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日本间谍被抓

时间:2024-06-22 01:04:22编辑:奇事君

日本间谍九一八在华被捕是真的吗?

因涉嫌从事对华间谍情报活动被大连市国家安全局审查的日籍人员樋口健,将于2017年9月18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中国外交部18日也证实了这一消息。该人因从事何种“间谍情报活动”被批捕尚不可知,但日本时事通讯社18日提到,大连是一座军港城市,今年4月中国首艘国产航母在这里下水。被捕的日本人“可能涉嫌与此相关的军事情报被当做间谍”。资料图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陆慷18日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中方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行为的日本公民进行审查,并根据《中日领事协定》及时通报了日本驻华相关领事机构。《环球时报》记者18日就此询问日本驻沈阳总领事馆常驻大连领事办公室,对方表示已关注到相关新闻,但此事隶属(日本)外务省海外日本人安全科管辖,因此不便给予回应。《环球时报》记者随后联系到日本外务省,对方表示,“已掌握相关信息,但现阶段对外没有回应”。共同社称,大连市在5月拘留一名60多岁的日本男子,此次报道中涉及的有可能是这名男子。资料图据共同社18日报道,自2015年以来,因从事间谍活动等嫌疑被中国拘留的至少有12名日本人。其中6人今年3月以“考察温泉资源”名义,分别深入中国山东蓬莱和海南三亚五指山地区,实施非法勘测活动,被中方拘捕。报道称,据了解,其中4人今年7月被释放已回到日本,剩余8人还处于拘留状态,其中5人已被中方起诉。

6名日本男子在华从事间谍活动被拘是怎么回事?

据日本共同社援引日本政府有关人士透露,中国有关部门于今年3月在山东省和海南省拘留6名日本男子。据消息人士透露,被拘留的6名日本男子年龄介乎20到70多岁,他们被从事间谍活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日方一直否认有日本人从事间谍活动。日本官房长官菅义伟多次否认称,日本政府不会向海外派遣情报人员。根据中国法律,间谍行为最高可判死刑。中国2014年11月出台了《反间谍法》,首次明确了间谍行为的法律定义,表现出严惩间谍行为的坚决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称: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反间谍法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将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等六类行为确定为间谍行为,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 作为是我国反间谍工作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将起到基础性法律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

6名日本间谍在中国被抓是怎么回事?

据有关人士透露,中国有关部门于今年3月在山东省和海南省拘留6名日本男子,他们被指控为间谍。据日本共同社援引日本政府有关人士透露,中国有关部门于今年3月在山东省和海南省拘留6名日本男子。 据消息人士透露,被拘留的6名日本男子年龄介乎20到70多岁,他们被指控从事间谍活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在之前的报道中,日本共同社称,2015年5月至6月,先后有4名日本人在中国因涉嫌从事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被捕。除来自札幌的男性外,还有一名50余岁男子(爱知县)在浙江被捕;一名50余岁的朝鲜族男子(神奈川县)在辽宁丹东被捕;一名50余岁女性在上海被捕。四人目前均已被起诉。除上述四人外,另据国际在线消息,2016年7月还有一名来自中日交流团体的日本男性负责人被逮捕,并于2016年底受审。日方一直否认有日本人从事间谍活动。日本官房长官菅义伟多次否认称,日本政府不会向海外派遣情报人员。根据中国法律,间谍行为最高可判死刑。中国2014年11月出台了《反间谍法》,首次明确了间谍行为的法律定义,表现出严惩间谍行为的坚决态度。

这几天看新闻, 中国抓到两个日本间谍,请问这两个间谍交由哪国审判?

依据不同身份和情节轻重,对间谍的处理方式也有不同。在中国进行审判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根据情节严重与否,处以五年以下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的惩罚。如果将军事秘密提供给境外机构,那么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泄密者,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有权审判。具体情况看日本政府反应


间谍罪最高可判死刑,最近抓的3名美国间谍和5名日本间谍会判死刑吗?还是根据什么认定判刑?

这个要看案件案情了,毕竟间谍刺探的机密情报也可能有很多层级,对国家利益的影响也可能不尽相同。
根据刑法第110条和113条的规定,犯间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据刑法总则第56条的规定,对犯间谍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对于此罪,适用死刑的条件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那么,如何理解间谍罪死刑适用的这一条件呢?我们认为,从总体上讲,这一条件是指间谍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达到了最为严重、无以复加的程度并且情节特别恶劣。当然,对间谍罪死刑适用条件的认定主要是从间谍行为实施的手段、程度、方式以及它所引起的社会政治和国际影响等后果来说的,对其进行综合判断后认为,其行为已经达到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适用死刑的实质性要件“罪行极其严重”时,即可认为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从而也才能动用死刑这一极刑。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认定:
其一,在党政机关中具有重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犯间谍罪,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如实施间谍行为造成国家机密大量流失、引起该地区局部动荡或者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建设的等;
其二,在某一区域具有相当影响的民族主义或者地方极端分子犯间谍罪,致使该地区的民族情绪激愤或者地方分裂势力抬头,并造成其他一些严重后果的;
其三,间谍行为虽然没有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但在行为实施过程中,由其间谍行为直接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如造成政治、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等;
其四,在实施间谍行为过程中,又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如犯罪手段特别残酷,采取暗杀、爆炸等手段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等;
其五,间谍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或者使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外交事件等;
其六,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间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上述大量人员参与间谍组织,或者使上述单位的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
其七,多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多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使国内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损害的;
其八,因犯间谍罪被判处刑罚,又进行间谍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其九,其他对于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间谍行为,如共同实施间谍犯罪,人数众多、组织庞大、活动猖獗,等等。


日军侵华在上海的间谍活动是什么

  间谍是侵华日军的急先锋,从浪人到殖民公司,侵华日军在中国建立了细密而又庞大的间谍情报网。那么,二战中日本设立了哪些情报机构?

  一是中央的情报机构,主要包括日本陆军参谋本部和海军军令部分别设立的情报部,以及政府所属各部,诸如外务省、拓务省、兴亚院、大东亚省设立的情报机构。其中,陆军参谋本部和海军军令部主要负责日本外派间谍的指挥、调遣与组织工作,它们派出的间谍多以使馆武官的身份为掩护,刺探所在国的各种情报。

  二是日本侵略军于侵占地设立的特务机关。这类特务机关的数量和规模随着日本侵略中国的加深日益庞大,系统缜密、分布广泛。日军最早在中国设立的特务机关是关东军于1916年在奉天设立的,1918年又在哈尔滨设立了特务机关。到1945年,关东军在东北共设立了15个特务机关和20个分机关。主要任务是监视和调查中国军民的动向、扶植汉奸、监视伪满的官吏等。1937年“七七事变”后,侵华日军在华北、华东、华中和华南等地纷纷组建各类特务机关,根据不同地域的特点进行谍报和谋略活动,如设在宁波市的东机关的任务就包括了搜集共产党的情报、国民党军的情报和搜集英美在浙、闽沿海地区活动的有关情报,而设在上海的儿玉机关的任务则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掠夺战略物资并进行谍报谋略活动。日军的特务机关还搜罗、培植大批华籍特务。如设在上海日本海军武官府下的南城机关就有华籍特务59名,日本特务6名。有些日军的特务机关为了便于活动,还设有外围机构,以社团、杂志社、经济实体等为掩护进行谍报活动。

  三是由一些殖民公司或大资本公司设立的情报机构,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的调查课。

  除此之外,日本中央警察机关——内务省的警保局及其下属的地方警察机关、隶属于日本陆军省的宪兵队都设有特别高等课(简称特高课),监管反间谍业务。日军在中国占领区的傀儡政权中也全部设有宪兵队和警察机关,它们因此成为搜集情报镇压中国人民抗日和侦缉抗日人员的血腥机构。

  日军在侵华期间建立的间谍情报网,在日军的军事行动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1907年在大连成立的满铁调查课,其下属机关分布在奉天、哈尔滨、天津、上海、南京,直至东京、纽约和巴黎。到“九一八事变”前后,满铁调查课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拥有2000多名骨干的庞大调查机构。起初,它只是针对中国东北的历史、地理、资源、物产等进行调查、搜集资料,“九一八事变”发生后,为了配合关东军作战,满铁调查课开始搜集军事情报及中国抗日武装的动态等,直接向关东军守备队、宪兵队或警察署提供,并以此为契机,从一个供给情报的咨询部门变成了配合关东军决策的机关。据统计,满铁调查课在近40年的情报活动中,共提出调查报告6200份,为研究而积累的书刊、剪报资料50多万件。

  在侵华期间,日本的谍报机构在窃取机密情报、监视中方重要人物、镇压和破坏中国的抗日力量、物色扶植傀儡汉奸并从事各种分裂活动等方面,可谓不遗余力。日本女间谍南造云子色诱国民党政府机要秘书、掌管最高统帅部机要文件的黄浚,使中华民国的军事政治情报源源不断地被送到日本军部。最后,在蒋介石下了死命令之后,这一间谍案才在1937年9月16日被破获,南造云子也被逮捕;由影佐祯昭任机关长的上海梅机关成功策动汪精卫投敌卖国,而影佐祯昭也因此成为汪伪傀儡政权的最高顾问。由此可见,无孔不入的日本谍报机构在侵华战争中充当了何等重要的角色。

(《北京日报》2.28)


抗日期间日在华的四大特务机关是哪些?

抗日期间日在华的四大特务机关是特高课、梅机关、竹机关、岩井公馆。

1.特高科。
特高课是日本间谍组织,建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隶属于日本内务省。最初,特高课是一个特高课首脑(土肥原贤二)应付国内事变的机构,但随着日本侵略中国和远东的需要,日本政府开始逐渐转变特高课的职能。比较显著的一个标志是:日本驻外国的使领馆官员在搞情报工作的同时也配合其他间谍情报机构进行谍报活动。

2.梅机关。
梅机关是抗战期间,日本政府和参谋本部于1939年08月22日,在上海建立的一个特务机关,主要职责是负责扶植、监视以汪精卫为首的伪国民政府。日本的军部派出了以影佐祯昭为首的一批军政人员,以上海东体育路7号为据点,谋划支特江精卫成立伪政权的各项活动。同年08月22日,正式成立了特务机关,影佐祯昭少将担任机关长,其他成员包括来自陆军省、海军省、外务省、兴亚院的代表,并有所谓的民间国会议员、“新闻记者”等30多人,其中干部阶层有犬养健(首相犬养 毅的三子)、清水董三(日本大使馆书记官)、须贺彦次郎(华北日本海军特务部代理部长)、西义 显(“满铁”上海事务所南京支所所长)等人。

3.竹机关。
1938年年中,以陆军参谋本部的一个课长岩黑秀夫大佐为首的小组终于认识到,如果帝国陆军要达到它在中国的目的,王克敏和梁鸿志(伪华中维新政府的头头)都不足以胜任首脑。尤其是如果打算要把几个傀儡政权联合成为某种全国性的政府的话,那就必须有在声誉和领导才干方面都更胜一筹的人物。所以,岩黑秀夫和他的小组建议成立一个各军种混合组成的工作小组,来探索搜罗有名望的政治家和领导人出山的可能性。1938年7月26日,五大臣会议同意了这个建议,并授权这个新的小组,根据五大臣当时正在草拟的政策,‘制订出对华的重要战略’和‘建立一个新的中国中央政府’。这个新的小组由五大臣直接领导并正式命名为‘在支特别委员会’。


4.岩井公馆。
岩井公馆是1938年4月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在中国建立了外交口的专门特务情报机构,由驻上海总领事馆副总领事(后升任总领事)岩井英一统领,称“岩井公馆”。“岩井公馆”的活动,可概括为四方面:政治、情报、文化、武装。四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分别在“岩井公馆”的四幢楼房内工作,又互相交叉沟通。袁殊对“岩井公馆”内外由总负责,翁丛六负责人事和经理部门,恽逸群负责文化、教育事业。


日警方逮捕涉嫌非法入境中国男子是怎么回事?

东京警视厅日前以涉嫌违反《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非法入境等)为由逮捕的家住兵库县姫路市的中国籍男子(38岁、职业不详),供述曾参与2001年8月份东京一家俱乐部的杀人、抢劫案。据报道,此案中可能有五名中国籍男子涉案。其中三人被中国有关部门扣押,中国法院作出了死刑等判决。而被日本逮捕的中国男子是剩余两人之一。另一人的行踪也正在追查中。此案发生于2001年8月16日凌晨2点10分左右,地点是新宿区歌舞伎町二丁目的“维纳斯俱乐部”。疑为中国人的五名男子闯入店内,用利器刺入店长伊藤隆三郎(当时59岁)胸口等致其死亡,并用胶带绑住顾客等人的手脚,抢走营业钱款等逃跑。据办案人员介绍,因出现中国籍男子等涉案的嫌疑,警视厅通过国际刑警组织(ICPO)向中方寻求提供信息后,中国有关部门扣押了三名男子。2004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带头的一名男子死刑,另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3年。这三人表示在日本被捕的中国男子也参与抢劫杀人。现场几处检出的DNA信息与该男子吻合。该男子2008年通过假护照从中国入境日本,2009年离境。警视厅本月1日以涉嫌违反《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将其逮捕。该嫌疑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该男子反复出入境,诉讼时效停止计算。

上一篇:日本抗议俄增兵

下一篇:韩国足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