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算法

时间:2024-06-21 16:37:25编辑:奇事君

如何理解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受到肯定的限制。1、公民言论自由在法律范围内。在法律应予范围内,公民可利用言论自由议论国内外大事、议论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提议批评和建议,以实现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利;能够发表学术见解、进行学术研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也可谈论社会上的逸闻趣事、,风土人情,以丰富精神生活、增长社会知识。具体地说,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发表的议论只有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违法干涉;2、公民言论自由有限制时间。当国内发生暴力或者骚乱做法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当外敌入侵时为捍卫国家安全的需要能够限制言论自由;3、公民言论自由有限制内容。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如何理解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理解为:1、公民言论自由在法律范围内。在法律应予范围内,公民可利用言论自由议论国内外大事、议论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提议批评和建议,以实现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利;2、公民言论自由有限制时间。当国内发生暴力或者骚乱做法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当外敌入侵时为捍卫国家安全的需要能够限制言论自由;3、公民言论自由有限制内容。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性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1、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的煽动行为;2、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3、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披露商业秘密。在一定合理程度内限制个人的言论自由符合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需求。《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称“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目自由负担责任。”这意味着言论自由也要受法治意义下的法律制约,绝不能假借言论自由之名,随心所欲、胡说八道。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的煽动行为;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披露商业秘密等。

《美国宪法》里的基本人权是什么

  主要是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引用Gwofvy的享法苑中的博客如下:

  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中英文)
  1787年在费城起草的宪法,在各州审议批准的过程中,也有不少美国公民感到不安,因为宪法中并没有明确保障个人的权利。因此,《宪法》补充了10条修正案,统一称为《权利法案》,英文叫The Bill of Rights.由于补充了《权利法案》,《宪法》在13个州均获批准,并于1789年生效。
  第一条 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译文: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 Amendment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译文: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条 Amendment 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译文: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条 Amendment 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译文: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 Amendment V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译文: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 Amendment VI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译文: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 Amendment VII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译文: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 Amendment VIII
  Excessive bai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
  译文: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 Amendment IX
  The enumer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ertain right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deny or disparage others retained by the people.
  译文: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Amendment X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译文: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cdab050100kuvr.html


什么叫“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基本介绍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一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在这概念下,它被认为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然而国家可能仍然处罚(但非禁止)某些具有破坏性的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几乎所有国家都将言论自由的相关内容入宪,然而由于某些众所周知的原因,言论自由逐渐演变为一个模糊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的不同的地区被赋予不同的含义。如法国政治学者托克维尔指出,人们对于自由地发表言论有所疑虑,可能不是因为害怕政府的惩罚,而是由于社会的压力。 当一个人表达了一个不受欢迎的意见,他或她可能要面对其社群的蔑视,或甚至遭受猛烈的反应。尽管这种类型的言论自由的压制比政府的压制更难预防,关于这种类型的压制是否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还是存有疑问的,而言论自由被视为有代表性的公民自由权利或免受政府行为干涉的自由权利。【发展历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提出了言论自由的口号。岩爆破坏堵塞公路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也把言论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其后各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都用宪法的形式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在中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如何理解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受到肯定的限制。1、公民言论自由在法律范围内。在法律应予范围内,公民可利用言论自由议论国内外大事、议论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提议批评和建议,以实现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利;能够发表学术见解、进行学术研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也可谈论社会上的逸闻趣事、,风土人情,以丰富精神生活、增长社会知识。具体地说,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发表的议论只有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违法干涉;2、公民言论自由有限制时间。当国内发生暴力或者骚乱做法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当外敌入侵时为捍卫国家安全的需要能够限制言论自由;3、公民言论自由有限制内容。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什么是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11]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知情权的范围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的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指司法机关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12]“三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因为法人知情权在本质上是经济利益,而不是感情利益,其与公民的知情权在性质上有较大的差别,不宜归入同类,而法定知情权则属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体现,是权力而不是权利,也不宜归入知情权;[13]“二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不是知情权的内容,个人知情权应属于隐私权的隐私知悉权能。[14]笔者认为,知情权涉及公法、私法领域,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其内容应包括属于公法领域内的事务,同时也应包括属于私法领域内的事务,故笔者比较赞同“三权说”。即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

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

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如公众对社会新闻、股市行情、商品质量的知情权。

3、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如公民有权了解其亲生父母、出生时间等个人信息。

(1) 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

(2) 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意志不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命将受到威胁。

(3)以各种方式传递各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及真理的重要形式。


有人认为,言论自由就是人们能够无拘无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这一观点 A.割裂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B

A 试题分析: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但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是绝对的自由。题目观点认为自由是绝对的,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关系,是错误的。A正确;BC与题意不符;D不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点评:该题考查学生对政治自由的理解和对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理解。题意较容易把握,难度不大。


怎样正确认识社会形态更替的必然性与人们历史选择性的关系

  (一)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

  1.社会形态及其活动构成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内容和阶段。

  (1)五种社会形态

  社会形态是一定生产力基础之上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是社会的经济形态、政治形态和观念形态的统一体。到目前为止,人类历史已经形成了五种社会形态,即原始社会形态、奴隶社会形态、封建社会形态、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

  (2)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

  把人类社会看做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是历史唯物主义对社会历史的唯物辩证本性的揭示。这一思想表明,人类社会虽然有着与自然迥然不同的特点,但本质上同自然界一样,是一种物质体系,其发展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历史过程。社会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的主要含义是:

  第一,从人类社会的起源和存在的基础看,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在本质上是一个客观的物质体系。人类社会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类社会的存在离不开自然界,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就是每日每时都必须进行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活动,即采取一定的生产方式进行的物质生产活动。

  第二,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本质上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合乎规律的辩证发展过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社会的基本矛盾,人类社会正是在这两对矛盾的推动下,依次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这是一个不依任何个人、任何阶级以至整个人类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过程。

  第三,社会现象尽管是不可逆的,但在不可逆的社会现象背后,历史规律却有着“重复性”。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某种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然重复出现。确认社会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才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发展看做是自然历史过程。这是因为:①生产力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和根源。②生产力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起点和终点。确认社会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并不是否定社会发展的特殊形式,即整个世界历史无非是人通过劳动而诞生的过程,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是在人的活动中形成的,并通过人的自觉创造过程实现并体现出来。“自然历史过程”与“人的自觉创造过程”,社会发展的自为性与社会发展的客观性,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

  本节应重点掌握的知识点有: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人的价值的理论及其现实意义。关于人的本质的问题在1994年文科试题中曾以辨析题的形式出现;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理论的出发点及衡量价值的标准曾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

  人的价值的实现,衡量人的价值的标准及人民群众对历史发展的决定作用这几个知识点还有可能以辨析题或论述题形式出现。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思想是本节内容的一个重点。复习时应掌握马克思主义对人的本质的理论表达及其与唯心主义、旧唯物主义人性论的区别。人的价值问题也是本节内容的一个重点。要着重掌握人的价值的特点:作为实践活动的产物;人作为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统一;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人的价值的基本原理,可以对宗教神学和唯心主义的价值观进行正确分析。要求领会或掌握人的价值实现问题,主要掌握人的价值实现中主观能动性与客观制约作用的相互关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决定性,即历史发展的规律性问题。主体的选择性是人的活动的能动性的体现。所以这一知识点也是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关系的另一说法。

  2�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决定性与主体的选择性

  社会发展是一个决定性与主体选择性的统一。就人类的总体历史而言,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体现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并表现为一个客观的过程;就具体的民族历史而言,社会发展不是严格地按照五种社会形态的序列演进的,在这里主体的选择性表现出重要作用。社会发展的客观性与主体的选择性是内在地统一的。主体的选择性不是对社会形态发展决定性的否定,因为主体选择性的对象只能存在于可能性空间中,可能性空间是选择活动的前提,而这个可能性空间却是由人们不能自由选择的生产力所决定的。主体的选择有既定的前提并受社会规律的制约,这不能改变人类历史的总体进程。

  3�社会形态发展的统一性和多样性

  (1)社会形态更替的统一性和多样性。

  社会形态更替的统一性是指:就人类总体历史而言,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在生产力推动下,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不断发展的过程。社会形态更替的基本秩序是:由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依次更替。社会形态更替的多样性是指:就具体国家和民族来说,社会形态的更替并不是严格按照上述序列依次演进的,而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能够跨越某一种或某几种社会形态,以“跳跃”方式走向先进的社会形态。社会形态更替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是辩证的统一:一方面,社会更替的统一性通过多样性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多样性并不是对统一性的否定,从人类历史总体来看,封建社会的产生不可能晚于资本主义社会,而资本主义的出现必然早于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形态更替有其一定顺序性。

  (2)现实社会形态的统一性和多样性。

  这表现为,同类社会形态既有共同的本质,即社会根本性质上的统一性,同时,又有各自的特点,即不同国家,由于民族、历史和文化的差别,表现出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的特殊性。同是封建社会,中国和西欧不同;同是资本主义社会,日本和美国又有不同。

  4.社会发展过程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1)社会发展从总的方向、趋势和内容上是上升的、前进的。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发展就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这一上升性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所决定的。

  (2)社会发展的具体道路和形式则是迂回的、曲折的,不是直线上升的。正因为社会发展既是前进的又是曲折的,所以社会发展表现为螺旋式或波浪式的前进方式。

  (3)社会发展的曲折性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事物否定之否定过程中的周期性曲折。社会发展经过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在新的基础上又回到自身,表现为一个发展周期。如无阶级社会到阶级社会再到新的无阶级社会,原始公有制私有制再到共产主义公有制等;另一类

  注意把握社会形态理论的几个基本要点。社会形态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社会形态发展的统一性,实际上也就是规律性的体现,社会形态发展的多样性又与主体的选择相关联,是规律性与主体选择性的统一。

  是以反复为特点的曲折,在社会发展中,由于新生事物在开始时是弱小的,当旧事物得势时,事物发展就会缓慢、停滞,甚至倒退,从而呈现出曲折性。但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决定着新生事物迟早要战胜旧事物,使发展中的曲折性得到克服。社会发展的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表明,形而上学的“循环论”“直线论”“悲观论”以及“一帆风顺”的幻想都是错误的。我们要看到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要按事物发展前进性和曲折性统一的原理来办事。

  (二)人的本质和人的价值

  1�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1)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含义

  凡是人身上具有的特性和属性,都可以叫做人性。归纳起来说,人性或人的属性主要有三个方面,即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精神属性本质上属于人的社会属性,因此,也可以把人性分为两个方面: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是自然存在物,具有自然属性。所谓人的自然属性,是指人的肉体特征和生物特性;人的社会属性,是指人作为社会存在物而具有的特征。马克思认为,人是什么,取决于他们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生产实践的社会性决定了人的社会性。人所具有的社会属性,离开了人所依存的生产实践及其社会关系是无法理解的。

  (2)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关系。

  人的自然属性是社会属性得以存在的前提,离开了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人的社会属性又制约着人的自然属性,并在其中打上了社会的烙印,从而使人的自然属性成为社会化的自然属性。离开了社会,人的自然属性就退化成为动物的属性。

  2.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地揭示了人的社会本质。其基本思想是:

  第一,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人固然具有自然属性和意识属性,但人的自然属性和意识属性中渗透着社会属性。人突破了自身自然属性的某些限制而创造其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使自然属性从属和包含于社会属性之中。人的意识属性是在社会关系中产生和发展的,是由社会决定的,是社会的意识。人正是在创造社会中创造了自己。人的本质是人之为人的内在根据,这个内在根据只能是人的社会性。以往的人性论离开人的社会性孤立地考察人的自然属性和意识属性,因而是抽象的,不科学的。

  第二,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关系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包括经济、政治思想关系和各种具体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体现着人的社会关系,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劳动是人的本质活动。现实的人总是在种种社会关系中活动着,都在不同方面和程度上体现着人的本质。人不能离开各种社会关系而孤立、抽象地存在和活动。所以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

  在人的本质问题上,要注意把握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与资产阶级人性论的区别。

  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生产关系又是最基本的关系,其他社会关系都是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发生的,只有以生产关系为基础全面考察人的社会关系,才能把握人的本质。以往的人性论,孤立地只从政治或伦理的角度考察人的本质,特别是忽视了生产关系在确定人的本质中的重要作用,同样是抽象的,不科学的。

  第三,人的社会性是具体的、历史的。这是因为,人的社会关系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一,人的本质是具体的,特定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决定人的具体的特殊本质。人处于不同的具体社会关系中,就具有不同的本质。在阶级社会中,人处于特定的阶级关系之中,人的本质集中表现为阶级性;在阶级关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人的阶级本质也不同。其二,人的本质是历史的,即发展着的,是在历史中形成的,不是凝固不变的。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人的本质也在不断变化。以往的人性论,离开人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寻找人的本质,而且还把人的本质看成是先天固有不变的,比如认为“人都是自私的”等等,同样又是抽象的,不科学的。自私不过是私有制观念上的反映,不是人类的共同本质,也不是人的永恒不变的本质,它随私有制产生而产生,并将随私有制消灭而最终消灭。

  3�人的价值及其实现

  (1)人的价值的内涵

  历史唯物论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历史唯物主义考察人的问题时所特有的总的方法论。对人的价值问题的探讨也应在这一科学方法论的指导下进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所谓人的价值就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与意义,它是人的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价值在哲学上是标志作为主体的人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等特定关系的范畴。

  在这里人是价值的主体,离开了主体的需要,任何客体都无所谓价值。人的价值就在于人对自身的价值,即人能以特殊方式创造价值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具体来说,这表现在:第一,价值是人的创造物,是作为主体的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通过创造物的价值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是满足自己需要的特殊方式,这种特殊方式显示了人本身的价值,人既要为自己创造物质价值,也要为自己创造精神价值,人的价值是创造价值的价值,是一切价值中最高的价值。

  第二,人的价值具有自我目的性。人的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的自我实现,它的意义就在于人按照自己的需要,由自己创造、占有价值。人不以任何别的东西为目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人创造价值的活动具有自我目的性。

  第三,人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工具性与目的性的有机统一。人对自身需要的满足是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是其自身实现价值的工具。人具有工具性的一面,因而其自身可以成为价值客体。但创造价值的活动又必须由人来完成,因而人是其自身价值实现的主体。一般价值关系中的主客体关系在人的价值中主要表现为目的性与工具性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价值观点与宗教神学、唯心主义关于人的价值的观点存在根本区别。宗教神学认为人的价值就在于对上帝和神的意旨的服从。唯心主义则认为人的价值是绝对理念或精神的客体化。这两种观点都把人的价值神秘化了,并且否定了人的价值的主体性。人的价值具有两重性,即人既是价值的主体,又是价值的客体。是二者的统一。作为价值的主体是指他有人的需要和享受的满足。作为价值客体,观念包含两个方面,即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社会价值是指个人对社会的和他人的责任和贡献;自我价值是指社会对个人需要的尊重和满足。在二者的关系上社会价值是首位的,但也不能忽视个人价值。

  (2)人的价值的实现

  人的价值有潜在的价值和实现的价值两种形式。前者指的是人的本质力量,即人所具有的创造性能力与潜能;实现的价值就是人的潜在价值的现实化。人的价值的实现,也就是由潜在的价值向实现的价值的转化。人的价值实现具有以下几点特点:

  第一,创造价值的实践是人的潜在价值向现实价值转化的根本基础。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使自己潜在的创造性能力转化为创造客体的现实力量。同时,人的实践活动是具体的、历史的,因而人的价值的实现也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与丰富的。

  第二,人的价值的实现是受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的。条件不同,人的价值的实现方式与实现程度就不同。人们的社会分工不同,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生产力发展状况也不同等,将使人的价值的实现变得多样化、复杂化。

  第三,人的价值的实现是以人的主体性地位的实现为主要标志的。人的价值的实现包括主体能力、主体作用、主体地位等主体性内容的实现,而主体地位的实现在此居于核心地位。

  第四,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其价值实现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创造价值的活动是主体的有目的性活动,主体确定什么样的目的,即为满足何种需要而创造,该目的有无实现的可能,这对于人的价值的实现有决定性意义。个人的价值目标只有与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相符合才是有意义的。

  (三)共产主义和人的自由及全面发展

  1�人的自由及其实现

  自由是同受限制或受约束相对而言的。自由的反面是约束,约束是对人的活动的限制或束缚。当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受到约束而难以正常进行的时候,就觉得缺少自由,并感到需要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自由就在于为了更充分地施展自己的活动才能,而克服限制和打破束缚。人的活动涉及三个领域:自然、社会、人自身。相应地人的自由和人的解放也就是在这三个领域中解除束缚,克服限制。人从自然中

  人的价值的两重性: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之间的关系。

  正确理解人的价值的特点,人的价值的两重性,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十分重要。一般讲人的价值的两重性是指人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应正确处理人的价值实现问题,个人、集体与社会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要求树立集体主义观点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利已主义。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人的自由。这是要注意把握的几个层次,人的自由相对于人自身活动的领域,人的自由与限制的关系,人的自由与必然性的关系。人的自由问题出辨析题、选择题的可能性较大。人的自由的表现、自由必然的关系、人的自由与人的解放的关系。

  获得解放和自由,就是认识和驾驭自然力,不再受自然力的盲目摆布。人在社会中获得解放和自由,就是突破旧的社会条件的限制,在历史的前进中获得多方面的自由,如政治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等;人从自身中获得解放和自由,就在于从束缚自己才能发展的自身条件中得到解放,其中包括从自身的主观条件中获得解放,即思想解放。思想解放一方面是一种社会的自由,以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方式表现出来;另一方面也是人从自身的旧观念、旧思想、旧的知识结构和旧的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人的自由是相对的。完全摆脱约束,不要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自由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它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随心所欲。人的自由总是在一定基础上的自由,一定条件下的自由。人可以摆脱和克服某些条件的限制,但不能同时克服所有条件的限制。

  自由以必然为根据。正是由于事物运动有必然可循,人的意识才能有预见性;也正是由于必然性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人的意识才能有选择,才有自由。必然既是自由的限度,也是自由的根据。人只有在必然性提供的可能范围内进行选择才有自由。人在进行选择时,主体的内在尺度必须同外在尺度即客体尺度相结合,而在把握外在尺度的基础上才能正确地运用内在尺度。这就要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认识了事物的客观必然性,才能把握内在尺度可能运用的范围。

  从必然到自由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人们支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是在实践中形成的,并随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自由只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同时,人是社会的人,人的自由是受社会关系制约的。在人没有成为社会关系的真正主人之前,人也就不能成为自然的真正主人。因此,自由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状态。人的自由的实现是人类的解放。社会主义社会是实现人类解放的必经阶段,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获得彻底解放的社会形态,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理想境界。

  2�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发展

  (1)人的发展

  人的发展是指“每个人”,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的发展,包括人的体力、智力、个性和交往能力的发展等。可以从三个方面即全面发展、自由发展、充分发展来衡量人的发展。全面发展是从广泛性上谈人的发展,它与片面发展相对,指人的各方面才能和能力的协调发展。片面发展是指人的单方面能力得到发展,而其他方面的才能则没有机会得到发展,或者一种才能的发展抑制了其他才能的发展。自由发展是从自主性上谈人的发展,它指的是人自觉自愿地发展自己的才能,施展自己的力量。充分发展则是从程度上谈人的发展,人的才能和能力的发展有个程度问题,人总是向着更高的程度发展自己的才能。马克思多次提到“一切天赋得到充分发展”,“自由而充分的发展”。充分发展是与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联系在一起的。人的才能的充分发展是许多方面相互协调的发展,而不是单一方面的发展,不是某一方面的畸形发展。

  人的自由相对来说是有些难度的问题,人的自由是与人的活动相关联的问题,因而在人的活动领域内获得了自由,也就是人的自由的实现。人的自由是有条件的,注意把握自由与必然的关系。

  人的发展主要是在哪些方面得到,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人的发展、社会发展与共产主义事业的关系,最后,要为人类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对立统一关系,可出辨析题;社会发展与个人的发展是完全一致的,也可出材料题。应理解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一致性。

  在人的发展中,马克思主义哲学最突出强调的是“全面发展。”全面发展是把人的自由发展和充分发展都包含其中的。

  (2)社会发展

  社会发展是社会进步的过程,是人类在生产力不断提高,人们的社会关系不断进化的过程。社会发展首先取决于生产实践,取决于劳动本身的发展,从总体上看,社会经济发展包含三种历史形态,即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时间经济。

  (3)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既相区别,又是辩证统一的。

  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是有区别的:某些个人的发展不等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也不接等于个人的发展;相反,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的发展是以牺牲某些个人的发展为代价的。这种矛盾,在私有制社会中,表现为阶级对抗。这是人的发展在特定历史阶段所采取的必然形式和途径。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又是辩证统一的。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发展。第一,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实践的发展。正是在社会实践中,人的能力有的苏醒过来,有的发展起来,有的产生出来。人的全面、自由、充分的发展,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实践的发展。社会实践的规模、复杂及进化程度制约着人的发展状态和实践的规模、复杂及进化程度,制约着人的发展状态和程度。参加社会实践是人的能力和才能得以显现和发展的基本方式。第二,人的发展依赖于社会生产力及其在此基础上所创造的社会物质条件和社会精神环境。人的全面而

  自由的发展,需要把社会必要劳动缩减到最低限度,给所有的人腾出更多的自由时间和创造更多的手段,使个人在艺术、科学等方面得到发展。第三,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关系。

  人的才能的施展离不开他人和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制约人、塑造人,现代化社会塑造着现代化的人。社会关系的全面性是人的发展具有全面性的条件。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的发展。这是因为:第一,社会是由人和人的历史活动构成的,人是社会和社会实践的主体,社会实践的发展依赖于人的发展。第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的创造性活动和“实践能力”的突出表现。第三,人们在生产活动和交往活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创造越来越丰富的社会关系。有现代化的人,才有现代化的社会。第四,社会的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人的发展,不断满足人的发展需要。总之,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目的,又是社会发展的手段;而社会发展的结果,又是社会发展的原因;人的发展不仅具有个体的意义,而且具有社会的意义。从根本上说,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是一致的,辩证统一的。

  3.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

  人发展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人的依赖关系占统治地位的阶段,即前资本主义阶段;第二阶段: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第三阶段是自由个性阶段。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历史发展必然趋势。人的全面发展把人的自由发展和充分发展都包含在其中了。由于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必然要与他人发展和人类社会发展相一致,所以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必然采取通过个人能力和素质的全面发展这一最有效的发展形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实现社会发展的根本途径,离开人的全面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共产主义,因此,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人的全面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这是因为:第一,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标志。人的全面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是相相辅相成。第二,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第三,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4�共产主义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

  共产主义社会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由对物的依赖关系变为自由人的联合体,这是由对自由时间和劳动时间对立的扬弃而实现的。所谓劳动时间是指人类维持和再生产自身的生命所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生产活动的时间;自由时间是指由个人自由支配的时间。在以往很长的历史时期中,人类不得不把更多的时间花费在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劳动上。到了共产主义,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实现了劳动的普遍化,劳动不再成为人谋生的手段,而成了人的第一需要,这样就会有足够的自由时间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最美好的社会。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然而共产主义又是人类历史上最艰巨的事业,我们应当树立起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为实现这一伟大事业而奋斗。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人类历史的重大转折点,为共产主义的实现打开了航向,但它不是共产主义的实现。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就是朝着这个伟大历史目标的迈进。一切有志青年都应树立共产主义理想,积极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为全人类的解放和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5.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发展的目的和归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既是全面进步的社会主义,也是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人的全面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目标。社会的全面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是一致的。当前,我们要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积极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如何看待网络中的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与生俱来的功能便是对社会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也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是一种民主的实现形式。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以及社会转型时期的反腐工作需要舆论监督,党的十三大至十七大政治报告中也都明确提出重视和发挥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名扬中外的“四大民主”:即“保证人民依法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再次使用了“舆论监督”的概念,要求:“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失效。”而实现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和途径就是舆论监督,那么,在当前形势下,作为县级广播电视机构更应该深刻地认识到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必要性以及重要作用。可见,如何提高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性很强的实践课题。
一、舆论监督的概念
一般而言,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新闻媒介对党务、政务和一切公共事务的公开,对国家机关各级公务人员的施政活动,以及社会公众人物(包括政治家、演艺明星、上市公司等)的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揭露和批评,又包括评价和建议。从广义上看,舆论监督是指公民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表达舆论、影响公共决策。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民主的必要环节,实行舆论监督是一个制度化进程。舆论监督制度应保证社会舆论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转化为行动措施。
从狭义上看,它是指新闻舆论监督。公民享有依法运用新闻传媒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新闻舆论监督源于舆论学和大众传播学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党和人民群众通过新闻舆论对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对社会事务实行监督。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国家健全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为什么要舆论监督
1、这是进一步解放思想的必然结果。解放思想就是要敢想、敢干、敢冒险,勇于创新,就是要打破禁区,就是要不断地发现问题,揭露问题,讨论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富民强市提供保障。随着解放思想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也会变得越来越解放,越来越开放,人们思维的触角会越来越延伸,必然会无处不到,全面监督政府及社会的各个角落。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是大势所趋,是历史向前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网络的发展,电脑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会变得越来越便利,政府也会逐步提高透明度,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实施,政府将逐渐成为阳光政府,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2、这是党中央的要求。舆论监督是我们党反腐倡廉,及时纠正工作失误的一面镜子,热情支持各级媒体舆论监督是党中央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中共中央2008年5月13日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2007年1月8日至1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要求,加强人民群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新闻舆论等监督。
3、这是广大群众的需求。广大群众请求政府解决问题,或者揭露腐败现象,经常采用越级上访的方式,但由于群众的诉求越来越多,越级信访这一渠道显得越来越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况且,对于越级信访问题,上级政府的信访部门一般退回原单位处理。这样,群众常常不满意,转为向新闻媒体投诉,请求新闻媒体呼吁的越来越多了。一旦新闻媒体为之呼吁,就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就会引起广泛关注,特别是会引起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这样,问题往往会得到很快解决。
4、这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的一种十分有效的形式,也是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十分有效的措施,所以,支持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5、这是构筑和谐社会富民强市的有效措施。人民群众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渠道很多,但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是最便捷的、最有效的方式。因此,新闻媒介通过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和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就能够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实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吸引广大群众参政议政,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促使很多社会问题的及时解决,排除影响构筑和谐社会、富民强市的不利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富民强市提供一个好的环境。
三、新闻媒体如何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因此,近年来我局为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相继开办了一批舆论监督性栏目。如电台开办的《行风热线》栏目,电视台先后开办的《社会纵横》、《民生直通车》等栏目,以“三贴近”为宗旨,上为政府解忧,下为百姓解难,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然而,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和现实生活的深刻变化,人们对舆论监督越来越高度关注,需求也越来越迫切,这就需要我们充分认识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舆论监督的重要性,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求真务实精神,把体现党的意志与反映人民心声结合起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
(一)开展新闻舆论监督,要摆正舆论监督与舆论导向的关系。
新闻舆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这是坚持正确的新闻舆论导向的根本保证,更是正确实施舆论监督的关键所在。正面报道为主与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以正面报道为主,并不是强加给新闻媒体的一种限制,而是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是我们所处的伟大时代的客观要求。我们所面临的是一个深刻变革、日新月异的时代,有理由去理直气壮地报道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新气象、新变化、新典型。但是,既然我们的生活中还有消极腐败现象,就没有理由放弃舆论监督的武器。事实上,开展正确的舆论监督,对于改进党和政府工作,使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以及反腐倡廉、扶正祛邪、净化党风和社会风气,都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有的人认为,舆论监督受舆论导向的约束,会妨碍舆论监督的开展,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新闻舆论监督是建立在正确舆论导向基础之上的舆论监督,是为舆论导向服务的。因此,舆论监督与舆论导向两者不能分开,不能独立,而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舆论导向为舆论监督创造良好环境,促进舆论监督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开展,所以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并不排斥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
(二)开展新闻舆论监督,要坚持真实性原则。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之道在于求真,舆论监督必须完全真实,这是舆论监督的基础。只有首先被受众认为是真实的,才谈得上舆论监督。若受众认为是假的,他不看、不听、不谈,舆论监督就起不到作用。因此,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
一是要微观真实。即具体事实必须完全真实、准确,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等要准确无误,事实中人们的所行、所言、所思、所感要真实可信,不能合理想象。要提倡现场采访,作为记者,当一事件发生后,应迅速奔赴事件发生现场,用自己的亲身感受,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从而避免事后采访时,被监督者从自己的好恶、利害出发,或混淆真假、或杜撰事实、或合理想象,使事实真相难以辨别的困难。
二是要本质真实,即要揭示事实的本质。一般来说,把握微观真实较容易,而把握本质真实困难得多。这就要求记者必须具有深厚的生活阅历、广博的知识、深邃的洞察能力。监督的事实,从本质上要搞清楚,一是一,二是二,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不片面,有根有据,真实确凿,无论是人名、职务、单位名称,还是数字、情节,都要一一核实,防止“偏听则暗”。
三是要客观公正。判断是非、评价事物要以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为标准,防止主观臆断,感情用事。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全面、辩证地观察和分析,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坚持以理服人。对舆论监督涉及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信息来源真实可靠,确保报道内容准确无误。
(三)开展新闻舆论监督,要注意方式与方法。
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实施舆论监督,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舆论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要尽量做到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动机和效果的统一。
——把握好时机。要紧紧围绕每个时期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正确开展新闻舆论监督。
——帮忙不要添乱。新闻舆论监督,不仅要按新闻规律办事,而且更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哪些可以报,哪些不可以报,在什么时候报适宜,报几次可达到目的,报了之后会引起什么样反响等,都要在选题立项实施前考虑周全。一要出以公心,二要服务大局,三要以理服人,四要把握好度,五要遵守新闻宣传纪律。
——要做到“四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二是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三是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四是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 四)开展新闻舆论监督,队伍素质是最基础的条件。
舆论监督直面社会现象的是与非,因此,搞好舆论监督,对采编队伍素质提出了高的要求:
其一,必须加强对新闻采编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要组织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教育采编人员正确理解和运用舆论监督的权力,摆正位置,端正舆论监督的目的,提高舆论监督工作的水平。
其二,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客观的原则,不把个人恩怨、好恶色彩带入报道,不充当个别利益冲突的工具,努力树立关怀弱势的人文精神和不阿权贵的独立品格;
其三,新闻采编人员要树立法制观念,充分重视发挥法律在舆论监督中的作用,在舆论监督中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好法律。
其四,新闻采编人员必须树立角色观念。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作为推动舆论监督工作的内因,在思想上要提高认识、加强修养,努力争取社会舆论的支持,争得社会各方面、各部门的理解和配合,使舆论监督工作充分展现其原动力,确保舆论监督健康、顺利、有效、正确地进行。
其五,新闻采编人员必须树立质量意识,提高对新闻线索的高度敏锐性,以高效到位的舆论监督引起公众的关注,得到党委、政府的充分重视,有效地引领舆论导向,促进矛盾的缓和和解决,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发挥应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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