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一季度处分省部级官员14人

时间:2024-06-12 18:19:20编辑:奇事君

一般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会是怎样的后果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后接受纪委和监察委的审查调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纪委和监察委的职能转变,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基本特征:首先,是主体发生变化,从“中央纪委监察部”变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其次,是职能发生变化,从原先单纯的执纪机关转变为执纪执法机关。再次,是范围发生变ᓌ/p>

2017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情况怎么样?

2017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73.3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25.1万件,谈话函询28.4万件次,立案52.7万件,处分52.7万人(其中党纪处分44.3万人)。处分省部级及以上干部58人,厅局级干部3300余人,县处级干部2.1万人,乡科级干部7.8万人,一般干部9.7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32.7万人。2017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31.6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78.6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59.7%;第二种形态41.2万人次,占31.3%;第三种形态7万人次,占5.3%;第四种形态4.8万人次,占3.7%。纪律审查工作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主责,也是反对腐败的有效途径。在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进一步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把握好证据关、程序关和审理关,有力地促进纪律审查工作优质高效。

十八大后违反八项规定被处理的13位省部级官员是谁

据中纪委发布的汇总表显示,2015年全年,共有10名省部级官员因违反八项规定被处理,其中8人受到了党政纪处分。
此前,中纪委曾通报,自八项规定实施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共有3名省部级官员因违反八项规定,受到了党政纪处分。
中纪委发布的上述两组数据表明,自2012年12月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共有13名省部级官员因违反八项规定被处理,其中11人受到了党政纪处分。
梳理发现,11人中,5人身份已曝光:喝酒致人死亡的黑龙江原副省级干部付晓光;一次宴请花费公款17659元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的陕西西安市市长董军;违规接受公款宴请的上海市副市长周波;“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宴请”的湖南省副省长张剑飞。
上述5人,付晓光受到了降级处分,由副省级降为正局级。王建鸣、董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周波、张剑飞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
此外,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接受新京报等媒体采访时证实,去年交通运输部一名副部长因大吃大喝被通报。


3月份违反八项规定的省部级干部是谁

  2015年3月份,中纪委 网站 披露 违反 中央 八项 规定 的官员 中又有一省部级官员,并没有明确点名,但是《 北京 青 年 报-政 知 局》 报导 了 中央 八项 规定 出台之后,违反规定的四名省部级官员。
  (1)黑龙江省 副省级 干部,付 晓 光(曾任黑龙江省副省长)
  2013年7月23日,黑龙江省 副省级 干部 付 晓 光 携带亲属到某风景区旅游,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严重后果,经 中央 纪委 常委会 研究并报中央 批准,给予 留党 察看 一年处分,按程序免去其黑龙江省 政府 亚布力 度假区 领导小组 常务副组长职务,由副省级 降为正局级。
  (2)湖北省 人大 常委会 副主任,王 建 鸣
  2013年12月19日,湖北 省 人大 常委会 法规 工作室 与省 政府 法制办 在武汉东湖 宾馆召开立法 工作 沟通 协调会。会后,省人大 常委会 法规工作室在东湖 宾馆 组织宴请, 王 建 鸣等48人参加,宴请 花费 公款 17659元。经中央 纪委 常委会 研究 并报中央 批准,给予 王 建 鸣 党内警告处分,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3)交通部 党组 成员、副部长,何 建 中
  何 建 中 带领交通 运输部 水运局 局长 宋 德 星等四名等工作人员赴 福建省 湄洲湾 考察,当晚在莆田市 湄洲岛 海景大酒店 用餐,省 交通 运输 厅、省 港务 管理局等单位50余人陪同 用餐,消费10529元,回到市区 之后分别住旷远 锦江 国际大酒店,住宿费14283元。对此,中央 纪委 常委会 研究并报 中央 批准,给予何 建 中 党内 警告处分,以下都给予不同的处分,同时 责令 退赔 超标准 用餐 及住宿的费用。
  (4)国家 开发 银行 党委 副书记、监事长,姚 中 民(曾任河南省 副省长)
  贵州 凯里 市 纪委 官网就曾于2015年2月6日发文披露,1月30日贵州 省委 书记 赵 克 志在《关于姚 中 民、王 用 生 同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中纪通〔2015〕1号)上作出重要批示:对违反 中央 八项 规定的行为,我省 也要 旗帜 鲜明,从严查处,追究责任,通报 曝光,决不让“四风”反弹、死灰复燃。


刑事犯罪从抓捕到开庭、定罪,入狱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在这过程中...

(一)强制措施期限 (最长羁押期37天)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58条)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58条)
(二)侦查羁押期限 (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24条)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27条)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38条)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第140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第140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四)审判期限 (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第168条)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8条)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第178条)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196条)
从上述各办案期限统计:37天(刑拘)+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195天(审查起诉)+160天(两级审判)=602天。


纪委立案调查的官员可以继续工作吗

可以的,只要没有动用“两规”(即规定时间、规定地点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一般来说,严重违纪是要停职,但有些案件比较小,预估问题很轻微,或无法判定被调查对象是轻处分还是撤职以上处分,不停职也是可以的。拓展资料:纪委立案的依据是《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党员和党组织存在违纪事实,是纪委立案的前提条件;需要对违纪者追究党纪责任是纪委立案的法规条件。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决定立案与否的关键是看违纪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可靠,需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_百度百科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如何处罚

“八项规定”是党中央就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问题做出非常具体而详尽的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主要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处理。当前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包括: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楼堂馆所违规问题、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在性质认定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一般属违反廉洁纪律性质,也可能违反工作纪律等其他纪律,具体性质需根据被审查人的具体行为和党纪规定作出认定。在条款适用上,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依据中央八项规定作出定性处理,而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分则对应的具体条款。在政策界限把握上,均以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央八项规定为时间节点,即: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后的,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前的,不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而是根据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当时党纪规定作出相应认定。在纪律审查文书表述上,进一步凸显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理。为推动各级党组织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议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一、对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的处理。对调查研究中违规去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在接待、安排上级单位和领导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二、对违反精简会议活动规定的处理。对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的,给予出席领导诫勉谈话。对违反会议纪律,缺席、迟到、早退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三、对违反精简文件简报规定的处理。对文件简报数量比上年增加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违规发文的,给予文件签发人批评教育。四、对违反规范出访活动、改进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处理。对违规增加出访次数、时间、国家数量、随行人员数量,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违规使用警车开道的,给予享受开道待遇不制止的领导、安排警车的领导、直接派车的责任人诫勉谈话。对违规封路、清场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五、对违反改进新闻报道规定的处理。违规播发新闻报道,或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或对不符合规定报道要求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签发责任人批评教育。六、对违反厉行节约规定的处理。对违规超过标准接待的,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的,以开会、考察、会议、培训等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的,不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秘书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三公”经费比上年增加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廉政谈话。上级领导到下级调研,当地主要领导到边界、机场、车站、高速公路路口迎送的,对该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违规悬挂标语横幅、摆放花草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工作和生活待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限期追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公共资金浪费的,要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用公款支付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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