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初中女生手绑手溺亡,留下遗书的两人为何还被质疑是他杀?
因为这件案子目前所披露的信息来看的确是疑点重重,无论是这两名女生所留下的遗书还是死亡方式本身都存在着问题,因此才会被人质疑是他杀。 01、留下遗书后自杀却被认为是他杀在湖南省永州东安县,两名14岁初中女生以拿快递为理由向学校请假后便失去了音信,而在失踪两天后,两人的遗体在一条小河中被发现。将其打捞上来后人们发现,两人的手被一条书包带紧紧扣在一起,口鼻中也有血迹。对此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目前警方在其中一名女生的宿舍找到了一封早已写好的遗书,根据内容显示,女生似乎是因为家中父母重男轻女而选择自杀,而根据这些线索,警方已经初步排除了他杀。但对于非他杀的结果,两名小女孩的家属怎么也不愿意相信,而在案件曝光后,不少网友们也对此案提出了关于细节的种种质疑。首先从遗书来看,这位女生的亲哥哥张某表示该遗书上的字迹与妹妹平时的字迹存在很大差距,怀疑存在他人代笔或是妹妹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撰写的可能性。除此之外,对于两名女生被发现的那条小河,其最深处也不过1.2米,而这样的深度要想让两位已经超过1.5米的女生被溺亡还是存在一定难度,再加上遗体被打捞上来时存在着手被绑在一起的情况,因此家长们对自杀的结果表示深深的质疑。 02、家长们否认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从两名女生生前的家庭状况以及在学校的表现来看,她们在自杀前的确是没有表现出悲观的色彩。根据家长所说,在警方给他们展示的监控视频中,两名女生在出校门时还是嘻嘻哈哈、面带微笑的状态,而且事发前几天也没有与家人或是同学产生冲突,自家孩子怎么会突然想不开去投河呢?而针对遗书中所提到的“重男轻女”,家长们也是连连否认,一方表示最近既没有责骂过女儿也没有强迫她考什么好学校,基本上处于放养状态;而另一方则表示女儿在遗书中所提到的“受委屈”的小事都是老早之前发生过的,实在想不通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怎么就与自家女儿的死亡联系在了一起。而对于此,网友们也提出了合理的质疑。两个女生虽然都是二胎家庭的老二,但她们与老大的年龄差距都较大,而且有哥哥的那名女生更是其父母在四十多岁的高龄才生下她,如果重男轻女的话,那么其父母何必冒着这么大的风险生子呢?而正是因为此案存在这么多疑点,才使得无论是家属还是网友们都对两人自杀的判断极其怀疑。
14岁两个女生,一米深的河里手绑手溺亡,疑点重重,怎么回事?
今天浏览头条的时候,突然看到这则新闻,真的是令人心痛,两名14岁女孩,正是如花一般的年纪,还没来得及发现世界美好,两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香消玉殒。在寄宿学校上课的两个孩子为什么就突然离世了呢?到底是什么情况?事件回顾:6月2日下午16点左右,湖南永州东安县鹿马桥镇的某中学内,就读初二的小晴和同班同学小英同时向班主任请假,小晴的理由是外出取快递,而小英则是以“外出买碗”为理由,并很快获得班主任的请假认可。外出接近4个小时还未归校,家长和学校选择报警。直到36个小时之后,在距离小晴家500米左右的小河里找到了两个孩子,此时,两个孩子均没有了生命迹象。目前,有关部门已初步排除他杀的可能性。据两位家长反映,俩孩子平时都偏内向,成绩虽然不是拔尖的,但是也不差,最近和孩子之间也没有产生冲突和情绪的波动,家长不相信孩子会有自杀的行为。有关部门调查时给家长展示过相关照片,从照片中可以看到,两个孩子的手是用类似背包带的带子绑在一起后扣了起来。学校老师也反映孩子自杀遗书中写到“都是你们逼我死的”,但是并没有指出到底是谁逼得,而且当时就让家长看了一眼“遗书”,并且不让家长拍照,家长看到遗书字迹时,感觉和孩子平时的字迹相差甚远。相信有关部门的评判,肯定是综合已有现状得出的科学判断,但是我确实有以下几点疑问,希望大家能帮我解答,非常感谢。【1】寄宿又是封闭式的学校,没有手机,孩子怎么知道有快递到了呢?而寄宿学校怎么可能没有碗呢?孩子以买碗的理由请假,难道老师就不怀疑吗?【2】孩子自杀的遗书是哪位老师发现的?作为校方,孩子出事了,应该积极配合,调查原因,为何不让家长进学校? 一张遗书,两个女孩都是因为这个原因轻生的吗?【3】据了解,小河最深的地方1.1米,但两个孩子一个1.55米,一个身高1.63米,这么浅的水,怎么会让两个孩子同时溺亡呢?这么浅的小河,水的压力有限,溺亡后出现七窍流血的可能性极低。试想一下,一心寻死的人怎么会选择如此浅的水域吧,两个不会游泳的女生,因为水的原因,呼吸不畅时,就会直接站起来,在这个深度溺亡的可能性较低。【4】孩子的遗书为什么在家长提出字迹可疑时,有关部门不进行专业的字迹判定呢?作为父母,连拍下孩子“遗书”的权利都没有吗?发生这样的事情,家庭、学校、社会都是有责任的,但毕竟是寄宿制学校,孩子在学校里出现问题,我认为学校责任确实大一些。谁都不愿意看到这种事情的发生,相信任何人也体会不到失去女儿的痛苦心情,但是疑点太多,有关部门应该首先进行笔迹鉴定,尽快查明真实原因,还两个女孩一个公道。你对这件事情有什么不同看法呢?
河水仅深1米2,两初中女生手绑手身亡,为何竟是自杀溺亡?
两名花季少女竟手绑手溺死在河中,失去孩子的家人怎么也想不通为何会发生这样的事,然而生命有时就是如此脆弱,哪怕家属不愿相信这个事实,两个女孩也再也不会回来了。时间:2020年6月2日地点:湖南永州事件经过:湖南永州一寄宿学校内就读的两名女孩请假外出,她们均为该校初二的学生。然而过了两天后,两名女孩还没有回来,学校遂报警,路人在一水库边发现一具女尸,现场还有一辆女士摩托车。从摩托车物品来看,警方怀疑另一女生也不幸遇难,经过一番搜索,两名女生的遗体都被找到。这个噩耗传至亲人,两方家长一度提出质疑,事发水库水位较浅,只有1.2米,两个女孩身高都远远超过这一水准,甚至有个女孩是165的身高。但是警方勘查,两个女孩都是符合溺死特征,基本排除他杀。并且在其中一名女孩的宿舍发现体现厌世情绪的类似遗书的文字。对子家长也质疑遗书笔记到底是不是出自女儿之手。同学间甚至传闻事发前一天两名女孩曾与一社会青年在旅店开房,两名女孩的死与这个年轻男子有没有关系?还是说两名女孩其中之一与该男子存在情感纠纷?具体情况警方已经展开调查。但是就目前现有证据,我们可以推测,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应该是一名女生存在感情困扰,两人来到水库边散心,产生厌世轻生想法,另一名女生想要去救,手中抓的布条应该就是施救时所为,但很遗憾两名女生双双遇难。至于家属所说水深一米二,水库深度不一定像表面看来十分一致,水下有深坑也说不定。具体还要看警方能否找到关键人证,不论是自杀还是枉死,都能早日给家属一个交代。两名女生的悲剧给我们什么示警?1.如今的孩子普遍早熟,出现早恋的情况也十分普遍,但是孩子心里不成熟,遇事易冲动,身在学校的孩子与社会闲散人员在一起,受伤害是必然的结果。两个孩子才14岁,对爱情怀有朦胧的憧憬,美好的爱情一旦被现实打破,很容易情绪崩溃,转而伤害自己。2.再加上两个孩子身处寄宿学校,与父母的沟通减少,有心里话也不愿与家人分享,,很容易因挫折产生轻生念头,可是身边的小伙伴也是孩子,无法给出成熟的建议,甚至两个人一合计,会相约轻生,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更是不知如何处理。3.也许孩子并没有表面上那么快乐,希望有孩子的父母能多和青春期的孩子沟通,说说心里话,在她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在身边陪伴她,让孩子平安度过充满挑战的青春期。
两初中女生手绑手跳河自杀,有哪些疑点让人深思和不解?
永州两初中生离校后,在河道发现了尸体,警方最后认定为是自杀,引起了大家的热议。自杀本来就是一个热点话题,绑手自杀更是令人不解?很多网友就开始问了:自杀为什么要绑手呢? 跳河点的水并不是很深,为什么要选择在这里跳了,死不了那不是白忙活吗?如果真想自杀 ,为什么不想要找个水深的地方一次解决呢?我认为这件事的确令人不解,存在的疑点颇多,分析如下:01、这两个学生是以“取快递”为理由,请假出校门,自杀的。首先,现在很多的中学都不提倡学生们使用手机,即使是上课需要用到,也不让学生将手机带到学校,都是让在家里面用,或者手机一定是要关机的。那么这个“出门取快递”的理由就不成立!老师不喜欢学生玩手机,怎么会同意学生为了取快递而请假呢?老师为了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极少情况会纵容学生玩手机。拿快递那明显就有刷淘宝的嫌疑了,按道理老师是会严厉批评,并且不与准假的!但是这两个女生居然出去了!其次,如果学生真的因为某些事情一下没有想明白,自杀应该选择最近的地方,为什么要到学校外面呢?自杀的方式多种多样,跳河并不是最佳的选择,万一老师不批假,还自杀不成功。对于两个心如死灰,真的想要自杀,他们的决定应该是很决绝的,不会这么模棱两可。02、两个女生是绑着手沉到河底的。想要在河里自杀,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跳河溺水而亡!但是这两个初中生并不是这样的,他们不仅跳河,手还是绑在一起的。试问想要跳河可以理解,为什么要把手绑在一起呢 ?况且两个女生也很难做到把自己的双手绑在一起吧!这令人不解,不能单独操作,那么旁边就是有人了,甚至有人帮了她们。这就不得不怀疑,这两个女生不是自杀而是他杀了。其次,据了解她们沉下去的位置只有1.2米,而这两个人的身高远远不止这个数,按道理是淹不死的。退一步讲,就算有河浪可以淹死,她们想自杀也不应该选择那么浅的水域。找个深一点的地不是简单迅速吗?03、这两个女生死之前留有遗书。自杀留遗书的戏码,我们是经常见。遗书通常是留给最亲的人,交代一下自己的死亡原因,还有就是跟养育自己的父母道歉。因此,遗书一般是会留在最熟悉的地方,会放在家里面或者自己的书桌上,而她们的遗书却是在另一个同学身上找到的。把自己的遗书交给别人,别人就能察觉自己的自杀行为呀,这不是傻吗?还自杀个啥呢?
初中 青春期
同学,我觉得你应该静下心来想想。自己的喜欢是一种什么样的情感,或许只是一种赞赏。再者,你要想想假如你告白后会有什么严重后果。比如学习下降,或者最后可能闹大搞得人尽皆知。所以,我的个人意见是:将这种感情藏在心底你,不要破坏美好。或许,当你成年后,你会庆幸自己现在的保留。你会明白自己现在所想的,都是青春期的一些小傻事。希望你可以摒弃这种杂念,把心放在学习上。不要做让自己后悔的事!
溺水的事例
(1)5月22日,屯昌11个小学生相约去水库游泳,3名女生被淹死。(2)6月5日下午4时许,儋州苏氏兄弟跑到当地一条水利沟段玩水时,不幸发生溺水,兄弟俩双双被水冲走。(3)6月5日,又有一名7岁儿童在南渡江溺水…… (4)一名7岁儿童5日下午与同龄伙伴,结伴到南渡江游泳时溺水身亡。悲恸欲绝的母亲闻讯赶到现场后,抱着儿子尸体数小时不放。 (5)6月27日下午,一名18岁小伙,刚和朋友喝完三瓶啤酒,去通天河游泳,被水草缠住,溺水身亡。(6)5月22日,屯昌11个小学生相约去水库游泳,3名女生被淹死。(7)6月5日下午4时许,儋州苏氏兄弟跑到当地一条水利沟段玩水时,不幸发生溺水,兄弟俩双双被水冲走。(8)6月5日,又有一名7岁儿童在南渡江溺水……(9)一名7岁儿童昨天(5日)下午与同龄伙伴,结伴到南渡江游泳时溺水身亡。悲恸欲绝的母亲闻讯赶到现场后,抱着儿子尸体数小时不放。近日,在迎河周边连续发生三起小学生溺水事件,共造成4名儿童死亡,一个接一个不幸事件的发生,令人痛心。水火之患猛于虎焉!(10)2010年6月11日中午放学,安丰塘镇一所小学一年级一名七岁女孩回家途中,不幸命丢“天下第一塘------安丰塘”。(11)2010年6月12日(周六全国端午节放假调课)下午放学后,迎河镇一所小学两名十二、三岁的花季少年,放学后到淠河玩耍戏水,不幸命陨沙场在大河抽沙留下的深坑内。(12)2010年6月13日(周日全国端午节放假调课)下午上学途中,张李乡一所小学一年级一名八岁女孩不幸溺水身亡。(13)6月18日17时,长沙市芙蓉中学4名初二学生放学后,相约来到浏阳河万家丽大桥下游泳。4人中,只有小雨(化名)一人稍识水性。当时小雨先下水试了试,没有发生意外状况。小勇(化名)不太懂水性,下河后一不小心脚下一滑,当即被水冲走。小雨赶紧上前去搭救,奈何河水汹涌,两人均被河水吞噬。还在岸上的两个孩子立即呼救。民警迅速赶到,但由于河水湍急,两人早已不见踪影。据调查,两人年仅14岁。(14)7月1日下午6时,在望城县坪塘镇附近的靳江河水域,6名14岁左右的初中生下河游泳,其中两人不幸溺水。由于河水较深,没过多久就听见有小孩在呼救,附近居民闻声立即赶去救援,将其中4人救上岸后,另外两名初中生已不见踪影。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搜救。该河段虽然水流不急,却有5米多深,十分危险,给搜救带来了困难。直到次日凌晨,才找到两名孩子的遗体。(15)“六一”前夕,在国防科大附小读五年级的小胜,因骑自行车出汗,便下到家门口的湘江边洗个澡。不料,看似平静的江面暗藏漩涡,江水很快将他淹没,此后失踪。小胜居住的小区,距离湘江不到5米,仅有一个河堤和几级台阶,在水面附近没有设置任何栅栏和警示标志。(16)5月15日下午,湖南省涟源市金石镇湖广丰年学校3名小学生放学后结伴到白杨桥旁的河里洗澡,不幸溺水死亡;(17)5月16日下午,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4名小学生结伴去鱼塘洗澡时玩船,船翻溺水,被打捞出水后抢救无效死亡;(18)5月16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中心学校、西关小学3名小学生在新墩镇白塔村滨河新区建设工地一水潭边摸鱼时不慎滑入水中溺水死亡;(19)6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苍台镇第一中心小学发生一起溺水事故,1名教师4名学生死亡;(20)7月3日下午,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石庄村发生一起溺水事故,5名儿童(3男2女)在鱼塘中溺水死亡。(21)2010年5月3日,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发生一起溺水事件,两名儿童在野外玩耍时不幸溺水,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够了吧?
溺水的案例
1
外出旅游溺水身亡 旅行社判赔42万元
儿子到外地旅游,不想竟踏上黄泉路。痛失爱子的一对夫妇将旅行社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3万余元。近日,上海黄浦区法院一审判令两被告赔偿死者家属42万元。
去年7月15日,某研究所团委与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签定旅游合同,约定由后者组团前往浙江桐庐旅游。7月17日17时许,旅游团乘竹筏经天目溪漂流至珍珠滩浴场。旅行社导游事先征得旅游团的同意后,安排团员在该浴场游泳,并明确游泳票由导游统一向浴场购买。22岁的团员张晨(化名)兴致勃勃下水游泳,不料很快溺水。工作人员将他救上岸,可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张晨父母悲痛万分,认为儿子死亡与旅游社疏忽管理有关。协商无果后,张晨父母将大通之旅旅行社和经营开发珍珠滩浴场的浙江富春江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公司、游乐场地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游客安全。珍珠滩浴场属天然水域,在此处游泳的危险性比人造游泳池大。两被告作为旅游公司和浴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具体明示浴场区域和下水地点,对游客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过错,遂做出判决。
2
2004年12月11日早上,兰考黄河标准化堤防建设151标段临河淤区内,发现一辆黑色皇冠牌轿车,上午10点多现场打捞后,发现车内有一名二十多岁的年青人,已溺水死亡。经现场和其亲属辨认,死者:刘全,男,24岁,开封县杜良乡人,死者生前是兰考黄河152标段联合施工人员(152标段施工单位属开封第二黄河河务局)。 在打捞刘全及车辆期间,兰考县公安局110指派有关人员出现场,要求解剖尸体,以便进一步查明死亡原因,其亲属不同意,公安机关未做解剖化验,其亲属将尸体运走后火化。 诉讼过程: 事隔半个月后,死者刘全的亲属以其子、妻、父、母四人的名誉一纸将该段(151)施工单位兰考黄河河务局告上法庭。其理由是:因该段施工人??兰考黄河河务局,在施工标段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刘全死亡的主要原因。要求兰考县人民法院判令兰考黄河河务局负责民事赔偿刘全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25万余元。兰考黄河河务局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组织水政科、公司领导、法律顾问等有关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案情,针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刘全出事后的打捞现场照片显示该段安全警示标志完好,安全规章制度齐全,措施得力,不存在安全防范措施问题。同时在调查中还发现:在刘全出事前是喝过酒的,有同桌吃饭时喝酒情况证人证言两份;其次又查阅了《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以及针对河道是否属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场所范畴等资料,2005年2月份书写了答辩状。 3月10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对此案开庭审理,兰考河务局代理人朱家军,律师黄显超参加庭审,开封河务局水政科领导带领开封河务局及下属单位全体水政人员参加旁听。庭审中,律师黄显超,代理人朱家军针对对方提出的兰考黄河河务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从五个方面作了无责辩论:第一,就对方代理律师提出的无警示标志问题,当庭出示了打捞现场全图照片和施工项目部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板面照片,并加以详细说明。第二,兰考河务局代理人作了黄河大堤不作为公路使用的说明,并出示了《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当庭宣读了第十八条,证明我们在黄河大堤上无责任和义务像公路管理那样设置路况警示性标志。第三,兰考河务局当庭提供了刘全事前喝酒情况的证明村料和证人到场作证。第四,兰考河务局提供了河道概念解释,说明黄河两岸大堤以内属黄河河道,河道是行洪的地方,不是公共场所,此案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第五,死者刘全出事前已在相临152标段参与施工七个多月,对现场地形路况十分熟悉,对施工安全规定也非常清楚,并负有安全施工责任等。 综上所属,兰考河务局代理人据理力争,最后做出死者刘全纯属酒后违章驾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兰考河务局无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进行了诉讼、答辩、举证、辩论等程序,最后法庭征询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兰考河务局代理人当场答复“不同意”。法庭宣布休庭等后判决。目前,双方都在关注法庭的判决结果,兰考黄河河务局表示将此案诉讼到底。 说明: 1、此案,敬请水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讨论,提供宝贵意见。 2、文中死者为化名。 3、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履带车辆在黄河堤上通行。黄河堤顶不作公路使用,必须使用时,应按省有关规定向黄河河务部门交纳使用堤段的养护补偿费。 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在堤上通行。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应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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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领儿童外出玩耍不尽监护职责,造成儿童溺水身亡,被告人翟付文、周顺娜被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父母二万余元。
翟付文、周顺娜(两人系恋爱关系)和原告翟四海、王改花夫妇关系较好。去年7月18日下午,翟四海外出干活,王改花在家炸油条。因人手不够,王改花就叫来翟付文、周顺娜帮忙。当晚8时左右,油条炸完,天已擦黑,翟付文、周顺娜说天气热,到村外凉快一下。此时,王改花11岁的儿子翟永召拿个汽车内胎也要一起去,王改花说了一声“快去快回”表示同意。翟付文、周顺娜、翟永召三人一起向村东走去。在距村500米处有一河沟,由于连续几天下雨,沟内水位升高,水流湍急。三人走到沟旁,翟付文、周顺娜两人下到沟里洗澡,翟永召在距两人二十多米的地方等候。过了一会儿,翟付文、周顺娜发现翟永召不见了,急忙上岸寻找,当发现翟永召放在岸边的汽车内胎和衣服时,顿感情形不好,翟付文跳到水中寻找,但没有找到,翟付文便让周顺娜在原地继续寻找,自己回村叫人。几分钟后,翟四海夫妻与部分村民赶到河沟边,并跳入水中打捞,终将翟永召捞了出来,但翟永召已停止了呼吸。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翟永召系未成年人,在翟永召要求与翟付文、周顺娜一起出去时,翟付文、周顺娜并没有拒绝,而是三人一同出村乘凉,此行为应视为翟付文、周顺娜已接受了王改花的委托监护,但翟付文、周顺娜未能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翟永召溺水身亡,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改花系翟永召的法定监护人,当翟永召拿着汽车内胎外出时,应当预料到翟永召晚上洗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对其予以阻止或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但王改花疏忽大意,放任其行为,对造成翟永召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该院遂判决:被告翟付文、周顺娜各赔偿原告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慰抚金等)的40%,即10800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余20%的损失由原告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