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最喜欢悬疑剧中哪一部?
我最喜欢神探狄仁杰系列,那时候不止一遍的看,最经典的台词就是:“就是元芳,你怎么看。”这个系列剧是最多的,时至今日已经出了五部,时间跨度也很大,狄仁杰系列前三部都广受好评,导演钱雁秋,狄仁杰梁冠华和李元芳张子健组成的铁三角奉献了精彩的剧本和演出。《神探狄仁杰》系列里,第一部是最经典、最好看的,第二部因为“蛇灵”的存在,则成了《神探狄仁杰》系列的巅峰之作;从第三部开始,这个系列剧已经在走下坡路了;而到了《神断狄仁杰》,仿佛让观众看到了钱雁秋导演的《飞虎神鹰》、《猎鹰1949》等“鹰剧”的影子,给人的感觉大不如前。《神探狄仁杰》第一部是最经典的,那么毫无疑问,如果非要在《神探狄仁杰》系列中中寻找一个最成功的的剧情段,我觉得第一部的《滴血雄鹰》当之无愧。论剧情和氛围,《滴血雄鹰》从汉朝的宝马到前隋的蹄铁,让整个案子从一开始便蒙上浓浓的迷雾,实在精彩。李元芳是狄仁杰的护卫队长,是神剧中神挡杀神,佛挡杀佛的超级存在。他曾经在一秒钟内将李楷固手下三十多名官军点住了穴位使其不能动弹,又在抛出一枚铜板落地之前的极短时间段内,一口气杀死了几十名蛇灵紫衣杀手。聪明的狄仁杰加上武功厉害的李元芳使这部剧更加的经典。
哪种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
二级及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
卫医发〔2004〕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传染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原已被控制的传染病死灰复燃,新的传染病陆 续出现,突发性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耐药菌株不断增加, 使得感染性疾病发病率上升,治疗难度加大,感染性疾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 有潜在的严重威胁。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诊病人数量大,也是病人首诊就医的地点,因此,切实做好二级以上综 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其对传染病的筛查、预警和防控能力及感染性疾病的诊疗 水平,实现对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及时控制传染病的传播,有效救治感染性 疾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高度重视感染性疾 病科的建设,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要求于今年十月底前建立感染性疾病科。为指导各 地做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感染性疾病科是临床业务科室。做好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是提高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和感 染控制水平,增强医院预防、控制传染病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级卫生行 政部门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提高对感染性疾病科重要作用的认识,结合各地实际,将发 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并加强对感染性疾病 科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将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统筹兼顾,采取有效 措施为感染性疾病科的发展创造条件。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的监督、 管理,确保其职责明确,功能到位。
清朝康熙年间的于成龙有几个孩子
一代清官于成龙有三个孩子,都是儿子:于廷翼,于廷劢,于廷元于成龙(1617年9月26日—1684年5月31日) 字北溟,号于山,清代山西永宁州(今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人。1661年(清顺治十八年),于成龙被任命为罗城县知县,在任上明确保甲制度,百姓安居乐业,全力耕作土地。1667年(清康熙六年),于成龙升任四川合州知州。后迁任湖广黄冈的知州,历任代理武昌知府,福建按察使,布政使、巡抚和总督、加兵部尚书、大学士等职。康熙二十年入京觐见。后升任江南江西总督。康熙二十三年,朝廷命令于成龙兼管两地巡抚的政事,不久便在任上去世。被康熙帝追赠为太子太保。于成龙在20余年的宦海生涯中,三次被举“卓异”,以卓著的政绩和廉洁刻苦的一生,深得百姓爱戴,被康熙帝赞誉。于成龙后人始终不忘祖训,曾刻匾“肯堂肯构”。意思是后人一定要继承父亲的事业,事实确实如此,后人中出现的官人都很出色,也有于成龙的风范。于成龙与妻子邢氏共 有三个儿子:于廷翼,于廷劢,于廷元。长子于廷翼,崇祯九年( 公元1636) 七月五日邢氏生廷翼,曾是七品官员,分管教育。于廷翼做官时也颇有成绩,就在监司准备举荐他时,因母亲年老,极力请求回乡照顾年迈的母亲。回到家乡后于廷翼的生活非常节俭,但是不忘做公益事业。自父亲于成龙出仕之后的数十年间,于廷翼悉心奉养祖母和母亲,代父抚育两弟,以至成人。他虽然自奉节俭,但在周济亲友族人,以及筑路、修桥等方面,从不吝惜。但凡乡里有流浪之人或是逃亡至此的,他都会给钱给物,救人于危难之时。康熙二十五年,于廷翼把自家的五亩土地捐给了收养鳏寡老病无依者的养济院。康熙三十四年至三十六年,永宁州连续遭受自然灾害,接着又发生瘟疫,米价大涨,于廷翼与族人每月将家中存粮接济乡人,名为借给,事后却将借据付之一炬。于廷翼卒于康熙三十九年( 公元1700) 庚辰十月, 于准丁尤三年, 他在《永宁州志序》一文中也有记述:“余弱冠筮仕, 历任中外, 鹿鹿薄书, 几忘故乡风味, 辛巳春以尤归, 读礼之暇⋯⋯时康熙四十一年壬午桂月。”他在《永宁州志序》一文中也有记述:“余弱冠筮仕, 历任中外, 鹿鹿薄书, 几忘故乡风味, 辛巳春以尤归, 读礼之暇⋯⋯时康熙四十一年壬午桂月。”于准作为于廷翼之独子( 时任浙江按察使) 料理父亲后事, 想必对父亲于廷翼墓志铭的审看应是很慎重的。次子于廷劢,顺治四年( 公元1647) 十二月四日, 邢氏生次子廷劢,离石市城南龙山庄儿梁之于廷劢墓碑, 立石于乾隆二十年( 公元1764) 八月。其碑阳由日讲官起居注翰林院侍讲学士加三级侄孙婿梁锡屿首题《岁进士候铨训导于公讳廷劢字用之配李贺王氏墓》, 碑阴墓志:“我朝永郡于清端公□一代伟人,治行功伐, 炳彪史册。得令嗣三, 长赠光禄大夫讳廷翼, 右之公。季明经讳廷元, 赓之公。皆奇英磊落, 堪绍⋯⋯ 公讳廷劢, 字用之, 世隶永郡之同南都, 髫年游庠⋯⋯ 与兄光禄公, 弟明经公深相友爱⋯⋯公生于顺治四年, 卒之日享寿五十有六。”三子于廷元,顺治十一年( 公元1654) 七月一日, 邢氏生三子廷元。
听说帕金森吃了四个月中药治愈了是真的吗?
病情分析:帕金森病是一种常见于中老年的神经系统的疾病,在人脑的中脑部位,随着老龄化的加速,很多老人都得了帕金森病。随着病情的发展,症状会逐渐加重,日常生活活动都会出现困难,有的患者甚至会出现忧郁和痴呆的症状,
指导意见:一般临床上不太建议直接采用中药治疗帕金森,一般只可作为辅助的方式,无法替代美多巴等常规药物。中医治疗帕金森病,有效果,效果好坏,因人而异。因为大多求治于中医的帕金森患者,大多是在服用了左旋多巴制剂后。在此基础上,服用中药其效果的显现很显然是比较慢的,甚至是不易察觉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案情被告人胡某,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胡某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军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贷款及个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存款后交给王军,王军则提供虚假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再由胡某转交存款单位的手段,多次共骗取人民币近300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近1000万元,其中:2001年9月,胡某通过他人介绍,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2002年3月,胡某再次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为掩盖骗取存款的事实,胡某三次支付给苏富特公司“利息”合计人民币97万余元。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裁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胡某案发前已经以支付利息名义给付苏富特公司人民币97万余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其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900余万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与王军共谋,由王军通过他人联系存款单位并骗取其信任,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开出的金融票证,并将票证交王军,由王军利用伪造的存款单位印章将款取出,同时,胡某将王军伪造的光大银行白下支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本单位在光大银行开设的账户。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虽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但其没有向被害单位出具任何单位委托证明,被害单位仅凭中间人及其本人的介绍,误认为其是代表银行进行吸储工作;亦未在其银行的办公地点接待过被害单位,或办理过任何手续;犯罪所得钱款均未进入本单位,其给被害单位出具的相关银行凭证也均系伪造。被告人胡某在实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外,其所有的行为及后果均与光大银行无关,光大银行不应对其犯罪后果承担责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无必然联系。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中国工商银行乙类转账支票、电汇凭证、进账单和出口结汇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进账单的第一联收账通知,是银行为收款人收妥款项后,出具给收款人的证明款项已收入其账户的凭证,应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并提出胡某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胡某退缴赃款12万元,结合自首情节,希望二审对胡某减轻处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1900余万元,并且造成实际损失1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后自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进账单”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正确的。在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胡某主观上对王军利用伪造的银行开户证实书及银行进账单实施诈骗行为明知且态度积极、主动,客观上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上门吸储并以高息作诱饵,致使多次诈骗得逞,最终造成被害单位的巨额损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对其量刑适当。鉴于胡某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其退缴了所得赃款12万元,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认定上诉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公安机关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44万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亲属为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2万元发还被害人单位苏富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贷款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贷款诈骗罪案例分析一、案情被告人:耿某,男,43岁,江苏省杨中市人,原系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经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以下简称第二开发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黎帮明代表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东山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第二开发部开发的东山住宅楼。同时,黎帮明应耿某的要求,在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以黎帮明之名开户,账号为“5665”,将自己承包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钱款501000元存入,并将此款的活期存折交给耿某,作为工程保证金。耿某收到存折后亲自写下收条并加盖了第二开发部的公章及财务章,讲明待一个月内进场施工后退还。同月16日,耿某将黎帮明的存折拿到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贷款,用私刻的黎帮明的私章(私章刻为“黎帮明”),并以“黎帮明”之名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共贷款36万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贷款账户,账号为“5673”,该信用社并于当日将贷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备付。此后至12月10日,耿某陆续从“5673”账户将贷款全部取出。贷款期满后,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从抵押的黎帮明的存折上扣划了贷款及超期利息。黎帮明因一个月期满未能进场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折未果,后到信用社查询,得知存折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贷款,遂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对贷款审查不力,应负将存折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该院判决:“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将黎帮明在该社5665号活期储蓄存款账恢复到1996年9月16日原状(存款501000元)……”,该判决业已生效。案发后,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赃款购买的两部手机(价值11000元)外,其余赃款已被耿某挥霍殆尽。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所骗的钱款是黎帮明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国家财产,请求对他从宽处罚。二、判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他人财产作虚假担保并假冒他人名义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不确切,应予纠正。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实,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诈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耿某上诉所称“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经查,耿某在一审当庭供述其将黎帮明的存折用作抵押贷款并私刻黎帮明印章与信用社签借款合同,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并先后将该款全部取出,与其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耿某上诉无理,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刑事判决的第一、第二项,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
带有蝴蝶二字或带有蝴或蝶字的诗(完整版)
【锦瑟】 李商隐 (唐)锦瑟无端五十弦,一弦一柱思华年。庄生晓梦迷蝴蝶,望帝春心托杜鹃。沧海月明珠有泪,蓝田日暖玉生烟。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译文:瑟本有二十五根弦,但即使这样它的每一弦、每一音节,足以表达对那美好年华的思念。庄周其实知道自己只是向往那自由自在的蝴蝶。望帝那美好的心灵和作为可以感动杜鹃。大海里明月的影子像是眼泪化成的珍珠。只有在彼时彼地的蓝田才能生成犹如生烟似的良玉。那些美好的事和年代,只能留在回忆之中了。而在当时那些人看来那些事都只是平常罢了,却并不知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