金属企业也比照此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劳动保障部、煤炭局、有色金属局和辽宁省制定。若弥补后仍有缺口,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核实并提出解决办法,报国务院决定。
 (三)对企业关闭或破产后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来源问题,分别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25%和6%的比例计算10年,再折半(考虑到需安置的职工中约有50%的人员能够实现再就业)核定,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对统筹项目外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考虑,鉴于下放辽宁省的重点煤矿企业和关闭的有色金属矿山负担较重,请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商辽宁省在行业统筹基金中央财政专户结余中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三、关于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问题
 对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中央财政原则上不予补贴。对关闭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企业本身不是法人单位的,由法人单位逐步解决;企业本身是法人单位的,按破产企业办法处理。对困难较大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企业关闭或破产涉及的集体所有制职工(包括混岗职工)安置问题
 按《意见》规定执行,即由当地政府按有关法规负责安置。
 五、关于煤炭三产贷款项目是否与煤矿一起整体破产问题
 对效益较好、能够继续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予以保留;对亏损严重、确需破产的企业,可按法人单位实施破产,独立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等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清偿债务。
  六、关于抚顺矿务局龙凤矿关闭后的银行债务处理问题
 按《意见》的要求,经矿务局、省煤炭局与工商银行协商后,按1.2亿元本金实行停息挂帐。
 七、关于关闭破产企业所属公共设施移交地方后补偿问题
  关闭或破产企业所办学校、医院、生活公用等单位及设施带职工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按关闭或破产企业上年实际支付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3年的一次性补助。对企业供水、供电、供暖发生变化所需调整费用,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八、关于关闭或破产企业所需的职工安置等项经费来源问题
 企业关闭或破产后,职工安置等项经费首先用企业土地作价、资产变现解决;不足部分用中央财政核定给企业的亏损补贴支付(其中,煤炭企业扣除固定费用后,抵顶三年,三年后指标不收回,用于其他煤炭企业解困);再有不足,由中央财政补助。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避免出现亏损补贴“一女二嫁”。其他方面所需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
 九、关于企业关闭的操作问题
 企业关闭后,为防止非银行债权人追索债务,请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尽快制定有关企业关闭的条例或办法。在条例或办法出台前,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关闭,均比照《破产法》和《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关闭清算期间向法院申请司法保护。


国有企业退出如何安置职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
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七日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人民银行(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问题非常重视,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有关政策,对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与结构调整正处在攻坚阶段,部分国有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仍然比较困难。对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落实和完善现有的各项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扎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巩固“三条保障线”。要进一步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按照《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保险金,中央财政按政策规定补助后如仍有缺口,纳入中央财政对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范围统筹解决。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对企业和社会筹集资金不足部分,各级财政要切实予以保证。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国有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完善现有政策,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今后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无论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符合低保标准的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地要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补助水平,认真做好低保申请人员的收入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进一步完善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对按照国阅〔1999〕33号文件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中央财政在核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时,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进行核定,不再折半。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上述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   各地政府在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同时,要尽快通过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暂时无力缴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四、切实关心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问题。各级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这类企业职工子女上学的资助力度。各地要认真做好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要首先将困难企业所办的普通中小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保证其职工子女完成义务教育。要认真落实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各项政策,及时为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前提下,加大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工作力度,让那些已不具备市场生存条件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对拟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范围的企业,有关部门和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抓紧审核,提高办事效率。为了解决企业破产清算经费不足问题,将目前计算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等有关费用的期限,由3个月延长为6个月。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由此所增加的费用,由中央财政解决。  六、妥善解决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拖欠职工个人费用问题。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母公司整体关闭破产或子公司关闭破产且母公司亏损严重的,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地方政府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企业已经售房的,对欠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  七、加快社区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平台。社区管理机构要将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破产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等纳入管理范围,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服务等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上述要求完善社区职能,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独立工矿区的社区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实行统一管理。企业破产终结后组建的管理机构应及时移交当地政府,避免出现管理盲区。对按照国阅〔1999〕33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且地处偏远地区的企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管理机构要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对财政确有困难地区的社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中央财政在核定企业破产费用时予以适当补助。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委员会

  1、您的提法不完全准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这个称法基本正确,还是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正确;全国人大委员会应该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

  2、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职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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