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东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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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时候福建南少林寺是怎么毁灭的?

清代乾隆年间,泉州少林寺第三次被焚毁,起因是“胡惠乾事件”。清兵入关,大肆血腥屠杀,强迫汉人剃头扎辫子,加深了民族矛盾,一时各地汉人反清复明的情绪高涨,在民间秘密联络,组织各种力量对抗清廷。“胡惠乾事件”波及广东、福建两省,而泉州又是郑成功的故乡,反清复明意识颇具群众基础。乾隆帝觉察到其严重性,认为泉州少林寺的存在对清朝统治不利,担心南少林武僧与郑成功的余党相勾结,终于作出毁寺的铁腕决定。扩展资料南少林寺的三兴三废第一次:建于唐龙朔,废于天佑清蔡永蒹《西山杂志》转引唐《闽中记》云:唐龙朔(唐高宗李治(628-683))元年(661年)以前,“智空入闽中,建少林寺于清源山麓,凡十三落。”“少林寺十三进,周墙三丈,陇田百顷,树林茂郁。”智空(字道广)是救唐王闻名的嵩山少林寺十三棍僧之一,其入闽,开创了闽武僧之先河。共传十二门徒,有力能擒虎、善挟千斤之鼎者,有能执千斤之弩、能舞百节链锤、飞行迅速者。南宋施梦说《东鲁诗集》说:“少林寺宇筑清源,十进山门万丈垣;百亩田圆三岭地,千僧技击反王藩。” “王藩”即指闽王王审知。王审知毁掉泉州南少林寺,是南少林寺的第一次被毁。第二次:建于宋太平兴国,废于至元《西山杂志》载,北宋宋太宗(976-983)太平兴国六年(981年)诏修泉州南少林寺。此为泉州南少林寺的第二次兴起。北宋文献记载,少林寺有山门、大雄宝殿、法堂、达摩祖师堂、十三堂、罗汉堂、玄女堂、藏经阁、天王殿、观音殿、地藏殿及其他配套设施,占地400亩。2002年复建天王殿时,从地下挖掘出石制寺庙构件40多件,其中塔座1个、塔盖1个、与承天寺应庚塔相似的塔刹7个、石帽4个、柱础4块、石柱6根等,保存完整的直径达1米的榫石就有20块,体现出当时寺庙建筑的宏大规模。火烧过的斑驳痕迹似乎诉说着一段武林传奇。专家推测,这些构件极有可能是唐宋时期泉州少林寺的建筑构件。唐、宋鼎盛时期,寺内曾住有武僧数千人。《西山杂志·统志》载:“宋景炎元年(宋端宗赵昰年号)(元至元十三年,1276年),清源少林寺千僧反蒲寿庚之降元……(元兵)追至少林寺……刀光剑影,以一当十,元兵尸横清源城东,枕骸遍野。唆都至,发矢,千僧毙焉,存者百人……亡入德化(戴云寺)。”此为泉州南少林寺第二次被毁。第三次:建于明洪武,废于乾隆二十八年《西山杂志》:明洪武十年(1377年),玄妙观法本(宋末千僧抗元之后逃至德化的少林寺僧人,高龄135岁)劝募州官黄中立“疏奏朝廷,敕修少林寺。”僧人传技击于泉南。此为泉州南少林寺的第三次兴起。清道光《晋江县志·卷69》载:“镇国东禅寺在仁风外东湖畔……明宣德十年(1435年)重修,后废。僧人修其旧址十分之一,兼祀知县彭国光,以彭曾为僧复寺田也”。嵩山少林寺德虔法师《少林武僧志》(北京体院出版社,1988年)称:“《少林寺内传》载,垣然和尚武功超群,受到(明)嘉靖皇帝的嘉奖。当年垣然和尚的高足月空法师曾受命带领30多个打出山门的武僧,到福建泉州抵抗倭寇立功,并在那里建立一座南少林寺,做了该寺的方丈。”时至今日,闽南仍流传着北少林武僧平倭的故事。清乾隆年间,乾隆下令毁寺,部分寺僧避于南安一片寺。此为泉州南少林寺第三次被毁。火烧少林寺之后,少林寺和尚至善法师避祸民间,继续招收少林弟子,反清复明。至善、洪熙官及其弟子传至广东,继续发展南少林拳,出了南少林拳王黄飞鸿,后又由黄飞鸿弟子传至香港,并远播美国等。现代重建1992年10月在原址重建,至1997年成大雄宝殿、五观堂及僧舍。2002年开始在大雄宝殿正前方复建天王殿。此为泉州南少林寺的第四次重建。南少林寺即泉州少林寺,全称镇国东禅寺,俗称南少林;是相对于河南的少林寺而言。位于泉州清源山东麓,相传是曾救唐王的十三棍僧之一的智空入闽所建,是中国南方少林武术的发源地。早年的泉州南少林寺建筑众多、地界庞大;东至东岳山麓,西至东门护城河,南至东湖,北至伊斯兰墓地。现存的东禅少林寺仅是宋时期泉州南少林寺的一小部分。重修的泉州少林寺是根据北宋文献的记载而复建,有牌坊、正山门、南山门、天王殿、大雄宝殿、方丈楼、演武堂、观音阁、藏经阁、钟鼓楼、五观堂等。大雄宝殿是泉州少林寺主体工程,大殿雄伟壮观,堪称建筑精品。正面四个金碧辉煌的大字“少林禅寺”乃中国佛教协会原会长赵朴初先生亲笔题写;“大雄宝殿”匾额由泉州市周焜民副市长题写,字迹苍劲有力。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泉州南少林寺

为入室盗窃犯提供交通工具如何判刑

根据法律规定,事先共谋为盗窃犯提供交通工具的属于共同犯罪,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为盗窃犯转移赃物提供交通工具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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