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艳茹

时间:2024-06-20 06:02:30编辑:奇事君

什么是文学啊

文学是以语言文字为工具,比较形象化地反映客观现实、表现作家心灵世界的艺术,包括诗歌、散文、小说、剧本、寓言、童话等体裁,是文学的重要表现形式,以不同的形式即体裁,表现内心情感,再现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的社会生活。作为学科门类理解的文学,包括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及新闻传播学。文学是属于人文学科的学科分类之一,与哲学、宗教、法律、政治并驾于社会建筑上层。它起源于人类的思维活动。最先出现的是口头文学,一般是与音乐联结为可以演唱的抒情诗歌。最早形成书面文学的有中国的《诗经》、印度的《罗摩衍那》和古希腊的《伊利昂纪》等。中国先秦时期将以文字写成的作品都统称为文学,魏晋以后才逐渐将文学作品单独列出。欧洲传统文学理论分类法将文学分为诗、散文、戏剧三大类。现代通常将文学分为诗歌、小说、散文、戏剧四大类别。文学是语言文字的艺术,是社会文化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对美的体现。文学作品是作家用独特的语言艺术表现其独特的心灵世界的作品,离开了这样两个极具个性特点的独特性就没有真正的文学作品。一个杰出的文学家就是一个民族心灵世界的英雄。文学代表一个民族的艺术和智慧。文学,是一种将语言文字用于表达社会生活和心理活动的学科,属社会意识形态范畴。扩展资料(一)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古今中外都曾把一切用文字书写的书籍文献统称为文学。现代专指用语言文字塑造形象以反映社会生活、表达思想感情的艺术,故又称“语言艺术”。中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曾将文学分为韵文和散文两大类,现代通常分为诗歌、散文、小说、戏剧、影视文学等体裁。在各种体裁中又有多种样式。(二)孔门四科之一, 《论语·先进》:“文学,子游、子夏。”邢炳疏:“若文章博学,则有子游、子夏二人也。”亦指教贵族子弟的学科。《宋书·雷次宗传》:“上留心艺术,使丹阳尹何尚之立玄学,太子率更令何承天立史学,司徒参军谢元立文学。”(三)指辞章修养,元结《大唐中兴颂序》:“非老于文学,其谁宜为?”(四)官,汉代置于州郡及王国,或称“文学掾”,或称“文学史”,为后世教官所由来。汉武帝为选拔人才特设“贤良文学”科目,由各郡举荐人才上京考试,被举荐者便叫“贤良文学”。“贤良”是指品德端正、道德高尚的人;“文学”则指精通儒家经典的人。魏晋以后有“文学从事”之名。唐代于州县置“博士”,德宗时改称“文学”,太子及诸王以下亦置“文学”。明清废。(五)文学是艺术的一个门类,属社会意识形态。中国在先秦时,含文学与博学二义。现代专指以语言塑造形象反映社会生活,并作用于社会生活的一种艺术形式。中国一般分其为诗歌、散文、小说、戏剧文学等四类。(六)文学具有全人类性、社会性、民族性、人民性、阶级性和真实性等。文学的发展是受文学内部和外部各种因素影响的复杂过程。一般说,文学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发展。文学的社会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认识作用,二是教育作用,三是美感作用。三种作用同时发生,构成了文学的社会功能。(七)文学,意识的产物,生活的反映,文学是客观的东西到了人的头脑中后,人重新组织编出用文字表达出来的东西。(八)文学不管在中国还是在外国都存在着,但是外国文学与中国文学有不同之处。例如:外国的小说分类和中国的有所不同。(九)文艺复兴之后,世界对文学的定义逐步演变成:文学即一种以文字语言为载体的艺术。因为其载体为语言文字,所以区别于音乐、美术等艺术形式。

文学是什么意思?

1、文学是社会科学的学科分类之一,与哲学、宗教、法律、政治并驾为社会的上层学问,为社会经济服务。   2、 相关书籍
文学起源于人类的思维活动。最早出现的是口头文学,一般是与音乐联结为可以演唱的抒情诗歌。最早形成书面文学的有中国的《诗经》、印度的《罗摩衍那》和古希腊的《伊利昂纪》等。欧洲传统文学理论分类法将文学分为诗、散文、戏剧三大类。中国先秦时期将以文字写成的作品都统称为文学,魏晋以后才逐渐将文学作品单独列出。现代通常将文学分为诗歌、小说、散文、戏剧四大类别。   3、文学, 是一种将语言文字用于表达社会生活和心理活动的学科。其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之艺术的范畴。   4、文学是语言文字的艺术(文学是由语言文字组构而成的,开拓无言之境),是社会文化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5、文学是一种语言艺术,是话语蕴藉中的审美意识形态。[1]   由于出版和教育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全面发展,已经失去其垄断地位成为大众文化的一支。产生了所谓的严肃文学和通俗文学或大众文学之分。   高等院校里一种学科,包括新闻与传播,汉语言学等小类。


西南大学远程网络教育法律事务专业主干课程有哪些?学习年限

法律事务主干课程:现代远程学习概论(0),大学英语(3),人际沟通与交往艺术(3),人力资源管理(3),社会学(3),税法(5),法理学(4),婚姻与继承法(3),劳动合同法最新理论与实务(4),律师法与律师实务(4),民法(5),民事诉讼法(5),司法文书(3),宪法(3),刑法(5),刑事诉讼法(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4),WTO法律制度(3),中国法制史(3),保险学概论X(4),基础会计X(4),建设法律制度X(5),金融学X(5),经济法概论X(5)。

学习年限:2.5年—8年(即最快2.5年拿证,最多保留8年学籍)


女博士学位被撤起诉北大法院是怎么判的?

女博士涉抄袭学位被撤北大败诉了。1月25日,北京市高院与新京报联合评选的2017年度十大媒体关注案例揭晓,从中选取6个社会关注度及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推送,通过回访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专家学者,将每个案件背后所披露的最为显著的社会问题,作出深度剖析。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北大撤销,于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法院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决定》,但没有支持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诉求。主审法官解读,北大撤销于某学位有违正当程序原则,这是败诉的主要原因;但在学位考量问题上,北大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可以在程序合法情况下,对是否应撤销于某博士学位一事,再次进行专业的评估和判断。女博士学位被撤起诉北大2014年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某发表在该刊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大段翻译国外学者发表于1984年的论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国论文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随后,北大开展调查,并于2015年1月9日作出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收回其学位证书。▲北大作出《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某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大的决定,但教委对此不予支持。于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北大作出的《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北大认为,于某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发布的文章,并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大相关规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是根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及《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做出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大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此外,该《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2017年1月17日,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决定》,驳回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的诉求。宣判后,北大上诉,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大败于“正当程序原则”案件一审法官王茜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北大撤销学位的决定,是在“没有给于某陈述和辩解机会”前提下做出的,“这是非常严重的程序问题。”“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处理决定时,应事先告知对方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王茜说,这是行政诉讼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即“程序正义原则”。▲于某在海淀法院接受采访。 “或许有没有这道申辩程序,并不会对结果产生什么影响,但对于被处罚(处理)者而言,意义重大。”王茜说,这是很多个人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处理)决定前,唯一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这个程序保障个体在行政诉讼中相对平等的权利。北大败诉的另一个原因是,在撤销于某的决定中,没有援引所使用的具体法律规定。“教育法规更侧重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保障,特别是程序性权利”。王茜说,立法的完善需要时间,所以需要法院以判决形式明确基本的法律原则,保障学生基本权利。北大上诉后,一中院在二审判决中,再次强调正当程序的价值与意义,该判决也入选了2017年北京法院的经典判词。▲该案判决入选2017年北京法院经典判词。是否恢复学位由高校判断案件宣判后,也有声音表示,法院为何没有对于某论文是否抄袭、是否应恢复于某博士学位等问题进行审查?对此,王茜表示,法院在保障学生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高校的“初次判断权”。北大虽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但于某论文是否构成抄袭、学位是否因抄袭被撤销,这都是属于学校自主权的一部分,在学术认定方面,应留待高校依法定程序自主判断。此外,该案对实体问题进行判断,也将间接导致于某丧失陈述、申辩及申诉等权利。“法院没有对学位作出最终的判断,就是让学校依法对这个事件,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再次给出判断。”王茜说。

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被撤销学位状告母校结果怎样?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资料图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北大败诉 法学家们为什么站在了抄袭者一边

在于艳茹的学位遭到撤销之后,缺乏申辩能力的个人根本不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法院也好,学者也好在学术界,刚刚结束的二审维持原判,而决不能被义愤填膺式的道德冲动带偏,最终让这一案件成为学术界程序正义的里程碑,发挥积极作用。今天,我们觉得于艳茹抄袭证据确凿,但如果以此为由,剥夺她为自己辩护的正当权利,那么以后如何避免其他可能清白受冤的人遭受同样的待遇呢,真正理解法院和学者们的良苦用心。在很多富有正义感而又单纯的人眼中,只有结果正义才是最重要的,他们如今却站出来,维护一个非亲非故的抄袭者的权益,因为维护程序正义比惩治一两个抄袭者更重要。北大可不可以撤销抄袭者的学位?仔细想来并非不可。但他们不知道的是,没有程序正义,因在论文中整段抄袭外国作者译文而被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的于艳茹,这一良好的初衷如果不能通过合理的程序落实,结果只会适得其反,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法院的判决结果保护的不止是抄袭者于艳茹,几乎就等同于被判处了学术生涯的死刑,就妄自对别人命运作出裁决。今天,警示年轻学者不要逾越学术伦理底线。但是。抄袭现象屡禁不绝,每一个学界人士都是潜在的受害者。这些深耕学界多年的学者,又有哪一位不对抄袭与剽窃深恶痛绝呢?但是,应当被撤销与反思。学界一贯对抄袭深恶痛绝,如今为何反过来维护一位抄袭者的权益?在普通人看来,这岂不是自相矛盾?这一点都不矛盾。反对抄袭。事发之后讥敞罐缎忒等闺劝酣滑,北大法学院召开了两次针对此事的专题研讨会,他们都需要对公平与正义负责,保护于艳茹不受肆意妄为的权力侵害,同样是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平与正义,我们才能明白这一判决究竟有着怎样重要的意义。但是,抄袭不对:北大作出撤销学位决定的过程过于草率。2016年,要求法院撤销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法院在一审中,是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平与正义,而捍卫程序正当性,就是这样一位抄袭者,处罚过重,没有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只有看到事件表象之下的这些事实。他们觉得只要“坏人”能够得到惩戒,就算程序上有瑕疵也无所谓。一个学者如果被学术共同体认定为有过抄袭行为,以北京大学有违正当程序原则为由。法律学界普遍支持法院判决结果,最响亮的声音恰恰来自北大,“抄袭”二字,可以说是最严重的指控,大多数与会法学专家认为?谁也没有资格在倾听完各方的声音之前,不代表抄袭者的权益就可以被肆意践踏,她以自己没有得到充分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北大没有为撤销其学位提供充分法律依据等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我们根本无法确认谁是“好人”,谁又是“坏人”,在不受限制的权力面前。在这起事件中,北大的初衷固然是良好的,希望通过严肃处分于艳茹来杀一儆百,而是每一个可能遭受强势一方不公对待的个体。那些法学家们捍卫的也不是几条具体的规章制度,而是程序正义本身的权威与尊严


北大败诉,法学家们为什么站在了抄袭者一边

在学术界,“抄袭”二字,可以说是最严重的指控。一个学者如果被学术共同体认定为有过抄袭行为,几乎就等同于被判处了学术生涯的死刑。2016年,因在论文中整段抄袭外国作者译文而被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的于艳茹,就是这样一位抄袭者。
在于艳茹的学位遭到撤销之后,她以自己没有得到充分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北大没有为撤销其学位提供充分法律依据等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法院在一审中,以北京大学有违正当程序原则为由,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刚刚结束的二审维持原判。法律学界普遍支持法院判决结果,最响亮的声音恰恰来自北大。事发之后,北大法学院召开了两次针对此事的专题研讨会,大多数与会法学专家认为:北大作出撤销学位决定的过程过于草率,处罚过重,没有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应当被撤销与反思。
学界一贯对抄袭深恶痛绝,如今为何反过来维护一位抄袭者的权益?在普通人看来,这岂不是自相矛盾?
这一点都不矛盾。反对抄袭,是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平与正义,而捍卫程序正当性,保护于艳茹不受肆意妄为的权力侵害,同样是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平与正义。法院也好,学者也好,他们都需要对公平与正义负责,而决不能被义愤填膺式的道德冲动带偏。
北大可不可以撤销抄袭者的学位?仔细想来并非不可。但是,抄袭不对,不代表抄袭者的权益就可以被肆意践踏。在这起事件中,北大的初衷固然是良好的,希望通过严肃处分于艳茹来杀一儆百,警示年轻学者不要逾越学术伦理底线。但是,这一良好的初衷如果不能通过合理的程序落实,结果只会适得其反。
抄袭现象屡禁不绝,每一个学界人士都是潜在的受害者。这些深耕学界多年的学者,又有哪一位不对抄袭与剽窃深恶痛绝呢?但是,他们如今却站出来,维护一个非亲非故的抄袭者的权益,因为维护程序正义比惩治一两个抄袭者更重要。
在很多富有正义感而又单纯的人眼中,只有结果正义才是最重要的。他们觉得只要“坏人”能够得到惩戒,就算程序上有瑕疵也无所谓。但他们不知道的是,没有程序正义,我们根本无法确认谁是“好人”,谁又是“坏人”,在不受限制的权力面前,缺乏申辩能力的个人根本不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今天,我们觉得于艳茹抄袭证据确凿,但如果以此为由,剥夺她为自己辩护的正当权利,那么以后如何避免其他可能清白受冤的人遭受同样的待遇呢?谁也没有资格在倾听完各方的声音之前,就妄自对别人命运作出裁决。
今天,法院的判决结果保护的不止是抄袭者于艳茹,而是每一个可能遭受强势一方不公对待的个体。那些法学家们捍卫的也不是几条具体的规章制度,而是程序正义本身的权威与尊严。只有看到事件表象之下的这些事实,我们才能明白这一判决究竟有着怎样重要的意义,真正理解法院和学者们的良苦用心,最终让这一案件成为学术界程序正义的里程碑,发挥更多积极作用。


姓余的女孩名字超好听有哪些?

1、余男男字原指男性,这里用于女孩名,比喻坚强、有毅力,有着不属于男子的风范和气概。2、余晓晓字指知道、明白,所以人名中指无所不知,博学多识,取名“余晓”寓意通今,海纳百川。3、余琦琦字指的美玉,常用来指高洁的品格,也比喻珍贵美丽之义,取名“余琦”寓意瑰意琦行,雍容华贵。4、余迎迎字指热情接待,也有迎刃而解、顺畅之义,取名“余迎”寓意一帆风顺,左右逢源。5、余桐桐字指梧桐,人们曾说“家有梧桐树,引来金凤凰”,所以桐字带有吉祥、祥瑞的内涵,取名“余桐”寓意吉祥如意,自立自强。6、余静芙“静”指文静、沉静、内心宁静,比喻与世无争,平静淡泊;“芙”指芙蓉,美丽脱俗,比喻女孩出尘脱俗。7、余采丹“采”指采摘,人名中指有文采,意指才华横溢,文采斐然;“丹”指朱砂,人名中取红火、热情、真诚之义。8、余雪娟“雪”指雪花,人名中取纯洁、单纯、天真烂漫和高洁之义;“娟”指容貌娟秀、美丽,比喻女孩娟好静秀。9、余凝荷“凝”指凝结、凝聚,比喻女孩有凝聚力,人缘好,肤如凝脂;“荷”指荷花,花色美丽,比喻女孩貌美如花。10、余含樱“含”指有内涵、有灵性、有胸怀之义,意指负气含灵,宽宏大度;“樱”指樱花,象征高尚、热烈和专一。

上一篇:周先苗

下一篇:日本采访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