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吐槽鸿茅药酒被跨省抓捕。这件事,你怎么看?
针对广州执业医师谭庆东发帖吐槽鸿茅药酒被跨省抓捕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公安局今天上午通过官方微博对事件进行了通报。通报简要描述了案情经过,认为“谭某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已经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全国舆论一片哗然的情况下,凉城县公安局主动进行回应值得肯定。不过,相信看过这份通报的人,并不能因此打消心中的疑虑。且不论具体的案情,仅就程序来说,案件尚未起诉到法院,公安机关就直接向社会公开宣称谭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明显超越了角色分际。须知,我国刑诉法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此外,公安机关的这份通报反复提到检察机关,似乎在拉检察机关为自己背书。比如,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但是,根据我国刑诉法,公安、检察、法院有其各自的职能分工,应当各负其责,后一个环节并不必然能为前一个环节的合法性背书。如今案件已经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成了接盘侠,身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会如何处理,将重新吸引全国的目光。
损害商品声誉罪在刑法上有非常严格的界定。根据我国《刑法》,只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方才可能够罪。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相关部门应当是以“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给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从而认定谭某涉罪的。但问题是公安机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谭某捏造了虚伪事实以及谭某的网帖与鸿茅国药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吗?
据媒体报道,谭某网帖中关于医学描述的部分可以在权威杂志或网站上查询,关于鸿茅国药公司的描述部分转自公开的报道,有可能并非谭某自行“捏造”。至于谭某的网帖内容是否属于“虚伪事实”,需要进行实验验证和科学判断,司法人员不能单凭鸿茅国药公司一方的说辞就下定结论。也许有人对谭某网帖标题中的“毒药”一词非常在意。但中文词汇语意丰富,必须要结合具体的语境,司法人员绝不能做“标题党”。“毒药”一词早已生活化,很多时候都只是轻松的调侃,语义早已超出生理的范畴。比如我们常说某某明星是票房毒药,公众根本不会与生理毒害作链接。
另据媒体报道,谭某网帖点击总数不足五千次,传播范围极其有限。那些经销商果真都是因为看到谭某的这篇网帖才决定退货的吗?作为一家在各路媒体上狂轰滥炸的公司,拥有遍布全国的经销商网络,正常情况下也都会有经销商退货的情况发生。除非能证明谭某网帖是经销商退货唯一、直接的原因,否则很难将这部分损失归因于谭某。
鸿茅药酒是甲类非处方药,不同于一般的酒或保健品,其质量如何、功效如何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不论是根据《宪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众都有质疑和吐槽的权利。法律虽然保护合法的商品声誉,但绝不意味着公众不可以对商品的质量和功效进行探讨或批评。评价商品与损害商誉之间存在严格的区别。商品声誉源于市场经济下消费者的不断质疑、对比和验证,经由不特定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得以逐步积累,经不起批评或吐槽的所谓商誉也根本经不起市场和时间的考验。
法律植根于生活的需要,其优先价值永远是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仅仅因为在网络上发表一篇吐槽文就遭致跨省抓捕、导致牢狱之灾,公众会质疑是否符合法律的良善品格和立法意旨。退一万步,即便确认网帖内容存在失实或者偏颇之处,涉事企业也应当优先通过澄清消除误解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一家以保障生命健康为主业的公司,不应该动辄利用警权吓阻公众的表达、限制公民的自由。在司法资源如此紧张的当下,有关单位更不该小题大做的去为区区一篇网帖兴师问罪。
舆论不应当干预司法,但司法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谭某案件的处理结果如何,关系到公众的言论空间和自由边界,而谭某网帖所反映的内容更关乎公众健康,有关单位在处理此案时理当慎之又慎。
医生为何吐槽鸿茅药酒?
近日,因为在网上发帖称“鸿茅药酒是来自天堂的毒药”,广州医生谭秦东遭鸿茅药酒公司所在地的——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警方跨省抓捕。事件引爆了舆论的强力反弹。去年12月,拥有麻醉医学硕士学位的医生谭秦东在“美篇”发表了《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文章从心肌的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等方面,想说明鸿茅药酒对老年人会造成伤害。表述本身是有一定科学依据的,但是标题却使用了情绪化的“毒药”一词。今年1月,内蒙古凉城警方以“损害商品声誉罪”抓捕了谭秦东医生。《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必须满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损害商品声誉罪”不能等同于普通名誉侵权,那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应该由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动用刑事手段,启动国家机器,直接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这是刑法应该有的谦抑精神,也是为避免警权介入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当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刑案审判参考》在评述当年的“纸馅包子案”(訾北佳案)时明确:构成“侵害商品声誉罪”必须主观上出于故意损害商品声誉的目的,而不是出于过失;从犯罪结果来说,必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后果。鸿茅药酒方面认为,谭医生的这篇文章,误导广大读者和患者,“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总金额达827712元”,达到了构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但这篇文章的点击率只有2000多次,这么小范围的传播与鸿茅药酒所诉称的80万元的退货的经济损失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要知道一个事实:在这篇文章之前,鸿茅药酒已经在市场上饱受质疑。有媒体根据近十年的职能部门的公告文件做出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10省市18次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鸿茅药酒或多或少隐瞒自己“非处方用药”的身份,而不是保健品,不提自己的禁忌人群,极易造成误导,屡遭处理之后,仍然坚称“所有人都能喝”。鸿茅药酒中的附子、何首乌等成分,本身就被医学界认定为具有致癌性。近期又有媒体曝出,药酒成分中所含的豹骨为珍稀动物制品。在这么一个四面楚歌的舆论环境之下,鸿茅药酒遭遇的退货和谭医生的这篇小文章真的构成因果关系吗?的确,谭医生的表述有不妥的地方,特别是在网文的标题中使用了“毒药”一词。但是,表述不妥,与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应该判然有别。警权动用应当谨慎,特别是当进入刑事程序,直接可以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涉及到将来的定罪处罚时。原本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申诉-删帖解决的问题,一脚油门踩到死,直接动用国家机器跨省抓捕一名医生,是否妥当?这几年,打击网络谣言效果显著,以雷霆万钧之力澄清网络舆论环境,但是,应该区分情绪化表达与名誉侵权,一般性言论失实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如果对所有失实的言论(甚至并不是失实,只是做了情绪化的表达)不问主观动机,不问客观危害后果,都要跨省抓捕,既违背了传播规律,也可能造成寒蝉效应,搞得人人自危,无法正常表达。几年来,个别地方的警方为当地的支柱型企业跨省抓捕吐槽者的案例不少,当然不能一概斥之为“滥用警权”“警察家丁化”,但是既然涉及刑事犯罪,刑法的谦抑原则还是应该讲的,对于这些本应该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动用警权需要慎之又慎。鸿茅药酒广告违法2630次,却安然无恙;谭医生一篇2000多点击的小文章,却被千里跨省抓捕。这不是公众期待的风清气正的舆论环境。
鸿茅药酒案的最新进展如何?
近日,因在网上发帖称“鸿毛药酒是毒药”,广州医生谭秦东遭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警方抓捕。谭秦东所涉嫌罪名为“损害商品声誉罪”,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称,谭秦东的文章造成了140余万的退货损失,严重损害了公司声誉。这个药酒违法 2630 次却依旧安然无恙,网上发科普文的谭医生却被跨省抓捕。十年违法,销量亚军。这一切的一切,让我们不确定,到底有多少这样的产品在我们身边。也让我们不确定,未来会不会有无良商家学习类似方式「发迹」。但唯一确定的是,不管遇到多少这类事件,我们都会像谭医生一样,发出自己微小的声音。或许,这背后有斩不断的利益链。抓捕的队员只是棋子而已,他们只是在执行一些特殊人氏委派的任务,他们的工作而已。