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报告

时间:2024-06-27 09:39:23编辑:奇事君

临床医生在诊疗中发现传染病病例时是否应上报,依据是什么

应该上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目前法定传染病共计39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6种,丙类传染病11种。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报告的传染病有几类多少种呢?

  乙类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2月2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第四章 控 制

  第五章 监 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第四条 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八条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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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

  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市、市辖区、县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房。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六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 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
  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
  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公安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十九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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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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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控 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三)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四)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前款所列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四)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六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工作。

  第二十八条 患鼠疫、霍乱和炭疽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消毒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两款的规定,必要时可以作出变通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应当有适量的储备。
  第三十条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
  第三十一条 以控制传染病传播为目的的交通卫生检疫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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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三)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前款所列职权。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td>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属于法律法规吗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需报告的传染病急,慢性疾病有哪几种?

《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9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甲类传染病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对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乙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对此类传染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治方案进行预防和控制。其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虽被纳入乙类,但可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乙类二十六种传染病破麻布,百钩悬;(破伤风、麻疹、布鲁氏菌病、百日咳、钩端螺旋体)飞禽集合(结核)吸脑肝。(非典、禽流感、流脑脊髓膜炎、结核、血吸虫、乙脑、乙肝)灰犬热,红梅寒,(脊髓灰质炎、狂犬病、流行性出血热、猩红热、梅毒、伤寒、副伤寒)白米登临(淋)艾滋坛(炭)。(白喉、阿米巴痢疾和细菌性痢疾、登革热、淋病、AIDS、炭疽)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传染病的防治有哪些、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传染病一般具有四个特征:病原性、传染性、流行性及病后免疫性。

  同时,传染病在人群中发生或流行,都必须同时具备传染源、传染途径和人群易感性。充分了解这三个环节就找到预防、控制甚至消灭传染病的突破口。

  传染源是指体内有病原体生存和繁殖并能将病原体排出体外的人和(或)动物。

  在我国,如何个人及医疗卫生单位,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这是早期发现传染病的重要措施。

  对动物传染源,如属有经济价值的家禽、家畜,应尽可能加以治疗,必要时宰杀后加以消毒处理;如无经济价值的则应设法消灭。

  切断传染途径:1.呼吸道传染病,在公共场所及家居必须保持空气流通,必要时应进行空气消毒。2.消化道传染病,着重在管理饮食、管理粪便、保护水源、除四害、个人卫生等方面采取措施。3.虫媒传播传染病,可采用药物或其他措施以达到防虫、杀虫、驱虫的目的,并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4.有些传播因素复杂的寄生虫病,如血吸虫病,应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消灭钉螺、治疗病人及病牛、管理水源、管理粪便及个人防护等措施。

  提高人群的免疫力有非特异性措施和特异性措施。非特异性措施包括参加体育活动,增强体质;注意卫生习惯;均衡营养;改善居住条件等。

  特异性措施分为主动免疫和被动免疫。被动免疫通过给易感者注射针对某种传染病的特异性抗体,达到迅速、短暂的保护作用。而主动免疫则通过注射(或服用)某种传染病的疫苗、菌苗或类毒素,使易感者体内产生免疫力。有时主动免疫与被动免疫联合使用,可提高预防大效果。采取何种方法,应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

  在我国,根据儿童的免疫特点和传染病发生的情况制定了一套免疫接种程序。按规定,婴儿必须在1岁内完成卡介苗,脊髓灰质炎三型混合疫苗,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简称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和乙肝疫苗等5种疫苗的接种。此外,根据流行地区和流行季节进行乙型脑炎疫苗、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菌苗、风疹疫苗、流感疫苗、腮腺炎疫苗、甲肝疫苗等疫苗大接种。

  传染病是可以治疗的。在科学不发达的时代,许多传染病曾经被称为“不治之症”。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类战胜疾病的速度越来越快,能力也越来越强。在科学发达的今天,人类拥有数千年与传染病斗争的经验,以及各种针对不同传染病的病原体的特效治疗方法、手段及药物,只要依靠科学,能够做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防治结合及中西医结合治疗,任何传染病都是可以治疗的,人类终将战胜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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