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冤案

时间:2024-06-14 16:44:45编辑:奇事君

现在的热门时政事件有哪些?

现在热门的时政事件主要有:一是中国在崛起过程中受到以美国为首的其他国家的掣肘,东海的钓鱼岛、南海的岛屿被侵占幕后都有美国的身影,日本、菲律宾、越南等国家只是前台的小丑而已;二是新的中央集体上台后制定的新的国策,包括反腐败的八项制度,控制房价的国五条,协同推进四大文明的建设,强化新四化的发展,实现中国伟大复兴的中国之梦;国际上目前主要还是美国的爆炸案,中东局势的发展,朝鲜与韩国之间的各项军演,发展中国家的动乱局势,中印的帐篷对峙,中国对菲伤台湾渔船致人亡的事件的态度目前不确定,还需关注。
总之,国内国际的事件很多,你要把重点的在理清一下就可以了,不要什么都去了解,失去重点往往效果不好。


聂海芬有罪吗政府打算怎么处理

这冤案不是技术问题!能力问题!而是存在着很大的素质、品德、思想问题,动用牢头狱霸刑讯逼供、连续7天刑讯逼供、录像造假、当事人多次申述无记录、无备案、无回复........草菅人命!什么虚荣心让你那么残毒、蛇蝎之心!毁了几个家庭、党的声誉!还搞假证据、牢头狱霸刑讯逼供!打假求真、拨乱反正!解决要求追责!
我估计结果:剥夺聂海芬的荣誉!判刑十年以内!(估计还有其它冤案,袁连芳是个警托!)


且看全国“三八红旗手”、 “女神探” 聂海芬 是如何炮制震惊中外的冤假错案的!!!!

这起冤案当年曾被视为经典由于这次浙江高院再审全盘推翻了当年的判决和刑侦结论,许多网友怀疑这起冤案是否被“女神探”有意人为制造。不过,从2006年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第一线》栏目“浙江神探”系列对此案的专门报道——《无懈可击聂海芬》来看,这似乎不是聂海芬本人有意制造的冤狱,在她看来,这起案子没有任何问题,而且恰恰是由于她本人在挖掘证据方面的努力,此案成了“无懈可击”的铁案,否则不至于有意拿出来宣传。在另一篇聂海芬荣获三八红旗手的宣传文章《鉴证实录:一个与死囚对话的现代女"提刑官"》中,也特意提到了此案,称聂海芬“使得该案最终在没有完整口供的情况下,运用证据认定作出终审判决。该案成为杭州市第一起零口供判决的经典案例。此案的最终成功,极大地鼓舞了预审民警的斗志和士气。”何谓“零口供判决”?在目前关于此案的报道中,少有人注意到这一点。所谓“零口供判决”,是指在司法判决中,完全不需要当事人口供,而仅仅依靠供述以外的证据进行定罪的情形。中国的刑事案件,长期以来判决都严重依赖于当事人口供,由于“刑讯逼供”等种种问题,这显然是极为不妥的,所以“零口供判决”被视为一种“重证据轻口供”的进步。在本案原一审判决中,杭州中院列出了张辉强奸少女致其死亡的26条证据,无一来自于审讯时的当事人口供。因此,这起案件曾被视为经典大力宣传。[…详细]张辉和张高平(右)事实上,“女神探”对证据的推敲完全不靠谱电视节目《无懈可击聂海芬首先,节目里提出了的两条非常有价值的质疑,“在12吨解放大汽车驾驶座上实施的强奸,技侦人员没有在车上查到任何痕迹物证”“法医提取了死者的指甲做DNA鉴定,结果发现,王冬的手指甲里留有男性的DNA,可是这份DNA却与两名犯罪嫌疑人无关”,但直到节目最后也无法对这两条疑问进行解答。其次,为查证张辉、张高平的犯罪嫌疑是否属实,聂海芬从把口供和细节串起来入手,号称“对这些细节的要求,应该说已经到了苛刻的程度”。结果是“调取案发当日的水文资料”,印证了二张的口供中“在抛尸地点听到水声”的说法;又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见证张辉及张高平分别指认现场”,证明两人在同一场所实施了犯罪;然后,聂海芬“让民警专门找来货车司机,开着那辆解放车,从安徽到案发地,再到调头处,最后前往上海”,“时间都是精确到秒的,距离是精确到米”,得出“二张交代符合客观事实”的结论——这就是所谓的“细节”,不仅完全看不出跟强奸杀人本身的联系,而且有着多种可能的解释。最简单的,聂海芬并不是一开始就接手此案,她如何保证之前的审讯人员没有逼迫两位嫌疑人串供?最后,针对死者王冬的体内找不到张辉的精斑,只给了个解释,“一夜的水冲过以后,也有可能把被害人体内的这些强奸的痕迹冲掉”,但始终未提供张辉对死者进行强奸的直接证据。就这样的20多个“间接证据”,依次通过了公检法,最终被用来对二张进行定罪。再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对这些证据的评价是,“本案没有证明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详细]“零口供”的实质:掩盖刑讯逼供所犯的错误既然这些证据如此缺乏证明力,为何这个案件的审理还要摆出“重证据轻口供”的架子,还要来“零口供判决”?《无懈可击聂海芬》中其实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并不是公检法不想采用口供,也不是没有口供,而是口供根本用不了:“自落网后,叔侄俩的口供一再反复”“随着办案工作的推进,两名嫌疑人的口供开始出现差异,而且差异点越来越多”“侄儿讲,他实施强奸的时候,是在汽车的前排当时叔叔是在后排。那么叔叔的讲法,他说实施强奸的时候,他们三个人同时都在前排。第二点,犯罪嫌疑人张辉讲,实施强奸的时候,把被害人的上衣全脱了,而他的叔叔讲,只脱了裤子,衣服没有脱。”相信稍有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这里有很大的刑讯逼供的嫌疑——初期审理时两人被逼串供,后来出现分歧,导致口供完全无法用来进行定罪,最后不得不找了一堆严重依赖于口供的“间接证据”进行“零口供判决”,就这样,有关方面还把该案看作“无懈可击”的经典判决。这足以说明,所谓“重证据轻口供”的“零口供”原则未必能够保护被告人,被告人并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沉默权”,口供只不过是用得着时就用,用不着或者用了有害时就扔掉的东西罢了。


冤假错案的成因

形成冤假错案的因素很复杂,最主要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包括非法取证、权力干预、利益驱动、理念误区、排斥律师。【法律分析】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别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对于人身侵权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有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这种顽症至今没有消除。无论是近年来相继发现的冤假错案还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分都形成于刑讯逼供。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决心不强的理由无非有两种:一种是观念使然,因为有人仍然认为逼出来的口供具有可信性,迷信其效果,另一种则是功利角度上的需要,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权力干预 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体现,也是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问题。权力干预司法多年来已经成为一种惯性,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形成了一种怪圈:人人都在反对权力干预,同时又都在寻求权力干预。这种以权力干预对抗权力干预的现象,客观上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力干预的作用,加剧了权力干预的恶果。利益驱动 办案机关基于利益驱动而破坏公平甚至不惜制造冤假错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当前存在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特殊问题。理念误区 在形成冤假错按的原因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体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之外,一些刑事诉讼理念上的认识误区,更值得引起重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冤假错案的定义

冤假错案的定义如下:一般说来冤假错案这个概念,泛指那些"脱离事实根据,偏离法律准绳,对公民进行错误的刑事追究,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司法侵害的案件"。这种将所有"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司法侵害的案件"都归结为冤假错案一类的定义方式,实际上定义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冤案"。而"冤假错案"这一概念,从字面上不难理解,它本属于"冤案、"假案"和"错案"的合称,久而久之,便成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冤案"的代名词。而这种定义方式,在中国"文革"之后大规模"平反"冤假错案的时代背景下,是比较符合传统的大众话语体系特征的。因此,所谓的"冤假错案",是一种较为笼统并且高度概括的概念,实际上包含了"冤案"、"假案"和"错案"这三类不尽相同的案件,泛指那些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对案件的性质判断发生错误,或者政策运用和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对当事人做出错误处理的各种各样的冤案、假案和错案。冤案、假案和错案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我们把"错案"这个概念理解为包括"冤案"和"假案"的一个宽泛的概念,所有的"冤案"和"假案"某种意义上都是"错案",并习惯地被称为"冤假错案"。因此,这使得很多人把冤案、假案和错案混为一谈,冤案、假案即是错案,将三者完全等同起来,或是完全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区别。诚然,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区别。对于那些无罪判有罪的无辜获罪者而言,无论是错案还是假案,皆因其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而获罪,所以都是冤案。而对于责任主体而言,即司法人员,冤案和假案都是错案。有学者将冤案、假案、错案之间的关系用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的主观状态加以说明:如果错案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工作失误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被告人纯属冤枉,则这起错案当属冤案;反之,若错案是有关人员故意制造,被告人被错误追究的,则这起错案当属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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