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行示威

时间:2024-07-04 15:12:39编辑:奇事君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违反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如何处罚?

对违反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如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1、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的;2、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八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哪些情形的,应予制止

法律分析: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广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和水上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广东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四条 本市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第五条 在本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不需申请的除外。第六条 居住地不在本市的公民不得在本市发动、组织、参加本市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第七条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发动、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有两名以上负责人的,应确定一名为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船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决定通知书送达地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申请在中山纪念堂、广州起义烈士陵园、英雄广场、黄花岗烈士墓园、天河体育中心、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和海珠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须经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注:本条中关于“市人民政府对在中山纪念堂等特定场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第十条 主管机关接到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四十八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在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名,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由于不在送达地点、又无书面委托其他人接收,致使决定通知书无法送达的,或者其负责人拒绝在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名的,送达人应邀请见证人到场,送达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即视为送达。第十一条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集会、游行、示威的,其负责人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主管机关,经许可后方可举行。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接到主管机关的通知书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与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不得推诿、拖延,并将协商结果及时告知主管机关。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其负责人和主管机关。第十四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扰乱、冲击和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违反者,主管机关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处理。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事项进行。其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秩序,并应指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负责人和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标志式样应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一日前送主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保障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受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所称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第四条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所称武器是指各种枪支、弹药以及其他可用于伤害人身的器械;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依法管制的刀具;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能,瞬间可以造成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一切爆炸物品。  前款所列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在集会、游行、示威中不得携带,也不得运往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地。  第六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不需要申请的活动,应当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新刑法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现行刑法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法律分析: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犯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应当立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什么是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宪法规定集会、游行、示威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对这些权利的行使,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 1989 年 l0 月 3l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l992 年 6 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从而使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有法可依,在法制轨道上运作,既保证了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实现,又保证了对滥用公民自由权利的限制,维护了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会,是指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是自由表达意愿,而不同之处,则是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些差异,由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公共场所,参加或观看的人数众多,情绪感染性强,对社会影响较,所以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时,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又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由和权利。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29 条规定 :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第 158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法于本条将之明确化。 (二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非法集会的,构成非法集会罪 ; 非法游行的,构成非法游行罪 : 非法示威的,构成非法示威罪。 1 、非法举行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条的规定,非法举行是指下述三种表现方式: (1) 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而举行。这里的法律即指《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规定对集会、游行、示威实行申请许可原则。这项原则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明理由,不经申请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即为非法。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 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1) 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2)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需要申请的游行、集会、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 5 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 ( 包括集会地和解散地 ) 、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 2 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 5 日。 (2) 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许可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可举行。虽申请而未获得公安机关的许可举行的,也是非法。这里的 " 未获许可 " 的原因可能在于多方面,有的是基于申请事项为法所禁止从而不被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12 条规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 一 )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二 )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三 ) 煽动民族分裂的 ;( 四 ) 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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