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150万案发秒还

时间:2024-06-24 02:50:51编辑:奇事君

朋友跟我借150万以什么样理由拖延时间呢钱还在银行?

朋友跟你借150万
以什么理由拖延时间呢?
如果你诚心借钱给你朋友的话,
为什么要拖延时间呢?
是不是数目太大不敢借?
那你也可以跟他说,
你没有这么多钱少借一点吧!
如果你不想借的话,
也可以和朋友说你打算做什么事业或者买房什么的,找个理由就是啦!
拖延时间也不是办法啊,
终究要去面对的是吧!
有问题还是必须要解决的。
依我看假如是你的好朋友
朋友有困难,你多少还是要借一点的。


借150万案发秒还是怎么回事?

曾任海淀区远大村党总支书记、远大农工商公司党总支书记的翟金凤,退休后被返聘继续担任远大农工商公司顾问,负责同相关业务单位进行接洽、沟通、协商。而翟金凤也没有“浪费”手中的这些权力,先是找业务单位“借款”150万元,以丈夫的名义购买了别墅,后又找业务单位将自己价值8万元的雅阁轿车“置换”了一辆30余万元的奥迪轿车。最终,翟金凤被人举报导致案发。日前,市一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翟金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借款150万元购买别墅据检方指控,2003年至2008年,翟金凤在担任海淀区远大农工商公司党总支书记、四季青农工商总公司总政工师、远大农工商公司顾问期间,利用她对该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设酒店项目具有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以借款为名,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戴某索要150万元。后翟金凤将上述款项用于购买本市海淀区清琴麓苑别墅一套。据戴某证言显示,公司于2003年开始启动与四季青农工商总公司及远大村合作开发海淀区远大路永泰福朋酒店项目,当时翟金凤是远大村的负责人。该项目从立项到变更项目都需要远大村和四季青镇出具很多材料和手续,土地房屋的拆迁和手续的办理也都需要翟金凤的支持和配合。而翟金凤在这个项目上对其公司的支持和帮助不少,各项审批手续推进得都比较快,村里的拆迁工作在翟金凤的推动下也进行得很顺利。因此,当翟金凤2008年初给其打电话说要借150万元时,虽然戴某意识到翟金凤有可能不还这笔钱,但考虑到双方之前的合作及翟金凤提供的各项帮助,戴某还是从公司批出了这笔钱。被人举报后立刻还借款庭审中,翟金凤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她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谋取利益,在第一起事实中的150万元是她向戴某借的钱,不是索贿款。翟金凤称,2008年,她一个姓陆的朋友因做一个工程项目向她借150万元。由于她没有这么多钱,就找到和自己有业务关系的戴某借钱。一周后,戴某通过一名公司员工把钱转到了翟金凤的银行卡上,她还在一份打印好的“借款申请”上签了字。但该公司员工表示,他让翟金凤签这份借据,只是为了给自己做个证明,而借据单位负责人戴某和公司财务均不知此事。翟金凤供述称,自己刚开始借钱时确实是为了给朋友做工程,但后来朋友又不用这笔钱了,她就用这150万元购买了香山附近的一套别墅,后该别墅被翟金凤夫妇以90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售房款被其用来购买房产、基金理财等家庭开销。翟金凤承认自己其实能够随时偿还这150万元,但一直没有主动提及还钱的事,对方也没找她要过。而当翟金凤被人举报后,她的丈夫第一时间找到戴某,将这150万元悉数偿还。业务单位帮忙置换奥迪此外,2014年8月,翟金凤在担任恒有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顾问书记期间,利用其对该公司位于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浅层地能研发产业基地”项目具有管理、审核的职务便利,为项目承包方北京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陈某提供工作帮助,非法收受陈某奥迪牌汽车一辆,价值328800元,并以其本人名下价值仅89800元的雅阁牌汽车折价置换。2015年9月24日,两辆涉案汽车被依法查封。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陈某表示,该项目的工程款约为1.08亿元,翟金凤作为工程出资方恒有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款的支付需要她签字。陈某表示,施工过程中有很多事情需要翟金凤协调,没有翟金凤的协调,工程进展不会那么顺利。而且他所在公司施工时需要自己垫付工程款,因此他急需恒有源公司支付工程款,翟金凤在工程款结算方面也没有拖欠,他对翟金凤也很感谢。因此在2014年上半年,翟金凤在他面前几次提出要换车时,陈某心领神会地“主动”帮她换一辆奥迪A4。陈某表示,翟金凤的雅阁车当时估价8万余元,奥迪A4的车价是28.4万元,加上保险和购置税等各种费用共计32.88万元。买车过程中,翟金凤没有去过4S店,也没有出资。退休不影响“身份”涉罪法院审理后认为,翟金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同时,翟金凤作为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在第一起事实中,关于被告人翟金凤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贿赂款、涉案150万元系个人借款、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认为,虽然翟金凤索要涉案150万元之时已经退休,不再是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再担任远大村和远大农工商公司的党总支书记,但其只是在四季青镇国家机关中的职务和身份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她在永泰酒店项目中的职权变化,其仍延续主管和负责这一项公共事务,即对涉案的酒店项目中国有土地经营的监管事务,始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对于那150万元是借款还是索贿,法庭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双方基于业务关系认识,平时主要是业务关系,并无过于密切的私人关系或私交,双方借款没有约定具体利息,但翟金凤具备还款条件和能力后,没有还款实质意向或表现,且案发前,长达7年一直未还款,因此足以认定该钱款系翟金凤以借款名义索要的贿赂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被驳一审法院认为,翟金凤在犯受贿罪中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接到纪委电话通知后能自行到纪委接受调查,且在法院审理期间,其在家属协助下退交了涉案赃物,涉案车辆亦被查封在案,因此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终,翟金凤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一审判决后,翟金凤提出上诉。日前,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翟金凤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老夫妻报警:借150万

每隔几天,家住上海的62岁余女士和老伴就会收到债主的催债信息。短短14天,余女士的还款利息增加了5万多元。四年间,余女士的贷款债权多次“转让”,从贷款本金150万元到拖欠本息760万元,但她实际拿到的钱只有146万元。因为过户流程都是中介公司操作,加上她认为自己遇到了套路贷,2019年底,于女士向上海浦东警方报案。目前警方已立案调查,因可能存在刑事案件,其房屋执行期限已延长。帮朋友借150万,一年后,房贷债务变成288万。于女士介绍,因多年的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2014年12月27日,她通过朋友的介绍,以个人名义向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借款150万元,并以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双方约定150万元借款应支付利息23.4万元,手续费7.1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每月付息,最后一个月还本。扣除手续费7.1万元后,公司为余女士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余女士收到贷款约143万元,并转给朋友。此后,她每月偿还利息近两万元。2015年11月23日,随着还款日的临近,于女士的朋友再次找到她,希望她能帮助自己继续办理贷款,并给她介绍了专门从事融资服务的诺诺镑客。庞德客委派公司职员林女士代为办理贷款事宜。次日,于女士向的英镑客户支付过桥费72000余元(短期融资,功能类似于预付款)和服务费115000元后,于女士与的英镑客户代理人林女士签订借款230余万元,约定借款一年,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每月偿还利息28000余元。2015年12月1日,镑客将人民币230余万元借给于女士的账户。“贷款后,最重要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没有给我,230万中的150万立即转给了诺诺镑客指定的桥梁公司,用于偿还之前的150万贷款。剩下的80万,35万,当场用于支付预付费用、服务费、公证费、贷款利息,44万多留作下一次转账到平账的各种费用。”于女士说。面对这么高的附加成本,你有没有提出异议?于女士说,考虑到是帮朋友借的钱,所有费用都不是自己承担,又因为信任多年的朋友,所以也就没怎么在意签合同。于女士说,因为《保证合同》不在手上,所以对合同的很多细节不是很清楚。后来她拨打《反担保合同》时注意到,当时的抵押债务金额为288万元,与实际贷款金额230万元相差50多万元,而她一直在偿还的利息是按照288万元的基数计算收取的。“与诺诺镑签约半年后,我实际上只收到了150万元。虽然还清了第一笔贷款150万,但欠了诺诺镑288万,还付了高额利息。”于女士说,从2014年到2018年,经过镑客一次眼花缭乱的债权转让操作,她的贷款本金从150万增加到430万,但实际拿到的只有146万元。眼花缭乱的五倍,贷款本金从150万飙升到430万。于女士的贷款本金是如何在4年内从150万元飙升到430万元的?根据俞女士提供的资料,如《房产抵押借款合同》103010,镑客已经为俞女士办理了5笔转账订单,每次的贷款本金都在增加。其中,第三笔借款在第二笔借款到期前一个月由诺诺镑偿还一年,借款本金由288万元增加到400万元(本金中包含利息和服务费)。期间,于女士被要求追加借款。到第四次贷款时,贷款本金已达5“2017年5月4日,林女士来找我,说最近国家在整顿金融市场。为了避免被查,她让我把前期的525万抵押注销,重新签借款合同,设定抵押。贷款和抵押金额为466万元,利息也按照466万元收取。”于女士称,当日镑客委派林女士与其重新签订一份新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向镑客借款466万元作为抵押,期限为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11月3日。2017年5月25日,余女士账户转入“借款”466万元后,立即转回林女士账户。到了2017年10月,第五笔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林女士再次找到余女士,告诉她贷款债权被上海另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手了。经过核算,下一轮贷款金额最终定为430万元。随后,诺诺镑客取消了其466万元的抵押贷款,将其转让给一家新公司,并进行新的房地产抵押。“2017年11月24日,林女士操作三个银行账户,共向我账户转账425万元。后来让我把钱转到她和她指定的账户上,用来付过桥费和贷款。当年12月1日,恒丰银行给我账户转了430万后,林女士让我再把钱转到她指定的账户。”于女士说,到最后一次转账时,镑客每次都会把之前欠款的未到期利息和相关手续费加到新的贷款上,并在办理房贷时继续把本金金额虚加到实际贷款金额上收利息。之后,按照林女士的要求,余女士除了每月支付利息39000元外,还要将7023元转入个人账户。事后,于女士才知道,打到个人账户上的钱叫利差。2018年7月,余女士提出提前还款,被林女士拒绝。两人微信对话内容显示,林女士表示,提前还款押金不予退还,不建议办理提前还款。“其实这个时候我的贷款债权转让给了重庆的一家小贷公司。我要求小贷公司为我的房子出具抵押手续,提前还款,还是被拒绝了。后来,我被要求继续寻找诺诺庞德。”于女士说,随着一次次的转单,林女士终于意识到自己可能遇到了套路贷。于是,从2018年7月份开始,她就不交了。利息。据她统计,从2014年至2018年7月,她支付的利息和各类手续费,已经花去了280多万元。停付利息成被告,两审败诉已申请再审因未继续支付利息,2019年6月,余女士被江苏扬中市一家贸易公司起诉到法院。最后两次被转单的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和上述小贷公司,也被列为此案的第三人。据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扬中市某贸易公司称,余女士及其丈夫因购买木材需要资金周转,向第三人重庆某小贷公司借款,双主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430万元,年利率按借款本金的11%计算,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因余女士未按时结清本金和利息,第三人某小贷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为尽快收回资金于2019年3月20日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债权转让款。庭审中,余女士提出自己遭遇套路贷,且借款到期后余女士找不到小贷公司,因此无法归还本金。余女士还表示,该案件表面上是因债权转让引起的借贷纠纷,实质上是高利放贷,应该移送警方处理。此外,扬中市某贸易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没有权利收取罚金,对于约定的利率标准,也不认可。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不涉及犯罪,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余女士除支付本金430万元外,还需支付利息、原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各类费用。余女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因认为其借款过程与套路贷极其相似,余女士向上海市高院提出再审审请。目前,上海市高院已受理了余女士的再审申请。“实际上,我们并不知道她借钱是为还上一笔借款的。目前她已经申请再审,还是以法院判决为主。”该工作人员说。涉嫌非吸罪,中介公司负责人被批捕一审期间,余女士还以被诈骗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2020年1月22日,浦东分局立案。“我认为应该还款的本金是150万元,而不是430万元。”余女士说。现在她每隔几天就会收到债权方发来的催债信息,截止8月30日,本金和利息以及各类费用,还需支付760多万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金融信息服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在与该公司相关的123件法律诉讼中,78件与借款有关,余女士的借款经历并非个案。2021年7月2日,诺诺镑客公司还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登记的公司电话已显示为空号。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2019年12月3日官方通报显示,2019年11月23日,该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麦子资产公司立案侦查。同年11月24日,警方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容、联合创始人杨某敏等15名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封相关涉案资产。经查,麦子资产公司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金融资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麦子金服财富”“财神爷爷”等线上理财平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麦子资产公司所涉及的“麦子借款”“白领”“白领金库”“麦芽分期”“大房东”均系对外借款平台,涉及资金均属涉案资金。2020年1月12日,上海浦东公安分局再次发布通报称,案发后,已有1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麦子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容、联合创始人杨某敏等14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截止当时,公安机关已初步追缴现金5000万余元,并已查封、冻结了相关银行账户、房产及股权等财产。此外,公安机关已获取麦子资产公司所涉“麦子金服财富“财神爷爷”平台数据,同时聘请司法审计机构对每位投资人出借资金进行确认,并追查资金去向。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属套路贷中“平账”手法,律师称或存三类违法余女士说,在她整个借款中,其债权频繁转单,均是由诺诺镑客操盘完成的,她也不清楚对方这么做的目的何在。针对余女士的遭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表示,余女士所说的“转单”,通俗地讲,就是用下一家公司的“新贷”去偿还原先的“旧贷”,会导致“旧贷”的高额利息及各项费用被计入“新贷”本金中,再以增高的本金继续计算高额利息。这就相当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现象,最终导致债台高筑。王东律师分析称,此事可能涉及3类违法违规情形。首先,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因此,在此事件中,没有相关借贷资质的公司从事职业放贷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王东律师称,此类案件从诉讼实务角度看,借款人在应诉举证时会遭遇很大难题,主要难点在于贷款公司往往让借款人签署空白合同,也不向借款人交付合同原件,相关签约、抵押等操作均由所谓的中介公司完成。这就导致民间借贷中,借款合同的签署主体、实际放款主体、收取利息主体以及接收还款的主体通常是不一致的,以此切断了整个借贷业务链条的上下游连结,导致借款人最后偿还了相当部分款项,但很难去冲抵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与利息。相关问答:


在立案前主动归还还算诈骗吗

在立案前主动归依旧算诈骗,诈骗罪是取得财物时就算构成,在立案前主动归还算是退赃,根据刑法规定会在基准刑上进行减轻处罚。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法律分析】诈骗罪在取得财物时就构成,在立案前主动归还算是退赃,依旧是诈骗罪。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在立案之前主动退还的钱款,认定为诈骗的犯罪要件并不充分,同时,根据我国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构成诈骗行为,但是,在一审前全部退账、退赔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因此,这种情况可以不立案处理。依据我国诈骗罪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诈骗罪后当事人全部退赃的,怎样量刑要依据犯罪情节而定,如果比较轻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不管有没有诈骗到钱,还是得手后积极退赃的,都构成诈骗罪,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但是,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的,可以作为积极认罪悔罪的表现,从而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机会。要是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宣判前,能全部退赃的,是有可能检察院是可以不起诉或法院判决免于刑罚的。况且,即使要被判刑的话,积极退赃,也能获得宽大处理。如果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捕了的,最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争取宽大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立案前主动归还还算诈骗吗

法律分析: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在立案之前主动退还的钱款,认定为诈骗的犯罪要件并不充分,同时,根据我国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构成诈骗行为,但是,在一审前全部退账、退赔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因此,这种情况可以不立案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个人怎么申请中国石化油站

  复制了一个网站的内容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新建加油站,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1、投资人向当地发改委提交申请。申请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人基本情况、拟建加油站地理位置、投资规模及建设概算、市场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2、当地发改委初审。初审根据本地加油站建设发展规划,初审合格的报市发改委。
  3、市发改委进行全面审核。市发改委对新建加油站的选址进行实地考察,并征求城建、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根据本市加油站建设发展规划和新建油站必须具备的条件对新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同意新建的报省发改委办理预核准手续。报送材料要附《山东省新(改、扩)建加油站申请预核准登记表》(附表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新建加油站地理位置图。
  4、省发改委核发预核准通知书。省发改委根据全省加油站发建设发展规划和审批原则做出批准新建或不同意新建的决定。投资人持预核准通知书到发展计划等部门办理立项等手续。
  5、市发改委组织对新建加油站进行检查审验。加油站建设完工后,由市发改委会同消防、质量监督、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加油站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检查审验。
  6、省发改委核发经营批准证书。根据市发改委的审验意见,向合格的新建加油站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投资人持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手续。

  问:如何加盟中国石化开加油站 ?
  答:参考2003年 《中国石化加油站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可咨询当地中石化石油公司。
  问:开加油站是要先经过石油公司批证吗?怎样才能符合批证的条件呢?
  答: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民间集资受法律保护吗

您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的规定,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是: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以高于银行的利息向很多人借钱算不算非法集资?

你好,这种就是属于非法集资的。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形容人很慷慨大方的成语有哪些?

形容人很慷慨大方的成语有高义薄云、慷慨解囊、乐善好施、仗义疏财、倾囊相助。
一、高义薄云
1、拼音:gāo


yún
2、释义:形容人很讲义气。
3、出处:南宋·沈约《宋书·谢灵运传论》:英辞润金石,高义薄云天。(翻译:美好的言辞铭刻在钟鼎,崇高的义理直冲云天。)
二、慷慨解囊
1、拼音:kāng
kǎi
jiě
náng
2、释义:形容毫不吝啬、极其大方地在经济上帮助别人。
3、出处:明·施耐庵《水浒传》:鲁智深见李忠、周通不是慷慨之人,做事悭吝,只要下山。(翻译:鲁智深觉得李尽忠、沟通不是慷慨大方的人,做事情吝啬,于是坚持要下山。)
三、乐善好施
1、拼音:lè
shàn
hào
shī
2、释义:喜欢做善事和施舍,指乐于行善,施舍。
3、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乐书论》:闻征音,使人乐善而好施。(翻译:听到征音,使人喜欢做善事和施舍。)
四、仗义疏财
1、拼音:zhànɡ

shū
cái
2、释义:指人讲义气,拿出自己的钱财来帮助别人。
3、出处:元·无名氏《来生债》第四折:则为我救困扶危,疏财仗义。(翻译:于是为了帮助我摆脱穷困,拿出自己的钱财来帮助我。)
五、倾囊相助
1、拼音:qīng
náng
xiāng
zhù
2、释义:倾尽自己的所有来帮助别人。
3、出处:清·蒲松龄《聊斋志异·青梅》:我私蓄数金,当倾囊相助。(翻译:我私自藏了一些钱,会拿出自己的所有来帮助你。)


被告非法集资被公诉,被判刑入狱,责令退还受害人欠款。但没有还款,受害人该怎么办?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如果确实无法执行,只有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恢复执行。中止是暂时的,执行条件恢复后由法院恢复执行。中止执行的裁定由法院作出,不需要当事人签字生效。如果法院或当事人探明被执行人有除必要生活资料以外的财产可以执行,那么法院就可以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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