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任陕西省委秘书长是谁?
王改民.
1947年11月生,陕西咸阳人。大学学历。1965年8月至1968年7月在西安商业学校学习。1968年9月在洛川县百货公司、县商业局、县财贸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工作(其间:1979年10月至1981年12月在陕西省委党校理论专科班学习)。1982年7月在咸阳地委办公室工作。1984年4月任陕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处长。1988年任陕西省委办公厅副主任。1992年任陕西省委副秘书长。2002年4月任陕西省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2002年10月陕西省委副秘书长、陕西日报社社长。2006年8月任陕西省委秘书长。2007年6月任陕西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陕西省委委员。
陕西省委常委名单最新
截止2021年1月,陕西省委常委名单:1、刘国中,中央委员,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2、赵一德,候补中央委员,副书记、省长。3、胡衡华,候补中央委员,副书记。4、张广智,常委、组织部长。5、梁桂,常委、常务副省长。6、徐新荣,候补中央委员,常委、延安市委书记。7、王晓,常委、宣传部部长。8、王兴宁,中央纪委委员,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9、庄长兴,常委、政法委书记。10、王浩,常委、西安市委书记。11、杨志斌,常委、陕西省军区司令员。扩展资料:简介1、刘国中,男,汉族,1962年7月生,黑龙江望奎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业大学金属材料及工艺系压力加工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学位。2、赵一德,男,汉族,1965年2月生,浙江温岭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3、胡衡华,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湖南衡南人,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入党。参考资料:中国经济网-陕西党委常委领导名单和简历
现任陕西省委书记是谁
截至2020年9月2日,现任陕西省委书记是刘国中。7月31日,陕西省召开领导干部会议,中央组织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姜信治同志在会上宣布了中央决定,任刘国中同志为陕西省委书记。刘国中同志1962年7月出生,黑龙江望奎人。曾任黑龙江省政府研究室主任,鹤岗市委书记,2007年4月后任省委常委、秘书长,省委常委、副省长,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副书记,四川省委副书记,2017年1月任吉林省省长,2018年1月任陕西省省长。是十九届中央委员。扩展资料:任职经历1978.10—1982.08 华东工程学院炮弹系触发引信设计与制造专业学1982.08—1985.09 黑龙江省哈尔滨建成机械厂干部1985.09—1988.09 哈尔滨工业大学金属材料及工艺系压力加工专业硕士研究生1988.09—1990.06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系统工程专业学习1990.06—1993.01 黑龙江省经委综合规划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93.01—1996.06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一处主任科员1996.06—1998.12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一处副处长1998.12—2000.06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2000.06—2003.06 黑龙江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2003.06—2004.10 黑龙江省政府研究室主任2004.10—2007.04 黑龙江省鹤岗市委书记2007.04—2011.09 黑龙江省委常委、秘书长2011.09—2013.10 黑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2013.10—2016.02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副书记2016.02—2016.12 四川省委副书记2016.12—2017.01 吉林省委副书记,副省长、代省长2017.01—2017.12 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2017.12—2018.01 陕西省委副书记、省政府党组书记,吉林省省长2018.01—2020.07 陕西省委副书记,省政府省长、党组书记2020.07—2020.08 陕西省委书记、省长2020.08— 陕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陕西省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调整 刘国中任陕西省委书记
王卫的人物简介
王卫先生之书画作品、艺术评论、书画鉴定、学术论文散见于《中国故宫博物院院刊》、《美术》、《文艺史论》、《新美术》、《美术报》、《美术研究》、《书法》、《中国书法》、《书法研究》、《中国书画报》、《艺术市场》、《收藏》、《中国收藏》、《文物天地》、《收藏界》等30余种学术报刊中。王卫先生工书画、精鉴赏、好文学、擅评论、好收藏。尤其擅长于对近现当代书画大师名家的评介,精品赏析和作品鉴定。其书法真草篆隶皆能,尤精擅于篆隶。王卫先生潜心研练数十年,融甲骨、金文、六国古篆、石鼓文、秦草篆、汉简、版诏、瓦当文诸体于一炉的草篆作品,风格独特,深得专家权威人士的首肯和交口赞赏,并被著名博物馆和艺术收藏大家收藏。曾出版艺术评论专著三部,个人艺术传记收录于《英国剑桥世界文化名人传记》、《世界华人文学艺术名人录》、《中国当代名人录》等20余部专业著作和艺术传记中。王卫先生的书画作品、艺术论文、鉴定赏析文章曾得到舒同、启功、吴作人、徐邦达、李可染、谢稚柳、黄胄、杨仁恺、欧阳中石、刘炳森等大师、学者、名家的悉心指导和谆谆教悔,获益匪浅、终身受益。
陕西省政府领导班子
截止2020年11月,陕西省政府领导班子:1、赵一德:候补中央委员,副书记、省长。2、梁桂:常委、常务副省长。3、魏增军: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4、赵刚:副省长。5、徐启方:副省长,宝鸡市委书记。6、方光华:副省长。7、徐大彤:副省长。8、程福波:副省长。9、方玮峰:秘书长。扩展资料:主要职责1、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2、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3、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考资料:中国经济网-最新陕西省政府领导名单和简历
陕西有什么茶
1、汉中仙毫南国汉中,天造茶乡,秦巴苍茫,汉水悠广,经纬适当,温润和爽,雾罩碧嶂,山高水长。(来自《汉茶赋》)说是的汉中的茶叶——汉中仙毫,汉中仙毫是“午子仙毫”、“定军茗眉”、“宁强雀舌”3个品牌的总称。2、紫阳毛尖紫阳毛尖产于陕西汉江上游、大巴山麓的紫阳县近山峡谷地区,系历史名茶。紫阳毛尖特征条索圆紧,肥壮匀整,色泽翠绿,白毫显露,茶香嫩香持久,汤色嫩绿清亮,滋味鲜醇回甘,叶底肥嫩完整,嫩绿明亮。3、平利绞股蓝绞股蓝被誉为东方神草、人间福音草,是陕西省平利县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百度百科上解释绞股蓝是中草药名,1986年,国家科委在“星火计划”中,把绞股蓝列为待开发的“名贵中药材”之首位,2002年3月5日国家卫生部将其列入保健品名单。其实很多人把绞股蓝也当做是一种常饮茶。4、商南泉茗商南县位于秦岭山脉的莽岭、新开岭和郧西大梁山交汇处,这里山势峻峭、翠峰叠嶂、雨热同季,具有独特的山地小气候特征。该地区远离大气、酸雨等工业污染,土壤富含硒、锌、铁等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为“商南茶”优异品质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5、象园雾芽象园雾芽,是陕南著名绿茶,产于,秦岭南麓陕西商洛市镇安县象园村。因为产地在象园故称象园茶。后来从江苏潥阳请来的炒茶师看到这里山清水秀,云雾缭绕,触景生情,便为象园茶定名“象园雾芽”。象园茶已有300多年的历史,以其色泽墨绿、栗香浓郁、甘味悠长、形态优美而著称。镇安地处北纬33°07′35″~33°42′02之间,是中国最北缘茶区。茶叶生长在海拔800以上的高山,常年云雾笼罩,光照适宜。6、泾阳茯茶泾阳茯砖茶,距今已有600多年的历史,因其是在夏季伏天加工制作,其香气和作用又类似茯苓,且蒸压后的外形成砖状,故称为“茯砖茶”,是再加工茶类中黑茶紧压茶的一种。“泾阳茯砖茶”茶体紧结,其色泽黑褐油润、金花茂盛、清香持久、陈香显露、清彻红浓、醇厚回甘绵滑,具有“消惺肉之腻,解青稞之热”的功效,被誉为古丝绸之路上的“神秘之茶”、“生命之茶”。扩展资料:陕西安康,地处陕西省南部,终南山南,巴山北麓。也是最北方的茶叶产地之一。安康茶叶包括:紫阳富硒茶、平利女娲茶、平利绞股蓝等。安康的紫阳县、平利县都处于我国稀有的富硒带上,所产茶叶富含硒元素,有特种保健功效,其中紫阳富硒茶是世界首个通过科学鉴定的富硒茶,深受养生人群的信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陕茶
现在法律规定贪污多少可以判死刑?不是死缓
一,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 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 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 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 〔1999〕 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为什么要制定死缓?
判决死缓的人,两年后一般不会被执行死刑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也就是说应当判处死刑的,不一定立即就执行死刑,其次是给他们一个考验期,也就是给这些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综上所述,即使判决死缓也是有可能服刑完后回归社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O18年陕西省高考政策有什么变化?
1、2016年及2017年陕西省高考变化不会很大,基本上与2015年高考模式相同。
2、陕西省预计2017年启动高考改革,按照重大改革政策“提前三年早知道”的原则,2017年进入高一的学生才会进入改革,取消文理分班,2020年按照新方案高考。
3、目前高中在校生肯定不会涉及高考改革,而2020年参加高考、2017年上高一的学生肯定会按新方案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