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案嫌犯出庭受审

时间:2024-06-16 02:30:23编辑:奇事君

为什么章莹颖案嫌犯仍拒不交代章下落?

当地时间7月3日上午10时,涉嫌绑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美国男性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将第一次出庭受审。目前该嫌疑人拒不交代章莹颖下落。嫌疑人拒不交代章莹颖下落今年4月,章莹颖作为访问学者赴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6月9日在前往租房处签合同途中失联。6月30日,美国联邦调查局宣布逮捕涉嫌绑架章莹颖的27岁白人男子克里斯滕森。网络资料显示,克里斯滕森是与章莹颖同校的物理系在读博士生。他将于当地时间7月3日上午10点在中伊利诺伊联邦地区法院出庭受审。联邦调查局同时表示,基于目前获得的信息,他们认为章莹颖已经遇害。当地警方介绍,克里斯滕森在受到询问时一直保持沉默,只是对于绑架章莹颖的指控予以否认。当警察数次询问他把章莹颖藏在哪里,克里斯滕森都表示要找律师,并保持沉默。警方目前正极力搜集证据。专家如何说?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刘世权称,关于章莹颖的下落,美方还在进一步侦查。“现在美国警方需要进一步得到法定科学报告,比如血迹,生物物证包括微量物证等,来进一步认定章莹颖遇害的方式和地点。”

章家人希望怎么起诉章莹颖案嫌犯?

美国司法部发布消息表示,涉嫌绑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布伦特·A.克里斯滕森,于当地时间7月3日上午10时首次出席联邦法庭,接受聆讯。章家人希望以死刑罪名起诉王志东此次受侨办委派,为章莹颖家人提供法律支持和咨询。王志东表示,在FBI公布嫌犯被抓捕后,章莹颖的家人状态不好,“(心情)非常沉重,非常的悲痛”。章家人目前对案件的主要诉求有两个:第一就是尽快找到章莹颖带她回家;第二是希望美国警方、司法系统的运作能够真正让法理得到伸张,让罪犯得到终极惩戒。他们希望以死刑的罪名起诉,最后能够判罪犯死刑并能够执行。邓洪解释,现在被告已经被逮捕,案件交由政府起诉。政府起诉可以在当地的伊利诺伊州,但是该州并没有死刑。目前联邦法院以绑架罪起诉克里斯滕森,但是目前还不知道章莹颖的下落以及其是否遇害,如果被证实遇害的话,量刑将会从无期徒刑变成死刑,也就是说被告可能会面临死刑。如果检察官证实章莹颖遇害与被告有关的话,案件是可以寻求死刑的。关于7月3日的开庭,王志东表示当天法官会问被告是否认罪,可能的回答是认或者不认,被告的律师可能会代表被告表示有权保持沉默,这一回答与“不认”其实有一样的效果。王志东说,第一次庭审另外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被告是否会要求取保候审。目前还不知道被告是否会提出这一请求,如果提的话,法官衡量的要点是:一、罪犯是不是会逃脱;二、罪犯是不是对其他人造成危害。“我们当然希望法官判决被告不得保释。”王志东说。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是否取保候审还需要充分了解美国刑事法律审判过程的特点,就是被告从被起诉之后到被判罪之前的这段时间,法律假定这个人是清白的。王志东表示,目前案件更集中考虑的还是尽快找到章莹颖,关于如何追责,章家人现在还没有认真考虑和研究。该案件中校方是否存在责任,也非常复杂。

章莹颖案嫌犯今日首次出庭受审有最新情况了吗?

当地时间7月3日上午10时,涉嫌绑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美国男性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将第一次出庭受审。目前该嫌疑人拒不交代章莹颖下落。章莹颖家属于当地时间1日首度发声:现在唯有两个心愿“带她回家,严惩恶人!”美国司法部发布消息表示,涉嫌绑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布伦特·A.克里斯滕森,将于当地时间7月3日上午10时首次出席联邦法庭,接受聆讯。嫌疑人拒不交代章莹颖下落2017年4月,章莹颖作为访问学者赴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6月9日在前往租房处签合同途中失联。6月30日,美国联邦调查局宣布逮捕涉嫌绑架章莹颖的27岁白人男子克里斯滕森。 网络资料显示,克里斯滕森是与章莹颖同校的物理系在读博士生。他将于当地时间7月3日上午10点在中伊利诺伊联邦地区法院出庭受审。联邦调查局同时表示,基于目前获得的信息,他们认为章莹颖已经遇害。

章莹颖案嫌犯有否可能获判死刑?

10月3日,美国联邦检查院办公室宣布大陪审团对章莹颖绑架案嫌犯克里斯滕森提出追加起诉,新的罪名是绑架致死。美大陪审团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项起诉罪名(绑架致死罪)大陪审团指控:克里斯滕森,被告,在2017年6月9日,于伊利诺伊州中部地区香槟郡,故意非法挟持,禁锢,诱骗,拐骗,绑架,诱拐,劫持章莹颖以满足其个人利益和目的,最终导致章莹颖死亡。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使用了可以跨州的两种工具:一台摩托诺拉手机和一辆土星牌轿车。此项罪行违反了联邦刑法United States Code, 第18章第1201(a)(1)节。大陪审团指控:1. 第一项起诉罪名在此不再赘述。2. 对于追加起诉第一项罪名,克里斯滕森, 被告:a. 在犯罪时已满18周岁(18 U.S.C.§3591(a))b. 故意杀害章莹颖 (18U.S.C.§3591(a)(2)(A));c. 故意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导致章莹颖死亡 (18 U.S.C.§3591(a)(2)(B));d. 故意使用致命武力伤害受害人,此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 (18 U.S.C.§3591(a)(2)(C));e. 故意使用暴力,并清楚此暴力极可能导致死亡,使用此种暴力属完全无视受害人生命危险而直接导致其死亡 (18 U.S.C.§3591(a)(2)(D))。3. 对于追加起诉第一项罪名的补充:a. 章莹颖在被绑架过程中死亡(18 U.S.C.§3592(c)(1));b. 克里斯滕森使用令人发指的残忍手段虐待受害者 (18 U.S.C.§3592(c)(6));c. 克里斯滕森有预谋地实施其犯罪行为并导致死亡 (18 U.S.C.§3592(c)(9))。章家人代理律师王志东点评称:一,关于追加起诉的证据:检方显然是在警方的调查基础之上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绑架致死,所以追加起诉的实质内容在于这一点。二,关于刑罚:绑架致死定罪后的可能刑罚只有两个: 终身监禁或死刑,这也是和单纯的绑架罪有重大区别的地方。三,关于法律上的程序:联邦刑事起诉,在死刑是可能的刑罚的情况下,案件则需要经过司法部长的批准。所以此案件在今后会转到华盛顿特区,由联邦检察院的检察官和辩方的律师共同向司法部的通常由三个人组成的一个合议庭分别阐述自己的立场,最后由司法部长决定此案是否按照死刑罪来起诉。四,关于家人的知情权:章莹颖家人曾多次向FBI和联邦检察官质询章莹颖被害的证据。根据美国对受害人及家属的相关法律,FBI和检察官曾陆续向章家人披露部分证据,以解释官方自6月30日即认为章莹颖已经死亡的立场。章家人亦承诺不向任何人透露相关信息,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同时,在章莹颖下落没有最后确认之前,家人仍不愿放弃任何可能的希望。五,关于家人的表态:章莹颖家人在知道追加起诉之后表示:“首先,在我们得知警方和检方有了更多、更有力的证据表明莹颖已经离开我们了之后,我们感到万分痛苦和悲伤。其次,对于警方和检方的工作进展,我们也感到非常欣慰,同时非常感激,我们希望嫌犯尽早得到应有的惩罚。最后,也是我们一直以来最大的愿望,希望可以尽早找到莹颖,带她回家。”六,关于案情的审判时间:目前确定的是2018年2月27日开始审判,但由于辩方更换律师、目前的追加起诉以及要到华盛顿特区等待司法部的审核批准等一些原因,案子的审判时间是否会再次被推迟,应会在下次开庭知晓。七,下次开庭:第二次法庭提审的时间是2017年10月11日下午两点三十分,法官会例行地询问被告是否认罪,然后安排正式审判的日期。

章莹颖案嫌犯曾发网帖“如何计划完美绑架”是怎么回事?

据相关媒体报道,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和美国伊利诺伊州当地警方7月1日正加紧搜索涉嫌绑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男子布伦特·A·克里斯滕森的住所,以尽快确定章莹颖的下落。当地时间7月1日下午走访了嫌疑人居住的小区,此时小区内停了数量FBI和当地警方的车辆,每个班次都有6到8名FBI探员进行工作,他们的工装上都印有“FBI证据响应小组”的字样。就在嫌疑人的公寓楼前面,是小区的公共游泳池,珍妮表示难以置信嫌疑人是如何把受害人带到公寓的,因为经常有人到游泳池游泳,她建议警察应该到车库等地搜索。“昨天他们搜查了树丛,小区的边边角角,但是我认为他们应该搜查小区的车库,这里大概有20多个车库。”后来FBI从商店买来大型包装箱和袋子,把嫌疑人家里的证物一箱一箱装走。嫌疑人拒不交代章莹颖下落据当地警方介绍,嫌疑人在受到询问时一直保持沉默,只是对于绑架章莹颖的指控予以否认。当警察数次询问他把章莹颖藏在哪里,嫌疑人都表示要找律师,并保持沉默。警方目前正极力搜集证据。据FBI公开文件显示,嫌犯克里斯滕森(Brendt Christensen)出生于1989年6月30日。在美国时间6月29日被捕时,刚好是他28岁前夕。从其Linkedin的个人页面信息来看,此人不但是高学历,而且能力出众。在简介中,他写道:“我是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的实验凝聚态物理学博士候选人。目前,我制造纳米级设备并对其进行电气测量,以发现关于介观物理学的新事物。”

美国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条款有哪些?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宪法
宪法的特点
①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劾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②联邦与州分权较复杂。各州均有其宪法与法律,但应符合联邦宪法。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各州都享有较大权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复议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违宪的控告。这是从19世纪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
民法
包括的范围很广,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许多有关契约、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多数州援照英国旧法,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为其设财产管理人。多数州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未及此年龄者可就生活必需订立契约,成年时可单方加以解除。

契约法
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方面。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68)等。美国没有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规定。美国重视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前者包括超过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过,买卖契约可以以部分履行或收受作为成立的依据,不动产契约可以以买受人的进行修缮、迁入或支付部分房价作为成立的依据。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承认有利于第三者的契约的效力,该第三者有请求履行的权利。

侵权法
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美国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无统一立法。故意侵权行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等。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筑师的义务高于建筑工人。如受害人也有过失,即比较其大小,双方分担责任,相应减少赔偿额。在违反契约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一般多选择后者,因为侵权赔偿包括无形的损害在内。美国目前的侵权诉讼求偿程序复杂,诉讼往往旷日持久,耗费巨大,不利于收入微薄者。有的州为简化诉讼,已开始实行所谓无过失责任,即不必证明行为人有过失,亦能获得损害赔偿。

财产法
是美国法中较复杂的法律之一。来源于英国封建时期地产法的一些概念与原则,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所有权、抵押权、典质权和留置权等又相交错,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定。与英国法相比较,其地产购置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产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许多法律手续,因而,出现了产权保险制度。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动产典质。多数州规定承押人只对抵押物享有担保利益,而抵押人仍享有法定产权;但有少数州规定,法定产权在抵押期间归承押人所有,在全部清偿后产权方归还抵押人。美国还规定有营建和修理留置权,在债务人未清偿以前,营建人或修理人对财产享有担保利益。
继承法
是美国法中比较发达的一部分。规定有严格的遗产管理制度:动产在分配给继承人以前,必须交由遗产管理人管理;不动产在理论上可直接移交继承人,但实际上也经过一段管理。管理人的指定、权限和报酬等都有详细规定。不动产的继承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的继承依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因而遗产处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有些州作了明确的规定。不少州还规定从遗产中给配偶和子女保留住房或一笔最低限度的抚养金,不在清偿遗产债务之列。遗嘱继承的程序较为严格,多数州规定需有三人见证,本人签字,经法院登记才有效。配偶间的财产有单独财产、共同财产和合营财产之别,各州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继承时往往发生复杂的法律问题。

婚姻法
或称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规定。目前多数州规定废除所谓“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拘束力。各州一般都列举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原来实行一方过失原则,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新离婚法以后,许多州陆续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则,进一步扩大了离婚的可能。离婚管辖比较复杂。各州对离婚前的住所要件规定不一,财产处理原则也不尽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诉,结果往往相异。而且,离婚诉讼一般为属事管辖,而扶养诉讼则为属人管辖,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决,并经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审决。

商法
与民法并无严格界限,如契约法、财产法等均兼属民法与商法,《统一商法典》对商事关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公司法
规定颇为详细,其特点为:在合伙与公司之间划分出一类所谓联营,指不同行业的联营。公司本身不作分类,但区分非营利社团与盈利企业非营利社团如政治团体、科学团体、学校、宗教团体、体育俱乐部和农业实验站等,参加者称成员,不分红,其法人权利义务和税收等有别于盈利企业。盈利企业的成立、资金、经营和管理等均有较严格规定。董事会与理事会在法律上无严格区别。公司之成立依成立地法,公司之经营依公司所在地法。国家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跨行业联营公司有一定的干预,也有一定的支持。
破产法 适用极广,联邦有统一破产法。新破产法于1979年1月1日施行;个人或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得依各种情况提出破产诉讼。种类有四:正式破产诉讼,债务清理诉讼,雇员或消费者破产诉讼和公司改组诉讼。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将反托拉斯法、劳工法和其他有关工商业管制的法律,也列入商法范围。

刑法
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刑法典,只是在1962年公布了一部《标准刑法典》草案,供各州立法参考,但未正式生效。有的州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州刑法典。到80年代,还有一半的州承认普通法中的罪名,即使有法典的也往往以普通法来解释其中的规定。因而罪名和定义很不一致,刑罚也轻重不一。立法机关可以在其他立法(如安全方面和劳工方面的立法)中规定罪刑。而且往往授权某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法规中规定罪刑,从而扩大了惩罚面。适用不定期刑或幅度刑,实际上把刑期决定权委诸刑罚执行机关。保留死刑,但很少执行。监禁刑期没有最高限,在数罪并罚时可高达一二百年。由于犯罪数字不断增大,青少年犯罪率提高,监狱不足,目前出现下列趋势:减少一般罪名,刑法重点转向青少年犯罪,以及试验各种非监禁形式的刑罚。

诉讼法
民事诉讼程序 与英国法无多大区别,采取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作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与英国法差别较多,举其大者有:①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上升为宪法原则。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 罪起诉的制度。②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④认可并大规模使用所谓“答辩交易”(Plea bargaining)方式。
残疾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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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美国人口普查局(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的报告,美国人口中有5100多万人(占总人口约18%)有某种形式的残疾,其中约3250万人有严重残疾。《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简称ADA)于1990年7月26号签署生效。这项立法被视为保护残障美国人民权的一个重大胜利,在使用社会服务设施,出入公共场所和就业等方面给残疾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条件。残疾人法案因而改变了千百万人的生活。从每辆公交车都安装了轮椅升降板的纽约市,到1999-2004年期间安装了将近1800个轮椅坡道的阿肯色州小石城,美国各大城市都根据法律规定的保证平等享用设施的要求采取了必要步骤。 《美国残疾人法案》把残疾人引进了一个新时代。这项法律迫使决策人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思考问题。美国残疾人协会会长因帕拉托说:“残疾是人类经历的一个自然组成部份,决不应该限制一个人的能力和做出选择、追求有意义的职业及独立生活的权利。残疾人法案消除了200年来对美国残疾人的隔离、家长式作风和排斥,是一项全新的政策。” 主要变化在于:
公共设施必须考虑到残疾人。通往建筑物入口的斜坡、人行道的斜坡和自动门现在都很常见。坐轮椅的人可以搭乘市内公共汽车,可以自由进入特殊设计的卫生间。假设你是一名聋哑人,想要订个比萨饼。在《美国残疾人法案》颁布以后,这就变得容易多了,因为美国残疾人法案要求每一个州都要有转换系统,这样你就可以把你想要的东西打出来给转换操作员看。然后转换操作员就会打电话给比萨饼店,为你订购比萨饼。你就可以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和世界交流,这在残疾人法案颁布以前很难做到。
国防教育法
美国国会1958年8月23日制定颁布的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提高全民族国防素质和国防观念的基本军事法律。美国国会将该法的制定视为美国教育史上最重要的发展之一。该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协助各州政府教育机构加强国防教育的法律措施,目的在于培养美国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精神,使他们掌握必备的军事技术,从而有助于加强国防建设,保证国家安全。该法共10章,包括了具体的国防教育计划,如国防教育基金计划、国防学生贷款计划、地区专业教育计划等,并规定了每年完成各项计划的指标。


美国各个州法律不一样,不会被人利用犯罪吗

  先说一下,由于美国的联邦制,各州和联邦都分别拥有主权,也同时拥有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的权力。
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同一犯罪往往会同时违反了州和联邦的法律,例如殴打一名正在执勤的联邦执法人员,在联邦法上构成殴打联邦执法人员的罪名,在州法上也显然构成普通的袭击或伤害罪。在1922年United States v. Lanza案中,最高法院曾经指出,“被全国和州的自治体同时宣布为犯罪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两者的和平和尊严,它们都可以对犯罪进行追诉。”“如果允许州的起诉必然阻止联邦基于同一行为提起的控告,那么这势必会妨碍联邦法律的执行。”这一观点在后来涉及到双重主权规则下的双重危险案例中也多次被引用。不管是Abbate v. United States这样先由州起诉再由联邦起诉,还是反过来的Bartkus v. Illinois,都被最高法院判为合宪。
同时,不同的州对同一犯罪行为都拥有管辖权是很正常的,比如阿肯色州的A站在河边一枪打死了密西西比河对岸田纳西州的B,那么两个州显然会同时拥有谋杀的管辖权。对于这样的情况,最高法院在Heath v. Alabama案中同样重申,“各州的起诉权来源于固有的独立主权,而非联邦政府。因此,各州均拥有独立的刑罚权,起诉其认为的犯罪行为是在行使其自身的主权”。因此在佐治亚州以故意杀人罪判处Heath终身监禁之后,阿拉巴马州再控告其绑架谋杀罪并寻求适用死刑是合宪的。

从政策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制度其实是为了维护联邦权益,例如南方的陪审团无罪开释了3K党成员之后,不会影响联邦检察官根据民权法对其再次进行追诉。当然,这样的政策一直受到争议,毕竟这其中客观存在的双重危险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
目前,对这一政策的使用存在两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很多州都通过成文法的形式,限制或拒绝在联邦或其他州对犯罪进行了追诉之后再二次起诉。部分州也在州宪法层面上拒绝了双重自治体原则,如新罕布什尔州在1978年State v. Hogg案中裁定,在本案被告人已经在联邦指控的抢劫银行案中得到无罪判决的情况下,州宪法的双重危险条款禁止州对同一次抢劫再行追诉。在联邦层面,迄今尚无一部限制双重起诉的成文法。尽管在Abbate案和Bartkus案的判决做出后不久,就有禁止联邦政府二次起诉的法案提交国会,但最终未获通过。
另一方面,检察官办公室方面也会主动自律限制双重起诉。在Petite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联邦政府请求最高法院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以便撤销指控。后来司法部的这一政策就被称为Petite Policy,它要求禁止州追诉之后再根据同一行为或交易进行联邦指控,除非一个案件存在“联邦的实质性利益”,并且这一利益在州审判中没有得到保护。对这些被告提起二次指控必须先得到总检察长助理的批准,否则会被驳回。需要指出的是,Petite政策只是司法部的内部指导性政策。它没有创设任何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也不会对司法部法定的诉讼权力产生任何限制。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也不能援引这样的内部自律性政策来保护自己。 【宝应县律师】http://www.lawtime.cn/baoying


章莹颖确认死亡公告内容找到遗体了吗图

综合美媒报道,尽管嫌犯克里斯滕森早已被抓获并被控绑架致死罪,但章莹颖的遗体始终未被找到,章莹颖家人律师王志东表示,FBI称他们从来没有放弃。关于“章莹颖案件”的进展:2017年6月9日,在美访问学者章莹颖外出办事途中,上了一辆黑色轿车后失联,检方以绑架致死罪起诉同校的物理系助教克里斯滕森,但四次庭审,嫌疑人始终拒绝认罪,对章莹颖的下落也只字不提;2017年7月20日,法院正式提审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绑架罪名对其进行起诉,嫌犯的律师却作出声明,要对绑架一案实行无罪辩护;2017年10月3日,美国联邦检查院办公室宣布大陪审团对嫌犯克里斯滕森提出追加起诉,新的罪名是绑架致死,审判日期定在2018年2月27日;2018年1月19日,检方提交通知材料,对克里斯滕森提出死刑罪名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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