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县爆炸

时间:2024-06-29 21:45:55编辑:奇事君

江苏徐州幼儿园暴炸

截至当晚19点45分,事故造成7人死亡(其中2人现场死亡,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66人受伤(其中9人重伤),徐州市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已赶赴现场开展事件处置,事件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央视记者汤涛)
据人民日报报道,经初步核实,该幼儿园正在上课,师生无人伤亡。
早前新闻:
据北京青年报微博消息:6月15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创新幼儿园门口,发生一起爆炸事故。北青报记者从徐州市委宣传部了解到,目前所有伤者已送医救治。
幼儿园附近一家商户的老板介绍说,大概5点左右,听见“哐”一声,出门后发现是距离自己不足一百米的幼儿园门口发生了爆炸。据他介绍,当时正是家长们接孩子放学的时候,人比较多。目击者发来的现场视频显示,爆炸发生后,疑似在幼儿园门口位置,有多名家长及幼儿躺倒在地,现场物品散落一地,多人身上有血迹。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受爆炸事件影响,一些人衣不蔽体,且多人身上有明显外伤。15日下午6时许,徐州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向北青报记者确认称,今日下午4点50分,徐州市丰县创新幼儿园门口发生爆炸事件。(北青报记者张雅、孔令晗)
另据现代快报早前消息,发生爆炸时正值放学接孩子的时间,现场躺倒一大片,多人受伤,衣不蔽体。
北京晚报报道,17时30分左右,多段疑似丰县创新幼儿园门口发生爆炸视频在网络上传播。视频中,幼儿园门口,多名血肉模糊的人倒在地上无法动弹,不仅有大人还有儿童。
另外,徐州官方也发声表示,警方和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救援。


徐州幼儿园爆炸事件是怎么回事?

6月15日16时48分,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创新幼儿园大门外东侧发生爆炸事件,截至当日23时,爆炸造成8人死亡;65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公安部门初步判定此次事件为刑事案件。爆炸发生后是什么情况?另据北青报记者报道,幼儿园附近一家商户的老板介绍说,大概5点左右,听见“哐”一声,出门后发现是距离自己不足一百米的幼儿园门口发生了爆炸。据他介绍,当时正在接他们孩子放学的时候,人比较多。目击者发来的现场视频显示,爆炸发生后,疑似在幼儿园门口位置,有多名家长及幼儿躺倒在地,现场物品散落一地,多人身上有血迹。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受爆炸事件影响,一些人衣不蔽体,且多人身上有明显外伤。事故发生后,徐州及丰县相关负责人已赶赴现场开展处置,事件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应急预案事件发生后,省、市、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救。截至目前,受伤人员已全部在丰县人民医院、中医院救治;重症人员已陆续转至徐州市有关医院救治。省市派出专家到医院进行抢救。对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各项安抚工作同步进行。江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丰县指导处置工作。徐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经核实,爆炸发生时,创新幼儿园尚未放学,该园无师生伤亡。经公安部门现场勘查、走访、调取相关资料,此次事件初步判定为刑事案件,已初步锁定嫌疑人。公安部门正在组织精干力量全力侦查。

徐州幼儿园爆炸事件介绍?

截至当晚19点45分,事故造成7人死亡(其中2人现场死亡,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66人受伤(其中9人重伤),徐州市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已赶赴现场开展事件处置,事件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正在紧张进行。爆炸前爆炸后6月15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创新幼儿园门口,发生一起爆炸事故。北青报记者从徐州市委宣传部了解到,目前所有伤者已送医救治。幼儿园附近一家商户的老板介绍说,大概5点左右,听见“哐”一声,出门后发现是距离自己不足一百米的幼儿园门口发生了爆炸。据他介绍,当时正是家长们接孩子放学的时候,人比较多。目击者发来的现场视频显示,爆炸发生后,疑似在幼儿园门口位置,有多名家长及幼儿躺倒在地,现场物品散落一地,多人身上有血迹。另外,徐州官方也发声表示,警方和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救援。

徐州幼儿园爆炸伤亡多少?

2017年6月15日下午16:50许,江苏丰县一幼儿园门口发生爆炸,目前人员救治、现场勘查正在进行中。截至当晚19点45分,事故造成7人死亡(其中2人现场死亡,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66人受伤(其中9人重伤)。2017年6月15日16时50分,江苏省丰县经济适用房三期西路创新幼儿园附近发生一起爆炸事件,造成街面上数十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救援,第一时间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截至当晚19点45分,事故造成7人死亡(其中2人现场死亡,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66人受伤(其中9人重伤),徐州市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已赶赴现场开展事件处置,事件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丰县当地网友称,事发15日下午,幼儿园门口突发爆炸。一名附近居民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约5点,距离幼儿园放学5分钟,门口聚集前来接送儿童的家长。事件发生后,省、市、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救。截至目前,受伤人员已全部在丰县人民医院、中医院救治;重症人员已陆续转移至徐州市有关医院救治。省市派出专家到医院进行抢救,对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各项安抚工作同步进行。经核实,爆炸发生时,创新幼儿园尚未放学,该园无师生伤亡。

江苏徐州一幼儿园有发生爆炸有种情况吗?

截至当晚19点45分,事故造成7人死亡(其中2人现场死亡,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66人受伤(其中9人重伤),徐州市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已赶赴现场开展事件处置,事件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央视记者汤涛)
据人民日报报道,经初步核实,该幼儿园正在上课,师生无人伤亡。
早前新闻:
据北京青年报微博消息:6月15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创新幼儿园门口,发生一起爆炸事故。北青报记者从徐州市委宣传部了解到,目前所有伤者已送医救治。
幼儿园附近一家商户的老板介绍说,大概5点左右,听见“哐”一声,出门后发现是距离自己不足一百米的幼儿园门口发生了爆炸。据他介绍,当时正是家长们接孩子放学的时候,人比较多。目击者发来的现场视频显示,爆炸发生后,疑似在幼儿园门口位置,有多名家长及幼儿躺倒在地,现场物品散落一地,多人身上有血迹。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受爆炸事件影响,一些人衣不蔽体,且多人身上有明显外伤。15日下午6时许,徐州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向北青报记者确认称,今日下午4点50分,徐州市丰县创新幼儿园门口发生爆炸事件。(北青报记者张雅、孔令晗)
另据现代快报早前消息,发生爆炸时正值放学接孩子的时间,现场躺倒一大片,多人受伤,衣不蔽体。
北京晚报报道,17时30分左右,多段疑似丰县创新幼儿园门口发生爆炸视频在网络上传播。视频中,幼儿园门口,多名血肉模糊的人倒在地上无法动弹,不仅有大人还有儿童。
另外,徐州官方也发声表示,警方和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救援。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 受害人有过错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

  在车主与司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车主是否也负赔偿责任?是否均由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在实际处理中,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一、车主是否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
  如车主(公司或者个人)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车主负全部赔偿责任,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的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


  1、车主与肇事司机间为雇佣关系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司机是在执行车主分派的任务,那么,根据《民诉意见》第四十五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直接确定应由车主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2、车主与肇事司机之间为夫妻关系


  在这种情形下,如发生交通事故,可直接确定由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均规定:对夫妻一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一方原则上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受害方也可同时追加行驶证上记载的车主为被告,并要求承担责任。


  3、借用关系


  即肇事车辆是肇事司机从他人处借用来的:如果肇事车辆是车主将己物无偿借给肇事司机,且在将车辆借给其使用时,知道该司机具有驾驶员资格且无其他不宜驾驶的情况(如喝酒、身体不适等),那么,车主已尽到了谨慎小心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车主对于出借车辆能够获得相应的利益,或明知道借车人无驾驶资格或存在其他不宜驾驶的情况,则该车主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将身份证出借他人购车


  这种情形下,车主仅仅是名义上的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支配人应是购车人(肇事司机),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而名义车主也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为在向他人出借身份证购车时,出借人应该可以意识到:当损害发生时,借用人完全可以凭借此逃避责任的承担。因此可以说,即使出借人审查了购买人驾驶资格等事项,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危险存在,从另一个角度说,其仍未尽到充足的注意义务。因此,出借身份证购车须慎之又慎。这里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因为《侵权责任法》已由全国人大颁布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该法中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一些特殊赔偿情形进行了明确或不同的规定,在这里我们也对此进行一些简要介绍,一方面以飨读者,另一方面也为读者提供一些《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必要指导: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款主要针对车辆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分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归责问题所作的具体规定。该条规定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1)机动车投保责任强制险后,不因机动车出现租赁、借用等情形,致使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使用人发生分离而免除了保险公司在事故中的强制保险责任;


  (2)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不相同的情况下,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由实际使用人承担;


  (3)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承担责任,应视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无过错来确定责任。


  二、车辆在流转过程中,车主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
  比如在车辆交付后、过户前,车主是否尽了看管义务?是否属于任由买家或个人开车的情况?如果属于后者,则车主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车辆发生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保险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
  盗抢车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又在交强险期内,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但如果是交强险保险期已过,车主因车辆被盗没有续保,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某法院已有过判处车主赔偿的判例,但对此判决结果,因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显然,被盗抢车不再续保,车主并不存在过失,而且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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