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定剑的个人作品
《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论文:《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2月《为民主辩护――对当前反民主理论的回答》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获奖情况: 2002年获“第三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获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 《一个人大研究者探索》(文集)(2007年)武汉大学出版社《宪法精解》2003年出版-2006年6月第二版,法律出版社《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92年出版-2003年第四版)法律出版社《黑白圆方――法治、民主、权利、正义论集》(2003年)法律出版社《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国家监督制度》(1991年)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及反歧视对策研究》(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海外反就业歧视制度与实践》(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2003年)法律出版社《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国外公众参与立法》(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中国走向法治30年(1978-2008)》,200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由荷兰博睿(Brill)出版社推出英文版。《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及海外经验》,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为民主辩护――对当前反民主理论的回答》《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公共预算应推进透明化法制化民主化改革》《法学》2007年第5期《公共预算改革的路径和技术》《中国改革》2007年6期《中国就业歧视现状的调查报告》《经济观察报》2007年07月02日《宪政的条件》《领导者》2006年12月(总第13期)《监督法的困境与期待》《改革内参》2007年3期《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政发展》,《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向新加坡学什么?(上篇)》,中国青年报·冰点,2005年11月《向新加坡学什么?(下篇)》,中国青年报·冰点,2005年11月《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2月《宪政百年与当前中国宪法实施》,中国趋势-名家演讲录(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台湾《月旦民商法杂志》,2004年6月《论当前人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选举违法行为及其防治》,《人大研究》,2004年第2期《选举发展中的矛盾与选举制度改革的探索》(合作),《战略与管理》,2004年第1期 《Civic Qualities and Reform in China`s Electoral System》,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4年春季《Introduction:Theory and Practice in China`s Current Electoral System Reforms》,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4年春季《The Development of constitutionalism in the transition of Chinese society》,《East Asian Institute》,10.February 2006 就业歧视与就业压力无关《法制日报》 2007-11-18城乡规划需要公众参与《新京报》2007-11-04“不法之法”绳之以法《中国新闻周刊》 2007年8月13日就业升学中的强制体检有违人权《南方周末》2007年8月2日制度何以不能经由恶性事件而得完善?(《南方都市报》,2007-8-18政府没有权力取缔公民的个体经管方式《南方周末》2007年6月7日政府尊重环境权,才是尊重人权《南方都市报》2007年06月19日我们为什么要反就业歧视?《法制日报》2007年05月30日预算不公开,何来监督?《新闻周刊》2007年5月第18期市政建设不能没人文关怀《新京报》2007年5月13日反就业歧视不是奢侈品 《中国新闻周刊》2007-04-29能否向公众公开政府预算《新京报》2007年03月12日人代会的“务虚”与“务实”《新京报》2007年03月17日选举把乡村搞乱了吗?《北京日报》2007年03月19日不应忽视公民的经济自由权《南方周末》2007年02月01日城市交通更应“以人为本” 《中国公路》2007年第2期如何使法律有效:给政府权力,不如给公民以权利 《新闻周刊》2007年2月9日律师质疑法律是社会进步的杠杆《新京报》2007年01月14日实现公众参与,打造利益博弈的公正平台《南方都市报》2007年01月25日《美丽园事件的启示:大家都要遵守法律规则》,《新京报》,2006年10月15日《是种子总要发芽—亲历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精神历程—36位中国当代学人自述》.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10月《恶意诉讼应当受到法院克制》,《法人》,2006年第10期《让选民和代表成为选举主体》,《学习时报》,2006年9月25日《城市属于谁?城管应该管什么?》,《南方都市报》,2006年9月16日《城市管理必须反省执法目标》,《法制日报》,2006年9月5日《人大选举千万不要越俎代疱》,《公民导刊》,2006年第9期《2006,期待基层人大选举走向竞争》,《民主与法制》,2006年7月上《谁对佘祥林母亲的死负责》,《热言时代—时评精选》南方日报出版社出版,2006年6月《关键在立法机制》,《财经》,2006年第8期《从‘好莱坞发展规划’看城镇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国际借鉴》,2006年第4期《加强人大监督亟需程序支持》,《人民论坛》,2006年第3期《构建公众参与机制,实现改革转型》,《南方都市报》,2006年3月22日《被误读与忽略的新加坡经验》,《南风窗》,2006年第2期下《法规备案审查还不等同违宪审查》,《中国新闻周刊》,2006年第2期《消除性别歧视,勿忘‘三八’精神》,《南方周末》,2006年3月9日《‘馒头血案’的宪法视角》,《新京报》,2006年3月4日《美丽园业主维权胜诉的启示》,《新京报》,2006年2月12日《法治正未有穷期,需待民意铸轨轮》,南风窗,2005年12月《谁还应对交通事故负责(上)》,新京报,2005年12月《谁还应对交通事故负责(下)》,新京报,2005年12月《中国向违宪审查迈进》,南方周末,2005年12月《反就业歧视:立法者应有所作为》,法制日报,2005年7月《反就业歧视:建立和谐社会》,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违法乱占耕地必须受到遏制》,法制日报,2005年6月《车改:被利益曲解的改革》,新京报,2005年6月《105次违法:有悖常理的荒唐结果》,新京报,2005年6月《电子警察是要执法还是罚款》,南方都市报,2005年6月《谁对佘祥林母亲的死负责》,南方都市报,2005年5月《立法听证的现状及改进意见》,法制日报,2005年4月《计划要删,预算要念——人大审议方式改革应利于民主》,南方周末,2005年3月《2005年中国立法透视(迎接新一轮立法高潮到来)》,法制日报,2005年3月《盘点人大代表议案制》,财经,2005年3月《如何提高立法听证的实效》,检察日报,2005年3月《公务员加薪应由人大说的算》,新京报,2005年3月《人大立法凸现以人为本》,香港文汇报,2005年3月《责任意识与法律素质同等重要》,检察日报,2005年3月《不可行研究: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检察日报,2005年2月《基层民主选举亟待法律规范》,南方都市报,2005年2月《审计风暴后的责任为何缺失》,南方周末,2005年2月《警惕以反腐的名义搞腐败》,新京报,2005年2月《谨防借制度建设破坏法制》,新京报,2005年2月《不要以荒唐的逻辑搞廉政》,新京报,2005年2月《谨防以腐败的道德观误导官员》,新京报,2005年2月《感受美国总统选举》,法学家茶座,2005年第9期《人民应该知道国家预算》,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第8期《警惕以反腐的名义搞腐败》,改革内参,2005年第8期《廉政保证金制度的谎言》,中国社会导刊,2005年第6期《盘点人大代表议案制》,财经,2005年第6期《让选举列车运行在法治之轨》,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第5期《选举监督制度的研究十分必要》,人大研究,2005年第4期《可喜的宪政变化》,人大研究,2005年第2期《民主是一种国家生活》,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第1期《中国迫切需要反歧视》,瞭望东方周刊,2005年第33期《2004:宪政之风扑面而来》,南风窗,2004年12月《谁代表国家所有权》,学习时报,2004年10月《百年宪政的启示》,改革内参,2004年10月《新中国宪法的制定背景》,学习时报,2004年9月《增强执政力在于依宪执政建设民主》,南方都市报,2004年9月《审计机关成为“第三院”不现实》,瞭望东方周刊,2004年8月《为温州市人大开办舆论监督节目叫好!》,南方周末,2004年7月《年年审计揭丑,何以屡查屡犯?》,财经,2004年7月《事故尚需问责,“人祸”更应追究》,南方周末,2004年6月《司法改革应由全国人大统领》,南方周末,,2004年4月《判决不要打“太极”》, 法制日报,2004年4月《让人民知道政府怎么花钱》,法制日报,2004年3月《人大个案监督的基本情况》,人大研究,2004年3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改革家》,新闻周刊,2004年2月《半世纪修宪沧桑路》,南方周末,2004年3月《如何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网易时评,2004年3月《如此保护私营企业合法吗》,南方周末,2004年2月《就业,不能再歧视下去了》,南方周末,2004年2月《防止对流浪乞讨人员强制措施回头》,南方周末,2004年2月
蔡定剑的个人简历
姓名:蔡定剑 毕业院校:1983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1986年9月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最高学位:博士供职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曾任职务: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政研究所所长2010年11月22日凌晨3:30,中国著名宪政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不幸病逝,享年54岁。 ◆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干事◆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会常务理事 社会兼职: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洪范法律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经济改革研究会特邀研究员 宪法学、人民代表大会与选举制度、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主要讲授课程:宪法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立法研究、基本权利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外语语种:英语 1994年10月-1995年10月,美国哥伦比亚法学院访问学者2002年1月-7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耶鲁大学大学访问学者1995年10底-11月中和2002年6月中-月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两次短期访问研究2002年5月5日-5月25日,瑞典隆德大学访问研究2004年7月初-10月初,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研究学者2007年9月5日-11月25日,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和法国巴黎政治学院进行欧盟项目研究 主持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中——荷法治合作项目“就业歧视调查与反歧视对策研究”(2005年5月-2008年5月)欧盟项目——中欧公众参与民主理论与实践研究(2006年6月-2009年5月)与耶鲁法学院合作项目――“公共预算制度改革研究”(2006年-2008年)在陈光中教授主持的国家重大攻关项目《中国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研究》中承担子项目在徐显明教授主持的国家重大攻关项目《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中负责子项目
蔡定剑著作《中国人大制度》哪儿有电子版下载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蔡定剑著
【出版商】 北京市:法律出版社 , 1998
【ISBN号】7-5036-244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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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定剑的理性理念
定剑老师离开我们有10多天了 。定剑老师是一名普通的大学教授,但他更是一个不平凡的人。他用生命为实现与维护民众权利而不懈努力,他用生命全力推动国家进步,他一生所致力的是真正关系到我们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民族振兴的伟大事业!这些天来社会公众以各种形式的强大民意表达,充分展示了对他的高度肯定与敬意,其中也包含了我对定剑老师深深的崇敬。在没有认识定剑老师前,我是他的理论“粉丝”;自打结识定剑老师后,他的理论思考、实践探索乃至他的意志品格、心胸境界一次次地震撼着我。在他生前,追随着他的事业;在他离去后,为他未竟的事业继续奋斗,这是我们许多学界朋友的共同意愿。在定剑老师身上,中国知识分子“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品格与当代公共知识分子独立思考与批判精神的社会责任感融合一体,并贯穿于他全部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由此,他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理论研究上作出独特的贡献,被称为研究“中国人大制度第一人”,在他逝世后,许多人评价他将是进入中国宪政历史的历史性人物。我以为这样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 人民民主权利必须依靠宪法的有效实施。定剑老师认为,“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如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等,应视为全部法律秩序的基本价值或目标。”他的一篇文章题目就是:“宪法是拿来用的”。他研究宪法不是书斋里的文本考据,而是关注现实生活中的真问题:反对就业歧视、制止对居民土地房产的低价强征、呼吁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提供权利救济、努力促进村民自治、推进司法改革等等。定剑老师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始终紧紧系于解决当今中国社会公民尤其是弱势利益群体的权利保障和实现上:2003年他身为局级官员,公开支持三位博士生为孙志刚事件而提出的违宪审查立法建议,在他和一批学者的鼎力推动下,尽管没能促成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但全国人大也以废除旧法代之以新法而在保护人权上有了进展。他坚持不懈地为反对就业歧视而努力,清华大学李盾老师曾经回忆说,定剑老师邀请多个部门的诸多专家参与研究,共同完成了《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和反歧视对策》等100余万字的研究报告,提出了《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自2005年以来,他组织学生深入社会,在招聘会现场进行宣传,开展地方人大反歧视立法培训,和《法治周末》、《南方周末》等一起推进记者的反歧视报道培训,至2008年、2009年、2010年又持续进行大学生就业歧视现状和公务员招考中就业歧视现状调查。2010年9月,蔡定剑重病之中还主持召开了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和大学、研究机构及民间组织参加的“推进就业机会平等经验和方法讨论会”。定剑老师认为民众权利的实现不是谁恩赐的,而是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争取得来的。为此,他深入研究公民参与的理论与实践,并把推进研究与解决问题紧密结合。就在他去世前20 多天,他还拖着已经非常虚弱的病体,于10月26-27日发起并参加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废旧立新研讨会,他以超出常人的意志忍受着病患的巨大痛苦在会上做主题发言,积极倡导拆迁决策过程中的公民参与。 法治的实质是依法治国。宪法要能在实际生活中保障和实现人权,就必须使民众能管住公共权力。他曾经说到在党的十三大会议前后,他参与进行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实地调研和理论研究,而那段经历使他更加致力于从中国实际出发推进宪政建设。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若得不到真正落实,只能称为“法制”,难成“法治”,而“法制”在古代即有。以实行宪政管住公共权力,这是定剑老师的一贯学术思想。多年来他做了多方面的努力。首先,他高度关注基层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的实践发展与立法完善。 1987年定剑老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任职时专门为村民自治问题奔赴各地,直接向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调查,他们撰写的调查报告引起了很大反响,直接促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顺利通过。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行后的情况表明,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定剑老师为此作出了大量的努力。2009年他由民革中央主办的中国新农村法制建设论坛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制定专门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更好细化和完善选举程序。 2010年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集建议后,他与张千帆老师共同主办了一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学术研讨会,并提出了重要的修改建议。其次,定剑老师认为管住公共权力的一个可行之策就是管住政府的钱袋子。人民要实现监督、制约,公共财政就要透明。定剑老师来在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前后多方呼吁,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要重视推进政府公共财政预算透明问题,而且他发动和依靠地方党组织和地方人大的同志一起参与这项工作,并选择上海闵行区等地率先试点。同时,他多次拖着病体到各地开展读懂政府财政预算报表的知识培训。就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天,他勉强支撑着听取他的助手对12月初广东培训会议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对工作提出要求。第三,在人大制度框架里管住公共权力,就需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定剑老师高度支持地方对完善人大代表职权、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改革探索。从关注人大代表的民主竞争选举、研究现行人大代表制度的缺陷到推动人大代表法的修订,定剑老师倾注了巨大的心血与努力。他已经是病情非常严重,体力严重虚弱了,他还与张千帆老师共同主持了人大代表法修订的学术研讨会议,并且把各位学者的意见都进行了仔细收集整理,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定剑老师一生致力于推进中国的民主宪政事业,他深知这是必须理性推进的艰难历史进程。一方面,他秉持理性思考的态度,反对片面激进的情绪化做法。他在不同场合都强调过,推进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不是要“另起炉灶”,而是要在执政党既有领导之下,充分挖掘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制度在发展民主政治上的潜力,拓展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空间,通过改革完善人大制度,推进宪政建设。在对民主政治的推进中,定剑老师更是不屈服于权力的威势,敢于直言真知灼见。为了推进民主宪政,定剑老师于2007年组织召开了“十七大与中国政治发展理论讨论会”; 2008年主持召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三十年反思与前瞻研讨会”;2009年主持召开“中国宪政前景理论研讨会”。定剑老师是一个当之无愧推进中国走向宪政的研究者和行动者。 人们把定剑老师看做是一个对民主和宪政孜孜以求的学者,认为他身上最突出的品质是支配他一生的自由精神。我以为,定剑老师追求的并非是个人自己的小自由,而是社会民众权利实现与保障的大自由。他从小所经历的农家艰苦,使他深深体会到自由与权利对中国普通民众之宝贵之重要。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大家纷纷展示自己小时候的照片,定剑老师给大家展示的是一张斑驳破旧的照片,他说这是他的小学毕业照,也是他的第一张照片。这张照片伴随他一生,见证了他一生。当时我们一群中外朋友在一起,他动情地回忆起自己小时候6、7 岁就在稻田里干活的艰辛,讲他每天走很远的路去上学。他从没有忘记自己是底层出来的,他对底层民众始终有着深厚的犹如自己亲人般的感情。也正是这感情使他对宪政民主的研究,不是侧重于学究类的经典考据文本研究,而是始终带着深切的现实关怀,针对现实中的问题研究思考,因为宪政民主中现实问题的背后实质都关系到民众权利的保护与实现。为了底层民众,任何一点有利于社会进步的事,他都倾力亲为。定剑老师邀我一同去开个小会。这个会不是学术会议,而是他为改革遇到阻力的一个贫困乡镇寻求发展帮助而专门开的小会。发展要有资金有技术有项目,定剑老师是学者,这些方面的资源他一无所有。他与这个乡镇的干部素不相识,他本可以不管这个事。可是这个乡镇的干部慕名辗转找到了他,他就把乡镇的事背起来发动他的朋友们。为了让这个贫困乡镇的干部能到北京来,定剑老师甚至替他们解决了来京的全部路费和住宿开支。为了能开这个小会,定剑老师多次打电话向朋友们求助。正是因为定剑老师始终把情感和理论研究与社会进步民众利益紧紧系在一起,所以他以博大宽宏的心胸团结一大批不同学术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研究问题。定剑老师对所有学者作出的贡献都给予高度评价,他曾经告诉我,他在研究公共财政预算监督问题时,对财政理论很不熟悉,是天津财经大学的李炜光老师帮助他解决了这个问题。许多学者都提到,尽管在研究中学者们各有不同见解,但定剑老师是博采众长、广泛采纳各种意见,因此许多学者都是因某个具体研究而与定剑老师认识,但从此结下了长期的友谊,形成了长久的合作。因此,他在社会学术界里是难得的有着很大亲和力和广泛号召力的人。宽沟会议上,定剑老师组织了国内法学界、政治学界、社会学界、历史学界、经济学界一大批最优秀的学者共同研讨宪政民主问题。“立德、立言、立行是为不朽”,这是中国文人古来至今的不绝追求,只有把个人生命完全献给社会进步的人才能最终达至这样的境界。定剑老师做到了,人民在自己的心中为他竖起了丰碑。所以,在那个寒风凛冽的早晨,有1000多人自发地赶来为定剑老师送行,他们来自深圳、哈尔滨、郑州、天津、上海、四川山乡,为他送行的队伍缓缓前行绵延不绝,有维权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有维权的反对土地强征房屋强拆者、有不知名的与定剑老师素未谋面的网民、有来自黑龙江的想报考定剑老师的博士生而还没有来得及报名的学生……。所以,目前正在开展的感动中国人物的评选活动中,祖国各地的民众自发地在新浪网和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上为定剑老师投上自己的选票……定剑老师远行了,他的精神将永远激励着我们,他的未竟事业,我们还活着的人当努力继承。我们唯一能告慰定剑老师在天英灵的,就是把定剑老师为之奋斗的事业继续推向前去。“每一步追求都是为了自由”蔡定剑的人生脉络并不复杂。1975年他是福建沿海的一名边防军人,1979年成为中国政法大学(北京政法学院)复校后的第一批学生,1983年分配到解放军总政治部工作,1986年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2004年起成为中国政法大学的一名学者。“他说自己的每一步追求都是为了自由。”张乐伦说。蔡定剑觉得自己并不适合军队而选择离开,尽管那时几乎没有比军人更令人称羡的职业;他离开机关,“因为学校思想与研究空间更大”。蔡定剑进入最高立法机构时,正值中国恢复民主法治。他在全国人大的前同事、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蒋劲松说,当时已攻下北大法学硕士的蔡定剑,是“起点较高”的年轻人,担任研究室政治组组长,颇受重用。1987年,蔡定剑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的调研工作。曾任研究室主任的程湘清回忆说,虽然中国的第一部监督法直到2006年才出炉,但是,蔡定剑率政治组起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执法检查的若干规定》在1992年已获得通过。这一年,36岁的蔡定剑出版了自己最重要的代表作《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成为人大系统和法学界知名的“学者型官员”。此前,从未有人对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做过系统论述。“在机关里,能踏实研究问题的人不是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吴高胜说,并不是所有人都充分利用了得天独厚的条件。2002年,蔡获评“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蔡定剑的名字吸引了更多的公众注意,是在2003年。他组织一些人大官员和学者所作的《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发表,直接介入民主政治最核心的议题。当时,孙志刚案震惊全国,作为一名在职官员,他在《南方周末》上发表观点,支持三位北大青年学者提出的违宪审查。2003年最后一天,这位“学者型官员”正式告别全国人大,回到母校中国政法大学执教。妻子刘星红说,蔡定剑回归学术的想法,实际上自上世纪90年代末就有了。“他比官员更理想,比学者更务实”蔡定剑原本打算去北大,后因故未能如愿。后来,北大聘请他担任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他与纯粹学院派的学者不一样,他讲的道理往往是简单、直接的,他用的文字是明白、流畅的,而仔细读他写的东西,会发现都带有很深的感情。”时任北大法学院院长、现北大常务副校长吴志攀对南方周末记者说。2003年9月的一天,乙肝病毒携带者浙大学生周一超因刺杀人事干部被判死刑,网友发起一项1611名公民的联署行动,要求对全国31个省份招考规定进行违宪审查。乙肝患者维权网站“肝胆相照”版主“小谷子”给当时的官员蔡定剑打电话,得到了他的鼓励和支持:“公民的口袋不能随意搜查,公民的身体怎能随意搜查?”蔡认为,体检、党团员身份要求甚至“干部年轻化”口号,都可能涉及歧视,而这些人们往往意识不到。2004年6月,蔡定剑担任所长的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宣布成立,当天同时启动了“反就业歧视国际法律合作”项目,至今仍在继续。在每年评比中,宪政研究所的“横向课题”总列前茅。实际上自创立起,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一度只有一个固定的研究人员——蔡定剑自己。2008年1月起,刘小楠加入,成为蔡最稳定的工作伙伴。宪法研究所课题繁多,但最主要集中在反就业歧视推进、公共预算改革和公众参与三大议题。刘小楠说,蔡的一个未完成的设想是,希望组织师生,一个人专攻一项公民宪法权利,再结集成书。“他认为,国内宪法学者对国家权力研究得多,但对公民权利研究得少。”蔡定剑希望,通过一个个具体项目,推进解决实际的制度问题。他一直关注宪法司法化和私法化。“他有一个重要的理念是宪法是拿来用的,他一生努力的立足点,就是如何把宪法变得更有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说。2013年1月,蔡定剑抱病联名20位专家学者呼吁取消高考中的乙肝歧视,一个月后,各地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取消乙肝检测。紧接着,他又将《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发往全国人大。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说,他们收到了蔡的法律草案。“他认定一个目标,就一直坚持。”她说,虽然一些法律进入立法程序尚需时日,但蔡的执著令她感动。“他比官员更理想,比学者更务实。”武增说,因为蔡定剑在立法听证方面的项目推动,这项制度得以在全国许多地方陆续推广开来。上海市闵行区人大财经委主任顾宏平称“蔡定剑是个伟大的人”。2007年起,蔡联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一起,在宪政学者孙潮担任一把手的上海闵行区进行公共预算改革。设计者的创想,让顾宏平眼前一亮,比如,设财政预算初审听证会与人大代表修正案两道“关卡”,保证了监督终可真正落实。2013年6月,蔡定剑仍坚持飞往上海,讨论改革推进事宜。“每个人都是改革的推动者”出现在公共场合的蔡定剑,总是“朝气蓬勃的样子”。此次病重,他不让客人到病床前探视,坚持梳理整齐,坐到客厅沙发上接待。刘小楠说,“他爱美”,喜欢旅游和拍照。之所以经常选择香山饭店开会,是因为那里风景优美,饭店则是华裔建筑大师贝聿铭在中国大陆仅有的几个作品之一。蔡定剑是公认的完美主义者,他的儿子蔡克蒙认为他是一位严父。学生很难得到他的高分,而工作伙伴和助手,则已习惯他的认真性格和从未有当面的表扬。“他几乎没有对什么事情很满意,”刘小楠说,“每一步每个细节都要跟他报告。”几乎每次会议,蔡看过会场之后都要重新摆放。去世前几天,他还突然问起广州培训的用车问题,尽管此前他已正式委托四川大学教授周伟代为主持。蔡还喜欢较真。比如,他明知空姐餐车里没有桃汁,依然说“我要桃汁”,并要求看意见簿。“不是故意为难,他觉得航空公司应该为旅客提供多样化服务。”他的外语并不好,却在美国为一个劣质电话卡打起小额诉讼官司。到新加坡旅游,他又把强制购物的导游给告上了法庭。“小额诉讼怎么执行,法学院是不会教的。”蔡的律师妻子刘星红说。蔡曾撰文认为,治安法庭、小额诉讼是国外行之有效的经验。较真也是蔡定剑的学术和工作态度。在合作闵行改革时,他曾就财政问题与财科所的专家辩论过。他也不止一次就新闻报道问题与熟悉的记者辩论,“但是第二次采访他时,他好像已经忘了。”一位法治记者说。“比较笨,比较拙,不会讨巧。”刘星红的外甥女吴薇这样评价姨父。然而无论人大机关前同事或是学界同行,都认为他有一种特殊的魅力,“总能把不同的人凝聚起来”。作为立法机关官员,吴高胜和武增经常参加蔡定剑组织的研讨会。武增说,蔡是一个“特别纯粹的人”。“他的人品正直,很有正气,”吴高胜评价他“几十年如一日,始终坚持民主法治”。每年全国“两会”前,蔡定剑总会召集专家记者谈预算。12月4日普法日,蔡会在高校作普法讲座。“每个人都是改革的推动者。”他说。去年底,蔡定剑主持召开“中国宪政前景论坛”,论坛发言被集结成书,题为《走向宪政》。11月19日,书的另外一位编撰者、中国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王占阳带着样书到医院,此时,蔡已拿不动书,放在胸膛反复抚摸。2013年11月23日下午,在中国政法大学为蔡定剑举办的追思会上,他的同事王人博说,“研究宪政的人有,以宪政为业的人有,但像蔡老师这样,像一位虔诚的教徒,以宪政为自己的信仰和信念的,只有他一位。”蔡定剑23岁的儿子蔡克蒙在父亲的影响下成了“宪政爱好者”。他在北大法学院念完本科后留学法国。在追思会上,他说,“如果有一天我到父亲陵前扫墓,我希望我能烧给他一张选票。”
为什么自古美人多薄命?
第一,选择太多,容易走眼。一般来说,可供漂亮女子选择的机会太多。然而,选择太多有时候并 非好事。假如红颜选上的只是贪图漂亮女人的男子,就非常有可能在下一个路口当出现更漂亮的女子的时候,他就会受不住诱惑,甚至跟你说拜拜。选择的机会多, 也不一定会选择到好的。即便在红颜看来是选对了一名成功男士,但是一般来说成功的男子本身社交就很广,常常有女性找,不常呆在家里,对家庭的照顾就有可能 就不如普通的男子那样顾家。统计下来,漂亮女子的一生下来可能还并不如那些容颜长得一般的女子,那么稳定和顺利。一个人在选择少的时候往往会更加珍惜更加 专注和用心,选择多了以后人就容易走眼。据统计,红颜的离婚率和不幸福指数也是比较高,这就是当初决策失误的代价。同样,在职场上, 也有这么一种人,刚开始觉得自己有能力的人,选择工作的时候就挑来挑去的,比如要求高薪高职等等,但是他们并不一定这工作所带来的挑战,没走多远就可能跳 槽或者被炒,这也是职场中的一种“红颜薄命”。所以我们在选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周边的所有的选择并不一定是你的,一定要用心坚持,选择一条并坚持下去, 这样的人生才会比较顺利和幸福。
第二个原因,女性的身体健康和心理方面。一般来说,红颜们有的出身高贵,有的嫁给威猛善战的 将军,有的就进入达官贵族的深深庭院。她们吃山珍海味,穿锦罗绸缎,住豪华阁楼。在这种十分安逸的环境下,有许多美女运动得少,加上对身体健康的疏忽,可 能会得上重病。另外,从心里层面上讲,现代科学研究表明,女性比男性更容易抑郁,承受压力的能力相对较弱,像明星陈宝莲、红楼梦里的林黛玉。陈宝莲由于消 解不了各方压力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林黛玉因为感情问题相思成疾,郁郁而终。以上两个都是红颜本身存在的问题,接下来讲社会的原因。
第三,受战争频繁时代背景的影响,有些红颜美女的丈夫战死沙场,造成守寡的悲剧,三国时的大乔和小乔就是很好的例子。据了解,大乔和孙策只过了两年的夫妻生活,孙策就不幸遇刺身亡。年仅二十几岁的大乔守了一辈子的活寡;小乔之夫周瑜死去之时也只有三十几岁,最终在孤独了半辈子之后离开了人世。而靠美人计名留千古的貂蝉,其结局一样是悲剧。
第四,封建礼教的桎梏使女性的的社会地位很“薄”,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宣扬“从一而终”、 “夫为父纲”等思想的封建道德是妇女精神上的枷锁,在这种腐朽文化的禁锢之下,失去丈夫的美女们不得不接受要孤寡终老的现实,低幸福感地在漫无边际的寂寞 中孤独地生活着,刚刚讲到的大小乔就是这种情况。再就是,在古代家庭中,女性没有什么发言权,作为妻子就是要服侍好丈夫,照顾好子女,丈夫的“命令”不可 违背。在这样不平等的道德标准之下,红颜很容易会遭到丈夫的责骂甚至是抛弃。总之,在封建制度下,红颜是腐朽思想的牺牲品,难逃凄惨的命运。
有什么好的法理学入门著作或者经典著作?
这里有几本,你可以去找来读读。
1、於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
2、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
4、 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
5、布赖恩·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语境》,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
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的异同
(1)地位不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
(2)效力不同。宪法具有最高法的效力,任何其他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内容、原则。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3)内容不同。宪法综合地规定了国家、社会、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而普通法律涉及的则是某类社会关系。
(4)制定修改的程序不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比较严格复杂,而普通法律则相对简单。以我国而论,我国宪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会议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一般由立法机关制定修改,且只需要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即可。
相比较普通法律,宪法规定权利有何特殊意义
(1)根本性和最高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同时它又具有最高的地位,有着最高的权威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它为准则。 (2)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二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包括各民族、各政党、社会团体、全体公民等。(3)概括性。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式,因为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不可能也没必要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 (4)适应性和稳定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与原则性,决定了它比一般法律规范有更大的适应性。同时从总体上看,其修改频率慢,修改的范围也相对小一些,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时事政治感想
你选一段嘛
权威解读社会主义荣辱观
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话发表后,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领会其精神实质,并继以更好的践行,本刊编辑部特邀请权威专家,对社会主义荣辱观产生的时代背景、深刻内涵及全社会应该如何践行进行深入解读。
权威解读社会主义荣辱观
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提出有其历史必然性
我们党有关理论的提出都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都是符合时代要求并需要全党全社会认真加以贯彻落实的。这次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同样有其历史必然性,意义极为重大。
中央宣传部社科规划办主任张国祚从三方面分析了社会主义荣辱观产生的时代背景及意义。
首先,以“八荣八耻”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提出,是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在经济上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毋庸讳言,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也付出了一些代价。这些代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然资源在某种程度上遭到过度耗损,自然环境在某种范围内受到严重污染;二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育,社会上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一些人在基本的道德价值判断上出现了混乱,理想信念淡漠了,思想道德滑坡了,甚至在一些党员干部中还出现了腐败现象。之所以付出这两种代价,都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缺位有关。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理想信念淡漠和思想道德滑坡显然与违背“八荣八耻”直接相关,即便是在乱砍滥伐、破坏生态平衡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实质,要么是缺乏保护生态平衡的科学知识、愚昧无知,要么是只为了一己私利,而不顾国家、集体利益,同样是违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行为。可见,现在提出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很有现实针对性的,是我们克服发展中的不足,解决前进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必然需要。
其次,社会主义荣辱观还直接关涉国家软实力的强弱。现在,评价一个国家,不能光看其经济总量、军事力量等硬实力,还要看这个国家的思想文化、民族精神、道德情操等软实力因素。毫无疑问,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必将进一步提升全民族的精神状态和道德情操的境界,进一步增强我们党和国家的凝聚力、感召力、影响力、战斗力。
第三,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国家现行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是相辅相成的。正因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所以它与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于内在精神上相通相融。比如,与目前正在开展的党员先进性教育密切相关。党员干部要做人民的好公仆,必须首先做一个好公民,而做一个好公民的基本要求就是践行“八荣八耻”。这对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非常必要。一个政党要巩固自己的地位,就要有泾渭分明的荣辱观,这样才能在人民当中树立起良好形象。再比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紧密相关。如果所有社会成员都能知荣辱、树新风、讲正气,那么这个社会必然会走向和谐。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也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息息相关。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只有全体公民都知荣辱、创文明、促和谐,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才能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
中国伦理学会会长、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陈瑛认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提出,对于全党和全国人民同心同德谋发展意义重大。他说,目前社会上已经暴露出一些不良的思想倾向。如有人提出用“多元价值”来否定我们坚持的“一元价值”,不要“同德”要“异德”,要“离心离德”。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我们必须明白,尽管多元价值是客观存在,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员,我们的价值观必须要有共同的指导思想,让多元价值观接受一元价值观的领导,做到“一中有多,多中有一”。具体来说,就是要服从于“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只有这样,全国人民才能一心一意,同心同德,共同把国家建设得更好。
如何理解“八荣八耻”的深刻内涵
以“八荣八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于简练的表述中蕴含着丰富的内涵。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部副主任、教授王伟分析指出,社会主义荣辱观既与中华民族精神和传统美德一脉相承,同时也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时代精神的汇聚和体现。具体来说,“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就是在新形势下,以建设祖国、保卫祖国、富强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的荣誉、尊严和利益为最大耻辱;“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就是每个公民不论职务高低、能力大小,都要在不同岗位、通过不同形式为人民服务,与此同时,要高度警惕可能出现的种种背离人民利益的倾向;“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就是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我们必须把科学技术真正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且在全社会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就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我们要在各行各业包括新兴行业中培养爱劳动的思想,并使之成为衡量公民道德品质的价值尺度;“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就是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避免种种损人利己的行为;“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就是要将诚实守信作为个人行为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事业单位乃至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对假冒伪劣、不讲信誉等行为予以严厉谴责;“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就是要认识到我们现代化建设的路还很长,任务还很艰巨,必须在新时期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
陈瑛指出,有人可能会说,我们刚提出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怎么又提“八荣八耻”呢?我认为,“八荣八耻”是过去一系列提法的深入、系统的发展,它准确地体现出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同时也将“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等提法完全包容进来,形式鲜明,很容易被群众接受,可以说是为先进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了一面鲜明的旗帜,也为全党全国人民同心同德谋发展指明了方向。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需有机制保障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关键在于脚踏实地予以践行。对此,张国祚认为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把学习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学习贯彻十六大以来我们党的一系列理论创新和重大战略思想结合起来;二是要深化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理论研究,全面准确深刻地理解其科学内涵及其重大意义;三是要宣传好,让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四是党员干部要身体力行,为群众做出表率;五是领导决策部门要拿出具体的措施办法,营造好践行荣辱观的氛围。
王伟认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建立相应的践行机制。第一,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机制。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需要从他律和自律,亦即从道德教育与道德修养两个环节着手。教育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养成的外部机制的基础。目前,各行各业都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这些措施,已经勾画出了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机制的框架。第二,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修养机制。社会主义荣辱观能否充分发挥其巨大的社会效应,关键在于广大公民能否通过道德修养,升华到较高的道德境界。为此,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追求崇高道德修养的风气。第三,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示范机制。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我们善于发现和运用先进典型,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道德楷模,让广大群众见贤思齐。同时,还要特别强调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广大领导干部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道德要求转化为个人的道德行为,常修为政之德,为全体人民做出榜样。第四,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评价机制。道德的基本特点之一,是以善恶标准对社会现象进行评价。按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善”主要是指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社会道德要求的行为,“恶”主要是指违背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社会道德要求的行为。要在全社会筑牢基本道德规范,形成惩恶扬善的舆论氛围。
中央教科所学校教育研究部主任、教授刘惊铎从青少年教育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文化与价值多元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教育,让他们从小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极为重要。今天的青少年生活的时代背景已有很大变化,我们的道德教育应该坚持怎样的原则,采用怎样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才能使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内化到不同年龄段、不同文化、不同地域、不同家庭背景的孩子的人格结构之中呢?我以为,最关键的,是要坚持“三近”原则。首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要贴近孩子生活。道德的本质是实践的,也是生活的。当前道德教育很大的一个弊病是“空”,脱离孩子的生活世界,空洞、枯燥、缺乏生活气息。脱离了孩子生活的道德教育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我们的荣辱观教育,必须贴近孩子的现实生活,从生活中寻找道德教育的素材和契机。其次,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必须接近孩子个体。道德教育在本质上是涵养化育个体的德性。道德教育只有成为个体的自我需要,才可能是有效的。因此,道德教育必须和孩子的个体经验相接近,融入到孩子的个体生命成长中去,成为孩子成长的“呵护人”。最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还要亲近孩子心灵。道德文化建设在本质上是精神的和心灵的活动。道德教育只有触动心灵,引发感动,引领精神成长,才是真正的教育,才是真正有魅力的教育。缺乏相互尊重、平等对话,板起面孔说教,机械地传授知识,不是真正的道德教育。
当前公务员队伍恪尽职守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并分析其原因
一、问题:
当前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方面问题还比较突出
1、有些干部宗旨意识淡薄,群众观念不强;
2、有些干部党性不强,地位观发生偏差;
3、有些干部组织纪律观念差,自由散漫。
二、解决方案:
1、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自己和同志。
2、一切以事业为重,正确对待个人进退,正确对待组织选择,恪尽职守,凭工作立身,靠实绩进步。
我国基层公务员招聘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机构改革的深入,各级政府机关行政部门及其公务员肩负的职责非常重大,人民群众对公务员的期望也很高。如何充分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很迫切的、现实的问题。
一、当前公务员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国家公务员激励管理的过程就是激发公务员内在的动力和要求,激发他们奋发努力工作,去实现组织既定的目标和任务。推行国家公务员激励制度无疑取得了公认的成效。但是在推行这一制度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因激励机制不到位而出现的问题。
一是思想情感激励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简单。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只注重集体教育和批评帮助,而忽视了经常性、针对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对干部思想动态掌握得少,不善于及时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暖人心、聚人心的工作做得不够,导致在干部中缺乏一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是绩效考核激励不健全。近几年我国一直在不断的完善各种考核机制,但是这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工程,不是一天两天的事,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的去补充的完善。在现在的考核激励中,仍有一小部分考核的结果没有真正与公务员的任用、奖惩、交流、培训挂钩,奖金分配没有真正拉开档次,吃“大锅饭”的现象依然存在,体现不出按劳分配、“能者多劳多得”的原则。
三是职务晋升激励不合理。在干部提拔使用上,没有真正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激励机制。一些部门在对公务员的使用上,轮岗、交流、待岗等制度执行还不到位,出现一些公务员该换岗的不换岗,一些不想干事的公务员该待岗学习的不待岗学习。这样,不仅工作能力差的公务员得不到锻炼提高,而且对有能力干事、想干成事的公务员影响很大,同时也不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四是纪律惩戒激励力度不够。对干部监督制度执行时松时紧,尤其是对公务员八小时之外行为,管理的力度相对较弱,监控缺乏有效的措施,组织掌握情况少,教育督促也不力,错失了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时机;对问题和矛盾的处理手段疲软,个别单位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迁就照顾,出现问题遮遮掩掩,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合稀泥的现象时有存在,导致纪律惩戒力度相对较弱。
二、当前公务员激励机制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以人为本”思想缺乏,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薄弱
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中心。由于体制、历史和文化等诸多原因,我国行政组织的人事管理仍然没有摆脱传统人事管理观念的影响,没有真正地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传统的人事管理主要是以事为中心,讲究组织和人员的调配,多注重于事的管理而忽略了人的积极因素,因此多见“人浮于事”。它要求因事择人,过分强调人适应工作,而不重视员工潜能的开发和利用,更忽视了人是一种“资源”的战略意义。
(二)晋升制度、考核制度等配套制度建设滞后
要使激励机制发挥应有作用,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制度来保证其良好运作,而我国在公务员晋升制度、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还相对滞后,影响了公务员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
首先,现有的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还远未达到稳定、健全、科学的程度。职务晋升缺乏公开的民主监督和法律保障,容易导致用人上的腐败,很大地打击了真正具有才能的公务员的积极性。晋升工作中,资历主义泛滥,论资排辈之风盛行,浪费人才,降低效率。虽然公务员职务晋升取决于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但并不是说,所有德才表现优秀的公务员都能晋升自己期望的职务,因为公务员职务晋升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有职位空缺。这种职务设置的有限性与个人需要的无限性形成矛盾,由于岗位限制等客观原因,导致级别晋升受阻,导致公务员的期望大于现实,影响公务员晋升制度激励功能的发挥。
其次,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把“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作为考核国家公务员的两种基本方法。考核方式过于简单化:注重定期考核,忽视平时考核;注重组织考核,忽视民主评议;注重内部考核,忽视外部考核;注重一般性考核,忽视考核对象的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特殊要求;注重单位里的个别领导的意见,忽视单位里的广大群众的反映……凡此种种,往往使考核结果有失真实,有失公正。从而使以此作为标准的晋升、奖惩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影响了激励机制作用
为什么我国的“两会”总是在3月份召开?
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将每年“两会”的会期基本上定在3月,并逐渐固定在3月5日召开。主要是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行使的职权有关。因为,人民代表大会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就决定了“两会”不可能太早开。如果是1、2月或者前一年12月开,此时的预算做不出来。而“两会”开得太晚,一年的时间过半儿才开会审查预算的话,则失去了预算的意义。
每年三月在北京举行的“两会”是哪两会议
“两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简称。每年3月份“两会”先后召开全体会议一次,每5年称为一届,每年会议称X届X次会议。“两会”召开的意义在于:将“两会”代表从人民中得来的信息和要求进行收集及整理,传达给党中央,“两会”代表是代表着广大选民的一种利益的,代表着选民在召开两会期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选民们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什么是同票同权
明朝时期,官员向皇帝上书,要先送内阁,由内阁辅臣做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叫做票拟,再交给皇帝批阅。皇帝用朱笔(红笔)在奏章上批示,叫做“批红”。阁臣中只有首辅(又叫首揆)才有票拟权,次辅、群辅只能参论而已。 跳票的意思大致如下:"跳票"是行话,是因为帐户内没有钱,银行无法兑现,遂把此空头支票寄还给支票持有人的行为俗称“跳票”之后, 开此空头支票的人只会受到“跳票” 罚款的惩罚。现在衍生的意思有,延期发行的意思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审议的两部法律草案有关规定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一是“同票同权”,即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取消城乡差别,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二是“同命同价”,即 简单的啊以前城市居民人大代表一票相当于农民人大代表两票现在一票对一票同票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