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益敏

时间:2024-06-29 16:55:29编辑:奇事君

揭秘中国因非法集资被枪决的第一人是谁

您好!中国因非法集资被枪决的第一人是原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沈太福。
1994年4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沈太福被押赴刑场,依法处决。

沈案是改革开放后“第一非法集资案”。沈案的背后牵涉近20万人高达十多亿元的高息集资。沈太福被处决之后一年,199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业银行法首次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概念,并确立了行政取缔与刑事惩罚双重规制的基本模式。这一年,被称为中国金融立法年。到1997年,中国关于民间集资的刑法规制框架基本建构起来。
谢谢阅读!


我爱人是一个私人企业会记,老板因非法集资让抓起来了,现在我爱人也让拘留了

  企业老板的一个普通心态就是:最少不要交太多的税,能避就避。当然,很多企业请专业的会计也正是这个原因,在一定的前提下合理避税。但是从这简短的对话中,可以反映出和上面说的企业老板的一个心态。正所谓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从这对话中我没有看出会计水平的不专业。企业交税那是义务,有些该交的还得交,万一出现问题,不要因小失大。
  最后,祝你企业生意兴隆。


新中国反腐第一大案

  新中国反腐第一大案是刘青山,张子善案。
  一、案件简介:
  这一案件有关资料显示,1950年到1951年短短一年时间里,他们的主要犯罪事实有三项:
  第一,利用职权,盗用飞机场建筑款,克扣地方粮、干部家属救济粮、民工供应粮等公款总计达171.6亿多元(旧币),用于经营他们秘密掌握的所谓“机关生产”。
  第二,勾结奸商,从事倒买倒卖的非法活动,以49亿元(旧币)巨款倒卖钢材,使国家财产损失达21亿元;为从东北套购木材,他们不顾灾民疾苦,占用4亿元(旧币)救灾款,还派人冒充军官倒买倒卖。
  第三,刘、张二人生活腐化堕落,拒不悔改,他们从盗取的国家资财中贪污挥霍共达3.78亿多元(旧币)。刘青山还吸毒成瘾;张子善为隐瞒罪证,一次销毁单据300余张。四是破坏国家政策。他们以高薪诱聘国营企业的31名工程技术人员,成立非法的“建筑公司”,从事投机活动。五是盘剥民工,将国家发给民工的好粮换成坏粮,抬高卖给民工的食品价格,从中渔利达22亿元(旧币)。
  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总计达171亿6272万元(旧币)。当时的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起发行的第一套人民币,它与现今人民币的比率是10000∶1,也就是说,相当于现今人民币的171万余元。
  这个数字就是现在,也不是个小数目。在当时,国家和老百姓还很穷,可见其性质恶劣。
  所以,刘青山、张子善二人被判处死刑,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二、枪毙刘青山张子善的政治影响
  两声枪响,炸响如惊雷,宣示着中国共产党对贪污腐败绝不容忍、毫不姑息的态度,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保持党性、维护纯洁的决心。
  刘青山、张子善贪腐案件的发生和处理,直接推动了全国性“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兴起和深入发展,掀起了共和国历史上第一场反腐肃贪风暴。
  发生在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身上的腐化变质案件,让全党进一步认识到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紧迫性和加强执政党建设的重要性。刘青山、张子善被执行枪决两个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出台。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专门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律条例。
  刘青山、张子善案件,自此成为教育全党的典型案例。直到今天,枪毙刘青山、张子善的两声枪响,依然警钟般振聋发聩,引人警醒。
  参考资料:中国组织人事报 发表时间:2014-01-10 星期五


什么是非法集资?

你好,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中有三点需要注意:1、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筹集资金;2、发行方式是其他债权凭证(骗取受害人的方式);3、回报往往都是高息或者其他。


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提问

死了几个人?1个人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楼主用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楼主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
不用管浙江省高法的意见,浙江省高法要服从最高法院的规定!

在上述“解释”中,与楼主所述情况相关的原文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贪污受贿是通过什么法律来判的

通过刑法啊,刑法第八章就是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以受贿论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公务活动受礼不交依第382条贪污罪定罪处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罚没款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司有没有贪污受贿的法律条令

重要参考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我贪污受贿了10万,根据受贿罪量刑标准2015,可以免予处罚吗?

贪污或者受贿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果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争取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吴英该不该死?

有关注到吴英这个人。虽不认识吴英,但我也觉得她罪不致死,这样对她太不公平了,我觉得人的生命太珍贵了,不能就这么潦草掉一个人的生命,她未杀害过人,为什么要至她死地呢?人类社会和谐固然重要,但我们也不能绝至牺牲她人生命来明示大家吧,最始出的人都是善良之心的,如果要她死的人,摸摸自己的良心看看,这会给自己带来帮助么,也会给社会带来多大的变化么,自己会开心么?这明显只会将现实变为残忍,其实我们只要合理的定罪于有罪的人就好,而不是那种非真正正义的心态去看待,毕竟她不是那凶神恶煞的杀人歹徒。在此突然想到了这些观念,希望分享大家、呼吁大家,愿大家在接收吴英这个事件后,是懂得警惕自己,不论是自己或是他人请“珍惜生命”。以后社会和谐稳定还要靠大家正面的思想、思考,好好协助祖国的教育机制普及和提升才是明智的通道,让每个时代成长的人都在教育中成长,让他们懂得怎么合理的充实自己,让他能够幸福的活在现代世界!结合这些观点,愿大家帮助这个犯了错的生命吧!


集资诈骗罪废除死刑了吗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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