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父亲微博

时间:2024-07-03 07:22:46编辑:奇事君

关于张显与药庆卫

药庆卫起诉的是“侵犯名誉权”

药庆卫起诉张显是一起民事案件,而起诉的是“侵犯名誉权”。所谓名誉,指的是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详细]


药庆卫认为张显怎样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诉状中,药庆卫认为张显在网上发布了很多不实信息,同时也恶语中伤药本人,也就是说一为诽谤(发布不实消息),二为侮辱(恶语中伤)。而这些言论都来自张显的微博。举例说明:


以下类似的言辞属于药庆卫认为的“散布不实消息”之列:


“而据媒体披露,在房价高企的西安,药家在市区内居然有四处房产,结合药家鑫平时生活之奢华,买五千块手机,花巨资整容,开十四万私家车,药家资产超出药父母收入水平数倍。”


以下类似的言辞属于药庆卫认为的“恶语中伤”之列:


“联想到出事之后药父母始终不敢正面示人,药父必有重大隐情,药父身居我军军械采购要职,利益纠葛颇多,望中央军委彻查此人经济问题,肃清军械采购环节蛀虫。”


另外,在两个月前的采访中,药庆卫还提到了张显公布了药家鑫外公的隐私,对其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口头等方式宣扬别人隐私,一样有可能造成“侵害名誉权”。


“自由说话”与“侵害名誉权”边界何在

张显在自己博客中称,他仅仅是在自己的微博天地里“自由说话”而已。事实上,自由说话和“侵犯名誉权”确实是对矛盾,张显的例子倒是有助于我们厘清它们之间的边界,对许多同类型的“名誉侵权”官司的辨析也有启发性。


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

观点一:作为受害方的诉讼代理人,张显享有“言论豁免权”

首先要明晰的一点是,张显的微博并不是只有他自己能看到,一般来说,第三人知悉是“名誉侵权”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张显自己关门在家里一个人自娱自乐,那随便他说什么也不算诽谤。


有一种说法是,张显是案子被害人的代理人,他的这些言论不管怎么样都有豁免权的,也就是免于追责,张显自己也觉得“罪犯家属要求受害方道歉”,有点欺人太甚。


张显,本来是位理工科的副教授,并无法律专业背景,是“王辉的爷爷的妹妹的孙子的妻子的表哥”。回村的时候听说了受害人家属是同村人,“正义感上头”的他成为了代理人。请张显做诉讼代理人当然是我国法律中允许的,这种代理人俗称为“公民代理人”。应该说本案中张妙家原来请的律师享有什么权利,张显这位“诉讼代理人”也就应该享有什么权利。


分析:按国际惯例来说,代理人免责限于法庭上的辩护发言,这以外的言论不算


在社会生活中,有些有特定身份的人,在特定场合说话,要受到特殊的保护。例如,许多国家规定议员在议会发言、诉讼参加人在法庭陈述、官方内部口头或书面交换意见等等,不受诽谤指控。这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允许作诽谤性的陈述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就是言论豁免权。享受这种权利保护的言论可以毫不顾忌诽谤问题。


在国际上,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都享有民事或者刑事豁免权,但是就算如此,张显在微博中的言论也不是法庭上的发言,并没有豁免权。何况中国的情况很特殊,还有令法律界人士诟病的“律师伪证罪”,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还没有豁免权。…[详细]

观点二:张显是为了公共利益在做舆论监督,所以应该免于被起诉

也有人认为,张显的微博是在做“舆论监督”,所以他有权去发布那些信息。还有人认为,张显就是为了公共利益,不管有没有捏造、夸大或者传播事实的嫌疑,张显都不应该被追究责任。


分析一:药家鑫的父母并不是公众人物,他们被曝的隐私也与公共利益也无关


首先,药家鑫虽然犯了案,但是他的父母、外公并没有成为公众人物。我国关于“名誉侵权”的法律中,对公共人物是没有明确的界定的,不过类似于官员、明星等公共人物,人们认为他们应该接受监督,他们的名誉权应该给普通民众的批评权让一让步,这是因为这些人从他们的地位或者角色利益中已经有了足够的补偿。照着这个标准,药庆卫不算公众人物。也有人说,药家鑫案子举国震惊,所以他的父母自然成为了公众人物,不过持这样观点的人并不多。


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药家鑫的错误是他的父母“教育”成这样的,所以他父母没有资格让张显道歉。事实上,在法律上,药家鑫和药庆卫是两个不同的自然人,所以药庆卫不能因为儿子做错了事情就失去了维权的资格。


总之,药庆卫起诉张显是私对私的行为,他有起诉张显的权利,到底张显有没有侵犯他的名誉权,需要根据主客观条件来具体分析(见第三部分)。


分析二:张显针对公检法系统的言论就应该得到保护


而张显针对公检法系统的一些批评性言辞则有所不同,张显曾经也发过“愿中纪委进驻陕西,从药家鑫案入手,找出陕西司法存在的问题。能挖出腐败就更好了”,“原来陕西高院是幕后导演者”,“人民法院就这样对待人民呀,太恐怖了!”……等微博。

有些社会主体的行为直接同公共利益相关,公众对于他们要有更多的批评和评论的自由,他们的名誉权保护就要有较多的退缩,国家机关、司法系统都属于此类。许多国家规定议会、政府、法院等不能成为起诉诽谤案件的主体。国家机关显然是公众监督的主要对象,应当容忍公众的激烈批评。而且国家机关同公众、同新闻媒介之间的关系是公法关系,如果发生损害国家机关声誉的行为也不应当用私法调整。所以用张显的这些言论来说事,显然也有失公允。


药庆卫要起诉成功很困难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了名誉侵权四个构成要件: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激情代理人”张显

要件一:药庆卫需要举证他的名誉权确实受到了损害

药庆卫的名誉权有没有受到损害需要他自己来举证。而在接受采访时,药庆卫表示,“这打破了我们平静的生活,对我们造成很大压力。我们没办法再正常地生活,这几乎使我众叛亲离。” 药庆卫需要举证他和家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了,这件事情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如果这一点被法院认可的话,那么还需要辨明:1.这和张显在微博上发布的言论存不存在因果关系;2.张显的行为是不是违法;3.张显是不是有主观上的过错,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在本案中,认定其它三个的要件难度很大

1.对于一些可能的不实言论,张显认为自己只是转发,非始作俑者


药庆卫早在今年六月就表示过,他现住单位无产权证房,面积108平方米,并非张显所说的200平方米以上,也没有四套房。他2003年退役,原在某企业军代室任工程师,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不是张显所说的负责军品采购,更不是身居要职。新闻媒体也曾经做过一些采访来佐证他所说的这些情况。不过既然上了法庭,还是要看法庭认定的事实。


如果法院认可药庆卫的说法的话,那么张显微博上的相关言论就是虚假的了。可是问题在于,张显已经表示,自己在微博上类似于四套房这样的话,都是转载媒体或者是别人微博的,一般还都注明了出处。如果能证明自己都是转发的话,张显就不存在捏造或者扭曲事实,而他也辩称自己没有义务和权利去核实那些信息的真伪,是出于“分享”之目的转发。如属实,确实很难认为张显微博上的信息和药庆卫被侵害的名誉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很难证明张显主观上的过错,因为这些信息并不是来自张显,张显完全可以说,药庆卫该去告的是首先刊登不实消息的媒体或者网友。另外关于药家鑫外公的隐私,张显在博客中也给了新闻链接,的确是有媒体先前报道过。


不过,在张显描述的关于药家的情况中,他自己承认的确有一个原始的消息来源就是他自己,那就是药家住房有200多平米的。张显对记者说,他已经就这一条道歉,但是记者没有找到。


2.对于一些评论性质的发言,张显辩称自己是“合理怀疑”


“怀疑药家鑫律师所谓药父打工说,在药家鑫还上初二的时候(2003年),药父就专业了(50岁),(编者注:此处应为“转”)那为什么这么年轻就转业离开这个美差(军工单位的军代表),要将药家鑫培养成音乐学院的学生,能仅凭打工挣钱供养得起吗?药父不但将药家鑫培养成了音乐学院的大学生,而且还给儿子买了车,这个药父够牛的。”


以上这些言论都是张显带有评论性质言论,而张显认为,这些都是自己在网上分享的“合理质疑”。在“侵犯名誉权”的案子中,的确有“合理怀疑”这个说法,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理怀疑的行为,首先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其次,怀疑应不是想象、推测、凭空产生的。只有依据其真实感受和认识水平,通过正常逻辑推理、事物的发展规律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所做的怀疑才具有合理性。而一般法院都认定“合理怀疑”并不侵权,从这点来说,如果张显在发言时确实受到了别人的材料的影响,并且很相信那些材料,那么他的“合理怀疑”就很难被否定,因为不存在“凭空捏造”。


3.如何认定言论有侮辱性,法律规定并不明晰


“军队的蛀虫”、“杀人犯的父母”,这是药庆卫认为的张显发布的有侮辱性的言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那么,到底“军队的蛀虫”,“杀人犯的父母”能不能被认定为侮辱人格的话语?这类也是属于评论性质的语言,而法律界人士认为,即使是引用事实的报道进行批评,如果评论的言词过于激烈、评论标准出乎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就不再是正当的舆论而可能是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果符合或者说没有超越这样的标准,就属于“正当舆论监督的范畴”;反之,就是侮辱他人人格,可能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问题在于,到底“杀人犯的父母”等词语属于不属于侮辱性质的言语,得看具体的举证和判案了,并没有一个明晰的标准。


如何看待张显的相关言行


张显相关做法根源与启示

尽管张显认为自己这些言论和药案没关系——即使没有张显做代理,药家鑫一样被公正法律判死刑!但是许多的评论都认为张显对舆论的推动在药案中很关键,甚至李昌奎案引起轰动后,有评论写道,“药家鑫案的被害人有一个擅长影响舆论的代理人张显,药家鑫案在审判前就受到舆论的分外关注,而李昌奎案在审判前则没有引发舆论的关注,更没有一个张显帮助他们争取舆论。”“没有张显,药家鑫肯定被判死缓了!”这是张妙丈夫王辉的原话。


张显为何会当上了张妙家属的代理人并且在微博上不断发布药家的情况,甚至多次提到“官二代”,“富二代”呢。除了“正义感”、“同情心”之外,当然还有别的。


张显曾经提到,12月8日,在给学生上的选修课中,他将药家鑫案与河北大学李启铭撞人案联系起来。那时候,他还不认识王辉。


所以,促成张显这些言行和其影响力的根源在于:1.人们对“官二代”、“富二代”等的特权现象的不满;2.民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


第一点是老生常谈的社会问题,不必赘言,第二点则表现为民意与司法之争。指责民众“把死刑当狂欢”是简单粗暴的。民意和司法不该对抗。而让民众信任司法并非毫无办法,近日台湾终于通过了类似于西方陪审制的“人民观审制”,当地法律人士认为,这样能够让民众与司法机关建立起信任来,并不害怕舆论影响司法,反倒会弥补民众与司法之间越来越大的鸿沟。而在日本,也是通过一个非常有争议的“强奸杀人”案(奸杀妇女,杀死婴儿),才确立起来完整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制度。


所以,这些制度的不完善实在不该怪在民众身上,而要追求理念,更应该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做起。


结束语:那些关于药家鑫家的传言,经过法庭的审理会被证实真伪。药庆卫与张显,孰是孰非,拭目以待。但是,关于“药家鑫案”以及最近兴起的“死刑翻案风”的讨论不应该只局限于一些宏大的命题。司法要让民众信任,需要多方面的踏实努力。


药家鑫父亲能不能拒付那20万元

可以拒付20万元。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从本案来看药家鑫父亲多次赠与对方20万元,但对方已明确拒绝接受,那么该20万元的赠与合同就未达成生效。虽然后面药家鑫父亲在微博上有再赠与的意愿,但其可以进行撤销,该行为并不违法。故药家鑫父亲可以拒付20万元。对于本案20万元的诉讼就是对方与无良诉讼捐客搞出来的事,药家鑫都判处死刑了,还不要赠与款(注意非赔偿款)。最后过了一年再来索要款项, 真的无语了。而药鑫家父亲未承诺对现从道德上也过错,但个人认为对方反反复复的行为更比其行为讨厌。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药家鑫案例专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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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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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灵】被“越界自由”伤害的药家鑫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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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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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独立的司法才能孕育理性的民意
张显捏造的药家背景,不仅将药家鑫送上了断头台,同时也损害了药家的声誉。如今药家鑫已经被处以死刑,药父捍卫自身名誉权是合理的。这一点,张显自己也是基本承认的,虽然拒不承认捏造,但也表示自己的话出格,一些事实没有核实。药家鑫案以民意对司法的干涉结束,药案延伸出来的张显案,至少应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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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药家鑫之父药庆卫向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张显(微博)名誉侵权,要求其“澄清网上不实及恶语攻击的言论,并作公开道歉”。区分言论自由与舆论审判、网络暴力,让民众在享受正当批评和舆论监督权利同时,也注意不要伤害无辜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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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如何区分药家鑫案中被夸大的“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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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网络信息发达的时代,要想自己不成为别人眼中可口的肥羊,不成为人人去追打的落水狗,唯有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该说话的时候说话,并且说真话、说实话,以理服人。而别指望网民放弃“猎人”的角色,以“哑巴”的方式减少对他人的“伤害”,更甭指望“秋后算账”来“平复伤痕”,结束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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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08月
【牛克】还药家鑫父母公道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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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6月
【丁金坤】药家鑫的尸体权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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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谁把药家鑫变成了凶手
在950万人走向考场这天,药家鑫走向了刑场。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中国教育就普遍地“望子成龙”,至少也得“成材”、“成器”。他们以为那就会让孩子“成材”、“成器”,甚至“成龙”,却不知道这样做的结果,无异于慢性杀人。
09 06月
【池墨】但愿药家鑫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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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千帆】应从药家鑫之死记取司法公平的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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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忠】此药家鑫死,下一个“药家鑫”会活吗?
仁慈也好,宽恕也好,法律是不着边际的宗教吗?法律是东郭先生吗?法律是增加社会凶恶报复之戾气的吗?绝不是,不杀药家鑫,社会必然增加无数重戾气,不信教授们可以在自家孩子身上试试。当小孩子发生虐杀小动物之时,仁慈宽恕纵容之后,会是个什么样的结果?
【鱼竹舟】但愿世人能够记住药家鑫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我们同情药家鑫是因为他还只是个学生,一个有才艺的学生,但是往往毁灭他的不是别人,而是他自己。


药庆卫的侵权案

2011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药庆卫在其新浪认证微博中写道:“张显(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是药家鑫案中原告代理人、受害人张妙亲属。)在微博上编造了许多子虚乌有的事实,把药家鑫说成‘官二代’或‘富二代’,意在让广大不知情的网民对药家鑫父母产生仇恨。”“为了让广大网民了解事情的真相,现逐一予以澄清。1.我现住单位无产权证房,面积108平方米,并非张显所说的200平方米以上,也不是他所说我有四套房;2.我于2003年退役,原在某企业军代室任工程师,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不是张显所说的负责军品采购,更不是身居要职。对于张显在网上所捏造的言论对我们造成的污蔑,我们将通过法律解决。”同一天,张显在微博中回应:“药家鑫父母要求我因微博中对他们的不实说法,向他们在此微博中道歉。我不会道歉的,我们是法治社会,可以去法院告我的。我认为:药家鑫父母因没有教育好自己孩子,残忍地杀害了张妙,应向我方道歉的;药家鑫撞人又杀人的行为……药家鑫父母也应该向全国有良知的人道歉的。” 药庆卫代理律师兰和称,在药家鑫案审理过程中和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药案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张显,通过其微博针对药家鑫及其家人发布了一系列不当言论。药家鑫犯罪不意味其父母应该受到株连,要忍受各种谩骂、侮辱和诽谤,被人通过各种介质妖魔化。张显在其开设的多个微博、博客上捏造药庆卫是“官僚”“富商”等,并暗指药家动用关系拖延、阻挠诉讼程序,被告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性,煽动民众对原告及家属的敌视和仇恨。对于张显的网络不当言行,药庆卫要求张显赔礼道歉,但张显在其微博中明确表示不道歉,并在其后的微博中屡屡用“杀人犯的父母”等词汇对药庆卫夫妇进行人身攻击。“张显的行为已逾越公民代理范畴,其言论已对药庆卫及家人造成极大伤害,并对药家人的社会评价造成极大贬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对于这次药家鑫父亲药庆卫诉其名誉侵权,张显在其个人微博里表示,法制社会,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属正常行为,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我非常乐意在阳光下谈事,也将无愧良知。对以前做的一切我感到无心无愧,尽到了一个原告代理人的职责,身正不怕影子斜。张显曾在其个人微博里还写道,一切幻想都是无用的!没有张显作代理,药家鑫一样被公正法律判死刑!家里没有四套房和200平米住宅,药家鑫也一样会判死刑!药庆卫不是军官药家鑫不是军二代,药家鑫也一样会判死刑!药庆卫是穷人药家鑫不是富二代,药家鑫也一样会判死刑!药家鑫的外公是穷的退休职工,药家鑫也一样会判死刑!张显说,称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并不是他的“原创”。“我作为原告代理人有责任替被害人一家讨要赔偿,肯定会关心药家鑫的财产状况。这时,有网友在我的博客里留言称药家有四套房。我就原文发布,希望网友提供更多线索和证据。”在博文被广为流传之后,药庆卫夫妇找到张显,说明了自家的经济情况。张显说,他为此也在博客里进行了澄清。“我们当时谈的很好,我把他们夫妻送出学校大门,还鼓励他们要坚强。”张显认为,即使他说药家有钱,也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害。“但是现在,他们把事情闹大,对药家肯定是更深的伤害。” 9月5日下午,药庆卫向法院增加了两项诉讼请求:判令张显连续30天在知名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刊登不少于3000字的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关于原告药庆卫诉被告张显名誉侵权一案原告需要的仅是被告的一句道歉及对事实的澄清。但在立案后,被告多次爆出“这是个无聊的游戏,我陪他玩”、“与某某的生命相比,药庆卫的名誉一文不值”等话语。鉴于被告在立案后的表现,为加大造谣惩戒力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基础上提请增加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在其所有博客、微博,以及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新华网、人民网、凤凰网、网易、《人民日报》、《陕西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京华时报》、《华商报》、《华西都市报》的首页以及相应版面连续30天刊登不少于3000字的致歉声明。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 2月8日11时许,张显、王辉、张平选、张平选二女儿张朗以及同村村民一行六人到达药庆卫家“索要”20万捐款。因言语不和,与在药家楼下等候的药庆卫代理人马延明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随后被当地警方带至派出所,接受讯问。7日上午,药家鑫案被害者张妙的父亲张平选、母亲刘小欠等人通过代理人张显的博客发布公告称,愿意接受药父药庆卫在药案审理期间表示“赠与的20万元”,并“于2012年2月8日上午前往药庆卫处接受该款。”此前,张妙家人已拒绝该赠款。中午12时30分,张显、王辉和张平选等人被带至西安市长乐中路派出所进行调解。在一片喧闹中,张平选稍显木讷,他表示,在药家鑫案件进入死刑复核期间,药庆卫曾经将20万元送到他家里,但他将该款邮寄退回,因为这20万元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意图求得对药家鑫的从轻判处。现在,张妙的妈妈刘小欠身患疾病,亟需用钱,所以他们愿意接受这20万捐款。药庆卫的代理人马延明表示,产生冲突皆因张家对于20万元赠款前后矛盾的声明所致。据药庆卫透露,那20万元是他和妻子亲手交给张平选的,张平选他们交谈后收下,但后来不知何故又将钱寄回。如张家有证据充分证明来自社会的捐款已经用完,致使生活无以为继,那自己则可以对张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援助,且可以一直捐助到他去世为止。马延明强调,药庆卫身体不好,患有心脏病,全权委托他处理此事。为防止双方见面后产生矛盾,故他早早下楼等候。从法律上而言,药家已经没有支付20万元的义务,从情从理从法这三方面不希望双方有冲突。下午14时许 ,张显等人做完笔录,随后匆匆离开了派出所。 2012年4月27日上午,新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个案件是2012年2月27日在陕西西安新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出庭,都是委托代理人出庭,受大家关注的张显也没有出庭。双方在法庭上争论的焦点还是这20万元应不应该给。4月24日晚上8时,张妙的父亲张平选在微博中称:“已领回传票,遗赠案将于4月27日(星期五)上午9点30分开庭。”26日,张平选在电话中表示,他们已专门请了律师打官司,对于其他的现在还不能说,也不想说,一切等打完官司再说。张显则表示不一定会参加开庭。

药家鑫家庭背景,药家鑫家庭背景是什么

药家鑫是个由背景的家庭啊,有点官二代的名堂。其父亲药青伟曾经是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军方派驻军工企业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的人);母亲是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西安北方华山机电公司是中国兵器北方公司下设一军工厂)。
由此可见,其家庭还是有些社会关系的,只是此案影响太大,太恶劣。舆论压力也很大,全国关注。他家即使再有关系也没人敢罩着他啊。

此案折腾了近7个月。在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其父母自始自终都没有见过,网上也没有搜索到其父母的照片!

举国欢庆啊!!没家教没人性的东西。


谁造成药家鑫该杀的悲剧

药家鑫从一个大学生变成了杀人犯,这里既有药家鑫本人的原因,也有着深层的社会原因,属于他个人的原因有三:
    第一个原因:他对农民阶层的不了解,仇视农民。据他交代:他在发生交通肇事时慌了神,害怕被撞者纠缠,怕被撞的农妇敲诈自己,其骨质里是对农民的厌恶和仇视,这是其下毒手的直接原因。
    第二个原因:他对法律的不了解,简直就是法盲。作为一个大学生,草菅人命,不知道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携带刀具本身就是违法的。同时,对传统的道德也是一片空白,当农妇被撞的时候,如果他有道德意识,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救人,而不是拿出刀来,并且连续捅了农妇七刀,已经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死刑。
    第三个原因:性格的缺失是他致命的弱点。药家鑫作为一个大学生,成绩是优秀的,并且能够弹奏很好的钢琴曲,可见他智商并不低,然而,面对突发的撞人事件,不是冷静处理,而是丧失了人性,将农妇置于死地,造成农妇的死亡。
    同时,药家鑫杀人所反映的社会原因也是深刻的,主要有三:
    第一个原因: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尤其是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缺失。
    中国应试教育将人变成了一种为考试而学习的工具,学校只讲授数理化知识,而对学生没有进行必要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没有将学生培养成一个具有公民素质的社会人,同时,由于药家鑫的父母思想的狭隘和认识的误区,对孩子采取暴力式的教育方式,父母关心的只是孩子能否考上好大学,是否学会了钢琴,而忽略了对孩子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更忽略了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当农妇被撞时,药家鑫因为害怕父亲的暴力,不是积极施救,而是不尊重生命、尊重人,残忍将农妇杀死,以掩盖自己的恶行。
    第二个原因:整个社会环境对农民的歧视和不了解,贫富差距加大,造成了社会矛盾的加深。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财富分配越来越不公平,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农民这个弱势群体遭受到了来自社会的歧视,很多地方反感农民进城,认为农民不文明、刁钻、难缠以及不讲道理等,这些观念给药家鑫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农民阶层与城市市民阶层、贫困人群与富裕人群、官员与百姓之间的矛盾加剧,已经成为社会的定时炸弹,如果不排除的话,针对富人、官员以及无辜人群的暴力事件还会有所上升,而这些暴力事件又会影响到年轻人的行为。
    第三个原因:社会治安环境恶化。
    社会治安是存在问题的,时不时发生的暴力事件让市民的安全感下降,作为学生的药家鑫耳濡目染,加上家庭的暴力,他生活在极度恐惧的环境中,随身携带刀具就是一个证明,当他觉得农妇会纠缠他时,于是就发生了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悲剧。
    不管是个人原因,还是家庭原因、社会原因,药家鑫杀人是不可饶恕的,药家鑫如果不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那么就对不起死去的农妇,同时,就是纵容其它暴力事件。药家鑫在法庭上的跪拜、哭泣都已经晚了,后悔是没有用的了。为了法律的尊严,为了抚慰死去的灵魂,为了社会的安宁,药家鑫必须付出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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