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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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徽法什么时候实行的

该法律1991年3月2日通过,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国徽的图案和使用办法,由专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就是这样一部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对国徽的制作、国徽的规格和对侮辱国徽者的处罚等许多重要内容作出了规定的法律。


国徽法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 各级人民政府;  (三) 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 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六)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七) 外交部;  (八)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九)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三)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 宪法宣誓场所;  (五)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七条 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  网站使用的国徽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第八条 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 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 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九条 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第十条 下列证件、证照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  (二) 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  (三) 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件。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  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第十一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 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 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二) 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 私人庆吊活动;  (四) 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四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五条 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徽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徽及其图案。  第十六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 一百厘米;  (二) 八十厘米;  (三) 六十厘米。  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 应。  第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的悬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九条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徽使用办法规定

法律分析: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 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二) 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三) 私人庆吊活动;(四) 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九条 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可以使用国徽图案。第十条 下列证件、证照可以使用国徽图案:(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二) 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三) 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件。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国徽使用规定包括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国徽在下列各机关悬挂(1)中央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及其直属机关。(2)地方机关: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市、县人民政府及人民行政公署。(3)驻外国使馆及领事馆。国徽之悬挂(1)国徽应悬挂于机关大门上方正中处;(2)国徽之悬挂于礼堂者,应悬挂于主席台上方正中处。国徽之其他使用(1)中央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荣誉之文书证件(如奖状、勋章及奖章证书等),外交文书(如国书、条约及全权证书等)及外交部所发各种护照之封面,均加印国徽;(2)外交部及驻外各使领馆所用之钢印、戳记中间应雕刻国徽;正式公文用纸应加印国徽;(3)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政务院总理及外交部部长与驻外各使馆馆长以职位之名义对外所用信封、信笺、请柬等上面,均加印国徽;(4)外交部及驻外各使领馆得于外交官制服、信封、信笺及其他器具用品(如餐具、文具等)上之适当地方,加印或镶嵌国徽,其详细办法,由外交部拟订经政务院核准后施行;(5)除以上列举外,如尚有其他必要用途时,由使用机关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批准后,始能使用。
党费使用规定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警灯使用规定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个人头像可以用国徽吗
个人头像可以用国徽,但是头像不得用于广告宣传;使用的国徽应当是完整的国徽;不得对国徽进行任何歪曲、扭曲等违法行为;不得带有恶意的使用国徽作为头像。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一)社会团体应将印章印模报民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二)对于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的印章,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收缴。(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四)社会团体变动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民政部门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五)社会团体被撤销,由民政部门收缴其印章。(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气瓶安全使用规定
一、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二、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三、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四、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国徽法规定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什么

法律分析:国徽法规定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下列四种情况:一是商标、广告、外观专利;二是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三是私人庆吊活动;四是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要增强国家观念,尊重和爱护国徽,正确规范使用国徽。维护国徽尊严,即要求不得以各种方式侮辱国徽,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三)私人庆吊活动;(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国徽法规定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法律分析:国徽法规定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三)私人庆吊活动;(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三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三)私人庆吊活动;(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徽做头像犯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但没有明确规定国旗图案不能作为自然人在社交平台上的头像。一般来说,在私权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微信用户使用国旗头像的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根据自己意志行使民事权利,自觉承担法律后果,即法无禁止即自由。禁止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所以微信头像使用国旗图案在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不违法。虽然大家使用国旗头像表达爱国热情是不违法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也有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还规定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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