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干嘛的?
省财政厅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法规税政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研究提出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以及关税、进口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议;承担和组织税收调查研究有关工作。 (三)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拟订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承担预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代编年度全省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核拨;管理省级财力;拟订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承担省直部门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财政与中央财政结算、对市县财政总决算的批复等工作;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四)地方财政处。 参与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方案;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开展相关工作;承担省级有偿资金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管理工作;承担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结算和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工作;指导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市县财政收支平衡工作。 (五)国库处。 拟订国库管理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承担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分析全省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全省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省财政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备案;承担国债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下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六)综合处。 承担交通、物价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分析预测宏观财经形势;拟订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省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承担政府性基金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核工作;承担罚没财物收入管理工作;拟订彩票管理制度,承担彩票收益分配和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国土、海域、矿产、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交通、交警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承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监督省驻穗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七)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承担省安排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专项资金等方面经费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建议;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办公场所修缮、车辆及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采购及日常管理事务;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广播电视、体育、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九)工贸发展处。 承担工交、地质、安全生产、电力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承担工交、商贸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承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承担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工作;承担省财政支持现代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承担有关资金管理工作。 (十)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水利、国土、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农口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及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村庄规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处。 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和财政性资金计划安排;参与国债资金的安排、审核和监督;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承担财政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管和其他项目财政性投资的财政监督工作;拟订代建项目财务制度;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十二)社会保障处(与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办公室合署)。 承担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拟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参与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制订相关政策;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三)外经金融处。 承担外经贸、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和执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境外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承担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和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十四)会计处。 承担全省会计管理工作;承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和会计电算化指导监督工作;指导代理记账工作;承担依法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有关业务的工作;承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关监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 (十五)绩效评价处。 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承担会计决算工作;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业务规范;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的建议。 (十六)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组织拟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及资产费用标准,参与提出有关年度预算计划;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审批工作;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缴工作;承担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十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及管理;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项目和资金的执行情况,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十八)农村财务管理处。 指导、监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财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工作;承担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与管理工作;监督村级债务管理工作。 (十九)政府采购监管处。 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参与审核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省级政府采购方式;承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承担全省统一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监督检查局。 依法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问题。 (二十一)人事教育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管理厅属学校。
广东省财政厅的财政厅领导
省财政厅曾志权党组书记、厅长1963年1月出生,广东五华人,硕士研究生,职称高级会计师,2010年7月任现职。主持全面工作,分管预算处、地方财政处(两处合署办公),暂管工贸发展处。欧 斌党组成员、副厅长1958年10月出生,广东雷州人,硕士研究生,职称副教授,2008年2月任现职。分管法规税政处、综合处、经济建设处、会计处、投资审核中心、票据监管中心、省会计函授职业技术学校。沈梅红党组成员、副厅长1962年10月出生,广东大埔人,研究生学历,2008年2月任现职。分管社会保障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公务用车管理处、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办公室、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中心。郑贤操党组成员、副厅长1966年9月出生,广东陆丰人,研究生学历,2008年8月任现职。分管教科文处、政府采购监管处、国际金融组织债务管理办公室、财政科学研究所、省财政职业技术学校。叶梅芬党组成员、副厅长1968年10月出生,广东梅州市梅县区人,硕士研究生,职称高级会计师,2013年5月任现职。分管国库处、农业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村财务管理处、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农业综合开发评估中心,暂管绩效评价处、省资产评估协会,协管工贸发展处。项天保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967年7月出生,河南光山人,硕士研究生,2014年1月任现职。分管省纪委派驻厅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厅监察室、监督检查局,暂管人事教育处。钟 炜 党组成员、总会计师1970年2月出生,广东紫金人,本科学士,职称经济师,2013年5月任现职。分管厅办公室、行政政法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国库支付局、政务服务中心、财政数据信息中心,暂管外经金融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丁跃文副巡视员邹清莲副巡视员
基本公共卫生资金怎么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购买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总额,采取按月预拨或按一定比例预拨。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市、县(区)政府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指导等工作可适当安排经费予以支持。
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具体报账办法,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记录、汇总服务日期、对象、数量、质量、提供人等详细资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每月上报市、县(区)卫生、财政部门审定后归档备查。
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中:用于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3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