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

时间:2024-07-02 05:01:29编辑:奇事君

杭州8月1号出租车罢运事件情况?

  赚的少,难养活家人,大家的哥就搞罢工呗,民间无不哀声载道~还出现了谁敢开出租车营业,别的罢工的就打砸那车~~看看官方的解释吧
  据新华社报道,杭州千余辆出租车继8月1日、2日全天罢运之后,3日仍在继续。记者了解到,根据罢运出租车司机策划,罢运共举行三天。尽管杭州市已经出台临时性政策,但罢运出租车司机们认为,调价方案只是临时的,他们要求成立出租车司机工会,给予出租车司机养老保险等保障。
  3日早高峰期间,杭州马路上依然很少看见出租车在运行,杭州市中心的交通拥堵现象比平时有所好转。据出租车司机说,罢运的聚集点和前两天一样,还是在湖州街、半山路、育苗路,下城区的绍兴路,汽车南站和汽车北站五个点。
  针对出租车罢运事件,杭州市2日下午就出台了出台两项措施。一是在10月底前完成出租车运价调整工作。二是实行调价前的临时补助。从即日起,每辆车每做一笔生意补助一元钱。临时补助款由市财政出资,由市交通运管局负责发放到每一位司机。
  但对于这两项政策,出租车司机一方面表示欢迎,但另一方面认为这些是临时措施,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完善政策。
  针对杭州出租车罢运事件,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省长吕祖善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稳妥处理此事,保障市内交通畅通。

  杭州市长邵占维要求,物价、交通运管等部门要及早做好运价调整的论证工作,充分考虑出租车司机的合理诉求,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早晚高峰的交通组织,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和市民出行正常。

  据杭州市运管局局长杨国宪介绍,8月2日晚大约有1500辆左右的出租车停在杭州城郊结合部出租车司机居住地附近,拒绝恢复营运。

  另据一些杭州市民反映,1日晚,莫干山路、杭州汽车北站等附近,一些罢运的出租车司机对一些正在营运的出租车进行打砸,阻止这些出租车继续营运,部分司机和乘客受伤;一些行为过激的罢运司机,已被警方带走。


安徽巢湖发生出租车罢运事件

10月12日8时左右,安徽省巢湖市发生出租车大规模罢运事件,数百辆出租车集体罢运,当地警方派出大批警力在现场维持程序。

报纸分析:一,直接原因:难以承受高额“份儿钱”

针对出租车驾驶员的基本业务费问题,也就是当地俗话说的“板板钱”(份子钱),出租车代表表示,目前,出租车一天运营下来“板板钱”至少要占到 70%到80%。并且,现在出租车加气,一旦遇到加气困难的情况,驾驶员在加气站排队1、2个小时仍很常见,这影响了驾驶员的合理营运时间,使驾驶员的负 担过重。

二,四大间接原因:利益长期无保障
第一、合法利益长期得不到保障:如社保、劳动关系等。除市租近2000人外,其余司机没有社保。 第二、长期加气难。 第三、高压新规、重罚代管。 第四、打击黑车不力。

三,深层次原因:公司化剥削式的经营
出租车本是最适合个体经营的事业,却通过行政审批,成为某些公司的特权。这种特权,比当年物价双轨制时代的卖批文还厉害,卖批文只是一锤子买卖,而出租车这个“批文”却可以让一些人成为一本万利的食利寻租阶层。

四,根本性原因:根源在运营牌照垄断  
出租车业出现的各种现象和出租车业的制度安排有关。这些制度安排既决定了出租车业能保持多大的利润率,也决定了司机、出租车公司、政府按什么方式分 配行业利润。对运营牌照的数量管制,让出租车业能长期保持可观的行业垄断利润,而地方政府这几年来各种各样的经营权改革,其实就是对行业利润的分配方式进 行调整。

民间传说:1 撤市后市区人流量减少,驾驶员收入少了,2 当年巢湖地级市刚成立的时候,市里新批了400多辆出租车,并且每辆车还收了不菲的费用,现在地级市撤并到合肥了了,车主们要求把这400多辆车也带走。



安徽巢湖发生大规模出租车罢运事件原因

按照安徽省的规划,撤销原安徽巢湖市,将之分为三个部分,分别归入合肥市、芜湖市和马鞍山市,于今年9月份初步完成合并工作。原巢湖市居巢区撤销,设立县级巢湖市,由安徽省直辖,合肥市代管。此次罢运出租汽车主要为县级巢湖市所属车辆。
安徽巢湖市(县级市)有登记在册出租营运车辆1260辆,分别挂靠在市内7家出租汽车公司。
2011年10月12日上午8时,巢湖市数百辆出租汽车集结在半汤路等市区主要路口,进行罢运活动。罢运车辆停放在十字路口,罢运驾驶员在现场拉起了“要生存、要吃饭”的蓝色标语,不仅造成了道路的拥堵,还对市民的正常出行产生了负面影响。当地警方派出大量警力维持秩序。
就巢湖市出租汽车罢运原因,官方还未做出相关解释。但有知情人士分析了巢湖出租汽车罢运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与营运证价格大幅降低有关
由于巢湖城市级别由地级市降为县级市,导致来巢湖办事人员减少,生意大不如前,这导致了出租汽车营运证价格大幅降低,出租汽车车主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发动罢运事件。
二、与出租汽车运价有关
现合肥市出租汽车起步价为8元(包括燃油附加费),而巢湖市出租汽车起步价为6元(包括燃油附加费)。有出租汽车车主认为,县级巢湖市并入合肥市后,出租汽车运价也应该与合肥市持平。要求上涨运价,也是罢运的可能原因之一。
三、与近期巢湖市严查出租车营运有关
8月26日以来,巢湖市集中对市区内的汽车站、火车站等9个重点区域的出租汽车进行检查,主要针对无证驾驶人员、组客跑班线、拒载、没有营运手续、私自调整计价器宰客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由于整治活动比较严厉,导致出租汽车车主、驾驶员的反弹,发动了罢运时间。


中国政府部门对出租车有什么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第四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如何看待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态势

对于国内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研究现状,学者观点也有不同。有学者认为国内群体性事件研究取得了以下主要成果:“从切入视角上看,表现出逐步纵深推进的特点。从研究范围、研究方法上看,既有对全国范围内群体性事件的整体考察,又有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群体性事件的局部探讨:既有宏观对策分析,又有个案实证分析,表现出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就总体而言,与改革开放初期的群体性事件相比较, 当前国内群体性事件值得特别重视的发展趋势有以下几点: 1、组织化倾向日益明显,向有组织的策划型发展 初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形式大都属于自发松散型。群体性事件主体是由一部分因某种利益关系相一致的人构成的。在这个特殊群体中,可能有组织者和策划者,也有普通的参与者,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群体的某种特殊的利益,因而他们的行为具有一致性和功利性,一旦某种利益得到满足,这一群体也就不存在了。因此这类“群体性事件”大都没有组织的外形,或者说没有操纵整个事件的主谋者和核心组织,他们的群体行动可能会表现出有一定组织化的痕迹,且抗争有一定章法、一定的声势,但参与者多为临时纠合的群众,通常只是由一部分人怀着各自目的聚集起来,现场动议、临时策划,进而提出涉及参与者共同关心且极易被社会所接受的各种要求。 目前国内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日益突出的组织化倾向。一是现在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严密,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基本上都有人策动、准备充分,有为首者或骨干从中进行串联、指挥和操纵。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酝酿之初就成立了组织(或者自发的组织)。某些事件中不难发现有“能人”或“高参”的影子。二是在联络上,采用各种方式,如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甚至张贴书面通知等形式促成群众聚集,利用多种手段推动群体互动。三是在策略选择上,一般不涉及社会核心理念,而是从传统政治话语和法律框架内寻找行动依据,为自己行动赋予符合支配价值的意义,行为力求做到合理合法,尽可能去政治化,注意避免可能被解释为“与党和政府作对”,被贴上对抗政府的标签。如多起事件始终以下岗工人、弱势群体的“生存需要”为道义支持,打着“要饭吃”、“要工作”的旗号,争取群众的同情与认可。又如郑州升达学院学生因文凭“变脸”,身穿印有“诚信”文化衫,喊出“还我学历证;退我父母血汗钱”的口号,其意不言自明。 四是选择敏感日子制造事端。在行动中统一口号和着装,打出横幅、标语、散发传单,想方设法向政府施加压力。五是在行为方式上,有的案例表现出一定的克制性,如咸阳“10·24事件”(2004),“深圳特区民工填堵路陈情讨公道事件”(2006)。在群体性事件组织化水平提高的前提下,反而会出现另一种可能性,群体性事件的表达方式更多地限制在理性化范畴;有的群体性事件为通过谈判、讨价还价、让步、妥协方式解决问题,为冲突的平息留有余地。 2、更多的“非直接利益者”参与,其中“行动群众”的成分增多 一般说来,群体性事件现场聚集人员可分三种,即事件的“参与者”、“反对者”和“旁观者”。参与者显然是为了争取自身的利益,而更多的社会成员只是事件的旁观者(也就是“非直接利益者”),他们没有任何利益动机来参与事件。时至今日,有更多的“非直接利益者”卷入群体性事件中,构成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群众。初期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在人员组成上具有很强的同质性,大多是转型期利益相对受损的弱势群体。而在今天有大量人群卷入的案例中,有很多参与者自身利益并没有受到直接的损害,而只是普通的旁观者。在多起群体性事件中,事件的发展只要有人带头闹事就可能一呼百应,旁观者很容易变成行动群众。当前重特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引爆过程一般表现为现场各方面人员迅速集结、数量激增、很快形成一定规模且彼此呼应。同时由于群体情绪受到交*感染,就会促成过激群体行为,过激行为又促成狂热状态,造成群体情感发泄,难于控制。从参与者的行为特征来看,现在的参与者与初期的参与者有较大差异。目前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情绪愈来愈带有对抗性,在群众共同的心理情绪基础上,现场“行动群众”增多,过激行为突出,甚至会出现非法占据公共场所,包围冲击重要机关部门和要害单位、引发打砸抢等极端行为。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暴力对抗明显加剧了矛盾性质转化的可能性,即由经济问题或者是非问题转化为敌我问题、从非对抗性演化为对抗性的可能性增大。 至于旁观者为什么更多演变为参与者的原因,有的研究者认为,“这种冲突是由人们对一些公共权力掌握者的不满累积而成”;还有的研究者认为,“人们越无法用言论进行抗争,也就越有可能转向暴力,即使不直接参与暴力的人也可能因此越加同情那些有暴力抗争行为的群体性事件”。 “非直接利益者”置社会风险不顾而成为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事件的性质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可能预示着国内群体性事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3、境外政治力量试图涉足国内群体事件,推动利益诉求的转化 近期国内群体性事件在冲突的起点和“诉讼主题”语言上发生了一些微妙变化,从土地问题到环境污染,到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抗争的内容越来越广泛和深刻。在这一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状态、形式更加错综复杂,一些境外政治力量利用群体性事件和某些社会敏感问题,造谣污蔑,恶意炒作,攻击中国的政治制度,丑化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形象。一些群体性事件本来是由追求经济利益所引发,仅限于特定的利益诉求,但在某些境外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维权人士”介入下,经济问题就出现政治化的迹象,甚至于在个别地区呈现出“寻求体制外解决问题”的倾向。有些一般群体性事件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染指,激化为严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在有些行为方式诡秘多变,呈明显政治化倾向事件的背后不排除有一定政治目的或寻求某一社会利益的极端个体及集团插手的可能性。必须高度注意和重视矛盾性质的变异性,防止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因处置不当演变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演变为骚乱、暴乱和社会动乱。 4、社会心态极度脆弱,“怨恨变量”增长当前国内某些地区公众社会心态环境脆弱,甚至于畸形,有几点发人深思。社会心态失衡是造成群体事件的重要诱发因素。安徽池州事件本来只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事情并不大但却演变成为上万群众聚集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哈尔滨“宝马车撞人事件”中,一辆普通的宝马车却成为权力和金钱的符号,引发了公众对“有钱人的横行”的极大痛恶。万州“10·18事件”中仅仅就是一句“公务员传言”就构成了万人聚集的缘由。围观群众阻挡民警执行公务说明群众对当地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有所怀疑。万州事件“这中间起决定作用的催化剂,是一句诈言,以及它的讹传:出手一方谎称自己是国家公务员,出了什么事都可以摆平。仅此一端,足以使围观群众被激怒,再通过放大走形,一个群体性事件就此酿成”。 为什么一句谎言能够引起公众这么大的情绪反应呢?对此的后续研究发现事件的诱因看似简单,有一定的偶然性,然而事发万州却有其内在的必然性,是前期三峡移民工作中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凸显的结果。一件普通交通事故,一起简单刑事案件,甚至于一句为壮胆而胡编乱造的谎言都可能酿成一场群体集体无意识的非理性发泄,这种对社会、政府和现实不满的心态可能比群体性事件本身更可怕。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群众对地方政府的极端不信任和公众社会心态极度脆弱则是社会稳定最大的危险。

如何看待群体性事件

  一篇文章奉上,请参考:
  如何辩证地看待群体性事件

  我国进入了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稳定形势比较严峻。而影响社会稳定的最大因素就是群体性纠纷和事件,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做出了巨大努力,而人民也是有目共睹。但以我六年来从事基层维稳工作的经验来看,我们的基层政府在此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其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工作积极性差,如拖延、遮掩、隐瞒以及仅仅为了平息事态而解决问题,从而导致工作形势非常被动,甚至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我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在于执行者看不清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可能因此带来的好处。而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我们找到群体性纠纷和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和解决办法,认识到我们是可以通过努力将这种坏事变成好事,由此看到解决问题的希望以及解决问题可能为我们带来的丰厚回报。

  引发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原因

  这篇文章中,我将未激化的群体性矛盾纠纷称为群体性纠纷,而将群众使用了非法、过激的行为来应对的、已激化的群体性矛盾纠纷称为群体性事件。

  一、为什么说将群体性纠纷、事件的根本原因归于利益受损是错误的

  人类社会的最大作用就是人与人的分工合作,合作意味着资源的集中使用,集中就必然导致部分人占有的资源减少,而另一部分人增加。而占有的物质、人力等资源换个名称就是利益。因此可以说利益的增加减少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想要通过避免利益受损来预防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发生,就需要让人类社会倒退回“老死不相往来”的原始社会之前才能够做到,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这种认识不仅毫无实际的指导意义,而且会将我们如何解决问题的思路引入死胡同。并可能由此滋生退缩和失望的情绪,从而对我们解决问题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就如天气变化引发部分人感冒生病,如果把天气变化当作感冒的原因,那么预防感冒只能是将地球改造成一个恒温恒湿的大温室才可能,这种结论显然也是毫无意义的。而对于感冒原因的研究方向应该是,天气变化了,为什么有些人感冒而另一些却没有感冒?同理,探究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我们只有回答了“为什么有些人利益受损后可以妥协忍让,而另一些人则坚持不让步?为什么有些人在维护自身利益时采用合法手段,而有些人则采取过激行为?”,才能找到有实际意义的答案。

  二、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

  我认为研究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应该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

  (一)利益冲突的必然存在,这是引发纠纷的必要客观条件。其中我们需要认识到隐性利益以及迁怒现象的存在。

  隐性利益主要指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可能群众内心安全、未来希望的很多东西。例如,杭州富家子飙车案,很多人认为群众和网民与此事无利害关系,纯属起哄闹事。但实际上群众和网民内心关注的重点并不是那位富家子卑微的命运,而是背后的司法公正与否。司法公正关系到所有人,乃至国家与民族的整体利益,而群众和网民的义愤又怎能说是无理取闹。说句危言耸听的话,如果连司法公正都不在引人注目,那将是国家混乱的开端。

  迁怒是指人在忍受多次利益损失之后,在新的纠纷中突然爆发,并变得极度情绪化,不可沟通。迁怒虽然人人都知道不好,但它就像人类的一种本能很难避免。现在很多纠纷中的当事人胡搅蛮缠,无法理喻,政府部门处置人员因此以刁民来看待此类人员,这种现象背后往往就是迁怒在作祟。执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感觉执法环境日益艰难,我认为其原因也是群众的迁怒。在一些复杂的纠纷中,处置人员必须看的高一些、远一些,认真调查考虑是否有迁怒的现象及为什么会有迁怒,这样才能找准纠纷的症结在哪里,从而进行妥善处置。

  (二)、群众对利益冲突的态度,为其主观条件。态度可以分为谦让、妥协、坚持三种,谦让和妥协的态度一般不可能引发纠纷,坚持不让步的态度则必然引发双方之间的纠纷。

  群众对冲突的态度取决于当事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关系。团结合作关系的群众一般会采取谦让或妥协的态度,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都是减少一方利益以增加另一方利益,实质上这也是利益冲突的一种,却一般不会发生纠纷。竞争甚至仇视关系的群众发生利益冲突时,一般会采取坚持不让步的态度,进而引发纠纷,如现今常见诸于报端的“口角之争引发血案”等。

  由此可见,群众与群众(包含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就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根本原因,而利益冲突仅仅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触发条件。

  三、导致群体性纠纷变为事件的原因

  人们在发生纠纷以后,通常只能通过两种手段来挽回自身的利益,一是合法的手段,通过第三者以仲裁、调解、判决等手段来挽回损失;二是非法的手段,以过激的手段威胁对方屈服或直接抢夺,这种办法往往事与愿违,造成损人不利己的后果。

  促使人们采取合法手段的原因在于人们相信政府、社会的公正、公平;而采取过激手段的原因无非就是人们不相信可以通过第三者来为他们挽回损失,以为只能通过自己动手来挽回损失。因此,人们对政府、法律、社会的不信任就是导致群体性纠纷变为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其中我认为,因为只有熟悉、清楚了才能谈的上信任,所以对政府、法律的认识不清如法盲等也可以称为不信任。

  这里以及这篇文章其它的“政府”,泛指所有的公共权力机关,即老百姓眼中的政府,毕竟在他们看来,无论是人大、政协、法院、公安以及狭义上的政府机关等都只不过是一个整体的不同部分而已。

  由此可见,人们对政府、法律、社会的不信任就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群体性纠纷是群体性事件的触发条件。

  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影响

  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影响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经济、权利、义务等客观利益方面;二是认识、态度等主观意识方面。

  客观利益方面,从国家和社会的总体利益来看,只要不发生打砸抢烧,就仅仅是内部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利益的总量并不发生改变。就像把东西从左手交到右手,最多是交接过程中发生了些微损耗。由此可见,解决群体性纠纷、事件无论什么手段,只要能平息事端,客观利益方面的影响将没有什么本质区别。这点可以用“总量守恒”来解释。因此,这方面的影响没必要去深究。

  主观意识方面是指,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发生、发展以及平息的整个过程,将影响和改变当事者及旁观者对政府、社会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将决定未来群众与政府、群众与群众的关系。

  人与人之间依照左中右可以分为信任、怀疑、敌视三种关系。与不熟悉的人交往时,一般人都会先持怀疑态度,而在打交道的过程中,通过小心印证来加深或形成认识,由陌生变成熟悉,再根据认识的结果来决定双方之间未来的关系是信任还是敌视。

  由于市场经济、政府改革、职能转变、老人离去、新人辈出等种种历史的、现在的、客观的、主观的原因,造成当今的群众对现在的政府并不熟悉。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发生则给群众带来了一个与政府打交道的机会。因此,群体性纠纷、事件在为政府带来麻烦和压力的同时,更给予了政府一个让群众认识政府的机会,也就是给予了政府一个取信于民和团结群众的机会。

  依据群体性纠纷、事件的整个发展过程,群众会自己判断“政府、法律、社会、朋友等是否可靠、可信”,形成认识,进而决定与其他群众以及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信任的还是敌视的。对我们政府换个角度来说,就是民心向背的问题;而对社会来说,则是和谐与不和谐的问题。

  “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这句话大家都耳熟能详,但有不少人质疑“民心真有那么大的影响力吗”。我国古代有“爱屋及乌”和“邻人疑斧”的典故,他们讲明了两种态度导致的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这也说明了态度对人们的行为有着无比巨大的影响力。抗日战争中有日寇报复性的扫荡和“三光”政策,解放战争中数以百万计的民工支前,抗美援朝时各族人民更是勒紧了裤腰带,这些背后群众利益遭受的损害根本是无法统计的,但群众对党的支持始终未变,这就是“得民心”的好处。当今社会,政府还未有何风吹草动,无论好坏,都可能引起网民的质疑,导致政府工作效率的急剧下降,这就是群众对政府半信半疑的结果,也可以说是“既不得民心,也不失民心”的表现。至于“失民心”的后果恐怕真会出现“漫天烟尘,遍地反贼”的景象吧。

  由此可见,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果是相互信任的,那么很多事情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是冷漠仇视的,那么小事会变成大事,无事也要生出波折。因此,每一起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处置善后对于我们都至关重要。如果我们能够在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处置中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不仅会为我国未来的发展铺平道路,还会为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这就是毛泽东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所说:“在我们的社会中,群众闹事是坏事,是我们所不赞成的。但是这种事件发生后,又可以促使我们接受教训,克服官僚主义,教育干部和群众。从这一点上说来,坏事也可以转变成为好事。乱子有二重性。我们可以用这个观点去看待一切乱子。”

  群体性纠纷、事件的根本解决

  由前文可知,群众对政府、法律、社会的不信任就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群体性纠纷是群体性事件的触发条件。而群众与群众(包含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又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根本原因。信任也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因此,群体性纠纷、事件的根本解决就在于改善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政府不仅是社会的上层建筑,而且也是其中最大的一个群体,拥有其他人和群体无以比拟的榜样示范作用,改善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至于如何做,政府就要先从取信于民,使群众信任政府开始。

  在心理学中,人的基本需求从低到高依次有:生理需要、安全、归宿(爱)、和尊重。我认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要依次解决绝大部分人的基本需求。经过30年改革开放,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进步,可以说已经基本上解决了人们的温饱问题即生理需要。因此现阶段我们社会发展的目标就应该是满足人们“安全感”的需求。我认为,安全感应包括生存和发展两个方面,生存安全包括生活、就业、医疗等,发展安全指发展机会的公平性包括垄断、贫富差距等。而人们是否信任政府等执法机关将严重影响其“安全感”的满足。因此,政府取信于民不仅关系到群体性事件的根本解决,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源于群众对政府的认识,而具体的认识则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具体行为以及历史为群众留下的印象等;二是群众自身判断和认识事物的准则,即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等,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是社会风气和氛围上面。因此,政府取信于民一是要通过实际行动表现出值得群众信任的形象,二是树立良好的社会氛围和风气引导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行为做出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对此,我有一些思路,写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值得群众信任的形象体现在品德和才能两个方面。其中品德决定了政府与群众有没有共同的利益,而才能决定了共同利益的发展前景如何。

  (一)、品德的好坏用来回答“政府会不会帮助群众”这个问题,这影响到群众愿不愿意与政府合作。例如,“腐败”造成的物质利益损失相对于国家整体而言并没有多大,但就其性质而言,它是拿着人民和国家给的薪水,办着损害人民和国家利益的事情,这是一种典型的背信弃义的行为。天下恐怕没什么人会愿意与背信弃义的人合作吧,即使迫不得以与之合作也必然是处处提防,时时小心,导致工作效率的低下。因此,诸如“腐败”等品德败坏的行为的损失及危害是无法估量的。国家与社会不是政府一个群体的,它们属于每个人、每个群体共同所有,国家的发展、社会的和谐需要所有人和群体的共同合作努力。因此,品德对于政府、社会、国家都是至关重要。

  品德,主要体现于人们对各类事物的看法和态度,而这些看法和态度实际上就是具体事物和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等意识形态相互结合的产物。相较而言,事物是偶然的、具体的,意识形态是必然的、普遍的,因此,品德的好坏取决于世界观、价值观等意识形态。我个人总结了以下几点与品德相关的认识:

  1、对利益的认识和态度

  利益意味着资源,金钱意味着物质资源,权利意味着人力资源。政府对利益的认识和态度将决定着政府作为公众资源的分配者在群众眼中的形象是吝啬的、大方的、奢侈的还是节俭的。这些不同的形象源于资源的稀缺性和使用方面的不同。资源不可能满足人们各种各样的欲望,这决定了资源的使用必然是有选择性的。资源的使用有三个目的,一是生存,二是发展,三是享受。对于生存和发展使用的多就是大方,少就吝啬;对于享受方面使用的多是奢侈,少是节俭。因此,政府在对于资源的分配使用上,针对不同的使用目的需要有不同的态度,对于民生、发展等方面应宁滥勿缺,对于享受、服务等方面应宁缺毋滥。

  我们当地有一破产国企有200多名伤残退休职工,很多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按劳动法的规定应享受工伤补贴合计800余万元,政府拖了两年多没有给予解决,说是数目太大,不好办。反之,有一单位局长配了两辆车,一轿车、一越野车,合计100多万,还不计每月的油钱、修理、保养费用。我想,让10来个局长节约节约,这800余万就应该有了吧。这样对比下来,政府如何能够给群众留下好的印象。

  就资源的使用方式来讲,集中使用可以减少浪费,提高使用效率,所以政府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倾向于做大做强,这也符合中国的国情,它的正确性也毋庸置疑。例如现在社会的经济发展比前10年、20年稳定、有秩序的多,这体现在质量的提高、品牌的发达和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的减少。但资源的稀缺性也注定这种使用方式必然导致少数人发展机会增多,多数人发展机会减少。多数人发展机会的减少必然会带来经济发展活力和潜力的减弱。这在当今社会体现在90年代流行公务员下海经商,如今一个公务员的位置往往会有数以百计的考生去争取。而资源的过度集中导致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导致贫富差距的拉大,贫富差距的拉大导致发展机会更加不平等,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这也应该是上世纪初美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最根本原因吧。因此,政府在资源使用上一定要深刻体会科学发展观,把握好集中的度,做到“全面可持续”的发展。

  换个角度来看投资,拿1亿元给一个富翁,仅仅换来一个“锦上添花”,同样拿给1万名下岗职工却可以换来1万份“雪中送炭”。这其中的差别一目了然,所以,“全面”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物质方面,也应将感情和精神方面包含进去。

  2、关于对规则的认识和态度

  规则指现实中的道德、法律、规定、原则等,这点本质上也应该是“科学发展观”的一部分内容。对规则的认识和态度决定了人的做事方式,是灵活的还是死板的,是有原则的还是不择手段的。规则服务对象是有区别的,我们可以将服务于全局、全体、普遍对象的规则称为普遍规则,主要表现为法律、道德等;将服务于片面、部分、具体的对象的规则称为特定规则,主要体现为特定群体、部门的规章、规定等。当规则和我们具体的需求发生冲突时,如果规则是普遍规则,那么,遵守规则是有原则的,不遵守规则是不择手段的;如果规则是特定规则,那么,遵守规则就是死板的,不遵守规则是灵活的。

  普遍规则,如道德、法律等,它们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对于政府来说,遵守这些规则才能体现出政府与群众利益的一致性,不遵守自然会使政府与群众利益分离开来,进一步导致政府与群众的对立。因此,对于普遍的规则,政府一定要坚持遵守。

  特定规则,如部门规章、特定时期的特殊规定以及上不得台面的潜规则等,它们代表着特定群体的利益,对于政府来说,遵守这些规则意味着将人民全体的利益置于特定群体的利益之下,这必然导致全民、公共的利益损失;反之,不遵守这些规则,坚持自身的行为就可以被视为维护了全民、公共的利益。因此,对于特定的规则,政府要敢于改革,勇于创新。

  正确合理的建立使用新规则往往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一系列问题,就如现在很多政府部门和机关都非常喜欢通过建立新规则来解决问题,如下发文件、制定制度等,但在此同时,也必须对过度建立使用规则的危害有深刻的认识。对于群众,过度建立和使用规则不仅增加了做事的成本,也抑制了其创造性和活力;对于政府,它不仅同样增加了管理的成本,也为官僚主义、推诿扯皮等现象提供了滋生蔓延的环境和温床。因此,对于建立规则的一定要慎重,避免出现过犹不及的现象。

  当今社会有一种很不好的现象,“领导一重视,没事办不成;领导不重视,没事能办成”。之所以办成与办不成因为,领导不重视,遵守的规则就太多,事情自然办不成;领导一重视,很多规则就可以忽略,事情自然能办成。它引申出来的的含义往往造成群众的误解,领导的指示高于规则,领导可以不受规则的限制。这就导致了,即使通过“领导重视”解决了问题,也会给带来群众带来威胁的心理暗示引发不信任,甚至也变相的验证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论调。因此,政府在行使职能特别是处置群体性纠纷、事件时,必须要严于律己,淡化“领导的作用”,强化“法律的作用”,即便因此会增加一定处置的成本。

  3、对自身的认识和态度

  对自身的认识和态度决定着一个人是骄傲的还是谦虚的,是积极主动的还是消极被动的。

  骄傲的表现在于认为自身无所不能、是不可取代的存在。一个不可取代的存在是不需要伙伴的,更不会真正的信任和尊重那些可以被取代的人的。但是你不信任别人,别人又怎么会信任你呢?

  从唯物历史观来看,经过了文艺复兴、大航海时代、宗教改革、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欧洲的生产力提高,科学、技术方面的矛盾日益被人重视,这种情况下,如果牛顿爵士没有发现物理学三大定律,那么,10年或者几十年之后,必然会有另一个欧洲人,更可能是一个英国人发现这些物理学定律。因此说,牛顿是非常伟大的,但他绝不是不可替代的。这也应该是他说出“假如我看得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们的肩上”的原因。再如,秦始皇统一中国、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开创了中华文明的新纪元,但他同样不是不可替代的,即使没有他,中国也必然会出现一个
“楚始皇”或者“汉始皇”之类的人物来做同样的事情。

  正确的认识应该是,千千万万的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历史又选择了某一些人作为了自己的代表,这些代表又发挥自己的才能或加快或减慢了历史前进的步伐,但这其中没有一个代表是不可以替换的,不可替换的只有广大的劳动人民。

  现在社会上常常听到“李XX市长在这里修了甲工程,造福于民”,但实际上没有“李XX”,也会有“张XX市长”拿“修甲工程的钱”在这里修个乙工程来造福于民。因此最大的功劳不应挂在某个人身上,应归于创造了财政税收的所有人民群众身上。对于社会,常有房地产商甲,说自己修了多少多少房子,缴纳了多少税收,做了多大贡献。但实际上,如果没有了甲,人民群众创造的房地产市场,必然会选择另一个“乙”,来“修多少多少房子,缴纳多少税收”甚至还更多。因此房子和税收的最大的功劳,仍然应归于全体人民以及他们创造的市场,而非极个别的富翁。

  谦虚的表现则是在于不仅深知个人能力的不足和局限性,也知道要弥补自身的不足和局限性,必须融入到集体和人民群众当中,信任他们,听取他们的意见,相互帮助,共同发展。我们党很早以前就提出的“人民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口号,实际上也是谦虚的间接表现。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我们知道意识源于物质,但又反作用于物质。人类的意识虽不可以改变物质的
“存在”,但却可以通过改变物质的“存在方式”来为人类服务,这是人类社会之所以发达的原因。在现实中就是,我们相信客观世界的客观存在,但我们同时也相信经过我们的努力可以给现实世界带来变化,这也是积极主动的表现。用铁人王进喜的话就是:“有条件要上没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如,虽然我们坚信“800元不可能交换到价值1000元的东西”的市场理论,但同时我们也认为可以通过“分期付款”、“以工代钱”等很多办法先将“1000元的东西”交换到手。

  相对还有两种错误认识:一是认为意识高于物质,过高的估计了意识的作用,表现为盲动或冲动;二是认为意识应完全服从于物质,忽视了意识的能动性,表现为消极被动。我国五千年的传统文化和当今文化的主流都以无神论为主,唯物主义在我国深入人心,因此“盲动、冲动”的错误在我国相对较少,“消极被动”的现象相对较多。“盲动、冲动”的害处在于破坏,例如中国革命史中“左倾”路线造成的危害;“消极被动”的害处在于缺乏面对困难的勇气,轻则不思进取,重则“背叛”。例如,抗日战争中的“重庆政府”和“汪伪政府”,它们的共同点就是迷信于飞机大炮的威力,这也必然导致了其屈服于飞机大炮的后果。与之形成鲜明对比就是共产党自强不息的信心勇气和“自力更生”政策。

  现在,很多政府部门在寻找工作失利的原因时,第一条原因往往是缺钱少人。这个原因导致政府不断成立各种各样的专职部门,增加各种各样的编制和规章制度。我们单位在1990年前后总共也就七八十人,而如今却有三百多人,二十年涨了四倍还多,需要遵守的规定也从一本书变成了很多本书,结果实际的力量虽增加了不少,但工作效率也下降了很多。

  资源的稀缺性,注定了没有人可以始终有足够的资源储备去应对这个世界千变万化的情况。而且人类历史上所有的革命和变革的初期无一是储备了足够的资源以后才开始的,因此对于困难我们必须找到自力更生的勇气和信心,否则会失去前进的动力。如今的维稳工作面临很多困难,如果始终将工作做不好的原因归于金钱、人力、部门、制度不足的话,此项工作将永无结束之日。

  4、对人民群众的认识和态度

  唯物历史观告诉我们,国家和社会不是政府的,它是全体人民的。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不是政府一家的责任,而且政府也没有能力承担这样重的责任,因为发展最核心的生产任务是由广大劳动人民来承担的。政府的职能在于为广大劳动人民创造一切便利的条件,让人民可以更好更快的进行生产,也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告诉我们,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是合作伙伴的关系。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朝廷将人民群众要么看作奴才,要么看作敌人,即使最英明的皇帝也最多将人民群众看作自己的子民。在这种认识态度之下,朝廷因为一己之私,自然希望人民群众越笨越好,这就是愚民的由来。而其直接后果就是鲁迅先生所说的“哀其不幸,怒其不争”,间接后果是国家与社会发展的缓慢,例子是中国近现代110年的屈辱。

  聪明、勇敢和有集体观念的人民群众虽然有些时候为政府带来了一些压力,但同时他们更多的是为政府带来前进的动力和为民族带来复兴的希望。如“法国大革命”之后的拿破仑帝国、普及全民教育之后统一德国的普鲁士以及明治维新后的日本等。

  为了拥有聪明、勇敢和有集体观念的人民群众,我们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机制以激励那些有见解、见义勇为、关心群众集体财产及其他公共利益的人和事,并批评那些人云亦云、懦弱、自私自利的人和事。现在有些领导一听到有关群体性的东西,第一反应就是调查幕后指使之人并打击处理之,处理完之后,还得教育人家:“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就行了,谁叫你管这么多闲事。”如果让这种现象继续蔓延发展,恐怕国家危难之时将无真正的可用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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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坐出租车掉东西了怎么办?重庆出租车失物招领的电话是多少啊?

在重庆坐出租车掉东西了可联系96096交通服务热线进行挂失,也可以到失物招领中心进行直接查 询,或者通过热线电话、失物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查询。出租车失物招领中心位于渝北区红黄路186号。遗失物主领取遗失物时,失物招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经核对挂失、招领信息,发现遗失物属实的,失物招领中心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挂失人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认 领遗失物。委托他人代领遗失物的,应当持失主的委托书、失主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认领遗失物。贵重物品超过18个月,一般物品超过2个月无人认领的,失物招领中心通过市内主流媒体报纸公告,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仍无人认领的遗失物,交由第三方机构评估,贵重物品评估拍卖所得报请支队上缴财政部门,评估值低微的生活类物品捐赠国家公益组织开展扶贫帮困公益活动。扩展资料:物招领中心收到遗失物后,将根据物品性质,按以下时间进行分类保管:(一)易霉烂、腐蚀的食品、鲜活物品类遗失物保管3天。包括:鲜肉类、家禽、牲畜、鱼虾、海鲜、海产品、冷冻食品等;(二)普通食品类遗失物保管5天。包括:干货、水果、糖果、糕点、奶制品等;(三)涉及个人隐私、财产信息的各类证件保管10天。包括: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驾驶证、行驶证等;(四)普通生活用品类(非食品)遗失物保管1个月。包括香烟、衣物、箱包、药品等;(五)贵重物品保管二年。包括:电脑、现金、支票、珠宝、高档服装(箱包)、相机、手表、精密仪器、重要文件资料等。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交通局出行网-领取指南

网络群体性事件主体特征为什么明显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传播主体在我国十余年的网络信息化发展进程中,表现出总体规模庞大且发展迅速,传播主体中心城市聚集,年龄结构青年化并呈现出青少年化的态势,传播主体社会地位处于相对弱势状态等社会结构特征.在我国目前所处的改革开放、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些网络传播主体特征和我国日益显现、集中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产生关联,从而对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及期间传播主体的心理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
  高校网络群体性事件除具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一般特征外,还有引发原因的集中化与类型化、参与主体的特定化与扩大化、组织动员的多中心化、事件性质的非对抗性与处理手段的特殊性等特征,并存在事件的数量会增加,发生呈常态化;网络组织动员意见领袖主导化;网络参与方式与传播途径更即时便捷;管理部门的应对措施成为引发、推动事件的发展影响因素等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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