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卖非碘盐被刑拘

时间:2024-06-13 18:14:22编辑:奇事君

刑法第144条、150条的内容

  生 产、销 售 有 毒、有 害 食 品 罪:(刑 法 第144条)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50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如下:1、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2、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扩展资料依据《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中关于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规定如下:1、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冻结款物。对涉案单位私设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2、第五条 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款物,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款物转移。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非法经营食盐的量刑标准有哪年的法律书中能

非法经营食盐,在现在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6号



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第三条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第四条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食盐是如何量刑的

非法经营食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升格量刑特别规定】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仅供参考)


承包食盐是否违法

私人承包是违法垄断的。



《盐业管理条例》已经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0年3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资源开发

第六条、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湖盐和天然卤水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国家对开发盐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国家鼓励开发盐资源,发展盐业生产,鼓励化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办盐场或者与现有制盐企业联合经营,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扶持。?

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矿盐的具体范围,由地质矿产部会同轻工业部确定。

制盐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第九条、盐业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在资源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亡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章盐场(厂、矿)保护

第十条、为了保证国家对盐资源的开发利用,维护制盐企业的正常生产,划定合理的海盐场保护区和湖盐场(厂)保护区。?

海盐场防护堤临海面的一定区域和纳潮排淡沟道两侧的一定区域划为海盐场保护区。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由海盐场所在地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湖盐场(厂)开发的盐湖边缘向外一定区域划为湖盐场(厂)保护区。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由湖盐场(厂)所在地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盐场保护区内兴建小虾池、小盐田以及非法进行其他有损海盐场的活动。本条例发布前已有的小虾池、小盐田等的处理,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湖盐场(厂)保护区内的防护林带、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本条例发布前有关保护区问题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二条、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

(一)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和盐矿资源;?

(二)海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

(三)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

(四)制盐企业已开采的盐矿石(包括共生、伴生矿石)和卤水,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各级卤水,盐田中的卤虫、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

第十三条、制盐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盐区治安保卫工作,以维护盐区正常的生产秩序。?

盐区治安管理的具体问题,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安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章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制盐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技术水平,降低消耗,增加效益。?

第十五条、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

第十六条、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制盐企业综合利用盐资源,发展盐化工和水产养殖等多品种生产。

第五章运销管理

第十九条、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

其他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盐的具体分配和调拨,由轻工业部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第二十一条、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零售单位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持合理库存,不得脱销。?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

(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

(二)土盐、硝盐;?

(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经化工部批准酌以盐为原料的少数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可以作为食用盐销售,但必须纳入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产销计划,并依法缴纳盐税。?

第二十三条、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

第二十四条、运输部门应当将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的运输应当重点保证。?

第二十五条、海盐产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丰补欠的平衡盐储备制度,盐的销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食用盐国家储备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非法侵占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擅自进入国家划定的盐业企业的矿区采矿的、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三)、(四)项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7号

现发布《食盐专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章食盐生产

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第七条、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食盐销售

第九条、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第十四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五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四章食盐的储存和运输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量,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第十八条、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核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令??

第2号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一日经轻工业部第八次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九一日起施行。??

部长曾宪林?

一九九一年六月六日??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盐业管理条例》贯彻施行,加强盐业行政执法(简

称盐政执法,下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维护盐业部门,盐业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盐业行政执法机构(简称盐政执法机构,下同)及执法人员,从事盐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盐政执法,是指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对《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以及依法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条、盐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盐业违法行为。?

第五条、盐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盐政执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盐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在重点盐区(包括产区和销区),盐业企业设立盐政执法机构。?

第八条、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盐政业务,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盐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并对其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依法对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盐业行政复议;?

(四)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受理盐业行政纠纷;?

(六)完成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盐政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

第十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依法独立或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的盐业违法案件;?

(三)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见证人和涉及盐业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向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

(二)佩戴执法标志,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中国盐政检查证》;?

(三)为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四)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承担错误查处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盐业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依照《盐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盐业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查处盐业违法行为时,独立行使盐政执法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章盐业违法案件及其管辖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盐业违法行为之一,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构成盐业违法案件:?

(一)违反《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

(二)破坏盐业资源、侵犯盐场(厂、矿)保护区的;?

(三)侵犯盐业企业财产和设施的;?

(四)生产和销售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及其他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的;?

(五)向碘缺乏病地区供应,销售非碘食盐的;?

(六)不执行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未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生产、运销、购进原盐、加工盐,液体盐的;?

(七)其他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中国盐业总公司经授权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盐业违法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盐业违法案件:其他盐业违法案件,由省级以下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其受案划分标准,由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两个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均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查处案件的部门管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有管辖权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当事人因不服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盐业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复议。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盐业行政处罚不当,有权改变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或指令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

第四章盐业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

第十七条、各级盐政执法机构查处盐业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盐业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十八条、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盐业违法案件,事实清楚,情节较轻,或非法所得额不足二百元人民币、违法金额不足一千元人民币,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案件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简易程序是由盐政执法人员对盐业违法案件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填写《盐业违法案件简易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

第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时,盐政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下列处罚方式:

(一)批评,警告;?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没收其非法生产、运销、购进的原盐、加工盐;?

(四)没收其非法所得金额;?

(五)处以五十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第二十二条、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盐业违法案件,情节较重,或非法所得额超过二百元人民币,违法金额超过一千元人民币的,,经盐政执法机构审查,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予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填写《盐业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设立的下级盐政执法机构和其授权的盐业企业,下同)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指定承办人。?

第二十三条、盐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证人提出询问,作出《询问记录》,索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记录。?

第二十四条、在盐业违法案件当事人有隐匿,销毁证据可能的情况下,对违法物品,盐政执法机构可以予先行封存,扣押,并向当事人出具封存、扣押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盐业违法案件经调查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盐业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报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按照《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盐业违法的个人,单位及其直接责任者作出行政处罚,填写《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盐政执法机构送达《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不在时,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盐政执法机构送达《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七条、盐政执法机构一般应在立案后三十日内对盐业违法案件做出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做出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第二十八条、对盐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和强制执行,按照《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盐业违法案件办理完毕,承办人应填写《盐业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并将案件全部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盐政执法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和不属于正常经费预算范围的开支,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必不可少的办案业务开支,由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的规定,罚没的财物,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贯彻执行《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或盐政执法中成绩显著,以及制止或纠正盐业违法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拒绝、阻碍盐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盐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准确的纠正,查处而造成国家、集体重大经济损失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021食盐专营管理办法有什么

法律分析: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法律依据:《食盐专营办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洛阳市盐业管理局怎么样?

简介:洛阳市盐业管理局原系洛阳市人民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正处级建制,是洛阳市盐业管理、食盐专营和盐政执法的主管单位,全系统1420名职工,对全市盐业实行垂直管理,现归口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领导。 洛阳市盐业总公司担负着9县(市)6区157个乡镇600多万人食用碘盐、工业生产用盐及农牧渔业用盐的管理供应工作,业务上归河南省盐务管理局领导。局司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职能分设、合署办公。
成立时间:2009-07-3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废止70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1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三、保留并适时修改5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四、保留27件省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件);

  3.保留并适时修改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9件)

  4.保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7件)。

省 长:黄小晶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
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70件)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1〕70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闽政〔1982〕8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86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闽政〔1984〕综492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4号);

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0号);

七、《颁发〈福建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61号);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102号);

九、《关于批转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6号);

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航道上设网捕鱼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7〕33号);

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61号);

十二、《关于颁发〈福建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78号);

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送审程序的规定》(闽政〔1987〕综234号);

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闽政〔1988〕24号);

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

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68号);

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9〕7号);

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9号);

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7号);

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闽政〔1989〕21号);

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8号);

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闽政〔1989〕31号);

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35号);

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44号);

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闽政〔1989〕46号);

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4号);

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89〕59号);

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1号);

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90〕15号);

三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90〕24号);

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闽政〔1990〕30号);

三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


最新食盐专营办法是什么?食盐专营放开后影响是什么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盐业垄断对制盐、用盐企业来说是一种束缚,如果打破断,能激活生产企业和用盐企业的产销链接,极大降低用盐企业的成本。扩展资料:食盐专营在实践中往往政企合一,即“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当地的盐业公司承担了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的职能。由此带来了不少弊端。 1、垄断导致腐败。由于实行食盐专营制度,形成一个封闭垄断的系统,中盐公司及各地盐业公司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其中利益巨大,很容易滋生腐败。盐业公司利用计划调拨权控制制盐企业,左手低价购入食盐右手高价卖出,价格提高了四五倍。同时采取划地分治的办法割裂全国市场,造成货无二价的状况。2、体制僵化、人员臃肿。中国盐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坦言,盐业由于长期实行专营,缺乏市场意识,形成了浓厚的计划色彩。盐业公司制度僵化,人员老化,仍然按行政性公司模式管理,不少干部职工铁饭碗思想根深蒂固。据河北盐业专营集团公司公开的数据显示,全省160多个食盐专营企业,有96个单位存在人员超编现象,超编多达1370人,造成部分单位人浮于事,经济效益下滑,有的甚至长期亏损。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盐专营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第三条 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七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第八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第九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第十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第十一条 碘盐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铁路、交通部门必须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送的年度、月度运输计划,及时运送。
  碘盐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放。第十二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在交通不方便的地区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规定,保持合理的碘盐库存量。
  碘盐和非碘盐在储存场地应当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第十三条 碘剂的购置费用以及盐业企业因加碘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以下简称缺碘地区)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国家优先保证缺碘地区居民的碘盐供应;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
  对于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不一致的缺碘地区,应当按照盐业运销渠道组织碘盐的供应。
  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第十六条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他补碘的防治措施。
  对缺碘地区季节性家庭工业、农业、副业、建筑业所需的非碘盐和非食用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组织供应。第十七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货。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第十八条 碘盐批发企业在从碘盐加工企业购进碘盐时,应当索取加碘证明,碘盐加工企业应当保证提供。第十九条 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碘盐零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二十条 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第三条 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是预防和消除碘缺乏危害的主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盐卫生的监督管理。
  各级盐业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碘盐加工、调拨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省政府授权具体负责碘盐批发和零售的监督管理。
  各级计划、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交通、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第五条 缺碘地区的公民应当自觉食用碘盐。对于购买、食用非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的,由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盐业行政部门、供销合作社,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七条 碘盐的加工由省盐业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在食盐产地集中加碘。
  碘盐加工企业由省盐业行政部门指定、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方可从事碘盐加工业务。第八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碘盐的含碘量必须达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标准。第九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未经质量检验或者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第十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包装,包装材料应当密封、无毒,符合卫生要求。碘盐包装应当有明显标志,并附有碘盐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含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及保管使用方法等说明。第十一条 碘盐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省盐业行政部门报送的年度、月度调盐计划,及时安排运输。碘盐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碘盐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放。第十二条 碘盐加工企业、碘盐批发企业和交通不便地区的碘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保持合理的碘盐库存量,保障供给。
  存放碘盐的场地应当防晒、干燥、安全、卫生。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第十三条 除省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高碘地区外,本省其他地区必须供应碘盐。
  对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不一致的缺碘地区,应当按照盐业运销渠道供应碘盐。第十四条 碘盐的批发业务,由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的食盐经营企业经营。第十五条 碘盐的零售业务,由供销合作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零售单位和个人经营。
  碘盐零售实行小包装,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碘盐分装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碘盐分装工作。第十六条 碘盐加工企业必须按计划向碘盐批发企业供应碘盐;碘盐批发企业必须按计划从碘盐加工企业购进碘盐;碘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必须从碘盐批发企业购进碘盐。
  碘盐批发企业从碘盐加工企业购进碘盐时,应当对所购碘盐进行检测,并索取加碘证明。碘盐加工企业应当向碘盐批发企业提供加碘证明。第十七条 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需要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标明其销售范围。第十八条 碘盐为国家定价商品。碘盐加工企业、碘盐批发企业、碘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在调拨、批发、零售碘盐时,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第四章 罚则第十九条 碘盐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在碘盐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加工、没收其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碘盐加工企业加工、供应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加工、销售,并责令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重新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正常人一天吃一顿饭用的是无碘盐,会有什么问题吗?

1.无碘盐是在食盐中不含碘化物的食用盐,区别于中国市场上常见的碘盐,适用于不缺碘地区人食用,或甲状腺肿和高碘性甲亢等疾病患者。
2. 碘的摄入有双面性。补碘过多,会导致甲亢或者甲减(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过食用碘盐而导致碘过多的概率微乎其微。但不排除有一些原本就患有轻微甲亢的人,又服用了碘盐,导致甲亢的症状加重。
3.人们常吃的加碘盐中,1克盐含碘20多微克,成人一天合理的碘摄入量为150微克,如果一天每人摄入超过200微克碘的话,就是碘超量。也就是说一天一名成年人最多只能吃7克加碘盐。因为碘具有挥发性,如果炒菜把油锅炒热后立即放盐,能降低碘的含量,此外,把碘盐放在太阳底下晒晒也能让碘挥发。这些做法都是没用的,因为加在碘盐里的化学物质为碘酸钾,其性质特别稳定,即便遇高温也不易挥发。
4.甲亢及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有一定的遗传性,所以对于有这类疾病家族史的直系血缘的人来说,在生活中要注意碘的摄入量。这类人群可以吃碘盐和无碘盐的混合盐,此外少吃海鲜,也能预防上述疾病的发生。现在市面上除了加碘精制盐外,还有锌强化营养盐、硒强化营养盐、复合营养盐、钙强化营养盐、低钠盐等品种,但是在这些盐的包装袋备注里,都注明含有碘。依据过去的规定,在超市里无碘盐是不允许销售的。


上一篇:身份证将迎来巨变

下一篇:欧洲权威12星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