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节目服务

时间:2024-07-01 11:06:25编辑:奇事君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第五条 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六条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第七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第八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第九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第十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如何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一、申请网络视听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播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手机等各类固定、移动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第二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第五条 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络、覆盖范围等事项分类核发。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
  (二)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第七条 申请从事内容提供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等机构,还应当具备两千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和三十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
  申请从事集成播控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申请从事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服务、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应当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第八条 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并将初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核意见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二十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条件的相关材料,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第十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络、覆盖范围等业务项目以及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事先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资、合作协议后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1.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或函文种; 2.正文应载明申请单位名称,并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开展业务,并给出初审意见; 3.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4.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法律依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二)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五)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六)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创业投资,商业经济

轰轰烈烈的饰品加盟,曾经一波高过一波,然而现在慢慢要降下帷幕,有的加盟总部带着遗憾离开,有的加盟总部还在做着梦想 这一切都是饰品本身的属性决定的,一个饰品店,商品几千种,不可能来自同一个厂家,饰品生产厂家十几年来,一直是通过批发走向零售店,加盟总部实际上就是一个批发商,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 所以很多人加盟后,慢慢就会在就近的饰品批发市场进货来满足自已的货源需要;一些大的批发商慢慢取代了这些加盟总部,也就是说,这些加盟总部其实就是一个领进门的作用 饰品店无论大小,都会有自已的生存之道,难的不是如何经营,而是如何入门,很多饰品创业者失败就失败在无法规避开业风险; 常见的开业风险有: 选址失误风险 首批配货风险 店面形象风险 选址失误风险:对于饰品专卖店来说,选址是第一大风险,很多创业者没有做过店面生意,基本的选址都不会,难免出现重大失误,选址失误是无法弥补的,也是不可改变的; 首批配货风险:一个三十来平方的饰品店,首期配货要达到四五万左右,面积大一点的要七八万之多,品种有几千种,面对市场上几十万种商品,如何选择合理的品种,如何能保证你选择商品能够让消费者认可?自已选的货卖不掉怎么办?卖不掉就是风险,一半卖不掉,就是几万元!!由于以前没有从事过饰品生意,只是对饰品有爱好,开业选货完全凭自已的感觉,首批选货可能有一半以上存在滞销风险,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店面形象风险:店面形象也是饰品创业者的开业风险之一,店面形象的功能就是如何让顾客进门,由于没有专业的店面形象,店面形象五花八门,消费者对饰品目前还没有形成品牌意识,所以店面形象成为最大的识别系统,很多店面就是一张苦瓜脸,如何迎客?如何销售? 另外:一个饰品店开业,除了配货外,琐碎的事比较多,例如店名用什么?一个好听的名字,是很重要的;如何装修?用什么主色调?店内如何布置?灯光如何处理?还有一些陈列的小道具哪里去买?包装袋卡片哪里有?购物袋要不要,别的店都有,要不要印?要不要用贵宾卡,那么小的量怎么做?产品坏了,如何维修?哪里去找维修工具与材料?。。。 阿伊呀女孩时尚用品是著名主持人李湘代言、阿呀呀(香港)饰品企业集团公司推出的全新品牌。阿伊呀对加盟店实施物流配送统一化,店面设计时尚化,员工培训专业化,充分保证加盟商的盈利,从而实现公司与加盟商的共赢。在管理上实现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化,公司构建计算机商务网络系统,建立了管理、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计算机终端网络,实现了内部资源共享和网络化管理。 在产品开发上,阿伊呀女孩时尚用品建立了产品信息管理中心,与日本、韩国、欧美等国家的企业开展长期合作,时刻掌握时尚潮流动向,每年开发新饰品达上万种。在品牌提升上,公司邀请华语著名主持人李湘担任阿伊呀品牌形象代言人、品牌推广公关活动和品牌形象广告投放三者相结合的策略, 先后在《新浪网》、《 知音》、《女友》、《精品购物指南》、《瑞丽》、《中国时尚品牌网》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的品牌风格。 阿伊呀一直力求新颖,注重时尚,时刻把握来自日本、韩国、欧美的时尚气息,力求做到国际流行元素与东方文化相结合,让时尚个性发挥到极限,为懂得寻求时尚、善于发现美丽的你提供全方位的展现方式。


传统商业项目创业怎样找投资?

其实当下火爆或者流行的行业往往都不是合适的创业点子,试想一下,为什么只有你能想到这点别人就想不到?这样本来就不是很大的市场一下子出来那么多的竞争者,你如何取胜。所以,一般前景很好的行业只有有限的几个人能够发现并且付诸执行,这里绝不包括众所皆知的那些。比如:当第一辆汽车被发明出来的时候,看到这跑的比人走还慢的钢铁,有几个人不在旁边哈哈大笑;还有上个世界90年代中国网络行业腾飞的时候也就马云、马化腾这几个人发现了其中的商机;再说10年的房价问题,试想一下,在09年以前房价已经连续飞涨了20、30十年了,又有哪个媒体出来说话,我们都还被闷在鼓里,当我们知道高房价的时候,也就是政府打压房价的时候。
总之,真正赚钱的都是默默无闻的,中国媒体只会糊弄百姓。只有当需要我们来接盘的时候,媒体才会出来。
为什么现在一说到创业,大家都会说去开个网店。我都有些怀疑这些回答者是不是淘宝这些网购网站的托啊?真不知道这些人是怎么想的,网店真的就那么有前途吗?开个小网店如果不做大的话只能是卖一些小商品,根本赚不了几个钱。如果要做大的话,那将来的投入和竞争绝对不比做实物店低多少。所以总的看来,网店还是比较适合在校大学生。
大学生创业这想法是很好的,如果所有的大学生都不去创业,那么每年哪有那么多的岗位给他们啊,最后就是毕业等于失业了。
但是创业风险确实比较大,毕竟自己没多少经验,所以我比较看好小资本创业,比如马云和马化腾之类花几十万创业。
小资本创业最重要的是看准行业发展趋势,就是找那些刚起步的,将来很有前景的行业,就像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的网络行业。这些行业由于还处于起步状态,竞争不是很激烈,毕竟大家起步都差不多,再加上市场还未开拓。在这种几乎不存在竞争的行业中,经验反而不显得那么重要了,重要的是如何让顾客发现你的商品,等时间长了,你的经验自然就上去了。
总而言之,小资本创业我还是很看好的,比较适合现在的大学生,当然我自己也在往这方面发展,而且就算失败了,也不会亏得很多,大不了重新去上班,反正我们还年轻,但是我们起码尝试过,经历过。
如果一个人毕业以后直接去上班的话,那么他的人生将是不完整的,没有经历过成功的喜悦和失败的洗礼,庸庸碌碌的过一辈子有什么意思,到走来真的是一场空。
当然,创业我是支持的但是创业也是严肃的绝不是一头热,否则只是浪费时间和精力。
如果你真的想要创业的话,最好几个人合伙分担一下风险。
在这我推荐一些几个我比较看好的行业
小型餐馆(兼送外卖):比较适合开在大学附近,当然最好是那些刚建设好没几年的大学,这时竞争不怎么激烈。注意:要有特色。当然如果本校大学生就更好了。
农家乐:地点选在沿海小城市的郊区,这些小城市的暴发户比较多,而且农家乐这也是一个新型产业,个人比较看好。
异地茶馆:比如在盛产龙井的杭州开一家黄山毛峰茶馆,当地人喝惯了龙井也会来尝尝鲜。
反正这些很多了,只要自己去想
主要是选一个自己感兴趣的又比较看好的行业。
最后,祝你创业成功


什么是网络视听业务

视听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代理)网络视听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视听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二、.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之前依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设立的网站(不含外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及时整改,在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内无再犯的,可以申办许可证并继续从业。
1.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5.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6.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视听许可证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条件:
1、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2、经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构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3、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4、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5、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6、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呼节目资源。
7、拥有与业务规模适应的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8、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9、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11、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12、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13、通过信息网络传输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6、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7、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说明事项
1、《规定》实施前已经广电总局批准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所持《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仍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中央新闻单位和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分别到总局及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需办理《许可证》。
3、对于曾存在违规行为的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中还应提交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同时也是网络运营单位的,如涉及专网问题,还应提交有关视频节目信号传输、分发的网络设置情况和有关技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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