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两男子合谋招嫖,失足女子里竟然还有两名孕妇,这是什么情况?
江苏连云港破获的一起组织卖Y案里,总共有四名犯罪嫌疑人。他们为了获利,招了13名失足女。里面有两名孕妇是因为客人里面有品味特殊的人,所以他们才找来了两名孕妇。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这世上总是有些人不肯努力工作,想靠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钱财。从外地来到江苏打工的胡某认识了和他一起合租的李某,两个人经常结伴去舞厅猎艳,之后认识了两个20多岁的姑娘,一个叫小燕,一个叫秋秋。她们奶场的工作人员,来舞厅是想认识富二代的。后来四个人经常来舞厅玩,慢慢熟悉了起来。有一天,胡某来到舞厅点了很多酒,说自己被老板炒鱿鱼了。李某安慰他说这世上赚钱的方法多的是,只要肯付出定然有收获。但三个人对他说的话都不以为然,毕竟他们都知道李某根本就没有经济来源。在听到李某是招P之后,小燕和秋秋想走,但被李某阻拦了。他说只要两个人帮忙发下招P信息就好,由他们两个男人负责订房。四个人开始合伙,招聘了一些失足女。每次完成一单生意,就平分这些钱。第一次他们赚到了1000元,后来就开始提高价格,定为2000。有一次胡某碰到了一个客人,提出可以出三倍的价格,请他们帮忙找一名孕妇来。胡某答应了,费了一番功夫之后,还真的找到了一个孕妇,之后一直将孕妇定价6000元。他们先后总共做了12次交易,胆子越来越大。但俗话说天理昭昭,只要做坏事迟早得报应,他们在网站上发的招P信息被人发现并举报了。警方根据线索将四个人抓获,并将“失足女们”全部带走。令他们震惊的是这13个人里面居然还有两个孕妇,真的想赚钱想疯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卖Y的或者是强迫他人卖Y的,会被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要缴纳一定的罚金。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那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是无期徒刑。这不仅要罚钱,还会没收财产。这四个人明显就是犯了组织卖Y罪,法院会根据他们的犯罪程度给他们量刑。至于那些“失足女”们,以不正当交易获取钱财明显也是违法行为,必然会得到行政处罚。
江苏一男子在家中招嫖,失足女还包括3名孕妇,案件结果如何?
江苏男子李某和胡某合租在同一个出租房,两人平时没事干就喜欢结伴去夜店放松,从而认识了小燕和小秋。他们四个就成为形影不离的“铁四角”,四个人都很懒不想工作,但却想着能赚大钱。江苏一男子在家中招嫖,失足女还包括3名孕妇李某后来想到一个赚钱办法,说白了就是招piao,他们有四个人,可以分工合作,两个女的坐在家里往在网上分发招piao信息,男的负责定房,将失足女和顾客带到目的地,如果赚到了钱四个人平分。他们把一个失足女定价2000元,如果是孕妇,定价还要高些,一个6000元,他们有三个孕妇,这些人给他们赚得盘满钵满。后来他们四人引起正义之士的注意,向警方举报了这些广告,警察就顺藤摸瓜调查 ,查到他们的老窝在连云港一小区,并赶过去端掉他们。案件结果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某等四人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MY,构成组织MY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MY,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MY的失足女、PC的男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这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且没收非法所得80万,罚款20万。
男子嫖娼,偷录视频并传播,请问他犯罪了吗?
首先,嫖娼违反伦理道德、悖离公序良俗,可谓丧风败俗,虽未触犯刑法,但是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男子偷录不雅视频,构成民事领域的侵害个人隐私,是一种不道德的侵权行为。不仅如此,男子不知出于何种目的,又将该视频公然传播,将隐私暴露于不特定人群,是一种公然侮辱行为,又涉嫌犯侮辱罪。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我国《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后,男子偷录视频并传播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侮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系一个行为触犯二种罪名,属于想象竟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相较于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属于重罪,故应按照侮辱罪定罪处罚。但是,侮辱罪系自诉案件,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之外,告诉的才处理。因此,在卖淫女不愿意控告的情况下,男子的行为应当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予以处罚。类似的案件还有曾轰动一时的香港“艳照门”事件。影星陈冠希让助手将自己的手提电脑送至香港一家计算机维修中心修理。店员史可隽趁修理之机,将里面陈冠希与钟欣潼、陈文媛、杨永晴、张柏芝、陈思慧、颜颖思、陈育嬬等七位女星的艳照复制出来,供人观看,并将1300张照片刻成光盘送人,最终导致了艳照在网上的传播。史可隽的行为严重悖离职业操守,侵犯他人隐私,最终被香港东区裁判法院以犯不诚实取用计算机罪,判处8个月零15天监禁,并即时入狱不准保释。
男子到出租屋嫖娼时,拍下失足女照片且勒索,后来怎样了?
浙江海宁一男子嫖娼时拍下了失足女的多张L照,并以此威胁失足女,向失足女勒索了600元后,QJ了该失足女。目前,浙江海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该男子以QJ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这件事我想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勒索,二是卖淫嫖娼。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很明显本案的男子就是犯了敲诈勒索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卖淫嫖娼卖淫嫖娼(Prostitution)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会传播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等传染性疾病!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最后我想说:卖淫嫖娼行为不仅会破坏社会良好的风气,还会给青少年带来恶劣的示范,甚至可能滋生犯罪事件,无论是嫖娼人员还是卖淫人员,此类行为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都逃不过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