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鹦鹉案二审宣判结果如何?
3月30日,针对备受关注的深圳“鹦鹉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鹏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依法改判上诉人王鹏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前,王鹏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前报道,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调查显示,王鹏此前售出的6只鹦鹉中,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1月6日,案件二审在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第九法庭开庭,未当庭宣判。从深圳中院确认,王鹏所涉案件将于3月30日14时30分在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第九审判庭二审宣判。
深圳鹦鹉案什么时候终审宣判?
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调查显示,王某此前售出的6只鹦鹉中,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小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因为个头不大,性情温顺而得到很多养鸟爱好者的青睐。2016年4月初,王某将自己孵化的两只学名为绿颊锥尾鹦鹉,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某。同年5月17号,公安机关在王某宿舍查获该种鹦鹉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鹦鹉1只,共计45只。这些鹦鹉都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当中的。去年5月,深圳宝安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被处罚金三千元。法院认为,王某售卖两只小太阳鹦鹉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45只鹦鹉待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罚。王某不服上诉。去年11月,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两只“小太阳”鹦鹉是否属于《刑法》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畴。此前,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做出了“属于”的判定。而王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则认为,该条司法解释属于对刑法条文擅自所做扩大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深圳中院曾先后两次申请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今天下午两点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两年前的“鹦鹉案”终审宣判。
深圳“鹦鹉案”如何推动了司法解释修订?
报道,针对深圳鹦鹉案律师斯伟江等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建议书》,全国人大法工委日前回复称,最高法复函表示,已启动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拟明确规定对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要体现从宽立场。“念念不忘,必有回响”,深圳鹦鹉案案发后,司法界就“家养和野生鹦鹉是否应区别对待”问题引发讨论,有些学者、律师将矛头对准了现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解释,冀望借此个案推动司法“打补丁”。而最高法拟明确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则从宽”,无疑是积极的回响。司法解释“闻过则改”,契合良法期许。就深圳鹦鹉案来说,男子王鹏将珍稀品种鹦鹉贩卖,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问题是,被卖鹦鹉是其自养的。从常理上讲,驯养动物与真正的野生动物,在保护价值上有重大区别。很多人为王鹏抱不平,就在于他出售自己驯养的2只受保护鹦鹉几乎没什么社会危害性,与贩卖野生濒危的小金太阳鹦鹉危害不可同日而语。从司法层面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涉及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只针对野生动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重点保护或濒危野生动物跟“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同等对待,属于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也正因不合情不合理,当地司法部门才在涉案鹦鹉数量构成“情节严重”、应判处5至10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一审卡着最低点对王鹏判刑5年,二审又在一片质疑声下,突破规定把刑期下调为2年。像该案二审这样在规定之下量刑,属于突破常规,也提示着司法裁判秉持问题导向改进的必要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被信仰的法条也该是公正的,若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裁判依据本身都不公正,司法机关很难在现有司法框架下做出足够合理的裁判结果。正因如此,针对有些不尽合理的判决,与以往通过联名书等方式希望法院等改判的方式不同,近年来,很多人把目光转向裁判依据的滞后性,并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等方式推动法律进步。比如,早前律师苗永军代理案件时发现,2013年4月最高检印发的“附条件逮捕”制度与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申请审查建议书》,致使最高检下发通知停止执行该文件;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与人大代表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是“一级法律错误”,最终通过持续努力推动了其修改。
鹦鹉案是如何推动法治前进的?
正是通过这起吸引舆论的深圳“鹦鹉案”,以及近年来的“大学生掏鸟窝案”“农民采三株野草案”等个案,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规上的滞后之处,开始进入立法者的视野。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鹦鹉案”,至今“余音未了”。今年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二审宣判,被告人王鹏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比起一审判决的5年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罚金,二审量刑明显从轻,已被羁押近两年的王鹏,5月17日便已出狱,恢复自由之身。不过,王鹏却未“见好就收”,7月9日上午,他前往深圳中院提交申诉状。(《法制晚报》7月10日)其实,向上申诉的王鹏也心知肚明,自己得到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毕竟,他被坐实贩卖2只“小太阳”鹦鹉,查获45只待售被保护鹦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情节严重”范围,法定刑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也是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依法核准,并且考虑到了本案的特殊情况。但是,从个体维权、个案发声的法治角度看,这种貌似“死马当活马医”的申诉行动,过程恐怕比结果更重要。正如王鹏妻子任盼盼所言,“他们对最终的申诉结果并不十分在意,但仍想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仍旧希望通过王鹏的案子,让法律更合理,推动司法的进步”。申诉本来就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后防线”,当事人向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申诉于法有据,绝非无病呻吟。况且,这样的申诉行动,也让个案适当保留温度,持续为立法机关和舆论公众所关注,进而形成推动法律修缮的强大合力,这也是比个案正义更具深度的普适正义。正是通过这起吸引舆论的深圳“鹦鹉案”,以及近年来的“大学生掏鸟窝案”“农民采三株野草案”等个案,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规上的滞后之处,开始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据记者从“鹦鹉案”当事人王鹏代理律师处了解,针对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提出的审查建议,已经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的回复,称“最高法回函表示,已经启动了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这就意味着,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这一司法解释,在实际运行了近18年后,借由个案的推动,终于迎来了“大修”时刻。根据该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也包括“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尽管王鹏的这些鹦鹉并非是野外抓获,都是人工繁育所得,但根据“扩大范围”的司法解释,或许可以轻判,却难以“免罪”。真正的“釜底抽薪”,是立法层面的改变。根据新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濒危标准体系,王鹏所贩卖鹦鹉仅属“低危”,离“濒危”尚低两级,“驯养繁育”与“野生”也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将来的司法解释,把“野生动物”与“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区别对待,今后类似王鹏这样的“犯罪分子”,或将不再因为贩卖等行为得咎,出现司法打击面过大的情况,也更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等国际协议精神,以及国际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时代潮流。当然,法律也有调整的空间。根据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名录”自1989年1月14日施行后,近30年未作调整。尽管允许“人工繁育”,但程序繁琐、关口颇严,根据国家林业局名单,个人可申请饲养的野生动物仅54种,鹦形目仅5个品种,且仅供观赏不可买卖,可谓“明放实禁”。这些立法上的滞后,正是王鹏们执着申诉的目标和意义所在。一起“鹦鹉案”,不过是法治汪洋的浪花一朵,但正是这样的个案演绎、合力推进,点滴绘制着国家的法治图卷,也让我们对未来心有憧憬。无知者无罪。消息来自凤凰网。
鹦鹉案二审开庭,鹦鹉案是什么?
男子贩卖自养鹦鹉被判5年 今天二审开庭
11月6日上午10时,备受关注的“鹦鹉案”的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前,深圳男子王鹏贩卖自养鹦鹉,被当地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后,王鹏提出上诉。
上午,王鹏的父母、妻子盼盼以及孩子小宝都前往了深圳中院,王鹏的父亲和妻子盼盼进入法庭旁听,王鹏的母亲则留在外面照顾不能进入法庭的小宝。王鹏的二审代理律师徐昕和斯伟江更是早早就赶到了深圳中院。
王鹏的二审辩护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认为,王鹏主观上没有以此牟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此外,鹦鹉属观赏性物种,繁殖性较强,审理中,不应与大熊猫等野生、繁殖性弱的动物同等对待。
如何避免鹦鹉咬人?
鹦鹉 如果被鹦鹉咬过,一定会深深记得那个痛吧,虽然鹦鹉平时非常可爱,会模仿人类说话。但是如果招惹到聪明的鹦鹉了,被咬一口也是很疼的,小编就爱咬人的鹦鹉应该如何训练给出几点建议。 一、避免暴力对待 当你的鹦鹉乱咬时,不要打它的嘴或身体的其他部分。也不要将它摔在地上或摇晃它,更不要把它关在橱柜或鸟笼里,这些行为都是具有强制性和侵略性的。鹦鹉将会抗拒你的暴力、反击你的侵略,变得不断乱咬,看到你会感到恐惧举动。 二、观察鹦鹉心情 观察心情好坏,什麽时候他们需要被关怀、什麽时候需要隐私,这样子的话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就排除被咬的可能性。规率陈列各种不同人及事物,教导鹦鹉认识、会对不熟悉环境产生较高信赖感。 三、要转移注意力 当鹦鹉开始细咬你的时候,很明确地跟他说不可以、 不行,然後你可以给他一些取代物咀嚼,转移对手指的注意力。可用胡萝卜、含有食物的玩具、木头等转移咬的目标,并温柔的对鹦鹉说不行。
深圳"鹦鹉案"改判律师为何希望修改相关司法解释?
深圳男子王鹏向别人出售了6只自己饲养的鹦鹉,后经认定,其中两只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绿颊锥尾鹦鹉。深圳宝安区法院以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王鹏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下午两点半,该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至2018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出售珍稀鹦鹉一审获刑5年1985年出生的王鹏在深圳一家数控设备厂做技术工人。2014年4月,王鹏和同事在工厂厂房附近捡到了一只鹦鹉并饲养了起来,为了让这只鹦鹉不寂寞,当年5月,王鹏又花280元买了一只雌性鹦鹉和这只鹦鹉做伴儿。随后一段时间,王鹏开始着迷于鹦鹉的饲养,最多的时候,他一共养了40多只。2016年4月初,王鹏将自己刚孵出的6只小鹦鹉卖给了他的朋友谢某,之后两人都被抓。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王鹏购买的鹦鹉经鉴定为绿颊锥尾鹦鹉(“小太阳”鹦鹉),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而在其出租房内,“发现各类珍贵、濒危鹦鹉45只,经鉴定为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灰鹦鹉1只,以上鹦鹉均被列入《公约》附录Ⅱ中。”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4月,王鹏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的6只鹦鹉,其中有4只是玄凤鹦鹉,不属于珍贵濒危物种,而另外2只绿颊锥尾鹦鹉则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保护的鹦鹉。法院一审以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一审宣判后,王鹏不服上诉到深圳中院,在此前的庭审中,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为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是否是《刑法》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成为争议的焦点。辩护律师当时为王鹏作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人工变异种不同于野生动物,本案中的鹦鹉繁殖能力较强、人工饲养数量庞大是不争的事实,王鹏涉嫌出售的2只人工绿颊锥尾鹦鹉不应该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昨天下午两点半,深圳中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二审宣判。深圳中院认为,王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的野生鹦鹉,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王鹏家中查获的45只鹦鹉是待售,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多数涉案鹦鹉是人工驯养繁殖,社会危害性小于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繁殖的鹦鹉。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量刑过重,法院予以纠正。深圳中院最终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两年,罚金3000元。刑期到2018年5月16日止。律师:希望能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王鹏的代理律师徐昕表示,相较于一审的5年量刑,二审结果是有所改观的,但他们还是认为王鹏的行为不该认定为犯罪。涉案动物是王鹏自己饲养繁殖的,鹦鹉的种类复杂难辨,不是专家难以明白,让一个爱好者来分辨这到底是哪种鹦鹉,是否属于名录保护的一二类保护动物很难。徐昕表示,我国《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人工繁育动物种类较少,目前第一批只有九种。但这个名录之外,有大量公约附录的一二类动物被人工繁育并商业利用,如果有人通过网购或者在花鸟市场买到这些动物,会不会和王鹏一样被定罪量刑?为避免这个情况,希望能够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只有法律健全,才能有法可依,判决有据。
江西鹦鹉案终审宣判,最终的审判结果如何?
从2018年的获刑两年,到2019年的改判为获刑一年6个月,2020年江西鹦鹉案终审宣判结果出炉:首次认定收购出售人工繁育鹦鹉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经过三年的拼搏与奋斗,当初因为涉嫌非法购买、销售濒危野生动物的男子获得无罪的判决。想必这样的结果,对于该男子而言,真是一个天大的惊喜了。然而谈起男子的遭遇,男子自己却有吐不完的苦水。从男子口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观点:男子从花鸟市场买来这些鹦鹉,本质目的不是为了销售而是为了用鹦鹉帮助自己招揽生意;从花鸟市场买鹦鹉时,并不清楚这些鹦鹉是野生动物;法院方判定8只鹦鹉全部为野生濒危动物,但实际上只有4只。在一审的判决结果下来后,男子这样为自己辩护着。而自从被抓捕,在看守所里蹲了一个多月,自己家店里的花草和鱼,因为不能够被悉心照料,全部都死亡了。这些损失累计起来就有几万余。而男子也表示自从被抓进去后,自己的老婆每天以泪洗面,孩子也不再愿意去学校上学,这一切全部都归咎于自己从花鸟市场里买回来的几只鹦鹉。男子的遭遇也似乎印证了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这句话,这次被抓捕,对于男子的打击是史无前例的。或许作为旁观人,我们并不能够理解男子被控告后经历的一切,而更多的人也仅仅只在乎判决的结果。但虽然最终的结果已经改判无罪,法律对于男子其他方面的伤害却是不可弥补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加快审判流程是非常重要的。一年的时间内完成三审与三年的时间内完成三审有很大的区别,百姓们在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后,也应该立马提起上诉。
深圳鹦鹉案王鹏出狱了吗?
2018年5月16日10:50左右,经过两年的牢狱生活,“鹦鹉案”当事人王鹏终于从深圳宝安区看守所走出,和他的妻子任盼盼以及两岁半的儿子在看守所门前拥抱。王鹏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称,见到久别重逢的家人,自己的心情“很激动”,至于会否就二审宣判结果提出申诉,“回家后再和老婆商量”。王鹏说,“以后的路还很长,还要考虑家庭情况和法律方面规定。”任盼盼告诉界面新闻记者,自己和公婆从很早之前就在为王鹏出狱的日子做准备,“家里打扫卫生,换了干净床单,给他备好了日用品。”任盼盼说,走出看守所的王鹏看起来“精神还可以,比二审的时候好一点”。对于王鹏出狱之后一家人的安排,任盼盼决定“先(给王鹏和家人)体检,在这里缓一段时间,然后回老家休养,再从长计议以后的生活。”此前任盼盼曾对媒体表示,自己“坚决要再申诉”,如果王鹏同意,夫妻俩不管多久都会坚持上诉。该案二审辩护律师徐昕在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王鹏选择申诉,应该向该案件原审法院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再逐级申诉,但自己认为王鹏“可能不会申诉,毕竟人已经获得自由”。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调查显示,王鹏此前售出的6只鹦鹉中,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任盼盼回忆称,王鹏的鹦鹉为其同事在工厂捡到后转赠所得。王鹏将鹦鹉带回家小心饲养,并买了一只雌性鹦鹉配对,一年繁殖出了40多只。2016年4月初,王鹏将孵化的两只绿颊锥尾鹦鹉,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某。同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王鹏宿舍查获该种鹦鹉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鹦鹉1只,共计45只。这些鹦鹉此前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2017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王鹏和家人对此判决结果表示无法接受,随后提起上诉。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11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鹏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诉案,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人工驯养的绿颊锥尾鹦鹉是否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成为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该案二审辩护律师斯伟江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家养和野生动物混在一起,不符合我国参与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要求,公约实行分级保护,将野生动物分为附录一、附录二和附录三。“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对于驯养的动物,不管是附录一、附录二,都一并作为野生动物同等保护,不分等级。而国际公约是分级保护,尤其是对驯养繁殖的附录二野生动物,只要证明是驯养,是可以买卖的。我国香港、台湾等作为公约的参与地区,都是严格按照公约来保护,而不是超公约保护,”斯伟江说,本案涉及的鹦鹉都是驯养繁殖的附录二野生动物,按照公约精神,不应该禁止买卖,因此也不应该构成犯罪。据法制晚报报道,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建议,修改司法解释(法释〔2000〕37号),取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原认定范围中的“驯养繁殖上述物种”内容。尚伦生表示,目前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对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情形,扩大了这种情形就意味着扩大了犯罪对象,扩大了犯罪对象,就意味着降低了犯罪的标准,把可能有些不属于犯罪的行为纳入犯罪当中来打击。徐昕认为,深圳“鹦鹉案”当事人王鹏无罪理由非常充分,也具有制度意义,目前已经引发了社会关注,也有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能促成最高法院把原来的司法解释进行修改。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上诉人王鹏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依法羁押的2016年5月17日起算,到今年5月16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