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才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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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才坤的开庭审理

2013年8月25日下午3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 李才坤故意杀人一案。3月25日,深圳龙岗区龙新派出所警察李才坤故意杀人一案开庭审理,李才坤承认自导自演抢劫案,杀人后将金戒指塞入死者班统陆手中,诬陷班统陆抢劫。李才坤坚称自己精神正常,是为了塑造警队形象才制造此案。当天下午3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才坤故意杀人一案。庭审现场除了出示证人证言还原案件之外,公诉机关还出示了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痕迹鉴定、DNA鉴定、精神病鉴定等。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1日凌晨1时20分,被害人班统陆与其堂弟班统影因涉嫌报假案被带到龙新派出所调查,由被告人李才坤对被害人班统陆及其堂弟班统影进行审查。经审查,班统影构成谎报案情,于2012年7月1日因谎报案情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被害人班统陆未参与谎报案情,在龙新派出所候问室等候处理。李才坤在审查班统陆时,认为被害人班统陆气焰嚣张,侮辱谩骂民警,并向公安机关“叫板”,且此人全身多处有文身,有犯罪前科,有潜在社会危害性,就产生了制造一起假持刀抢劫案件将班统陆开枪击毙的想法,并想通过击毙持刀抢劫的被告人得到市局、分局的奖励。民警受被害人谩骂起杀机2012年7月1日中午李才坤在自己位于龙新派出所407房的宿舍里找到了一把匕首,用床单将匕首擦拭干净,放在自己随身背的包内。当晚7时许,李才坤开车到龙岗老街一小店旁,发现黄小现抱小孩坐在小店门口。李才坤发现黄小现是做假证的,就以想要做假结婚证为由让黄小现上了自己的车。在车上,李才坤先是问黄小现能否做假证,之后就向黄小现表明了自己警察的身份,要求黄小现配合报一个假案抓一个人,并让黄小现指认被抓的人是抢了她戒指的人。李才坤还给黄小现看了一枚金戒指,让黄小现到时就说是被抢了该枚戒指,还答应事后戒指就归黄小现所有,并当场要给黄小现200元人民币,黄小现答应了报假案,但没有收李才坤的钱。找办假证者报假案杀人后将金戒指塞死者手里李才坤遂开车将黄小现带到爱南路路边,让黄小现在路边等,等候李才坤叫她报警时,就去打电话报警说被抢了金戒指。随后李才坤又开车回到龙新派出所,到派出所的候问室对被害人班统陆说可以离开派出所了,将班统陆带出了候问室,并让班统陆上了自己的车,李才坤驾驶车辆搭载班统陆到爱南路附近时,让班统陆下了车,并让班统陆到爱南路人行道上垃圾桶旁等他,李才坤又开车到前面的路口掉头回来,将车停在之前黄小现下车的位置,找到在路边等他的黄小现,让黄小现马上报警称自己被抢。李才坤又步行向班统陆下车的方向走去,到了班统陆等他的地点与班统陆在路边假装商量怎么能将其堂弟班统影放出来的事情,在此过程中李才坤突然掏枪向班统陆开枪,班统陆头部中枪后倒地。子弹从被害人班统陆左耳上方进入头部,从右耳下方穿出。随后李才坤将事先准备好的金戒指放在班统陆的手中。然后李才坤拿出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说自己在爱南路开枪将一名持刀抢劫的被告人击中,并拨打龙新派出所值班室电话向龙新派出所值班室通报了自己开枪击中被告人的情况。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才坤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李才坤承认找人制造假抢劫案,以及掏枪击毙被害人班统陆的行为,但他对自己的作案动机进行了辩解,初衷并不是想把被害人班统陆击毙,而是为了将他绳之以法。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申请,对被告人李才坤再次进行精神状况鉴定。出乎意料的是,被告人在自我陈述中坚称自己精神正常,是为了塑造警队形象才制造此案,李才坤并不太配合自己辩护律师的申请。庭审持续了三小时,法官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打110谎报击倒抢劫犯长期劳碌渴望升职,制造假案杀人2012年11月,微博曝光深圳市公安局龙新派出所民警李才坤策划假抢劫案。2012年11月29日,参与办案的一位高级警官披露了此案细节。据悉,事件起因为李才坤办案被人挑衅后策划假案谋杀遇害者。后经调查,当事警察李才坤在证据面前供认了制造假案杀人的犯罪事实,受到了侮辱谩骂和对升职的渴望,是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据了解,1984年12月11日出生的李才坤,2007年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07年下半年在深圳市人民警察招考中成功入职,2008年1月分配至龙新派出所,至案发前为4级警员,是该所的办案队普通民警。李才坤是家中的独子,家里经济条件尚可。李才坤的妻子是其大学同学,在龙岗某公司上班,两人已经在龙岗购房居住。

李才坤的作案动机

对李才坤策划这起案件的动机,网络风传李才坤是“为立功”。但是,谁会愿意假扮劫匪?毕竟犯抢劫罪,是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对这个疑问,警方未给出答案。有警队内部人士猜测,李眼见同龄人都升职了,心里产生了焦虑情绪。一位知情人称,警队里有这样的一个现实:如果35岁之前不能提拔为副科的话,之后难再有被提拔的机会。不过他又说,民警晋升要通过资历、笔试、面试三重考核,资历分占整个考核的30%,立功分数归在资历里面,所以其实立功加分很少,在晋升中难起重要作用。他说,李才坤十分清楚这个制度,不可能为立功而走险。 1984年出生的李才坤已婚未育。妻子是他的同学,现在龙岗某公司上班。李是独子,案发后,李的父母来到深圳,一度十分憔悴。 李才坤有家族精神病史,其奶奶就曾因为病发自杀身亡。李才坤到底有没有精神病?李才坤的同事说,“他平时在所里没有什么奇怪的表现,不是一眼就能看出有精神病的。”该警察说,李才坤自2008年1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龙岗区公安局龙新派出所,工作至今。平时他的兴趣爱好比较广泛,唱歌很好,但性格孤僻,不是那么合群。也有同事反映,李平时工作争强好胜,表现力强。但该警察觉得李在案发后有些不正常。他曾在看守所见过李才坤,他问李:“你怎么干出这么愚蠢的事情?”当时,李冲他一笑。“很单纯地那种笑,没有表现出恐惧”。李甚至还问,“我任务已经完成了,什么时候出去?”他透露,李才坤家属已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对李才坤的精神病鉴定,但截至目前还未出结果。“所以,目前不能认定他是精神病。” 此外,有人质疑案发是晚10时20分,已是下班时间,为何李才坤还持有枪支?办案警官介绍,李才坤是办案队的巡警。按照规定,上班后,他找到枪管员拿了枪佩戴在身上。而且,案发时间正是李才坤的值班时间。 争强好胜的性格会不会是坊间传闻的立功动机?参与办案的高级警官称,案发前,李才坤一直在龙新派出所办案队工作。但他平时表现一般,没有特别突出的表现。按照当地规定,晋升需要经过笔试,面试,并要看资历。立功只能占资历中的一部分。“即便他立功了也得不到晋升。”该警官判断,李才坤的杀人动机更应该是被激怒。“但这不算是激情杀人,显然是有预谋的作案。”据警方调查,死者班某在离开派出所前对李才坤放言,“你敢抓我,出去我要找人干了你”等言语激怒了李才坤。该警官也承认,在基层办案民警中,经常会遇见被威胁恐吓的情况。为什么李会采取这么极端而且有预谋的措施?该警官说,“对我们大家不是个事儿,但对他是个事儿。”李才坤平时在所里并没有和同事发生过剧烈的冲突。 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分析说涉案警察丧失理智,不是一种职务行为了,他已经被自己的情绪所控制。不能说就是因为他是警察,他就有超出一般人的个人素养。这个警察没有一种对人权、对生命的尊重感,这是他最缺失的。

李才坤的官方回应

2012年11月28日下午,深圳市检察院通报确认这起案件,但未解释李才坤的作案动机,整个案件仍然是个谜。检察院称,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李某坤涉嫌故意杀人案,已由深圳市公安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11月底检察院正在对该案进行审查。这是一起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坤供认于2012年7月1日晚制造了一起假案,涉嫌故意杀人。案发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均第一时间发现了疑点。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于2012年7月2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现该案已侦查终结正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李才坤的介绍

李才坤1,1984年生于江西省会昌县。2012年7月,李才坤策划了一起抢劫案击毙假劫匪。“劫匪”可能没有抢劫行为,是李才坤与被抢女事主串通,让女事主以项链被抢的名义报警,然后开枪击毙“劫匪”。截至2012年11月底,李才坤的作案动机尚不明确。李某坤涉嫌故意杀人案,已由深圳市公安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11月底检察院正在对该案进行审查。2013年10月29日,深圳故意杀人警察李才坤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才坤不服判决,当庭表示将上诉2。

法规和法律有什么区别?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深圳警察设局杀人案的当庭翻供

2013年3月25日,此案一审第一次开庭时,李某某在法庭上突然翻供,他虽然承认一手策划了抢劫案并杀了人,但否认是故意所为,而是在混乱之中的自卫,不小心开枪打死了班统陆。李某某的律师以滥用职权罪为其辩护,还称李具有家族精神病史。而根据此前医疗鉴定机构鉴定,李某某在案发期间无精神病,对其心理测验显示、总智商为111,属于较高范围。第一次开庭后,因需要补充侦查相关证据,案件被退回检察院,该案将在深圳市中级法院进行一审第二次开庭。

李才坤的事件介绍

李才坤,广东省乐昌人,1984年出生,2008年左右调入深圳。2012年11月27日晚8时许,警察策划抢劫案击毙假劫匪的消息在微博疯狂转发。发帖者“警营寒战”称:“李才坤,龙新派出所一警察,急于立功策划一假抢劫案。‘劫匪’绑架‘人质’,李假装接‘警情’赶到,万没想到李竟开真枪将假劫匪打死。警方为李申报二等功。后假人质因害怕说(出)实情,李被抓,派出所长免职。”李因为看到同龄人升职心里很着急,所以炮制此案。

深圳警察设局杀人案的案发经过

起诉书显示,2012年7月1日凌晨1时许,时年27岁的深圳龙新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在审查涉嫌报假警男子的堂兄班统陆时,认为他气焰嚣张,侮辱谩骂民警,并向公安机关“叫板”,且此人全身多处刺有文身,有犯罪前科,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就产生了制造一起假持刀抢劫案件将班统陆开枪击毙的想法,并想借此得到市局、分局的奖励,对自己的前途有利。当晚7时许,他诱使街边办假证者黄某某与其合作,说派出所因要完成案件指标,要求黄某某配合报假案抓一个人,并让她指认被抓的人是抢了她戒指的人。李某某还给黄某某看了一枚金戒指,并答应事后戒指归她所有。黄某某答应了。李某某回到派出所,用车将班统陆带到爱南路附近。之后,他又开车找到在爱南路路边等他的黄某某,让她马上报警称被抢。随后李某某又走路向班统陆下车的方向走去,到后与班统陆假装商量如何将其堂弟放出来。在这过程中,李某某突然掏枪向班统陆开枪,对方头部中枪后倒地。子弹从其左耳上方进入头部、右耳下方穿出。随后,李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金戒指放在班统陆手中,然后拿出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说开枪将一名持刀抢劫的嫌犯击中,并拨打龙新派出所值班室电话,通报了自己开枪击中嫌犯的情况。

谁知道十几年前深圳特大杀人案,犯人张小建的情况?

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5年12月11日上午9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了以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巡回法庭,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对张小建等16人故意杀人、抢劫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时间为2天。在深圳中院最大的法庭里,16个方形铁栏被告席并排在旁听席前,张小建、陈伟祥等罪犯被法警一一押进被告席,面对审判席的法官,接受审判。广东省高级法院经二审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基本适当,故对其中15名被告人维持一审原判。仅鉴于上诉人付立敏系被纠合与他人共同作案一次,比其他主犯作用稍次,故由一审的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扩展资料:深圳95特大抢劫杀人案的相关情况:1、1994年6月26日,初涉该案的刘瑜香受其男友邱德喜指使去深圳机场拦车。接近傍晚时分,打扮时髦,性感诱人的江西妹子亭亭玉立站在路旁,很快被一辆丰田小轿车载走,在附近伏击的宝安刑警见状迅速驾车跟踪追击,将刘犯截获。2、根据刘瑜香的交代,深圳警方在各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于7、8月间,在广东丰顺、广州和贵州等地将大部分案犯抓捕归案,缴获被抢的赃车16辆,从而侦破全案。3、1995年10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栏中张贴出一个新公告:本院定于1995年10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我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小建等16人故意杀人、抢劫、盗窃、销赃一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95特大抢劫杀人案

警察为什么都不敢开枪呢,开枪感觉都很怕一样

 近年来,在各种涉枪事件中,警察进退维谷:一方面,面临“不敢开枪”的指责;另一方面,又承担“枪支滥用”的风险。同样是果断开枪,击伤广州站砍人凶徒的特警广获褒扬,而击毙开车堵政府大门男子的云南警察则遭受质疑。不少受访民警对具体情境下用枪的法律边界抱有疑虑。

  “这个度很难拿捏。”民警叶涛说,法律法规对“何时开枪、何时不能开枪”的规定缺乏操作性,给执法带来困难。

  目前我国涉及民警用枪的法律法规共有5个:除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还包括《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其中《条例》的规定最为详细和全面,明确了人民警察依法用枪受法律保护,但必须严格遵守使用的对象、条件、时机、程序和限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规,警察用枪的原则是“依法正确使用”。但何为“正确”?没有标准。因此,在部分警察中存在这样一种共识:对于枪,最“正确”的使用就是“不用”,比“不用”还正确的是“不携带”。

  “很多民警认为,枪一旦到手,就成为烫手山芋。”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立法普法支队支队长孟巍说,首先,根据相关规定,严禁“人枪分离”,这意味警察必须24小时携带——不能放在家中,也不能出入饭店、商场、歌厅等场所,不能参加朋友聚会。枪支一旦不慎丢失,丢枪警察轻则纪律处分,重则脱警服坐牢。其次,一旦在执行公务时开枪,必须立即上报,检察院可能提前介入调查,开枪的警察往往被同事嘲笑为“没事找事”。

  目前国际社会的主流看法是,让警察“刀枪入库”给公共安全所带来的风险,要高于误伤之害。尤其我国现在的公共安全形势非常复杂,多一些配枪的警察巡逻,并且在紧急情况下敢于开枪,将给社会带来更多安全感。

  “应该开枪而没有开枪,也属于‘不依法用枪’。”这是民警规范用枪的另一面,如果该用枪而没用,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同样是失职行为。
参考:
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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