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真伪不明该如何裁判--从民事诉讼法学视角谈天津彭宇案的裁判
事实真伪不明该如何裁判--从民事诉讼法学视角谈“天津彭宇案”的裁判张卫平在“南京彭宇案”已经过去了四年之后,又一个被舆论称为“天津彭宇案”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人们对该案一审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议论纷纷,总体而言似乎质疑者众。由于四年前我曾经在学理层面关注过“南京彭宇案”,因此对所谓“天津彭宇案”也自然会有所注意。所谓“天津彭宇案”是指原告王某诉被告许云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关键点有两个,一是本案主要事实;另一个是如何理解适用法律。在适用实体法方面,红桥区法院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具体是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前者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后者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这两条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第七十六条规定本身就非常有争议。对此,这方面的专家应该更有发言权。我感兴趣的是与我的研究专业相关的问题,即关于本案主要事实的认定问题,这是裁判的前提。首先,我们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南京和天津的这两个案件都涉及被告是否将原告撞倒造成人身侵权的问题,但法院对此案在事实的认定上与“南京彭宇案”有很大的差异。对此案,法院没有就侵权事实作出明确的认定。“南京彭宇案”原告指控的事实则是法官适用经验法则推定的。在民事诉讼上的法理问题是,一审法官如此适用经验法则是否妥当。我的评价是,该案没有正确适用经验法则,推定彭宇侵权事实成立是不妥当的。在“南京彭宇案”中,从原告、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很难认定原告指控的事实是成立的,当然也不能断定被告的辩护就成立,应当说被告是否侵权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天津王某诉许云鹤案中,红桥区法院并没有认定被告许云鹤的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在诉状中虽然指控,被告所驾车辆前部撞倒了原告,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法院援引的两个证据表明无法认定被告所驾的机动车是否碰撞了原告。一个是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据载明:“当时双方对此事故的基本事实陈述不一致,都无法提供证人及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相关证据。”另一个是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对于该鉴定意见,判决书认为,既不能确定被告所驾车辆与原告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该车与原告没有接触。也就是说,鉴定意见没有得出结论。从判决书看,案件的主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当然,这里涉及另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即被告的车没有碰撞原告是否也构成侵权的问题。因为侵权责任所要求的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并不一定与被告的车碰撞到原告等同,是否构成因果关系涉及到加害人行为的性质问题,如果被告驾驶的车辆违章超速,在距离受害人很短的距离内突然刹车,导致受害人受到惊吓倒地,这也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注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有区别的,两者的区别以及两者是否应当有区别是诉讼法上争论的重大问题之一。从法律因果关系论出发,因果关系并非完全客观的,与价值评判有一定的关联,被告行为人的违法性或非道德性都可能影响因果关系的构成)关联到因果关系认定的正当性问题。被告所驾的机动车没有超速,原告又违章跨越护栏的情况下,即使受到惊吓倒地,也很难认定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这里涉及到另一个事实问题,即是否超速行驶的问题。从判决书看,并没有涉及该事实的认定问题。其次,我想说的是,当案件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应当如何裁判的问题。也许在人们看来,法院审理案件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不能查清事实怎么能裁判呢?法院也当然能够查明案件事实。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法院审理的首要任务和工作就是查明案件事实,而且应当尽可能查明案件,只有正确认定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但是,应当查明与实际上能否查明是两回事。因为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这些事实能否在案件审理中完全还原取决多种因素。民事诉讼主要依靠的是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的事实当事人一方虽然掌握证据,但该证据对自己不利,该当事人是不会提出的。有的事实虽发生过,但无法获得证据加以证明。人们在发现事实方面受手段和成本的制约,有的事实是难以在一定时间内发现的,法院作为裁判的中立者,也不可能像公安机关那样利用侦查手段去发现民事案件中的事实。因此,案件审理常常会遇到某些案件的主要事实无法查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民事诉讼又不能拒绝作出裁判,因为拒绝裁判也就意味着原告败诉。这就必然涉及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的问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怎样裁判才符合程序正义、接近实体正义是一门非常讲究的法律技术科学。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当案件主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律上的处理方法是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规则,即按照一定的规则,应当对某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能够证明该事实存在与否,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关于证明责任负担的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中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这一规定,原告王某必须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所依据的事实(被告人驾车撞倒了原告)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的,法院又无法查明案件真实事实时,本案原告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法院能够认定案件事实,那么即使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没有足够的证据,也不一定要败诉,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裁判。而且,举证责任只是一种当事实真伪不明情形的次优选择,是一种不得已的方法,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并不意味着提出请求的人就不是权利人,只是权利人主张的权利所依据的事实无法证明而已。在实务界,人们对举证责任制度还有异议,还不能理解,因此,导致有的地方法院根本没有适用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则。作为一项复杂的法律技术规则,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应当说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但不适用、不遵守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则是不妥当的。最高法院规定的举证责任制度仍然是解决案件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如何裁判的相对最好方法,是各级法院裁判的正当依据之一。而且,我们也可以在实践基础上对举证责任制度加以修正,而不是完全排斥举证责任制度。在本案中,我们从其判决书中看到,红桥区法院没有认定被告有碰撞原告的事实,但又认为:“假设被告在交通队的自述及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四五米,在如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一方面判决对事实作了假设,另一方面似乎又想说虽然没有碰撞,但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倒地之间也有因果关系。显然,这样的裁判是难以服众的。比较正确的做法是,在双方证据均没有说服力,法院难以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举证责任的规则作出裁判(当然,可以首先进行调解),这样的裁判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如果法院裁判被告承担责任的理由是被告的车尽管没有碰撞到被告,但吓倒了原告,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依然存在因果关系,则法院应当明确说明为什么如此认定的理由,遗憾的是法院没有如此。我们还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原告在诉状中指控是被告的车撞倒了原告,但法院有没有认定被告的车是否撞倒了原告的这一事实,也就是说,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按照上述所言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原告应该败诉。另一方面,法院能否在原告没有主张自己是被被告的车吓倒的情况下,以被告的车吓倒了原告,导致原告受到损害,而作出被告承担损害责任的判决吗?(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为你辩护网编辑整理
天津彭宇案;天津版彭宇;天津彭宇视频
关于许云鹤案件的认识
1、身体接触并非伤害发生的唯一成因。
在大多数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车辆与行人或车辆之间发生物理接触或碰撞。但是,“接触”并非身体伤害的唯一成因,双方距离近、车速快、由于惊吓所致摔倒也可能致人摔倒受伤。本案中受害方是老太太,而且她错误翻越隔离栏,更容易被迎面快速驶来车辆吓倒致伤。
本案经过司法鉴定,结论为“不能判断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言即有可能接触也有可能没有接触。但法院认定许云鹤过错并判令其承担责任并非依据“接触”这一理由,而是客观分析事发现场原告与车辆位置、距离等因素,被告发现原告之时距离仅为四五米,从距离上看被告发现情况不及时,导致原告受到惊吓倒地受伤。
2.未投交强险,自身过错导致赔付10万元。
在确定本案系交通事故的性质后,法院客观分析事发原因认定许云鹤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40%,这种考量并无不公。许云鹤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依据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一般而言,如果不存在未投交强险的事实,判令许云鹤赔付10万元,可能有些不合理,但存在许云鹤未投交强险的事实的话,判其承担全责就可以理解了。
3、事实是关键
本案中的相关事实是:
第一,本案中法官裁判依据的事实并不是车与人接触导致人受伤,而是根据车与人在特殊情况下的状况而断定车对人受伤的影响事实。
第二,本案中另外一个案件事实是:许云鹤没有投交强险,才致使其承担全部责任,被判10万多元赔偿,如果不存在这一事实,最多也就是1万左右。
第三,本案中的案外事实是:许云鹤是天津电视台记者。
综上所述,提醒广大网民和社会公众对该案保持冷静、客观的认识,不要人云亦云,更不要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判断。
事情没有清楚前 妄下结论说谁错都是不对的
如果假设驾驶人真的撞了老太婆 那就更加可恶
许云鹤的二审开庭
2011年8月22日下午,网络热议的“天津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媒体和旁听市民将法庭围得水泄不通。在庭审现场,声称被撞的王秀芝老太情绪激动,甚至一度失声痛哭。庭审中双方的争论焦点为车辆是否与王秀芝发生接触,以及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案。该案首先是“案发瞬间无法还原、双方举证均不充分”。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老太10万元后,舆论和网友几乎一边倒地倾向许云鹤,而民间也再次引发有关社会公德的大讨论。名为“天津许云鹤”的微博,已有近万名粉丝对其关注。8月16日的“助人为乐,反被讹10万,法院乱判葫芦案,何处申冤?”帖子被各大论坛争相转载。二审判决会给该案带来什么进展?昨日开庭时间本是下午3时30分,但王老太由于情绪激动,在下午3时53分许才在亲属的陪伴下,坐着轮椅进入法庭。王老太当庭几度情绪失控在庭审现场,许云鹤称,2009年10月21日上午,他驾车看到王老太翻越护栏时,车与其距离至少有30~40米,“当时我已实施刹车制动了。”他描述车速约为30~35迈,“我刚看到时她还没有翻过护栏,发现她摔倒时距她大约有10米。”事发后他驾驶车辆成45度角向左靠在护栏上,这被称有明显的紧急制动嫌疑。许云鹤解释说:“向左打方向盘只是我停车时的一个下意识动作,不想挡住后面的车。”许云鹤说,下车后他先看了一下车门是否与护栏发生刮蹭,之后才走到老太太身边问:“您没事吧?摔到哪里了?”而且他记得很清楚,老太太第一句话是“我死了你们才高兴呢!”而王老太在庭审现场描述被撞过程的时候,向大家展示了受伤的右腿,并说被撞的是右腿膝盖下方。在法庭上,王秀芝几次情绪失控,看起来身体十分虚弱的她大多数时间都靠在女儿王莉萍的肩膀上。对于事故发生的那个瞬间,王老太当庭表示,她跨过护栏之后看到许云鹤的车向她驶来,当时车速很快,“我还往后倒了几步,但没有躲过。我被撞后先向前仰,顺势趴在他的车上,之后又向后摔倒的。”王老太表示,当时她已经傻了,只顾着说:“快打电话给管马路的警察!”17时许,法官宣布二审庭审结束,双方下次开庭是“质证”阶段。8月20日下午,记者曾来到两年前的案件事发地。据许云鹤口述,当日他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红星美凯龙家具广场附近时发现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不慎摔倒在南向北的机动车道内。许云鹤发现后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左打方向盘,车辆在王老太身前停住,双方无接触。当庭实录天津日报胡然提供第一手资料下面,我将把双方的陈述要点和法庭的询问要点一一记录。还是原来的宗旨,客观记述,尽量不掺杂个人观点。希望网友们看全后再发表评论1、许云鹤和律师的观点(许云鹤,许云鹤的父亲,律师共3人出庭):A,红桥法院的判决是靠猜测,假设判决,许云鹤没有撞人,该案不是交通事故。B,王老太的伤情是自行导致,与许云鹤无关。骨折恢复不理想,是因她和家属没有积极治疗,导致病情延误。王老太有3个子女,且有子女个体经营,应该有实力治疗2、许云鹤和律师的观点(继续)C,王老太的伤是跨护栏摔倒所致。D,此案超过诉讼时效。人身损害的追溯时效是1年,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一年没有提出赔偿要求,受害方无权再请求主张,无论是事发时间,还是王老太出院时间,还是交通队的文书,都超过了1年。红桥法院应该不予审理,但却在判决书中没有涉及3、许云鹤认为,既然王老太和家人事故发生后1年都没有起诉,说明王老太家人也认为此事与许云鹤无关4、王老太一方观点(王老太坐轮椅由几名家属陪同,和一名律师出庭):A,交通事故并非必须有接触,只要有过错或意外发生即可。无论是医院接诊记录,还是交通队笔录,都称这是交通事故。B,医院诊断,主治医师接受法庭调查时称“根据年龄、病情等看,自己摔伤可能性较小”。且伤处是右腿,与轿车方向一致5、王老太一方观点(继续)C.机动车一旦行驶,必然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从图片看到,车辆几乎撞到护栏,呈45度角。可见现场情况很危险。如不制动,可能更严重。王老太不是自己绊倒,更不是见义勇为。如许云鹤驾车离去,将是肇事逃逸。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何来见义勇为?6、王老太一方观点(继续)D、过错责任。第一,许云鹤驾驶没有投保交强险车辆,该车不具备上路条件,应由交警查扣。第二,许云鹤自述前方有大货车,欲超车入第一车道,突见王老太。他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未及时观察四周、意识慌乱、制动不及时等。7、王老太一方观点 D、第二(继续)。按照规定,除非行人王老太故意造成,车主均应承担责任,但如果行人方有责任,可适当减轻车主责任。因此,判决许云鹤40%责任,合理合法8、王老太一方观点。E,损失计算。如许云鹤交纳交强险,保险公司将承担最高11万元的赔偿,他只需承担1400多元。但是,至今王老太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款,完全是许云鹤一方造成。不能让王老太为许云鹤的违法行为(未上交强险)埋单9、王老太一方观点。F、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可径直审理。一审时,许云鹤没有提出此异议,二审法院可不予支持许云鹤曾承认撞人?“许云鹤在说谎。”王秀芝的女儿王莉萍说,“若不是许云鹤一开始承认撞人,又答应赔偿,我们当时就会进行取证,无论是在场目击者,还是路旁的监控摄像。”据她透露,事发后,王老太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右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等,医院建议手术治疗,但由于没钱做手术只住了5天就出院了,“我们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构成八级伤残。”记者了解到,由于在目前双方的举证中,均没有可以还原当时事实真相的有效人证、物证,王老太又在交警赶到之前被送往人民医院,这让事情的真相变得有些扑朔迷离。到底是许云鹤开车撞人,还是停车救人?她表示,许云鹤曾承认自己撞了王老太,“他还说我听法院的判决,不行的话我卖车都会赔。当时他也去了医院,院方通知交2000元押金,他说身上只带了500元,要回去借钱,我们就答应了。”王莉萍说,此后一两个月里再也联系不上许云鹤。“我们知道的时候已是事发后两三个月,道路两旁的监控录像只能保存当月的内容。”她说。但在许云鹤口中却是截然不同的版本。“我是好心助人反被讹。”他说,当时他看到老太太被护栏绊了一下,落地两步就咕咚摔倒。他立即停车过去搀扶,已经扶不起来了,碰哪都“哎哟哎哟”叫,于是没多想就拨120叫救护车。可没想老太太拿起电话的一句话却让他从头凉到脚,“我在马路上让车给撞了……”据许云鹤口述,这时已来了不少围观的路人,并劝他说“赶快走吧,不然讹上你啦!”后来他看到围观的人越来越多,赶紧打110报警。事故认定书难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在勘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记者在红桥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看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11月14日才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此时,距事发已25天。许云鹤说,由于当时家属抓住不放,交警方面迫于压力不敢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他多次索要时,交警称王家人每隔几天就来闹一次,严重影响正常工作,还曾威胁要用担架抬着老太太放到队里。对此王莉萍回应称,“老人是要命还是要钱?我们怎么可能不顾老人的安危去干这种事儿?!”许云鹤表示,事发后,王老太的女儿还跟他说,“拿8万了事,不给就找人弄你。”在由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说明”一项写明:“津HAK206号小客车未发现接触痕迹,因此,不具备比对检验条件,不能确定该车与人体接触部位。”“这不是钱的问题”根据红桥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定: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判决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许云鹤对此不服提出上诉,他表示只想要一个清白,“就算让我赔10万块钱,我也要把官司打到底。人根本不是我撞的,不存在赔偿的问题,从根本上就不是钱的问题。”许云鹤说。2011年8月19日,王莉萍以“事实真相009”为网名在微博发布了事故当日许云鹤车辆停靠的图片。从图片看,许云鹤所驾驶的车辆左前方紧靠在护栏上。王莉萍反问:“缓慢停车还可以停成这样子?2007年领取的驾照啊!”网友“凤凰木邀评论员”认为,从停车位研判,似是看到前方突然出现情况,本能向左打方向盘避险,从撞击护栏的程度可以看出车速不快。公众热议敢不敢助人?许云鹤说,有个网友曾告诉他“帮人”的技巧。这位网友曾在雨夜开车回家,看到一位老人倒在马路上,于是他把车停在了离老人200多米远的地方,走路过去搀扶老人。为何选择明哲保身?“一审判决刚下来的那两个月,我真有点想仇视社会。但后来逐渐恢复了正常心态,”许云鹤说以后自己还是忍不住会管,但一定会注意方式方法,“我觉得应该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再去帮助别人。”开了十几年出租车的王司机表示,“前几天开车进胡同,看到一位老太太摔倒在地上,手上拿的早点撒了一地,我犹豫半天还是掉头走了,”她表示,真不是没有同情心,而是实在怕被讹上,“赔钱在其次,关键是受不起那个刺激,也没时间跟他们掰扯这些纠缠不清的事。”“分不清怎么回事,大多数人选择明哲保身。”市民张先生说,原来大家是怕那种“碰瓷”的人,现在对于路上需要帮助的人大家也都敬而远之。警惕“如果证据不充分就判定司机承担责任,那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表示,该案的主要问题应该是事实层面,而不是法律层面。他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老太太一方应拿出充分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周律师坦言,目前由于该案的相关证据不足,法官确实很难做出判决。但他强调,如果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判定司机承担法律责任,势必会再次损害社会公共道德体系。
关于一个案件请求法律界人士解释
1、主体问题。你所说未成年人具体多大?如果不满16周岁,盗窃8000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没有到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已满16周岁但是未满18周岁,则不影响定罪,但是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性质问题。偷了女朋友8000元,走的时候发了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拿走的?如果拿钱时只是想借用一段时间,之后归还,拿后给女朋友发短信告知借用,并表示会归还,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不会以盗窃罪论处。当然能否构成盗窃罪,还要看具体案情,综合各方面情况分析才能确定。
3、责任问题。如果构成了盗窃罪,8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然,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各省不一样,8000元在多数省属于较大。另外,即使属于盗窃行为,也不必然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4、逃跑问题。逃不掉的,别费劲了,还是投案自首吧。很久前有人犯罪就下东北,现在你跑哪儿都白搭,只要你用手机,用身份证,甚至你用qq,都能查到你的位置。与其担惊受怕被抓,不如痛快点去自首,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来说,这种情况一般不会按犯罪处理,有可能劳动教养。需要说明的是,劳动教养看似比刑事处罚轻,实则不然,像你这个案子如果判刑,基本可以确定判处缓刑,不会被关进监狱服刑,而如果劳教,则有可能劳教两三年,也就是两三年都在劳教所呆着,所以还是不要劳教的好。
有关法律案例的疑惑,请法律界人士解析谢谢!
其实这种情况可以用另一种思路来考虑,作为共有人之一与买方签订合同,作为善意相对人发现还另有共有人时可以以对方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合同可撤销或者直接主张合同无效,一旦合同可撤销或者无效,定金合同自然可以要回定金,这在合同法上是有规定的,关键是要掌握准行为人作为共有人之一又没有任何委托就直接与买家签订合同,存在一定的欺诈心里,这样的话胜算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望楼主追问!
议论文关于老人摔倒扶不扶的问题
老人跌倒到底我们该不该扶起来? 这个讨论我觉得很有必要.尊老爱幼、救死扶伤历来是我国的优良传统,谁家没有老人, 由于媒体曝光出诸多诸如彭宇案之类的扶助跌倒老人做好事反被老人诬为肇事者、甚至被法院以“常理判断”等逻辑推理的理由判决巨额赔款等案例,越来越多的人对搀扶跌倒老人心存忌惮. 简单不过的举手之劳,有可能惹来无尽的麻烦.社会公德,传统道德,在我们犹豫的目光中渐渐丧失. 当跌倒老人该不该扶作为问题,被全社会、被公众、被媒体热烈讨论的时候,其实已经证明某种程度上这个社会的公德已经破产了.显然,似乎作为社会人,谁也回答不了这个问题. 无良的南京法官、天津法官,以及制裁那些诬赖彭宇们的老人,理应受到谴责,但见死不救的围观者,是否也会受到道德、公义和良心的谴责? 武汉市88岁的李老汉在离家不到百米的菜场口摔倒后,众多围观者无人敢伸出援手,最终老人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的事件让整个社会震惊.公众对老人跌倒出现的冷漠和麻木不仁,整个社会都应该检讨,甚至每一个人都应该检讨.以前一直觉得类似老人跌倒该不该扶、应该怎么扶这些事情不是个问题,但现在还真成了一个大问题.类似南京法官、武汉老人这样的案例,虽然不能说是普遍的现象,但其折射出来的社会现实却是很严峻的. 我们对跌倒老人该不该扶的讨论,这绝非故意夸大问题的严重性,而是针对目前整个社会道德、价值观滑坡出现的现象提出质疑,因为类似人情冷漠、麻木不仁的现象不仅仅发生在跌倒老人身上,还有其它的案例,比如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故事,比如围观跳楼自杀时出现一片幸灾乐祸的“快跳”的喊声,比如公车上乘客对小偷熟视无睹的常态等等,不一而足,这都早已成了全社会反思的问题,完全是一个社会问题. 自从南京徐老太事件开始,中国就开始进入国民道德沦丧期,开始瓦解中国人民的道德,想徐老太这种人开始肆意妄为,有法律支持,又可以获取巨额的回报,而且没有任何成本.而彭宇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高,从而开始冷漠国人的同情心,淡化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尔后如钓鱼执法等一系列事件,彻底麻木人们的怜悯之心,造成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导致八旬老人倒地1个多小时而无人敢伸出援助之手.我可以肯定,大多数围观昔都是善良的人,可是谁也承担不起那巨大的代价.你能说人们冷漠? 苍蝇多的地方,是垃圾的原因还是苍蝇的原因?
写一篇关于老人摔倒扶不扶的议论文
老人倒地,扶还是不扶?在传统道德氛围里,这不应该是一个问题。然而,在今天却成为一个道德选择难题。从2006年“彭宇案”,到今年“殷红彬案”、“许云鹤案”,这一难题由于执法因素的介入,变得使人更加困惑。不久前,卫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专业技术指导也无助于破解社会道德难题。 由此,我们更联想到:信任,本是一个和谐社会里最基本的要求—— 不是吗?当你打开水龙头,要相信里头流出来的水没有毒;过马路,要相信所有汽车都会在亮红灯的时候停下来;坐高铁、地铁,要相信它不会突然追尾;就是你睡觉,也要相信这屋不是“楼脆脆”;遇事报警,要相信警察不是盗贼的同伙……如果吃荤的怕激素,吃素的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喝白水也怕有害元素,我们还能吃什么? 讲小道理,如德国社会学家卢曼所说:“当一个人对世界完全失去信心时,早上甚至会没办法从床上爬起来。”讲大道理,一个缺乏信任的民族没有希望,一个缺乏信任的国家没有未来。大到社会,小到个人,没有信任,便如大海里的船,看不到航行的标识。 也许这个话题并不那么简单。如果正如学者们尖锐指出的:社会信任远不是靠一个时期的舆论引导或政治动员就能建立的。那么,我们该如何重建中国的社会信任?《思想者》特邀3位学者就此发表看法,以飨读者。 毕竟,我们是“老百姓”,不要变成“老不信”。十人中有九人缺德,不是德不好;十人中一人有德,就是德尚在。总得使有德的人多起来,总得让道德的土壤厚起来。古人说“厚德载物”,其实“厚德”,才能承载市场经济。 重建信任:“原汤化原食” “信任危机”来自“信仰危机”。毋庸讳言,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存在信仰危机,其形成主要肇始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过度追逐物质利益,人的发展片面化,忽视或无视信仰和人生价值。加上中国传统信仰的世俗性与西方信仰的崇高性简单对接,有些人便会远离崇高,随顺世俗;面对社会上的各种不良现象和社会问题,一时间是非难分,荣辱莫辨;而信仰、道德教育虽有好的顶层设计却难接地气,在耀眼的金钱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当前信任危机的蔓延,主因是传统的信任在市场经济面前遭遇了尴尬。“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字当头,“信”也低头,熙熙攘攘,信任没了!
彭宇案最后是赔了还是没有赔,天津彭宇案许云鹤有没有赔10万?
彭宇案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书的明确要求,赔偿责任和数额都不得公开。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判许云鹤用的是三维重建模型,还原事件真相。扩展资料:当时舆论压力巨大,法院提供的材料又少得可怜,我们请了上海医界最知名的骨科专家和法医学专家会诊,大家都觉得,这个案子要还原真相不容易。”李正东回忆说,“陈老师带着我们梳理出此前案件的三个争议点,在排除前两个争议点后,针对第三个关键点寻找鉴定技术突破口。一是针对保险杠高度高于膝盖,撞击不成立的争议。陈忆九认为:汽车紧急刹车车头自然向下压,撞击时高度可以吻合。二是护栏高度问题。许云鹤声称护栏“大约1米高”,那么身高不足一米六的王秀芝要想跨越就容易摔倒。为此陈忆九等专家专门到现场实地勘察,发现护栏高度仅为50公分,王秀芝跨越难度并不大。三是王秀芝右小腿骨折是撞伤、还是摔伤,抑或是撞击后摔倒所致?陈忆九决定利用“虚拟解剖”及“损伤生物力学重建” 技术来还原真相。“这门技术的核心是用人体数据构建正常状态和损伤状态的模型,通过两者的对比,加载不同的致伤条件,模拟损伤形成过程。”尽管当时这门技术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但他们还是决定试一试。李正东接下了这个活。这是一个重复、漫长和枯燥的过程。“当时比较幸运的是,医院保存了王秀芝案发时拍摄的双腿CT电子数据,这些数据很完整,是我们三维建模的关键。我先给王秀芝的右腿构建了损伤后的模型,然后再利用其左腿的数据用镜像(对称反转)的方式构建了右腿损伤前的三维有限元模型。”李正东说。再接下来就是要对外力作用下的人体损伤过程进行仿真比对。“假设、求证、否定,再假设、再求证、再否定,我们从不同方向、按不同大小的力量对损伤状态加载求证,前后进行了100多次的加载,中间不留灰色地带,力求整个求证比对过程是完整而不留盲区的。”李正东说,这个过程下来,王秀芝的损伤仿真模拟渐渐明晰了起来。根据这些完整的实验数据,陈忆九做出了判断:王秀芝腓骨小头骨折由撞击直接形成。“陈老师认为,一方面摔倒致伤位置不符,作用力的大小也不符合摔伤形态;另一方面影像显示胫骨呈现倒T形骨折,符合撞击致伤的形态。”李正东说。生物力学最直观地模拟了许云鹤案的事故现场,其说服力不言而喻,彻底避免了以往依靠“经验判断”而备受争议的尴尬。二审开庭,陈忆九亲自出庭,并当场呈现了生物力学模拟仿真的事故现场,面对这一切,许云鹤沉默了……法院最终判决,许云鹤撞伤王秀芝的事实成立,根据各自事故责任,许赔偿王10.86万元。参考资料:人民网-中国社会冷漠道德滑坡谁之责?
天津“彭宇案”到底是许云鹤在撒谎还是王秀芝在撒谎?到底谁才是清白的?是许云鹤吗,要骂的速速来哦。
双方都在撒谎,王老太肯定有很大问题,我也认为许没有直接撞到王老太,但确实吓着王老太了。我这里说说许云鹤的问题,1、许云鹤最初说自己是助人为乐,想博得同情,但后来的停车照片证明显然不是;2、许云鹤没有交强险,他的车根本就不应该上路,如许交强险,按照一审判决他只要交1400多元就可以了,其他10万多是因为他没有交强险造成的;3、许在交通队的记录和法庭上的记录多次出现很大的出入,许的诚信应受到质疑,也许他是在保护自己;4、许在医院说自己是无业、不是天津人,实际在许是天津电视台的临时人员,当时驾车也是执行电视台的摄像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