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租车罢工

时间:2024-06-16 11:23:05编辑:奇事君

为什么出租车公司罢工

听闻是租金贵,公司应承担的社保也由司机全额支付,非法营运的黑车、摩托车和三轮车太多,影响到他们的生计。的士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一种,罢驶确实对市民和游客的出行造成不便,也影响到城市的形像。
但是司机们罢工的行为也值得我们去探究:一天工作十二小时,没有休假。逢年过节别人团聚开心的时候,他们却是最忙碌的,他们也是在为城市的建设付出。有的网友说,做不下去可以不做吖~~但是他们也有合约,违约也有违约金的,大家出来做事都不容易。肯定是有问题的存在或者是影响到他们的生存才会罢工吧!
但是话又说回来,例如不打表,开快车,随意按喇叭等恶习也应该整顿一下。


出租车罢工也属于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吗

出租车罢工不属于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认定: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本罪与上述两罪的主体、客观方面均十分相似,主要区别在于上述两罪发生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破坏的是公共场所的秩序;本罪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破坏的是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上述两罪行为人必须同时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情节,本罪毋须具有,实践中往往由于有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本身处于或靠近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等公共场所,所以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时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遭到破坏、交通秩序遭到破坏的后果;也可能在行为人聚众实施上述两罪时导致这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目的着手加以区别。一般来说,本罪行为人目的是直接针对特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而上述两罪行为人并不以扰乱特定单位工作秩序为目的,对于前一种情形应以本罪论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乱的后果应作为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因索之一。对于后一种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吸收犯处理,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主观上属于过失的,不构成本罪,但应将这一危害后果作为量刑时的考虑因索。
因此,出租车罢工不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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