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揭秘如何抓嫖

时间:2024-06-29 05:43:19编辑:奇事君

警察抓嫖娼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警方认定嫖娼行为,必须要有直观证据,例如:犯罪嫌疑人自述、金钱交易行为、招嫖行为、目睹现场情节的民警自书或口述的证词、遗留在现场的物证(避孕套等),警方执法仪摄取的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要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有:民警当场抓获时现场的有关物证(现金、安全套及套内精液)或书证(结算票据);能够证明他人嫖娼的视听资料(录音录像或照片)等。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处罚要有能够证明存在违法行为客观事实的充足证据,如果证据不足进行处罚,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扫黄一般是白天还是晚上

正常是晚上。在中国,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是受到禁止的,因为会造成不良风气,所以有了警方的扫黄行动。扫黄行动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扫黄执法者接到报警或扫黄命令,就会立即行动。但现实中的涉黄行为大部分都是发生在晚上,所以扫黄行动选择晚上会更有效果。扫黄的社会意义:1、促进人群性健康,减少甚至阻断因性问题的犯罪行为;2、阻断性传播疾病的传播途径;3、清理或减少激起性着迷或性沉溺患者的性亵渎。

一般来说,警察会在事后几个小时抓涉嫌嫖娼的人么?

针对卖淫、嫖娼案件,只有要相应线索,肯定是在越短的时间内进行传唤到案越有利于查明事实,这一点毋庸置疑吧。 具体到题主涉及的问题,就是公安机关此时传唤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因为单纯的卖淫、嫖娼嫖娼案件是行政违法,并非刑事犯罪。行政违法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是不能直接拘留的,所以楼主的意思应当是在楼主限定的条件下,公安机关就此强制传唤涉嫌违法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公安机关办案程序。 很明显,公安机关是具有相应权限的。传唤分为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刑事传唤的条件有明确的法定要求,由于本案中当事人未涉及刑事责任(其中鉴定意见表明伤情未达轻微伤),刑事传唤的程序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故不再赘述。具体到治安传唤,治安传唤又可以细分为书面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治安传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理论上,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一)以书面传唤证传唤是原则;(二)只有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口头传唤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2)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3)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三)强制传唤(即可以适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违法嫌疑人;(2)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但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基于办案的需要,对于社会治安管理案件其实大多数都是以口头传唤为主,比如通过打电话等方式通知涉嫌违法行为人在固定的时间前往派出所就某事项进行调查。这不违法,如果被传唤人拒不到案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可能会使用传唤证传唤到案,经传唤证依然拒不到案,则可能会被强制传唤。 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行政传唤的依据是不需要承担多少举证依据的,只要有些许蛛丝马迹,引起公安机关的合理怀疑,就可以进行传唤,通过传唤后的讯问、调查取证作出进一步的调查安排。 有鉴于此,公安机关基于卖淫女的口供,传唤或者强制传唤涉嫌违法行为人到案接受讯问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 那么传唤后,是否仅能依据卖淫女的口供作出行政处罚的问题,归根结底的问题就是: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对于认定涉嫌违法行为人嫖娼事实的认定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继续回答,突然想起来了音乐家云迪,呵呵。卖淫嫖娼一直是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打击又分为两种,一是专项活动或个案中“抓现行”,遇到“抓现行”,在“衣衫不整”的情况下,无论是谁都很难抵赖,基本上一抓一个准;另一种就是先抓到一个卖淫女,然后通过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账本等进行“倒推”,对前期嫖娼的嫌疑人通过打电话或者其他口头传唤的形式进行讯问,最终断定其是否存在嫖娼行为。 “抓现行”,遇到“抓现行”,在“衣衫不整”的情况下,无论是谁都很难抵赖,不需要赘述;但通过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账本等进行“倒推”的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而言,参与嫖娼发生在异地的居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一般会重点重点审查被审查人、卖淫人员的交代、其他证人证言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网上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 但在执法实践中,由于嫖娼案件当场抓获的很少,参与嫖娼的人出于畏责畏罪等心理,往往不会作出有错供述,而会提出双方未发生性关系、未给付嫖资、或者并非支付嫖资等抗辩理由。 在此情形下,办案人员要充分理解运用关于嫖娼行为的实务认定规则,公安部在其《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作了解释,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的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设定了几项条件:(1)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2)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3)已经着手实施。行为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时,才能认定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 因此,针对被审查人有抗辩理由的,办案人员应从是否符合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方面对在案证据进行重点审查,确定被审查人辩解的真实性。如通过审查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着重核查双方之间是否有谈价行为、支付行为。 但因为嫖娼行为通常有隐蔽性和私密性,认定嫖娼的证据往往难以搜集,因此,嫖娼这类违法行为除了现场抓获,认定嫖娼行为的证据通常包括言词证据和其他证据。 言词证据包括嫖娼和卖淫两方行为人的陈述以及办案民警的抓获记录,尤其是现场办案民警的证言。其他证据则主要是指遗留在现场、证明发生了性关系的物证,以及证明存在金钱或财物交易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那么仅凭转账记录,能否直接认定嫖娼、卖淫事实的存在?首先,转账记录仅能证实男女双方存在金钱往来,但是在没有聊天记录、违法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单独的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该转账记录就系嫖资,也就不能直接通过转账记录证明存在嫖娼行为。 就最终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言,公安机关是必须要拿到足够的证据,才能坐实你的违法行为,对你进行处罚的。当然,这种证据不同案件不同标准,百分之九十的违法行为人在接受公安传唤后面对公安机关的层层讯问、诱供,都已经自认其行,自愿接受处罚了。 那么问题又来了,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我坚决不承认还能认定存在嫖娼事实吗? 这里就涉及到卖淫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其中在嫖客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就是这里所讲的没有本人陈述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处罚。 这里的其他证据,具体到卖淫嫖娼案件而言,就是转账记录(证实金钱为媒介),小姐陈述(证实发生性关系),辨认笔录(证实嫖娼、卖淫双方的身份信息),此外再结合生活经验,例如二者的关系、女方是否以卖淫为业,嫖客是否对转账记录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等等,从而得出是否可以定案的最终结论。 但是,从实践的层面看,大量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最重要的是从未接触过法律或者从未接触过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其实不论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是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罚,都需要有充分的依据,都需要有确实的证据,且证据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所有证据串联在一起能够指向一个行为,在该问题中即为嫖娼行为。 根据本律师之经验,百分之九十仅有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据的嫖客经传唤后被处罚的都是在传唤过程中对其嫖娼行为供认不讳的,说白了,形成了自认,自愿接受处罚。当然这种自认和自愿多少带有对公安机关威严的恐惧。 举个例子吧:例如公安机关接到嫖娼卖淫的举报后,抓获了某卖淫女,提取卖淫女的移动支付账单,对卖淫女进行询问,得出固定该卖淫女微信或者支付宝某固定区间金额的收入基本都属于卖淫所得,其卖淫场所都在固定位置。那么公安机关就根据转账记录查询嫖娼者信息,通知前来问话。根据对卖淫女询问信息的利用,例如通过款项支付时间可以确定嫖娼的大致时间,通过款项的支付金额可以确定单价,通过卖淫女供述的卖淫场所可以确定嫖娼地点,再将上述信息打包成卖淫女对嫖客的供述,再辅之公安机关司空见惯的讯问(不可避免存在咄咄逼人、威胁、引诱),从而让嫖娼者最终如实供述,自认其罪,主动承认。如下图所示,百分之九十都一样,自认其行:就这样完成了仅有转账记录却实现了对嫖娼事实的行政处罚。 但如果你确实没有做,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对于转账记录具有合理解释,就无需害怕,只需要如实陈述就行了,公安机关也不会冤枉任何一个公民。 举例,A向B转账支付1000元,后经公安机关查实B为卖淫女,对A进行传讯,要求对该1000元是否是嫖资作出合理说明(实践中最开始不会让你说明,会一开始就说这是嫖资,时间、地点,让你以为公安什么都知道了)。这时候,如果你自认了,也就坐实了嫖娼至罪愆。但如果你没有做,例如是见了网友,相约给她送化妆品,最后没买到,就提议给她1000元,让她自己买,这也算是见面礼。那么这就是社交活动了,社交活动不因对方式卖淫女而犯法。 所以,只要你没有做,只要你确实没有该行为,能对转账记录给出合理解释,那么就平安无事,就正常接受传唤即可,没什么可担心的。 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实或者自认存在嫖娼行为,那么传唤后自然要接受行政处罚;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嫖娼行为,那么只能叫做配合调查。 当然,对于存在其他证据,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依然拒不陈述、企图蒙混过关的想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卖淫嫖娼案件中还是体现得较为明显的。 但如果你确实做了,但又不认嫖娼事实,但通过综合审查在案证据,经审核,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经审查认定嫖娼行为的证据链没有形成的,应及时补充侦查,经上述工作后仍达不到证据标准的,不能按嫖娼定性处理。


嫖娼被抓如何认定

嫖娼作为一种违背道德,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当然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属违法行为。《刑法》中并没有将嫖娼入刑,即没有嫖娼的相关罪名,嫖娼并不属于犯罪行为。虽然,嫖娼不构成犯罪,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就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嫖娼被抓后,如果情节很轻微,公安机关可以处以罚款、批评教育。但对经常嫖娼或其他比较严重的情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可以处以十五日拘留和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晚上抓嫖娼会到几点

如果是统一行动大规模扫黄,那会出来的比较早,时间也是比较灵活机动的,只能说19-24点可能性比较大如果是统一行动大规模扫黄,那会出来的比较早,时间也是比较灵活机动的,只能说19-24点可能性比较大。大规模扫黄主要目的是在于震慑卖淫嫖娼的行为,就算抓了很多扫黄人进去,大多数也只是做个笔录后放人的。真正的扫黄主要以蹲点为主,大多是在11点以后,这个也要技术活,因为现在办事都要讲证据,先蹲点钓鱼,鱼上钩后还要计算时间,万一行动的时候嫖客还没脱裤子又死不承认,警察总不能屈打成招吧。首先必须是一个法治社会,那么这个法必须是以民生为本的,以人民的利益为主的。但是现在社会,尤其是我们的社会,太多的扫黄关系,太多的金钱和权力左右的。比如2010年比较流行的“我爸是李刚”。如果这些矛盾不解决,人民心里总是会有矛盾在的。也总是会有不满在的。另外,现在贫富差距太大,就拿现在的房价说,老百姓没几个买的起的,先蹲点扫黄但是还是疯狂的涨,为什么?因为有钱的人太有钱了,所以政府职能限购,不让买,但是能否限制住呢?很多城市通过关系,权力,金钱完全可以打扫黄破这些规则,这就是不公平,没有规则。简单的说,一个社会要稳定,要和谐,必须做到基本的公平公正。这里包括财富的均衡,生活的均衡等等各方各面的权衡。


半夜警察能随便进入宾馆查房吗

半夜警察能进入宾馆查房。首先警察队宾馆旅店业负有管理责任,随时都可以进行检查,其次,宾馆旅店业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严格登记,只登一人肯定是宾馆的错误,即使宾馆不知情,但是负有管理责任,属于管理不当,一样要接受处罚。根据相关严格规定,检查房屋等需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但是遇有特殊情况,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不经审批,经出示身份证明,直接进行检查。警察一词是指国家及其统治者,根据国家和统治者阶级的意志,按照确定标准设置的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一般指按照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在警察机关中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后抓嫖需要多少证据

一、事后抓嫖需要多少证据1、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其他人证、物证等。如果嫌疑人被抓之后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嫖娼在什么情况下属于犯罪嫖娼属于犯罪有如下情况:1、嫖宿不满十四岁的,以强奸罪论处;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3、嫖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但此时可以肯定一点的是嫖娼行为绝对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即使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但此时也不能轻易放过,而是需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


事后抓嫖都需要哪些证据

法律分析:事后抓嫖都需要哪些证据: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警察会根据聊天记录抓嫖吗

[鲜花]亲,您好,很高兴解答您的问题:警察会根据聊天记录抓嫖吗 [鲜花]答:您好,经查询: [开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警察可以依据聊天记录来进行嫖娼行为的调查和抓捕。具体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勾结卖淫嫖娼或者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所以,警方在进行嫖娼行为的调查时,可凭借嫌疑人与涉案人员之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来进行抓捕哦。[鲜花]希望对你有帮助【摘要】
警察会根据聊天记录抓嫖吗【提问】
[鲜花]亲,您好,很高兴解答您的问题:警察会根据聊天记录抓嫖吗 [鲜花]答:您好,经查询: [开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警察可以依据聊天记录来进行嫖娼行为的调查和抓捕。具体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勾结卖淫嫖娼或者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所以,警方在进行嫖娼行为的调查时,可凭借嫌疑人与涉案人员之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来进行抓捕哦。[鲜花]希望对你有帮助【回答】
扩展补充: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在法律上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确保证据合法、证据确凿、证据不被篡改的基础上,聊天记录可以被认定为有效证据。另外的话,在进行嫖娼行为的调查和抓捕时,警方也需要依据法律程序依法行事,保证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嫌疑人在接到调查通知后有权要求律师的协助,同时也应当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鲜花]【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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