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写作文:王小红大哭一声,冲入雨中……(要求:500字,注意心理描写,故事曲折完整)
我们一家三口随着人流继续向前走,一路看去,有卖被子的,有卖服装的,有卖小玩意的,有卖棉花糖的,有卖糕点的,真是应有尽有。我发现买卖吃的人多,买卖被子、床单一类的人少。我问爸爸:“这是为什么呢?”爸爸朝我扮了一个鬼脸说:“这是因为民以食为天嘛!大家都像你们一样好吃呗。”我和妈妈都不好意思地笑了起来。
走着走着,渐渐到了头,我又看见一个有趣好玩的游戏——套圈。我拉住爸爸:“爸爸,我要套圈。”爸爸问了价钱,就给我买了一元钱的圈圈。这时,我发现我的同学鲁王毅和他的哥哥也在这儿玩套圈游戏。哇!一阵欢呼声响了起来。原来是鲁王毅套中了!他的运气可真好,第一次套圈就套上了一所精致的小房子,我惊讶不已。过了一会儿,我平静了一下心情,认真地开始套了,我学着弯下腰,身体尽量前倾,把圈向目标物抛去,可圈圈骨碌碌一滚,什么也没套着。我不泄气,又抛了一个,也是一无所获,最后,我把剩下的三个圈一起朝近点的地方扔了过去,呀,全都中了!我不由得欢呼雀跃起来。我连忙拿起套中的三块亮晶晶的石头,它虽然不是什么珍贵的东西,但却是我亲手套中的“宝贝”。
时间在流逝,转眼就到中午了,我和爸爸妈妈怀揣着“战利品”一起回家去了。
写一篇童话故事(思想内容健康,情面曲折完整)
障碍赛跑
森林里居住着一群小动物。它们每天一起早锻炼,一起玩耍,一起找食物,过着愉快的生活。 一天,在玩耍中,小动物们闹了一点小矛盾,小猴灵机一动,提议举行一次障碍赛跑。这次比赛要闯三关:过独木桥、穿山洞、飞跃小河;还要赛出风格、赛出友宜!小猴请来了忠厚老实的山羊伯伯当裁判,又准备了三个奖杯。 比赛开始了,每个小动物都积极参加。有小象、小兔、小鸭、熊猫、小猴、小鹿、山羊、鹅。它们挂上了序号。山羊吹哨发令,动物们不抢先,按序号走过独木桥 ,穿过山洞、飞跃小河。瞧,小象过桥,象大,桥小桥都弯了,像要掉下桥似的,忽然小象灵机一动,把长鼻子抛向石墩,脚步轻轻地挪动,走过独木桥,向山动奔去,熊猫也扭动身子跟了进去。小鹿驮着小兔飞跃小河,最后天鹅和野鸭它们在山洞互相帮助,穿过山洞后门口。树杆上生枝,枝挂在腾上,唯一飞跃小河的小鹿、天鹅、野鸭、小兔,山羊公证地宣布。小猴发奖。 小猴大声宣布:“这个比赛赛出了风格,赛出了友宜,现在我宣布,障碍赛跑成功了!”
张辉和张高平赔偿多少
2013年5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消息: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至此,歙县张氏叔侄冤案赔偿有了结果。 一、221万怎么算来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二、案情回放 2003年5月19日早晨 安徽籍17岁女孩王冬被人杀害,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的路边溪沟。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系张辉、张高平所为。张辉、张高平于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2004年2月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4月21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0月19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3年3月26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案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张辉张高平赔了多少
2013年5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消息: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至此,歙县张氏叔侄冤案赔偿有了结果。 一、221万怎么算来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二、案情回放 2003年5月19日早晨 安徽籍17岁女孩王冬被人杀害,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的路边溪沟。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系张辉、张高平所为。张辉、张高平于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2004年2月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4月21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0月19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3年3月26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案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张高平、张辉叔侄能够平反冤案的直接贵人是谁?
直接贵人是运气。杀人冤案,以前被平反的都是被害人“死而复活了”,办案人想压制不平反也不行了。只要有可能,办案人都是拼尽全力阻挠平反冤案。如果承认是冤案,办案人不丢人吗?为了自己的脸面,荣誉,那管他人死活?用他人的生命,换取自己办案正确有功。叔侄二人的冤案曾有7次可能的平反机会,为什么没平反?
办案人和纠错的都是一伙人,他们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有时同一个人既参与了办案,又参与了纠错?他会查自己的错,承认自己的错码?宁可错杀他人,也不能承认自己有错。
没有被害人“死而复活了”的情节,要平反冤案,难于上青天!
像聂海芬这样判错人死刑的在中国和各国法律上要接受处罚吗?
1、聂海芬是公安部门的警察,而非人民法院的法官,所以不存在聂海芬“判错”的问题,是否定罪以及是否适用死刑是法院的职责。2、此案被多家媒体反复渲染聂海芬的“神探”及“全国三八红旗手”身份,我也看到有网友以张氏叔侄的错案,来推定聂海芬经办的案子中“不知道有多少错案”……但在我看来,因为某人办过一个错案而对其全面否定,和因为某人办了一个正确的案子而全面肯定,是程度完全一样的扯淡。3、聂海芬以及其他参与办案人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需要更详细的资料。比如看她是否有《人民警察法》22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例如大家熟悉的刑讯逼供;比如看她是否构成《刑法》399条规定的情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些规定都是明明白白的,如果查明她办案中有违反法律的情形,那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形,那她就没有责任。这与法院判决结果的正确与否甚至没有必然联系(除了造成的后果不同)——如果聂有刑讯逼供,即使法院关于被告有罪的判决是正确的,也不能免除聂的责任;反过来,如果聂办案时没有违法行为,即使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也不能因此而处罚聂。当然,这里指的是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不包括公安机关内部的纪律处理。在追究聂责任的问题上,我认为正如我们对任何被告人都要讲“疑罪从无”一样,同样不能因结果证明案子办错了,就轻率地去处罚聂。4、佘祥林被错判杀人是悲剧,可该案被证明是冤案后,办案警察潘余均的自杀,同样是悲剧。从某种意义上说,类似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其中的司法人员其实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对这类问题,远不是个人追责所能解决的——就象矿难、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等一样。5、如前所述,错案已经被证明,假如聂海芬在办案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当然应该被追究责任。但在此之前,反复炒作其荣誉称号和推论其办案违法,是不负责任的,同样会对相关调查和定性造成不应有的影响。但悲催的是,我只看到围观和攻击聂海芬的汹涌,不知道其中要求“严惩聂海芬”的,有多少是当初也要求“严惩张氏叔侄”的……更悲催的是,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种“内部调查”实在无法令人信服,警方刑讯逼供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大家除了依靠“民意”去“监督”一下,也实在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如果有一个更客观的机构,以更公开透明的方式来进行这种调查和追责,恐怕大家也不会如此急着给聂海芬贴标签了。追责了聂海芬,将来还会有赵钱孙奇周吴郑王海芬。在我看来,唯一可庆幸的是,张氏叔侄当年没有被处以死刑即决……所以,还是废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