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外禁捐献器官

时间:2024-06-22 03:27:47编辑:奇事君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第二章 器官捐献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器官移植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除依据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和合法的人体器官来源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一)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二)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三)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前款规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二)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三)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一)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医疗机构未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人体常识

您好:基本总结如下,如果有其他方面问题也可以追问,我会耐心回答
一、避孕

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避孕方式当数避孕套,也是最安全无副作用的避孕方式,但请记住,避孕套的使用是全程,也就是说在性生活的开始就应该戴上,曾经遇到这样的问题:明明后来戴了,为什么还是怀孕了?这是因为在男性的分泌物中往往含有少量的精子,虽然含量很少,而怀孕只需要一个。另外在使用前请检查避孕套是否有破裂的现象,主要是检查前端突起的部分。也有小部分的女性对避孕套过敏,其实是对橡胶过敏,可试着换换牌子,如果都过敏,只能用避孕药了。

  避孕药种类很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有短效,长效,探亲避孕药以及紧急避孕药,前面三种都是在房事前服用的,是常规避孕,夫妻在一起,性生活规律,可采用长效避孕药,这种药物对女性的月经有一定的调理作用,但是服用起来比较麻烦,需要每天按时服用。探亲避孕药比较适合那种两地分居,性生活不规律的情况。重点要说的是紧急避孕药,这种药物副作用相对比较大,仅适合常规避孕失败后服用,两次服用之间最少要间隔半年,切不可当做常规的服用,象救命稻草一样,并且紧急避孕药并不是百分百有效,往往引起女性的月经不调。另外避孕药有一个比较麻烦的副作用,就是会使女性略为发胖,这也是很多人不愿意用药物的原因,所以需要自己衡量,并不是所有的女性都会发胖。

  然后是安全期的问题,这是失败率最高的一种避孕方式,不建议使用,要求女方月经非常规律,另外就是体外排精,临床上导致避孕失败去做流产的,绝大部分就是这两种情况。所以不要为了一时的痛快,拿自己的身体开玩笑。

  二、早孕的检测

  关于早孕的检测,一般是在月经推迟一周未来时做检测,可以有比较准确的结果,以晨尿最佳,至于测试纸药店均有售,使用方法自己看说明书。如果等不及,也可以去医院做血检,可以比尿检更早的发现妊娠。重点要说的是发现弱阳性的情况。一般出现弱阳性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时间太短,也就是妊娠时间短,所以反应不明显;二就比较危险了,考虑是宫外孕,如果月经推迟一周到十天了,做测试发现是弱阳性,(也有检测阳性)又有少量的阴道出血及腹痛的情况,需要立刻去医院做检查,以排除宫外孕的可能,因为宫外孕如不及时治疗可能会导致体内大出血而引起死亡。具体宫外孕是怎么回事到后面再说。

  三、流产

  现在医院里常做的人流分两种,一种药物流产一种是人工流产,即在妊娠45天以内,可以用药物流产的方式,如果超过45天而未达到70天,可采用人工流产,如果超过70天就不是流产,而是引产了。药物流产不需要上手术台,价格相对人工流产要低,危险在于有可能流不干净,日子越大危险性越大,人流没有这个危险,但对子宫的伤害大于药流,人流手术是非常小的一个手术,一共只需要三十分钟左右,实际手术时间只有十几分钟。

  但不论药流或人流对人体伤害都是很大的,应尽量避免,如果已经有这个需要,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在医院做检查后,医生会根据胚胎的发育情况提出建议,你可根据自己的时间自行选择。如果决定BB不要,越早流产对人体越好。

  四、妇科炎症

  我们在医院做妇科检查时,常听到医生说:“你患了宫颈糜烂”。子宫颈糜烂: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慢性宫颈炎。表现为宫颈外口处的宫颈阴道部分外观呈细颗粒状的红色区。
  
  慢性宫颈炎是妇科的一种常见病、多发病,半数以上的已婚妇女都可能发生。
  
  宫颈糜烂其实并不是真正的糜烂。它是由于患慢性宫颈炎症后,子宫颈深部组织存在的炎症不易被消除,宫颈表面的鳞状上皮因发生营养障碍而脱落,剥脱面逐渐被由颈管增生而来的柱状上皮所覆盖。由于柱状上皮非常薄,可以透见下面的血管及红色的间质,使糜烂面呈红色,与周围的正常鳞状上皮有清楚的界限。

  宫颈糜烂在已婚、体虚的妇女尤为多见。与流产、性生活或分娩时损伤宫颈有关。。
  
  而绝大部分患者并没有明显的发病过程,且患病后一些患者也没有不适症状,或仅表现为白带增多,在妇科检查时才发现患有慢性宫颈炎。
  
  白带增多是其主要症状,通常呈粘稠或脓性粘液,有时带血或有性交出血,其次是外阴瘙痒、下腹部或腰骶部疼痛,每于性交、经期和排便时加重。

  宫颈糜烂,说白了,是子宫颈阴道部的鳞状上皮被子宫颈柱状上皮所代替。柱状上皮较薄,因此皮下血管容易显露,因此该处宫颈表面总是呈红色,红色区域就是宫颈靡烂区。
  
  根据糜烂面大小,可分为三度:
  a)轻度糜烂面未超过宫颈半径的1/3;
  b)中度指糜烂面已达宫颈半径的1/3—2/3;
  c)重度糜烂面超过宫颈半径的2/3。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望采纳


2021年肾移植政策

2021年肾移植政策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移植意思是指将植物移动到其他地点种植,后引申为将生命体或生命体的部分转移的器官移植,例如转移一个人的肝脏代替另一个人的肝脏,这叫做肝移植。软件工程中,程序往往被视为有生命的机体,将源代码从一种环境下放到另一种环境下运行也可以称为移植。肾移植,通俗的说法又叫换肾,就是将健康者的肾脏移植给有肾脏病变并丧失肾脏功能的患者。人体有左右两个肾脏,通常一个肾脏就可以支持正常的代谢需求,当双侧肾脏功能均丧失时,肾移植是最理想的治疗方法,当慢性肾功能不全发展至终末期,可用肾移植方法治疗。肾移植因其供肾来源不同分为自体肾移植、同种异体肾移植和异种肾移植,习惯把同种异体肾移植简称为肾移植。其他两种肾移植则冠以“自体”或“异种”肾移植以资区别。肾移植后患者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肾移植无疑是治疗慢性肾衰竭的最好方法。但并非所有肾衰患者均可很好地耐受移植手术及术后的大剂量激素和免疫抑制剂治疗,在肾移植前必须了解该病例是否适合做肾移植,术后的预测效果将如何。某些患者在一定的情况下术后甚至会出现危及生命的严重并发症。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器官捐献家属不同意能捐献吗

法律分析:器官捐献是一个自愿行为,不管是本人还是家属都可以随时放弃。个人有意愿捐献器官,可以到当地红十字会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这只是表达个人的一个意愿,虽然不需要家属同意、签字,但瞒着家属填写也不可取。然后捐赠器官必须本人同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赠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反之,若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赠,死后亲属也不得捐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器官捐献需要家属同意吗

器官捐献不需要家属同意。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遗体器官捐献是要求在死亡前由本人先签订相关死亡后遗体捐献的,但是死亡后,如死者生前并未留下遗嘱或者签订相关的捐献书说明死亡后自愿捐献遗体,那么就需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进行遗体捐献,首先,死亡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可以捐献遗体的。再者,需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两者都需具备,才可以进行捐献。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或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器官捐赠就是当一个人被诊断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时,基于个人生前的意愿且家属的同意,以无偿捐赠的方式,把自己的器官捐赠给濒临死亡、等待移植的病人,让他们的生命得以延续或者捐赠给医学院校用于医学教学。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也可以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亲属或配偶。器官捐赠的范围器官捐赠的范围包括细胞捐赠、组织捐赠和器官捐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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