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改名自然资源局了吗?
国土局改名自然资源局了。国土局就是自然资然局。自然资源局就是之前的国土局负责用地面积开发性质审批的。规划局就是负责建筑设计方案或者效果图等流程审批,从本质上来说这两个都是对土地的利用进行管控的。由于部门调整许多地方国土和规划开始融合了改名自然资源。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海洋资源。自然资源局职责自然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规划,保护建设和利用自然资源。对各种自然资源的合理开放,使用,回收有着审批与监管的职责。
国土资源局更名为自然资源局了吗?
国土局改名自然资源局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自然资源部;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机构设立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方案提出,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国有土地改制中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有哪些,求大神解答
您好,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价标准至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价,协议出让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
首先,仅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价标准形同虚设。
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涵往往与协议出让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
第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的协议出让价标准。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上市公司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问题
问题一: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两种所有制形式的土地都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中的非农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审批,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使用的土地应采用有偿使用方式,如: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但其前提是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即:权属明确,四至清楚,有合法的土地审批手续和土地权属证件。(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根据目前上市公司所使用土地的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取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非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目前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属于在原国有企业基础上经过改制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因此其所使用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为国有土地,不得使用集体土地。但少数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仍在使用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这种情况一方面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资产运营,如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另一方面一旦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2、直接使用划拔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对于上市公司,国家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土地资产,或采用授权经营方式使用和经营土地资产,但采用授权经营方式使用土地的企业,国家严格规定了其范围,并且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因此,上市公司不能直接使用划拨土地。
3、从不具有土地转让条件的转让者手中取得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才能进行转让,若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转让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了其他不得转让的土地,主要有:司法、行政机关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未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因此,若上市公司私自受让了上述土地,则其权利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4、从不具有出租条件的出租者手中租赁使用
上市公司可直接向国家租赁土地,也可向具有土地出租条件的母体公司或其他拥有土地租赁处置权者手中租赁使用土地。但土地出租方除国家外,必须是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通过出让、转让方式,或者土地出租方是国家授权经营许可的,否则,土地出租是非法的,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时受损的是承租方。
5、存在土地他项权利限制
上市公司土地资产处置中所涉及的土地他项权利限制主要有:(1 )共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处置;(2 )抵押权:已设定抵押的土地,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或解除抵押权后,方可处置。另外,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或被司法部门查封的,须经问题解决后方可处置。
以上是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处置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若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不合法,则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处置便无法进行。少数上市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处置中的违规操作,是得不偿失的,最终受损的是公司的形象和经营业绩。
问题二:
不一定非要是“出让”但是否则会有风险。而且直接上市的话也不是不行,但是很危险。
问题三:http://www.baidu.com/s?lm=0&si=&rn=10&ie=gb2312&ct=0&wd=%C9%CF%CA%D0%B9%AB%CB%BE%CD%C1%B5%D8%D7%CA%B2%FA+%B7%A8%C2%C9&pn=10&ver=0&cl=3&uim=0&usm=0
自然资源局和国土资源局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同一家单位。以前叫国土资源局,现在叫自然资源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自然资源局和国土资源局有什么区别
自然资源厅与国土资源厅的区别有3个,分别是:1、权限范围不一样。自然资源厅主要处理自然资源事项,国土资源厅主要处理国土资源事项;2、职能不同。自然资源厅的职能范围比较广泛,国土资源厅比较狭窄;3、单位不同。前者是由某些职能组成的政府组成部门,后者是整合发改委、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住建局、地理测绘等部门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自然资源局的职责是什么1、负责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2、负责自然资源的登记工作;3、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4、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5、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6、统筹国土空间的生态修复;7、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制度;8、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国地质工作;9、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10、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11、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并发展海洋经济。
据传说国土资源部将会合并,将职能权利分入环保部和住建部。这个是真的假的,如果是真的,那什么时候执?
国土资源部将会合并是真的;国土资源部的职能权利分入环保部和住建部是假的;合并已于2018年4月10日完成。国土资源部并不是被撤销,而是和其他单位合并组建自然资源部。合并的原因是为了构建起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人随职责走的原则,国土资源部的工作人员一并全部划归自然资源部,工资不变,但有关补贴会发生变化。扩展资料: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等。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将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参考资料:人民网—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注意了,农业部,国土部被撤销,农民们会有哪些影响
①改革方案:整合、裁撤与扩权具体的改革方案是这样的:⑴撤销农业部,重新组建农业农村部,这个新部门的职责比以前的农业部范围大得多,会把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水利部的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责全部整合过来。⑵撤销国土部,重新组建自然资源部,除了原国土部的职责之外,这个新部门将融合发改委的功能区规划职责、住建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和林业局的确权登记职责等。⑶重新组建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生态环境部,将整合此前粮食局、环保部等机构的职责。②为什么要这么改?简单来说,就是时代变了。过去的部门机构是在当时时代的背景下设置的,满足的是当时的社会发展需求。但每一年形势都在变,特别是现在市场需求的变化日新月异,很多传统的分工已经变得低效了。就拿现在国家大力提倡的“乡村振兴战略”来说,就必须要有一个比过去农业部职责更宽泛的部门来全面统筹,新组建的农业农村部融合了过去只有财政部、发改委才有的部门职责,也就在农业投资管理方面有了更大的权限。③对农民和农业经营者有哪些影响?首先是办事会更方便,比如以前搞个农业项目可能要在多个部门之间来回跑,但现在部门职权整合之后,更符合现在的实际需要了;其次会减少踢皮球的现象,以前同一件事情可能发改委、农业部门、住建部门都可以管,但又没有明确规定是谁的职责,就导致经常出现踢皮球的情况;最后是从长远来说,现在的机构职责划分可以看出国家工作的重点方向,可以看到国家对农村和农业的重视,也可以看到国家对土地资源整合、农村各项资源确权登记的重视。总而言之,三农领域面临重大改革,从国家机构的改革方案已经可以体会到大致的思路,想要在农村有所作为,就必须紧跟时代变化的趋势。
新形势下国家对地质工作和地质队伍改革的要求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国务院先后多次发文,对地质工作的改革、发展以及地质队伍建设,作了批示和决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6]4号)。主要精神如下。一、地质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矿产资源严格管理和有效保护,政企(事)分开,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管理体制。(一)改革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实行政企(事)分开,强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和矿产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能,中央和省一级保留一部分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的骨干力量,将其余地质勘查单位逐步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作用。(二)改革的具体方案将原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单位统一划归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一并划转。地质勘查单位下放到省一级后,不得再层层下放。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需要有一个过程,要创造条件加快改革的步伐。地质勘查单位主要从事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勘查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创收,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地质勘查单位实行企业化过程中,要将从事资料信息、图书档案、博物展览、环境与灾害监测等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划出来,继续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事业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在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保留一支技术素质较高、精干的地质勘查队伍,以满足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各工业部门所属地质勘查队伍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推进改革。冶金、有色、轻工、化工、建材等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从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改组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经贸委与各工业局研究确定。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可以从所属地勘队伍中保留一支从事放射性矿产勘查的精干队伍,其余与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同步进行属地化、企业化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由国防科工委研究确定。武警黄金地质勘查部队的改革,按照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执行。组建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土资源部所属的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的事业单位。具体职能和编制由国土资源部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分流人员,减员增效。针对地质勘查队伍人员过多、效益不高的状况,要加大人员分流力度。通过改革,地质勘查队伍要面向市场,面向区域经济,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积极构筑新的经济增长点,开辟非地质勘查业生产门路,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职工生活。二、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改革(一)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全国性、跨区域、海域基础地质和环境地质的综合调查与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和省级政府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的开展;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二)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中央政府负责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强化相关技术、质量、成果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以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单位为基础,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抓紧建精建强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面向社会招聘专业技术骨干,充实野外地质调查技术力量,增强野外调查和科研能力。省级政府也要尽快建实建强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中国地质调查局应通过项目联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三)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的地质勘查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发挥各类地质勘查单位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所得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政策。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益,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确定使用方向,规范资金管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省级财政的资源税收入,也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矿产勘查。省级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四)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各类矿业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五)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健全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六)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省级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加强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队伍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方政府要按照当地统一政策,加快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对其中的原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在“十一五”时期,国家继续实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分离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职能的改革。对中央管理的煤炭、核工业、冶金、有色、武警黄金、化工、建材、盐业地质勘查单位,比照上述有关政策执行。(七)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环境,保障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加大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力度,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展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对体制转换时期地质工作体制和机制的评述
一、在地质工作体制转换时期,由于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促进了地勘单位地质找矿成果和经济效益有较大的提高按照可比口径测算,即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1997年投入的地勘费只相当于1978年的45.1%,投入的占探工作量只相当于1978年的6.8%,而产出的地质报告数相当于1978年的161%,新发现的矿产地相当于1978年的104%。主要地质成果有:煤矿方面:在陕西—内蒙古一带的神府—东胜煤田,经勘探证实为世界级特大型煤田。矿山建设方面重点扩建了北票、开滦、阳泉、阜新、鸡西、徐州、天府、黄石等30多处老矿区,以及兖州、大同、邢台、晋城、潞安等14个现代矿务局。地质勘探取得丰硕成果,一些老矿区远景在扩大,2000年全国煤炭产量达12.99亿吨,为改革开放前1978年的2.1倍。石油方面:贯彻东部挖潜、发展西部、开拓海域、油气并举的方针,在东海、南海、塔里木、鄂尔多斯和四川盆地进行的油气勘查取得一系列重大突破,大庆油田持续保持生产5000万吨以上原油的高产水平。2000年,全国原油产量达1.63亿吨,为改革开放前1978年的1.5倍。铁矿方面: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铁矿石,其中年产量大于1000万吨的有河北、辽宁、山西、四川、北京、内蒙古和安徽等省(区、市)。2000年全国产铁矿石22256万吨,为1978年的1.9倍。10种有色金属矿产的勘查在福建、新疆、陕西、甘肃、西藏、云南等西南地区以及全国其他一些地区都取得很好的成果。2000年全国10种有色金属产量760万吨,为1978年的7.9倍。黄金方面:经地质勘查结果表明,全国有26个省(区、市)有金矿产地,其中在小秦岭地区、山东招远地区、贵州黔南等地区的勘查收获最为丰硕。改革开放期间全国累计探明金矿储量约为改革开放前探明储量的7倍。2000年全国产金176.91吨,为1978年的9倍。化工矿业方面:改革开放时期是化工矿业大发展的时期,国家投入130多亿元建设磷、硫、钾等矿山,这是计划经济经济时期的8倍多,基本形成了昆阳、开阳、襄阳等八大磷矿基地,广东云浮、安徽新桥、内蒙古炭窑口等三大硫铁矿基地,青海钾肥生产基地,辽宁硼矿,浙江萤石和广西重晶石矿生产基地。2000年化肥全国产3286万吨,为1978年的3.9倍。建材矿产勘查开发在改革开放时期也获得大发展,基本形成了一批建材矿生产基地。2000年全国累计探明水泥石灰岩储量达54.2亿吨。全国生产水泥57700万吨,为1978年的8.8倍。盐矿方面:改革开放时期基本形成了东部海盐、西部湖盐、中部井矿盐的生产格局。由于海盐产量占总产量71%左右,海盐又易受气候影响,所以盐业生产呈时高时低的波动式发展。2000年全国产盐3128万吨,为1978年的1.6倍。二、在取得丰硕地质成果的同时,“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也获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很明显,从当时整个地质工作供求形势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用行政方法配置的庞大的地质勘查队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市场机制来配置则不需要那么多了,必须进行结构性调整。所以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是所有地勘单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选择。而所有地勘单位也确实这样做了,并且取得了惊人的成就。在1978年,预算内地质工作收入是地矿部门除探矿厂收入之外的唯一收入。而到1997年,预算内地质工作收入只占地矿部总收入的19.1%,预算外收入占总收入的33.9%,说明“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以及结构调整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地勘主业的变化也是很大的,这就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提出的“开辟地质勘查多种资金渠道”的问题。实际上从市场经济角度看,地质勘查工作除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以外,应当是“谁受益,谁投入”,无需专门强调“开辟多种资金渠道”。尽管如此,这个政策的提出对推动地质工作的改革仍然起重要作用。1978年地矿部门地勘主业总收入为101437万元,全部为预算内地勘费的拨款;而到了1997年,地勘主业的总收入为1073633万元,其中预算内地勘费为744291万元,占总收入的69.3%。社会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投入329342万元,占总收入的30.7%。而且在预算内地勘收入中也增加了多种资金渠道,成就显著。三、实行企业化改革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大大增强了地勘单位的经济实力企业化改革取向就是在事业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实行企业化管理,比照企业进行机制改革,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承包经营,进而是资产承包经济责任制。承包经营主要是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用契约的形式确定国家和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形式多种多样,方法灵活,适应性强,适合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起始阶段的特点。地矿部移植过来为我所用,起到了积极作用。它使地勘单位具有一定的活力,这个活力来源于地矿主管部门与地勘单位之间责、权、利的界定,从而使地勘单位产生一种动力机制,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这一点可以从20年地矿部门总收入、生产增加值、资产负债的变化情况得到证明(表2-4)。表2-4 1978~1997年地矿部门总收入及资产变化情况单位:万元续表由表2-4可知,20年地矿部门的总收入增加15倍,生产增加值增加13.4倍,资产总量增加9.7倍,净资产增加4.2倍,而劳动者报酬总量增加12.6倍,人均劳动者年收入(1997年为8951元;1978年为737元)增加11.1倍。四、改革的成就应当归功于地质主管部门强有力的领导,理论的先导,以及广大地质职工的支持(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各部委对地质部门体制改革的领导是强有力的,1980年以后,每年的地质工作会议都是以改革为重心,带动整体地质工作。以地矿部为例,1985年党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制订地质工作体制改革的总体构想,并开始组织力量着手起草《地矿部地质工作体制改革总体构想纲要》(以下简称《纲要》)。1986年4月,《纲要》讨论稿提交全国地矿局长会议讨论。1987年1月,经过这一年改革实践的检验和多次修改后的《纲要》稿,再次提交全国地矿局长会议讨论。会后,经地矿部党组审定,1987年3月19日,正式以地发[1987]130号文印发,成为指导全国地质工作改革的标志性文件。《纲要》提出,地质工作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充满生机活力、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地质工作体制,逐步实现部分地质工作成果商品化、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或经营管理企业化,以及地质工作或地质队伍社会化,为提高地质工作经济、社会效益提供体制、机制保证。《纲要》还提出,按地质工作成果是否适用于有偿转让使用,把地质工作分为两类: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成果,应属于无偿提供使用的范围;开发性地质工作成果,应属于有偿转让使用的范围。正是这个改革《纲要》,指导着体制转换时期全程的地质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2)在整个改革过程中,理论的指导作用非常明显。突出表现在“三大问题”的讨论上:①关于地质勘查工作性质问题的讨论。正确认识地质工作性质是研究地质工作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是制订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地质勘查与其他产业的协调发展。按照产业划分的理论,强调了地质勘查作为基础产业的定位,位于国民经济的最前端,它直接制约着矿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后续加工业的发展指出地质工作改革事关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②关于地质工作“三化”问题的讨论。提出地质工作面对的外部环境改革形势,必须冲破原来固有的封闭体系,全面走向开发。为此,就应当以地质市场为突破口,通过地质成果和地质勘查劳务的有偿使用,探索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的经济联系。进而要求广大地勘行业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认真分析地质勘查成果的商品属性,认识推行地质成果商品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③ 关于增强地勘单位活力问题的讨论。指出地勘单位是地质工作这一有机整体的基本细胞,细胞是否有活力,直接关系着机体的活力,所以必须把搞活地勘单位作为保证地质工作有机体活力的关键。(3) 改革也得到了地勘单位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强有力支持。地质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设想一经提出,就受到了广泛地欢迎,许多单位主动要求作为试点,先走一步。没有被试点的单位,也自发的搞起改革来了。有许多改革进程中的好经验,就是来自于自发改革单位的总结。所以改革成就的取得,更应当归功于各级地勘单位的领导,和战斗在第一线的广大职工。五、改革还遗留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化关于地质成果商品化,当时还只限于政府出资从事的开发性地质工作成果,所以提出“两次交换”的理论,见图2 - 1:图2-1 “两次交换”理论示意图虽然当时也提出了直接交换,但没有作为改革的重点,而是在间接交换上想出了不少办法,影响了地勘单位对地质成果产权占有的良好机遇。关于地勘单位企业化还仅仅限于经营管理企业化,也就是如何把政府的钱、社会资金的钱花好、用好,始终处于“打工”的角色,缺少出资者经营自己资本的意识,这一点在自筹资金从事地质工作上表现尤为突出。这不是基层地勘单位本身的问题,而是改革整体设想就存在的局限性。也就是对从事地质勘查生产的企业,到底应当是什么的企业模式,并没有清晰而具体的构想,所以难免在实践上举步艰难。关于地质工作社会化或地质队伍社会化,当时的目标并不十分清楚,即使清楚了,也是地勘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如离退休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至今也难以解决。同时有些外部条件,也是当时没有想到的,如企业职工退休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的待遇,相差之大,严重影响地勘单位企业化的改革走向; 再比如大量原国有企业在竞争中,被民营企业所取代,也直接影响地勘单位所办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地勘单位企业化的改革难以有更大的突破。
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的33个试点区县具体是哪33个区县?
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的33个试点区县分别是: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扩展资料: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暂时调整实施的内容包括:1、暂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暂时调整实施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3、暂时调整实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