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男子火锅店遭围殴,还被泼滚烫锅底油,餐厅服务员当时有无劝阻行为?
引言:近日我们看到一则这样的消息,就是成都的一个男子到火锅店遭围殴,而且还被滚烫的锅底油泼在身上,所以这个时候餐厅的服务员是无法劝阻的,你是怎样看待这个事情的?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一、如何看待成都男子遭围殴在平时的时候我们都知道水特别的烫,很多人被热水烫了就会眼泪往外流,但是当你被火锅的油底泼在身上,后果也是比较严重的,而且身上肯定会特别的疼痛,所以我们发现成都一个男子在火锅店被人围殴,用滚烫的锅底油泼在身上,这个时候是抱着是多么的狠,我们知道这是非常不好的一种事情。现在我们知道这个挑事的人也被警方带走并判处刑罚,刑事拘留泼油的人被刑事拘留10天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查再审查到底是什么原因。施暴者不仅会被判处半年的有期徒刑,而且还会付给泼滚烫锅底油的男子医疗费用,这些都是他应该承担的。我们也知道这个事情是非常严峻的。二、影响非常不好对社会的影响非常不好,当时的服务员也没有办法去阻拦,我们知道这个时候如果阻拦伤害的人员也会变多,很多人也会害怕,所以我们也不应该责怪别人,只能说施暴者的原因。我们都知道人应该有正义,但是当时的一些人员应该做到一些劝阻,但是情况比较紧急,这个时候无动于衷,可能显得世态炎凉,所以如果他们一点举动都没有,这个时候很多人也会感觉他们的人性特别的少,没有帮助自己的顾客维护利益造成这样的事故。很多人遇见这样的事情都非常的害怕,所以这个时候服务员可能去服务他们,但是最后还是动手了,这个时候就造成了不好的结果。
成都男子火锅店遭围殴,被泼滚烫锅底油,案件将会如何处理?
引言:成都男子火锅店招围殴,被泼热油底之后涉嫌的人员已经全部抓获,而且将会依法立案调查。在生活中人们如果不小心被烫到都会觉得非常疼痛,而且如果热水过热的话就会起水泡,再试想一下,被热油泼上之后会是什么效果,而在四川成都就发生了,一起热油泼人案件。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成都男子火锅店遭围殴,被泼滚烫锅底油,案件将会如何处理?一、成都男子火锅店遭围殴,被泼滚烫锅底油,案件将会如何处理四川成都发生了一起群殴事件,在视频中可以看出一个白衣男子被几个人群殴,并且有人将滚烫的锅底泼在了该男子身上,目前施暴者都已经被警方控制住,并且被依法刑事拘留,泼油者被刑事拘留了10日,但是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施暴者都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并且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警方也表示会依法立案进行调查。二、此次事件的经过根据警方调查了解到,就是双方在餐厅中发生了口角,而且喝的有点高,因此就没有办法管控好自己。并且根据知情人士透露被打的是因为身穿比较像店里的服务员,所以就让他过去服务,结果不知道怎么样就吵了起来开始动手。在争吵的过程中,其中一人就直接用油泼向对方,虽然没有泼到全身,但是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三、小结施暴者的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结伙互殴情况,虽然受害者并没有受到非常严重的伤害,鉴定为轻微伤,所以这种行为只能定性为一般的寻衅滋事来进行拘留,但是其中泼油的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所以属于刑事犯罪,因此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城管与摊贩发生冲突2名涉事城管已被停职停岗了吗?
12月29日,一段“新洲城管打人”的视频在网上传播,视频中一名身穿城管制服的男子将一名摊贩打倒在地。经楚天都市报记者核实,此事发生在湖北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目前带队的城管队长及相关人员已被停职停岗。据网友称,被打摊贩姓丁,在邾城街齐安大道摆摊卖油炸煎饼。29日上午,10多名城管人员来整治占道经营,有人与丁某发生冲突,随即发生了视频中的那一幕。记者在新洲区人民医院急诊科找到了被打的摊贩丁某。新洲区城管委的工作人员张先生正在陪同丁某做检查。29日傍晚,新洲区城管委发布公告:经初步调查,29日上午,区城管执法督察大队邾城中队在邾城街齐安大道对出店占道经营进行整治的过程中,与拒不退出占道经营的摊贩丁某发生冲突扭打。新洲区城管委已对带队队长钟某、当事人朱某(人事代理身份)停职停岗,同时,由一名班子成员带领相关人员向丁某诚恳道歉,并送医检查。目前,区纪委已介入调查。
四川一商户遭多名城管围殴是怎么回事?
四川遂宁的朱女士因为店铺招牌问题,与正在拆除招牌的城管发生口角,随后遭到数名城管执法人员的殴打。现场视频显示,一名穿着制服的工作人员打了朱女士一巴掌,随后四五名同样身穿制服人员一起围上去殴打朱女士。2日上午,四川省遂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和遂宁市嘉禾派出所均表示,目前针对此事正在了解调查当中。今日(3日)凌晨,四川省遂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官方微博“遂宁市城管执法局”发布消息称,3月1日,有网友反映经开区城管执法局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殴打执法对象。获此信息后,经开区管委会立即对涉事城管队员作出停职处理。目前,经开区纪工委、区公安局也已展开调查。
湖南临武城管执法冲突事件的处理结果
湖南临武城管执法冲突事件的处理结果:12月27日下午3时许湖南永兴县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宣判4名城管获刑,最高判11年。一审判决后,4人均提起上诉,5月1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年7月17日,临武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地瓜农邓正加夫妇发生争执,冲突中邓正加倒地死亡,这一事件广受社会关注。事发后,涉事城管局工作人员被刑拘,城管局局长胡郴、党组副书记邹红卫被免职。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10时许,廖卫昌等人巡逻执法至临武县城关镇解放南路一路段时,发现邓正加夫妇未在城管划定区域内摆摊卖西瓜,在劝离未果的情况下“暂扣”了4个西瓜和一杆秤。邓正加夫妇进行阻拦,城管局工作人员告知邓正加夫妇到城管局去处理后,便离开。当日11时许,被告人廖卫昌等人巡逻至临武大道农民自产自销指定区附近时,被转移至此摆摊卖西瓜的邓正加妻子黄某发现,黄某对廖卫昌等人谩骂。廖卫昌等人未予理睬,并到对面处理其他违规摆摊的商贩。因黄某一直对廖卫昌等人进行谩骂,廖卫昌便用手机拍摄该情况,黄某搬起西瓜作势欲砸廖卫昌,邓正加用秤杆戳向廖卫昌,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等人则一起抢夺杆秤。廖卫昌首先挥拳击打邓正加头面部,然后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也动手对邓正加进行殴打,邓正加倒地后死亡。经法医鉴定,邓正加系在外力作用下诱发小脑与脑干桥延沟交汇处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据法院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主动到临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廖卫昌、袁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骆威平、夏际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
湖南临武城管执法冲突事件是怎么处理的?
湖南临武城管执法冲突事件的处理结果:12月27日下午3时许湖南永兴县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宣判4名城管获刑,最高判11年。一审判决后,4人均提起上诉,5月1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年7月17日,临武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地瓜农邓正加夫妇发生争执,冲突中邓正加倒地死亡,这一事件广受社会关注。事发后,涉事城管局工作人员被刑拘,城管局局长胡郴、党组副书记邹红卫被免职。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10时许,廖卫昌等人巡逻执法至临武县城关镇解放南路一路段时,发现邓正加夫妇未在城管划定区域内摆摊卖西瓜,在劝离未果的情况下“暂扣”了4个西瓜和一杆秤。邓正加夫妇进行阻拦,城管局工作人员告知邓正加夫妇到城管局去处理后,便离开。当日11时许,被告人廖卫昌等人巡逻至临武大道农民自产自销指定区附近时,被转移至此摆摊卖西瓜的邓正加妻子黄某发现,黄某对廖卫昌等人谩骂。廖卫昌等人未予理睬,并到对面处理其他违规摆摊的商贩。因黄某一直对廖卫昌等人进行谩骂,廖卫昌便用手机拍摄该情况,黄某搬起西瓜作势欲砸廖卫昌,邓正加用秤杆戳向廖卫昌,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等人则一起抢夺杆秤。廖卫昌首先挥拳击打邓正加头面部,然后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也动手对邓正加进行殴打,邓正加倒地后死亡。经法医鉴定,邓正加系在外力作用下诱发小脑与脑干桥延沟交汇处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据法院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主动到临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廖卫昌、袁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骆威平、夏际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
临武城管事件始末
在与城管发生肢体冲突后,52岁的湖南郴州临武县瓜农邓正加倒地,死亡;其妻黄细细被诊断为头部软组织肿胀,被送到医院治疗。
事发前半小时左右,卖了10年西瓜的邓正加夫妇当天首次遭遇城管,并发生短暂的肢体冲突。
当时,他们在不到3个小时内已经卖掉了约500斤西瓜,这比以往的生意都好。邓正加没有听妻子“别卖了”的劝告。他向妻子许诺,再有差不多两个小时,就能卖完整车西瓜,可以在午饭前赶回17公里外的莲塘村的家里。
邓正加最终只多卖了一个西瓜后,再次遭遇城管。
17日凌晨5时11分
夫妇开车载千斤西瓜进城
邓正加夫妇在17日凌晨四点多起床,开始将16日下午摘好的西瓜搬到三轮车上。从家里出发前,黄细细看了一下手机:5点11分。
对于瓜农来说,要在县城抢到一个好的摊位并不容易,早起显得尤为重要。
当地瓜农介绍,临武当地有规定的果蔬买卖场所。但是一次要收两块钱摊位费,而且,当地人习惯在上下班路上买路边的西瓜,果蔬市场生意并不好。
更多人因为舍不得花摊位费的钱,而是到政府不允许的、人流量大的街道摆摊。
17日,邓正加的摩托三轮车上装了约1000斤西瓜,17公里的进城道路,走了四十多分钟。
清晨六点,他们来到了临武县解放南路,在黄细细看来,这里人流量大,卖得比较快。今年他们曾三次在此处卖瓜,一直没有城管过来处罚,很安全。于是,这一次,他们又把卖瓜的地点定在了解放南路。
当天的生意出奇的好,他们在不到3个小时内就卖了约500斤西瓜。
17日上午10时左右
城管队员“暂扣”四个西瓜
上午10点左右,黄细细看到,有城管从不远处的十字路口走来,并抱走了前面瓜贩的瓜。
和黄细细一起看到这一幕的,还有他们身后化肥经销店里25岁的胡婷。胡婷说,城管抱走了前面一个瓜贩五六个西瓜,眼看城管朝化肥店这边走来,胡婷和店里的其他人还帮门前一个瓜贩,把西瓜搬进了化肥店。
胡婷说,城管来到邓正加的摊前后,抱起了四五个西瓜,放进了执法车里。临武县在昨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此的表述是:县城管执法人员对其四个西瓜进行了暂扣。
个头不高的黄细细不服气,她走到城管车前,不让他们走。此后,现场的城管打了电话,又有一辆车开过来,两辆车里的七八个城管抬着黄细细的腿和胳膊,要把她扔进车里。
黄细细说,她大声喊叫,很多路人过来围观,城管才将她放下。
城管走时,把他们的秤也拿走了。
17日上午10时50分
二次相遇 6城管围殴瓜贩
城管走后,黄细细劝邓正加不要再卖了。但邓正加觉得当天生意很好,西瓜剩得不多,换个地方应该很快就卖完了。
邓正加花了22块钱,买了一个称重30斤的秤后,将三轮车开到了约两里外的文昌路与河滨路交叉口。
这是一个允许摆摊设点的地方。这一次,邓正加将摊子摆在了挂着“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临时销售区”的横幅下,横幅落款为:临武县城管局。
同在横幅下卖西瓜的61岁的吴五珍记得,邓正加快11点时来到这里。
将车停下后,黄细细开始跟她及周围开摩的的师傅讲了刚才的遭遇,她说“城管抱了他们的西瓜,还把他们赶走”。黄细细很生气,也很激动,说了“他们就像土匪一样”等脏话。
吴五珍记得邓正加一直在边上摆放西瓜,没有说一句话。
10时50分许,临武县城管局执法三大队大队长廖卫昌等人巡逻至这个岔路口。
吴五珍说,他们将车子停在了邓正加摊子对面的瓜摊。黄细细看到是刚才的城管,情绪很激动,大声向周边的人说“土匪”等话语。
城管打死瓜农的处理结果是什么?
2014年5月1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临武瓜农事件"二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廖卫昌等4名城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处4名被告3年6个月至11年有期徒刑。湖南瓜农死亡案,亦称临武县"7.17"事件。1,2013年7月17日上午,湖南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莲塘村村民邓正加发生争执冲突,邓正加死亡。临武县公安、纪检等部门开始调查,全力查清事件原因。县政府表示,将做好善后处置和慰问工作。2,2013年7月31日晚,郴州市公安局通报,7月17日在与临武县城管人员冲突中不幸身亡的瓜农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3,2013年8月1日,邓正加亲属称,全家都不接受尸检结论。4,2013年12月27日下午3时许湖南永兴县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宣判 4名城管获刑 ,最高判11年。四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对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的反击为何不属于正当防卫?
对无责任能力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无责任能力人,是指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对于无责任能力人行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我国刑法学界目前存在两种不同主张:
一是否定说。此说认为,对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不能实行防卫。其理由主要是: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的。“不法”与“违法”是同义语,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仅仅客观上造成损害而主观上没有罪过或过错的,不能称之为不法侵害,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精神病人的行为是没有罪过和过错的行为,因而对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所以,无责任能力人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二是肯定说,此说认为,对于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其主要理由是:不法侵害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责为必要,只要行为客观上造成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的严重损害;就属于不法侵害,无责任能力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同样具有不法性质,因而可以对之实行正当防卫。
我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讲,不法侵害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但对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则应从法律追求的价值和法律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宗旨出发进行探询。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与公平,凡是有损正义、公平的要求,给法律赖以生存并竭力维护的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的行为,不管行为人主观意思如何,责任能力怎么样,都与法律的价值背道而驰,都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一种破坏,因而也都应为法律所禁止,此其一,其二,法律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卫在紧迫情况下,合法权益不能有效地受到法律保护的缺撼。如果强调不法侵害必须出于侵害人的主观意思,且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势必要求防卫人在实施正当防卫之前先弄清楚不法侵害人的主观意思和责任能力。而这在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侵袭的危机时刻,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故我主张,不法侵害的认定标准应以客观说为宜。不过,从人道主义出发,考虑到无责任能力人是社会的弱者,因而对他们实行防卫时,不能像对一般的违法犯罪人那样,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避免不法侵害时却不采用,而是仍可进行正当防卫。相反,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要尽可能地采用其他方法避免,只有在不得己的即用其他方法,但不能避免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才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