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合作区

时间:2024-06-20 13:33:00编辑:奇事君

深圳前海填海的区域有哪些啊?从哪条界限开始是属于前海填海部分?

前海片区的规划为深港两地高度关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所在范围及通常所称的“前海”片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的规划进展。市规划国土委副主任许重光介绍,前海合作区域规划思路已初步确定,预计将在明年上半年完成规划成果。根据规划设想,前海定位为未来整个珠三角的现代服务业中心。 前海将发展产业链最高端的六大产业 前海合作区位于正在报批的《深圳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中所确定的深圳城市“双中心”之一的“前海中心”的核心区域,总占地面积约15平方公里。规划设想提出,前海合作区的功能定位为:深港合作先导区、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结构调整引领区。 重点发展创新金融、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科技及专业服务、通讯及媒体服务、商业服务六大领域。 前海湾保税港区作为前海地区的先期启动区,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服务业,积极吸引金融、保险、航运、贸易、信息等相关服务业入区。另外一个先期启动区前海商务中心区将重点发展创新金融、会计法律服务、金融信息、科技服务、通讯及媒体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许重光介绍说:“从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上看,前海未来将发展位于产业链最高端的一系列产业。其服务范围将是包括香港在内的整个珠三角。”   至于深圳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福田中心”和“前海中心”的分工,许重光说:“福田中心”是整个深圳市的中心;而‘前海中心’的着眼点将是服务整个珠三角。”此番表述可视为对先前关于罗湖金融中心、福田市中心与前海中心功能定位是否冲突一事争论的一个回应。 现有部分产业和功能将逐步从前海淡出 既然定位为区域(整个珠三角)的现代服务业中心,前海片区现有的一些产业与这种功能定位自然有一定程度的冲突。有规划专家透露,从长远发展看,随着前海片区的逐步发展,现有与前海定位有冲突、处于产业链低端的一些产业和项目很可能会逐步退出。 许重光也透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考虑现有的诸如电厂、垃圾场等项目的出路问题。”至于“前海中心”未来是否会像现在的市中心区一样发展部分住宅项目,许重光表示:“规划上目前没有在前海安排住宅的考虑。这里的定位很清楚,主要是发展以深港合作为基础的现代服务业,发展最高端的产业是该区域最主要的考虑。至于居住、生活等配套将主要由前海周边的一些区域进行解决,而且从现状发展看,宝安新中心区、南山等区域生活等配套设施及氛围已经相当成熟。” 深港合作将是前海发展最大亮点 许重光说:“深港合作将是前海规划建设及未来产业发展的最大亮点。从名称上看,该区域直接被命名为‘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而没有被命名为‘合作示范区’之类的名称。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深港合作是该区域发展最为鲜明的主题。” 许重光表示:“既然是深港两地之间的直接合作,自然会引发一系列在体制上的创新。因此,“前海合作区”在功能定位上就提出了要建体制创新区。这些创新在规划、产业、项目安排,甚至在管理等各个层面上都有可能出现。至于具体会有哪些创新,双方正在研究和探讨之中。” 许重光举例说:“以市中心区的规划为例,该区域的规划建设完全是深圳一方独立进行和完成的。而‘前海合作区’的规划、产业和项目安排都将由深港双方合作完成。” 各类战略性交通资源云集前海规划专家介绍说,目前,世界公认的纽约、伦敦、东京三大“全球城市”都依托湾区凸显为世界级都会区。从国际经验和当前的发展看,珠江口湾区具备一定的资源和条件。 规划专家介绍说,翻开地图就可以看到,前海地区位于整个珠三角湾区的核心位置。从规划上讲,前海还位于对于整个珠三角发展具有至关重要作用的‘香港——深圳——广州’这一‘脊梁’的核心位置上。因此,从战略上讲,前海这一区域是深圳未来发展最具战略意义的空间所在。在早些时候,有规划师甚至提出,前海未来将是整个珠三角的“曼哈顿”。   此外,从交通网络上看,“海、陆、空、铁”各种战略性交通资源云集“前海”。这里临近香港国际机场和深圳机场两大空港;未来,厦深铁路和机荷高速将在前海附近跨越珠江口延伸至珠江东岸;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坪快速路、滨海大道等高快速公路穿过该区域;穗莞深城际线、深港机场连接线、深圳地铁1号线、5号线、前海枢纽站等铁路、地铁交通设施将这里与整个珠三角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你如何看待前海合作区扩展至120.56平方公里这件事?

2021年9月6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前海合作区域拓展至120.56平方公里的文件,这这是一项利于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港澳台合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港澳台地区和内地经济接轨的一项重要政策。一、前海合作面积扩大到120.56公里为了进一步加到内地和港澳台地区的合作方,此次国务院印发关于前海合作面积从14.92平方公里扩展至120.56平方公里。此政策也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先行实验,立足于推进港澳台地区的机制对接。这一次的政策主体方向是为了推进现代服务的创新发展,并加快科技体制的改革创新,联合内地和港澳台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深化港澳台的贸易服务。通过打通港澳台贸易自由化之后再扩建金融国际合作发展,最终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示范先行区。这一次的合作主体是港澳台地区和广东深圳市进行合作,具体是加强完善管理机制,在政策上做一定的倾斜,通过深化改革来创造条件,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的深入发展。 二、该项政策的好处有哪些?这项政策是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从深化供给侧改革为主线出发,针对港澳台地区的发展进行统筹,在制度上形成新的创新,建设高水平的对外枢纽,目的是为了能够组建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竞争新平台。到2025年,我国将健全开放形式的新经济体制,也就是说,我们的营商环境将会往高端要素集中发展,这时候改革开放的水平和对外开放的机制更加完善,需要我们创新驱动来健全模式发展,通过改革创新来推广新的政策。我国之所以要在前海合作区扩大范围,一方面为了打造深化改革的试验新平台,健全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将全新的技术与港澳台地区的优势结合起来,促成其科技创新,改革发展。通过合作创新的全新发展模式来建设高水平的对外开放门户,带动一带一路在前海区域的合作创新发展。

前海在深圳哪里?是个怎么样的地区?有什么特色吗?

前海紧临香港国际机场和深圳机场两大空港,深圳-中山跨江通道、深圳西部港区和深圳北站、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贯通其中,未来可在10分钟内抵达深港两地机场,半小时内抵达香港中环。厦深铁路和机荷高速将在前海附近延伸至珠江东岸,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坪快速路、海滨大道等高快速公路穿过该区域,穗莞深城际线、深港机场连接线、深圳地铁1号线、地铁5号线、前海枢纽站等铁路、地铁交通设施将在这里与整个珠三角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前海具有良好的海陆空交通条件和突出的综合交通优势,在粤港澳区域内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深港合作成为前海发展最鲜明的主题,令前海更具备了一个不可复制的优势。
从政策环境上看,国务院此前陆续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均明确要求深圳加强与香港更紧密合作,加快推进前海的规划建设和体制创新。而《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确定前海作为粤港重点合作区。
值得关注的是,深港两地政府均意识到了前海合作的重要性,不仅签署了《关于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的意向书》,而且成立了前海专责联络机构和协调机制,两地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环境保护、要素流动等方面相继签署了一系列合作文件,已初步形成了前海深港合作的政策框架。
再看产业环境。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是全球服务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服务业占GDP比重92.3%,服务业贸易出口总值位列全球城市前10名。而深圳服务业发展迅猛,服务业的基础和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53.2%,已具备了和香港在较高水平上合作发展的能力。深港两地的服务业发展优势和珠三角世界级制造业基地的巨大需求,为深港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
企业投资入驻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首先,企业需要根据前海产业准入目录确定自身投资前海合作区的项目类别;其次确定投资前海合作区的主体公司拟注册名称(需要到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公司名称预核准);然后准备申请入驻深圳前海合作区用的项目商业计划书;将准备好的项目商业计划书、入区申请表联同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扫描件先以邮件方式递交前海管理局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审查通过后再将盖章/签字确认的纸质版材料交至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武汉大学大厦8层818室;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企业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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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第三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第二章 治理结构第七条 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责的范围。

  辖区政府或者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的前海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第八条 前海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

  前海管理局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香港或者国外专业人士中选聘。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咨询机构。第九条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前海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方面,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

  前海管理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收入情况。第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探索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为前海合作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第十三条 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机构,由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组成,依法统一对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

  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有权查阅前海管理局有关会议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有权要求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员工就有关事项作证;有权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监督所需的其他调查活动。

  监督机构接受的投诉事项及调查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监督机构有权就监督事项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建议;或者向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国家监管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行业等特殊领域的监管专门机构。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创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运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管理机构,根据《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第三条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开放,逐步把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全国现代服务业重要基地和具有强大辐射能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第四条 前海管理局应积极探索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提高管理效能,提供优质服务,逐步营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第五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在前海合作区内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

  (四)组织拟订本市法规、规章在前海合作区的特别适用规定,并提请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决定;

  (五)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土地管理和土地储备工作;

  (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八)承担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投融资任务,参与重大项目战略投资;

  (九)负责前海合作区内除金融类产业项目以外投资项目(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转报管理;

  (十)负责前海合作区招商引资和宣传推广;

  (十一)负责前海合作区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协调市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各自职责;

  (十三)负责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各项管理、服务及协调事务,协调口岸单位开展相关业务;

  (十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前海管理局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

  (十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在前海合作区实行下放管理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按照下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前海合作区内组织实施。第八条 前海合作区内的环境保护、劳动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等社会管理职能由辖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负责。

  前海管理局应当积极协调市相关部门推进前海合作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第九条 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和管理需要,前海管理局可以提请市政府就市相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能的范围作出调整。第三章 运作机制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全面负责前海管理局工作。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国内外专业人士中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年度工作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前海合作区投资计划和融资方案;

  (二)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规划、准入条件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前海合作区财政预算及前海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前海管理局薪酬分配方案、年金方案以及管理层人员薪酬标准和激励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可设置必要的咨询机构,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为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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